【邊疆研究】土司制度及對南方少數民族的影響

土司制度由元代以前封建王朝應對邊疆及其以遠地區夷狄的治策發展而來。羈縻治策的基本特點,是封建王朝承認邊疆及其以遠地區與王朝腹地間存在差別,對前者必須以相對寬鬆、靈活的方法應對,不能強求形式及策略上的整齊劃一,以此保證或維繫封建王朝對邊疆及其以遠地區的有效控制。

羈縻治策的主要特點,一是適用範圍寬泛,但易造成邊疆蠻夷治策與鄰邦應對政策的混同。二是封建王朝對邊疆蠻夷的羈縻均由國庫出資,尚未形成汲取邊疆資源以裨國用的傳統,因此難以解決與經營邊疆相伴的高成本、低收益的問題。三是管理較隨意和相對鬆懈,且在勝出、瓦解蠻夷方面缺少切實有效的辦法。由於羈縻治策存在諸多問題,必然會被後世更完善的治策所代替。

元代的土官制度與明清兩代的土司制度,是前代羈縻治策的進一步發展。土官制度與土司制度的完善程度與具體內容雖有不同,但其內涵、治理思想與施用範圍大體一致。土司制度與土官制度的區別,主要在於土司制度實現了規範化與完備化,尤其表現在對土司的職責、承繼、考核等做出嚴格規定。另外,明清兩朝將土司制度推行到南方有蠻夷分布的大部分地區,其施行之深入與影響之深刻也超過了元代。為方便敘述,本文將元代的土官制度與明清兩代的土司制度概稱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大致具有以下特點:[1]僅推行於邊疆地區,不再如同羈縻治策兼用為應對鄰邦的政策;僅施用於西南邊疆及與之情形類似的其他蠻夷地區,不實行於內地和北部邊疆;通過對土司地區資源和稅收的獲取,以及以土軍代替部分正規駐軍、以土司充當各級官吏等途徑,初步解決了過去封建王朝經營邊疆高成本、低收益的問題;歷朝夢寐以求的「以夷治夷」策略,也因土司制度的有效施行而獲得成功。土司制度還基本上實現了朝廷統治邊疆的制度化管理,主要表現在將土司納入全國的行政管理系統,以及對土司進行規範管理並不斷完善等方面。實行土司制度的元明清三朝,重視加強對西南邊疆的統治以及邊疆資源的開發,因此土司制度亦表現出積極進取與注重實效的色彩。元明清還注重在土司地區發展封建教育,視其為教化夷民、培養忠順和鞏固邊防的重要措施。

元朝在雲南等地實行的土官制度,為明清兩代土司制度之濫觴。元朝對所任命的各級土官充分信任,以其率領的土軍為用兵南宋和平定各地的重要力量,元朝實行由省官出領其事、「凡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之」的行省制度,以及在行省推行「掌軍民之務、分道以總郡縣」的宣慰司制度,[2]均有利於發揮土官及其所率土軍的重要作用。對蒙元統治者的知遇之恩,南方的各級土官心存感激。洪武十四年(1381),明將傅友德等率30萬軍隊自貴州攻入雲南並擊潰元軍主力。明軍西進攻取滇中和大理,滇東黔西的土官又聯合反叛;大理與今保山、德宏等地的元朝土官,以及今昆明等地本已附明的土官也紛紛起事,並推舉被擊潰的元軍將領為首領。明軍用了十餘年時間才最終平定雲南與貴州。如果不是元朝的統治產生了深刻影響,各地的土官對元朝不可能如此忠誠。明朝建立後,在南部邊疆最初的做法是沿襲土官制度,即「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3]以後明朝對土司制度「大為恢拓」,「 而法始備矣。」[4]逐漸將元朝的土官制度發展為影響更大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在施行地區能獲得成功,關鍵是朝廷抓住了施行地區蠻夷的要害。在這些地區,蠻夷以佔有土地與自然資源為生存的根基,首領的首要義務是保住所轄子民依賴的土地和自然資源,保全所轄的人口與宗裔。朝廷為此規定土官世守其土、世轄其民,土官的職務可以世襲,朝廷不能輕易廢除。另一方面,元朝對歸順蠻夷首領的任命,由羈縻治策下徒有虛名的王、侯、邑君與邑長,升格為享有法定權力的國家正式官吏,使之有權有勢,獲得受官府保護並能號令其眾的特殊身份,在與其他勢力的爭鬥中處於有利地位,這些都極大地吸引了南部蠻夷的首領,並得到他們的響應和擁護。

土司制度大致實現了施治地區社會關係的有效整合。朝廷授予資源佔有者利用資源的合法性,同時官府掌握收回其資源佔有資格的權力,從而減少了蠻夷首領獨佔資源或為爭奪資源爭鬥不已的情形,大致實現了對蠻夷地區自然資源的合理分配,為土司地區的社會穩定提供了制度化的保證。鄂爾泰亦指出以漢化夷及以夷制夷,為撫夷的基本方法,[5]此亦即土司制度得以成功的另一原因。

另一方面,土司制度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土司獲得朝廷的保護,而中央政府對其行為或鞭長莫及;土司亦逐漸掌握與朝廷打交道的方法,平時借多徵稅收以自肥,有條件時逐漸坐大,甚至憑藉所掌握的土軍分裂割據。朝廷允許土司沿用傳統的管理方式,客觀上也保護了落後社會及其舊俗,並使管轄下的土民難以獲得國家法制的保護。隨著邊疆地區的進步,土司制度保守、落後的一面漸趨明顯,土司與朝廷爭奪土地、礦藏等資源,對驛路開通和移民進入等肆行阻撓成為嚴重的問題,此即清朝進行較大規模改土歸流的主要原因。

土司制度的弊端,在明清時期得以充分暴露,如《明史·土司傳》所言,朝廷若對土司調遣日繁,則急而生變;土司或恃功怙過,則侵擾益深。雍正初年,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在奏疏中尖銳指出:滇黔兩省之大患,莫甚於苗蠻,苗蠻之大患,「實由於土司。」雲南鎮沅土知府刀瀚、沾益土知州安於蕃,因勢重地廣,尤為雲南土司中之難治者。[6]鄂爾泰認為,滇黔兩省夷情之難制,是由於雲南土官多半為豪強,苗眾悉聽其指使,「殘暴橫肆,無所不為。」土官懦弱者,其轄下之兇惡把目為害尤甚,不但目無府州,心中甚至無督撫。[7]除滇黔川諸省相連地帶東川、烏蒙、鎮雄諸土司為非作歹外,雲南西南部的鎮沅、威遠、恩樂、車裡、茶山、孟養等土司地區,亦為凶夷所盤踞,「素為民害。」滇南瀾滄江內外地區的土司,因地方遙遠各土司爭相雄長,以強凌弱或以眾暴寡,其茶山、孟養等地方皆被車裡土司吞併,官府向來置之不問,「以致凶夷肆惡,漸及內地。」[8]

由於實行土司制度,朝廷在土司地區的統治得以深入,有效地鞏固了封建王朝對南部邊疆的統治,並有利於土司地區的經濟開發。在南方蠻夷地區普遍推行土司制度,其效用十分明顯,首先是加強了封建王朝對南方蠻夷的統治,使其統治深入到元代以前鞭長莫及的邊遠地區。但另一方面,土司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仍然存在。明清之際,土司制度的弊端達至高峰,清朝於雍正年間較密集地對土司地區進行改土歸流。經過改革和調整,這些地區緊張的社會關係得以緩和,邊疆社會繼續得到發展。

雍正初年,雲貴總督臣高其倬對麗江土府進行改土歸流,並調知府楊馝守其地。經過一年的治理,夷民無名雜差盡行查免,向來土府及頭人的苛派陋規,一年約裁革2萬餘兩。楊馝又通過興辦教育教夷民以禮義,即便於土官亦量留養贍,「使之得所。」高其倬在奏疏中說:「今通府土人皆以歸流為樂,即鄰近土司人民亦俱心服。」[9]改土歸流後治理一年,麗江地區竟發生了如此顯著的變化。

雍正十年(1732),雲南巡撫臣張允隨在奏疏中說:雲貴廣西三省為岩疆重地,苗蠻瑤僮恃險負固,「專以燒殺搶劫為事,捆擄索保營生。」自雍正帝以鄂爾泰總制三省並實行改土歸流,經過6年的治理,「數百年未通聲教之地盡入版圖。」若守土各官善為化導,使苗倮畏威懷德,隨著時間的推移漸化淳良,「地方將得永遠寧謐。」[10]雍正十二年(1734),雲南官吏尹繼善上奏說:清朝用兵滇南之普洱、思茅、元江與臨安等地,繼於上述地區改土歸流。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理,「地方寧謐,民樂耕耘,其招撫夷人俱已各安故業,現在禾苗遍野,婦子恬熙,迥非從前景象。」[11]考之其他相關記載,以上所言並非誇大溢美之詞,大致反映了改土歸流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以及改流後原土司地區社會趨於安定的情形。

土司制度的又一重要貢獻,是以土司所轄的土軍代替官軍鎮守邊疆,由此大幅度減少了國庫的支出。明弘治九年(1496),總督鄧廷瓚說:「廣西瑤、僮數多,土民數少,兼各衛軍士十亡八九,凡有徵調,全倚土兵。」[12]清代廉州知府周碩勛於此亦言之甚明。他說:使用狼兵、瑤兵並不動用絲毫公帑,將其現有之田經理之,無事則耕,有事則調,「在公家無養兵之費,而地方有捍禦之功。」[13]土軍在邊防中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乾隆三年(1738),雲南總督雲南巡撫臣張允隨在奏疏中說:孟連土司雖屬化外遠夷,但納課輸誠恭順連年,其所在位置內屏中夏、外捍番夷,實為永昌、普洱、鎮沅三府之樊籬,對鞏固國防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4]清廷還在邊境地區設立專門守御關隘的土兵,支給其食米錢糧,認為「撫夷專事防邊,誠不可少。」乾隆五十四年(1789),經雲貴總督臣富綱奏准,清廷於雲南沿邊地區令土司於所轄範圍,揀選明白強幹者充當守御關隘土兵,並將有關情況每年詳報鎮州,施行佳者由官府獎賞,以示鼓勵。採取這一辦法,相關土目得有頂戴榮身,足以資彈壓,而鎮守關隘的撫夷職事歸隸土司,「呼應更靈,巡防益可整肅。」[15]

施行土司制度還可有效地利用南方蠻夷間的矛盾,使之相互牽制,而朝廷充當其爭端的合法仲裁者,不致於惹火燒身。清代雲貴總督蔡毓榮因此說:朝廷為以夷治夷,不惜授予官職,使之假朝廷之名器,以懾部落而長子孫,但其職武不過宣撫、宣慰司,文不過同知、知府,悉聽流官節制,無敢抗衡,因此「安於並生而不為大患」。[16]南方各地建立的土軍,既屬於地方軍隊,亦可接受調遣鎮壓蠻夷的反叛,同樣達到朝廷「以夷治夷」之目的。

通過土司承襲須經考核批准和發展封建教育等方式,封建王朝有效培養了南方蠻夷(包括首領和百姓)對國家的忠誠。朝廷積極倡導的儒學教育在土司地區逐漸普及,明清兩代,各級官辦、民辦的學校在土司地區得到迅速發展,由此培養了各地蠻夷對封建國家的認同,也促進了邊疆與內地文化的合流,這對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和鞏固是十分有利的。

明朝的建立者朱元璋,深刻認識到教化於改造蠻夷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洪武二年(1369),中書省臣建議廣西諸峒雖已平定,宜遷其夷入內地,「可無邊患。」朱元璋說:「溪洞蠻僚雜處,其人不知禮義,順之則服,逆之則變,未可輕動。惟以兵分守要害以鎮服之,俾日漸教化,數年後,可為良民,何必遷也。」[17]重視在土司地區建設各級學校,充分發揮封建教育對邊疆蠻夷的教化作用,一直是明朝的一項重要政策。順治十八年(1661),清朝雲南巡撫袁懋功總結了明朝治滇的經驗,他說:明初沐英征討雲南,若有反叛必遣兵擊之,殺戮殆盡,但未能使蠻夷信服。待局勢基本穩定後,沐英進行系統化治理,雖土官子弟亦令其入學,使其習知禮義。若逢年節,令師生共聚於堂,設以廣席,土舍坐於側,烹羔羊以食之,又於冬夏制時衣以賜之,取得羈縻土司子弟以使土司盡輸其誠的效果。明初之後數百年,土司、土府焚香頂戴沐氏之恩並誓保茲土,便有以上所說的原因。[18]

清朝繼承了明朝在土司地區積極發展封建教育的傳統。統一雲南不久,清朝雲南巡撫袁懋功奏固結土酋之策,其言:雲南兩迤土酋狡性叵測,叛服不常,欲其歸附,最難固結。若以威懾之,僅可勉強一時,如以德綏之,將永戴百世。他建議仿照明代沐英教化蠻夷之法,使土司子弟就學於泮宮。土官子弟凡應襲承世職者,均令其就學,學官量其資稟高下,立書課促責其成。其日用、膳食及服飾之需,當敕令平西王吳三桂設法解決。以后土司子弟學習經書嫻熟,明了禮義,若遇其父兄謝世,即令該子弟回籍襲職。此法既可化解其舊染獷悍之風,又能減少因繼承土司官位所致的紛爭,可謂一舉兩得。土司的其餘子弟,應准其繼續攻讀,如有文理稍通者,當鼓勵其參加科舉考試,自此家傳戶誦,文教昌盛,子子孫孫必咸仰朝廷。其計策之謀劃可謂深遠。[19]

康熙二十一年(1682),由湖廣總督職改任雲貴總督的蔡毓榮,認為土官以世系承襲,其祖父勢利相傳,其子弟恣睢相尚,不知詩書禮義為何物,出現罔上虐下勢所必然。他建議著為定例,以后土官應襲者,凡年十三以上者須赴儒學習禮,以後由儒學起送承襲。其族屬子弟有志上進者,應准就郡邑參加科舉應試,還可藉此觀光內地。[20]以後清廷就此做出具體規定。清廷頒布的《學政全書》有以下內容:「土司應襲子弟,令該學立課教訓,俾知禮義,俟父兄卸事之日,回籍襲職。」乾隆二十九年(1764),清廷又補充規定:以後邊省土司地區凡由生員襲職土司者,如事務繁多、自揣不能應試者,應具呈告退。其願應試者當如期應試,不得託故避考,違者相關學政將被革職。[21]

清朝在土司地區積極發展封建教育,持續既久效果亦十分明顯。乾隆五十二年(1787),雲貴總督臣富綱在奏疏中說:雲南普洱之思茅與貴州之古州,均為極邊緊要之區,自雍正七年(1729)實行改土歸流,其時當地蠻夷尚有「野性未訓」、時而反叛之事。後經清朝推行教化50餘年,現今以薙髮衣冠、讀書入泮為時尚,土司及夷民的語言和服食,「與內地人民無異,」百姓均從事務農,「非若從前之專以射獵打牲為事」。[22]以上所說的情形,在清代是較為普遍的。

在土司制度之下,朝廷衡量各級土司的標準是忠誠乃至愚忠,為此使用了種種手段,逐漸導致各級土司循規蹈矩,懼怕朝廷、官府與漢官。土司雖然傾慕和熱心仿效內地的習尚,在所管轄地區積極移風易俗,同時也鄙視本民族的傳統和文化,視其為落後、愚昧和難以見人之物。在新中國成立以前,一些土司頭人和少數民族的知識分子,設法編造自己祖先為漢人一類的家譜,力圖洗清與少數民族的關係,由此可以窺知土司地區少數民族上層的此類心態。

明清兩代尤其是清朝,對土司的繼承、考核及升遷等均有嚴格的規定。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關於土司的承襲,順治初年朝廷規定:土知府、土同知與土知縣、土縣丞等文職承襲,由吏部給牒,書其職銜、世系及承襲年月於其上,名曰「號紙」。其應襲職者,由督撫察實,先令之視事,由司府州縣鄰封土司具結,並呈本族宗圖與原領號紙,呈吏部申請後承襲。同時規定凡承襲土司,嫡庶不得越序。若土司無子可許其弟承襲,若族無可襲者可由其妻或其婿、或為夷眾所信服者承襲,但須報請朝廷批准。土司之子若年幼,由督撫書明並登記,選本族土舍以為護理,俟其年滿15歲時再申請承襲。[23]

關於土司的考核與處分,康熙二十一年(1682)規定:土官受賄隱匿兇犯逃人者,將革職提審,不準親子承襲,擇本支伯叔兄弟、兄弟之子繼任其職。三十五年(1696)又規定:土司獲罪,應降三級以內調用者降一級留任,應降五級以內調用者降二級留任,應革職者降四級留任。如有貪酷不法等罪仍被革職。凡土司有犯法案件或奏銷錢糧、遲誤報表等過失,均照流官例一體處分。土官不食俸祿,如有罰俸、降職等事,俱按其品級計俸罰米,每俸銀一兩,罰米一石。康熙五十九年(1720)又議准:廣西巡撫所屬土司,遇三年大計之期,其中若有清廉愛民、並無擄殺及貪殘不行恣意侵害之人,令所管官員據實確查並予推薦。[24]關於土司的升遷亦有規定。雍正三年(1725)規定:各處土司嫡長子孫承襲,其支庶子弟中若有謹慎能辦事者,允許本土司申請督撫頒給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25]次年雍正頒諭:各省所屬土司有奉法稱職、裨益地方者,該省督撫不必拘三年之例可隨時薦舉,「朕當酌加恩獎,以昭鼓勵。」[26]

清朝統治者還認為,邊境逞凶莫如頑苗,而頑苗肆惡專仗「漢奸」,「此兩省文武所共知。」雲貴總督臣鄂爾泰提出:無營汛設置的苗寨,僅許苗夷聚處,不許漢民雜居,認為漢民多借貿易之名,巧為勾結之計,當嚴行禁止。並立為條約遍告漢夷,「夷民毋得容留漢民,」漢民亦不得撞入苗寨。實行保甲之法的地區,鄉保、頭人應負責稽查地方,鄰居知情亦須報告,否則各擔責任,「違者並坐。」[27]乾隆後期,地方官府對「漢奸」仍保持高度警惕,認為雲南等省的夷漢雜居之地,凡從前歸土司管轄者大半已改隸流官,經100餘年的教化及管理,夷民雖性情愚魯,但大都奉公畏法,最為醇謹。若被「漢奸」教誘,則往往爭控不休。[28]因此屢次規定嚴防「漢奸」,對界入夷民事務的「漢奸」,通常予以嚴厲處罰。由有關記載觀之,所謂「漢奸」多指涉足蠻夷事務的漢人,包括商人、訟棍及流民等。其中有一些人挑撥夷漢關係、欺騙、敲詐夷民甚至包括訟事,但也有一部分人混跡蠻夷中藉以謀生。清廷嚴格防範「漢奸」,在有些情況下可保護夷民免其受欺詐,但另一方面也隔絕了夷民與漢民的往來,削弱了少數民族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夷民「性情愚魯」的情形難以改變。

由於以上原因,實行土司制度後,大部分土司逐漸形成循規蹈矩乃至愚忠、懼怕上級官吏尤其是漢官的心態,而這也正是清廷所希望的。上述情形在清代中葉已屢見記載。乾隆七年(1742),雲南總督張允隨在奏疏中說:雲南東川、昭通一帶的夷人,自雍正九年(1731)清廷施行改土歸流後,「咸知凜畏天威,無復曩時桀驁之習。」張允隨巡行經過其地,「各寨土目頭人皆於道旁叩接,」張允隨酌加犒賞,曉示以順逆利害,土目頭人「莫不歡欣感動」。 [29]乾隆十七年(1752),雲貴總督臣碩色奉命巡閱各地營伍,尤其留心察視夷倮雜居地區。據其奏疏所說,雲南臨安、澄江等府夷人,「久沐聖化,漸同編氓。」其他地區的夷倮,雖仍椎髻短衣、習俗如故,但「頗知凜畏官長」。碩色等人沿途所至,「其夷寨頭人皆率同男婦執香迎送。」碩色曉諭以朝廷德威,並加以犒賞,「(土司和夷民)各皆歡欣鼓舞,感戴皇恩,極其恭順。」至於開化府沿邊一帶,亦皆民夷樂業,邊境安寧。乾隆帝硃批:「欣慰覽之。」[30]

至於一些膽大妄為的土司,則利用朝廷授予的職權,經常搪塞或欺騙官府,甚至形成割據一方的落後勢力。雍正初鄂爾泰的奏疏,對這一方面的情況便有詳細描述。其言:雲南土司或為多年豪強,所屬苗眾悉聽其指使。一些土司殘暴橫肆,無所不為。其土官懦弱者,其下之兇惡把目危害尤甚,不但目無府州,心中亦無督撫。及至事情鬧大,上級官府或欲報告處理,土司或把目等暗中賄賂,捏造事實以求結案,上司亦不深求,以安寧為宜。若土司刁抗不法;於傳喚不到者,官府亦無可奈何,唯有隱忍了事。貴州土司單弱,不能管轄其下,「故苗患更大。」[31]

對土司地區少數民族的社會性格與行為方式,延續數百年的土司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土司制度之下,忠誠朝廷與上級官府,同時具有潛在的的土皇帝意識,成為各級土司思想意識的基本特點。受這一思想意識的影響,南方民族地區的土官頭人,既畏官畏上,唯命是從又長於敷衍朝廷或官府,同時在管轄範圍內擅權自肥,視所管轄的財物人口為私有財產而隨意支配,普遍輕視管轄之下百姓的權益乃至性命。

上述情況在明代已較明顯。尤其在諸省相連之地,由於隸屬關係不甚合理,各省官府竟相推委,致使這一地區的土司勢力逐漸坐大,朝廷難以控制。《明史·土司傳》說:四川土司諸境,多有距成都遙遠、距雲南、貴州反近者。如烏蒙、東川近於滇,烏撒、鎮雄、播州則近於黔。明太祖平定西南,首定四川並置布政司,所招諭諸蠻使之歸附四川。因此烏蒙、烏撒、東川、芒部等舊屬雲南的土官,皆隸於四川布政司;朝廷在管理方面不過令其歲輸貢賦,示以羈縻而已。但是夷性獷悍嗜利好殺,爭相競尚,焚燒劫掠,習以為常。四川布政司距離以上土司路程遙遠,莫能有效控制,土司附近的邊民屢遭其毒。故終明之世,朝廷常出兵討伐,但效果不佳。唯有建昌、松、茂等處設立衛所,以及播州改遵義、平越二府以後,以上兩處土司才稍為安定。[32]

清初吳三桂為謀反而濫封土司,雲貴地區的土司更屬專橫難控。類似的情形多有記載。康熙間雲貴總督蔡毓榮說:土司各有土地和人民,而其性格各不相下,往往爭為雄長互相仇殺,時常吞併不已,叛亂亦隨之發生,明代發生的沙定洲、普名聲之禍,可為前車之鑒。因此建議著文為令,規定土司「各守常度,毋相侵犯」。若有稱兵構釁者,官軍必殲其魁首搗其巢穴,以申鋤強扶弱之義,遏土司暴亂於萌芽狀態。[33]雍正二年(1724),皇帝詔諭四川、湖廣、雲南、貴州等省督撫和提鎮:「朕聞各處土司鮮知法紀,所屬土民每年科派,較之有司徵收正課不啻倍蓰,甚至取其馬牛奪其子女,生殺任性,土民受其魚肉,敢怒而不敢言。」認為土司之敢於恣肆者,大都皆「漢奸」為之指使。或因事犯法避罪藏身,或積惡生奸倚勢橫行。認為此輩粗知文義,為土司主文辦事,教之為非,無所不至,「誠可痛恨。」[34]

鄂爾泰就任雲貴總督後,經過詳細調查,提出土司雖依例納糧,其實占踞私享者不止十數倍,而且毒派夷人,恣肆頑梗。「故欲靖地方須先安苗猓,欲安苗猓須先制土司,欲制土司須先令貧弱。」[35]他以雲南東川府為例,指出其府東至烏撒、西至會川,南至尋甸、北達烏蒙,西北至會理,誠為膏腴之府、物產之區。初次改土歸流後仍被六營土司盤踞,諸土目得以逞凶,歲遇秋收則行搶割,因此改土歸流雖已30年,該地區仍被土司所控制。[36]進而提出東川府雖改歸雲南管轄,一切事宜應另為措置,以儘快改變這一地區「仍然為土酋所有」的狀況。

總體上來說,土司制度的管理方式陳舊落後,大部分土司習慣於因循守舊、封閉自守;雖然普遍膽小聽話,但罕有進取心與創造性。至於少數自恃精明的土司,則經常欺哄官府而魚肉百姓。乾隆二十二年(1757),雲南巡撫劉藻在奏疏中描述雲南土司及其夷民的性格和心態,認為雲南蠻夷散處各屬,或耕或牧,種類甚繁,「性似詐而實愚,習雖悍而近葸。」且接受清朝統治多年,「已多畏法敬官,極為恭順。」惟間有劣民及地棍,與外來漢族遊民,或於夷寨中放債盤剝,遇事訛詐,雖歷經官府嚴行整飭,而此風尚未盡革。劉藻本人亦經常教導屬吏,必諄諄及於此事,「必使漢人不敢逞其欺凌,則夷人常得安其耕鑿。」至於開化、普洱、永昌等府,則與越南、寮國、緬甸諸國為鄰。劉藻認為須嚴飭文武員弁,於沿邊要隘多撥土目民練,以加強防範。[37]

乾隆四十八年(1783),雲南巡撫劉秉恬上疏,提出雲貴地區土司奸良不一,「在懦弱者尚知安分守己,不敢與流官抗衡,而強梁者難保無藉端滋事。」建議將貴州土司中並未實際管轄村寨而世襲文職者降職,如土通判改授為六品土官,土縣丞改授八品土官,主簿、巡檢等銜亦各按品改授。土司之世襲武職,如正長官司改授六品武土官,副長官司則改授七品武土官。[38]劉秉恬所言,反映了當時貴州等地的部分土司,其享有職權及執政能力已明顯削弱,甚至沒落到「不過催征錢糧、勾攝公事,與鄉約、頭人無異」的地步。清廷亦相應削減其權,在這些地方徹底進行改土歸流,不過是時間早晚之事。

還應指出,土司制度及由此形成的社會文化,內容也十分豐富,且連綿相沿甚至影響到現今。土司文化雖含有一些封建統治階級的糟粕,但總體上來說仍為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受土司制度影響而形成的少數民族的性格、行為方式及其價值觀念,有關的史學、文學和家譜學等學問,以及主要表現在衣食住行方面的少數民族的傳統習俗,都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原載《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12年1期)


[1]方鐵:《論羈縻治策向土官土司制度的演變》,《中國邊疆史地研究 》2011年第2期。

[2]《元史》卷九一《百官七》。

[3]《明史》卷三一○《土司傳》。

[4]《明史》卷三一○《土司傳·湖廣土司》。

[5](清)《雲貴總督鄂爾泰為復奏事》(雍正五年三月十二日),《硃批諭旨》鄂爾泰折三。

[6](清)《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為擒制積惡土官事奏》,(雍正四年七月初九日),《硃批諭旨》鄂爾泰折二。

[7](清)《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為恭謝聖恩、敬陳愚悃事奏》,(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硃批諭旨》鄂爾泰折二。

[8](清)《雲貴總督鄂爾泰為窩泥既靖、規畫宜周奏事》,(雍正六年正月初八日),《硃批諭旨》鄂爾泰折五。

[9](清)《雲貴總督高其倬為奏聞事》,(雍正二年九月二十日),《硃批諭旨》高其倬折二。

[10](清)《雲南巡撫張允隨為密奏事奏》,(雍正十年三月十二日),《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二十二輯。

[11](清)尹繼善撰:《田禾茂盛並雨水情形事奏》。(雍正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二十六冊。

[12](明)田汝成撰:《炎徼記聞》卷三。

[13](清)周碩勛撰:《規劃偎瑤土兵議》,載(道光)《廉州府志》卷二三。

[14](清)《雲南總督雲南巡撫張允隨為奏聞事奏》,(乾隆三年二月十二日)。

[15](清)《雲貴總督富綱為遵旨裁撤駐邊防兵、酌設塘汛、以資巡察而節冗費事奏》,(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四日)。

[16](清)蔡毓榮撰:《籌滇十疏·籌滇第二疏·制土人》,載(康熙)《雲南通志》卷二九《藝文三》。

[17]《明史》卷三一七《廣西土司傳一》。

[18](清)《雲南巡撫袁懋功題陳固結土酋之策》,(順治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明清檔案》第三七冊。

[19](清)《雲南巡撫袁懋功題陳固結土酋之策》,(順治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明清檔案》第三七冊。

[20](清)蔡毓榮撰:《籌滇十疏》。

[21](清)《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四五《吏部一百二十九·土官承襲》。

[22](清)《雲貴總督富綱為敬遵聖訓,恭折復奏事奏》,(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初六日)。

[23]《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四五《吏部一百二十九·土官承襲》。

[24]《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四五《吏部一百二十九·土官大計》。

[25]《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四五《吏部一百二十九·土官承襲》。

[26]《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四五《吏部一百二十九·土官大計》。

[27](清)《雲貴總督鄂爾泰為覆奏事奏》,(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五日),《硃批諭旨》鄂爾泰折三。

[28](清)《雲貴總督富綱、雲南巡撫劉秉恬為欽奉諭旨事奏》,(乾隆四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

[29](清)〈雲南總督雲南巡撫張允隨為奏明巡閱昭、東等府疆隅、營汛情形事奏〉,(乾隆七年十月初二日)。

[30](清)《雲貴總督碩色為奏聞事奏》(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初四日)。

[31](清)鄂爾泰撰:《雲貴事宜疏》,載(雍正)《雲南通志》。

[32]《明史》卷三一一《土司傳·四川土司》。

[33](清)蔡毓榮撰:《籌滇十疏》。

[34](清)《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一九《吏部一百三·處分例邊禁》。

[35](清)《雲南巡撫管雲貴總督事鄂爾泰為遵旨覆奏事》,(雍正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硃批諭旨》鄂爾泰折一。

[36](清)鄂爾泰撰:《請添設東川府流官疏》,(雍正)《雲南通志》。

[37](清)《雲南巡撫劉藻為敬陳滇省地方情形事奏》,(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38](清)《雲南巡撫劉秉恬為請更土司襲職舊制以示區別事奏》,(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編:何明

值班編輯: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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