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的中央行政機構與地方行政機構及官員的變革

一、宰相地位的變化在我國封建社會中,輔助皇帝處理國家大政的最高長官,通稱宰相。宰是主持、相是輔佐之意。歷史上各個朝代對宰相的稱呼是各種各樣,名目繁多。

夏商周三代無宰相之稱,但伊尹、姜尚與周公輔助王有賢名,故後代之人提起賢相時,往往也把他們稱之為宰相。戰國時期,各諸侯國都設相國或相邦、丞相,即宰相,百官之長。

秦代宰相亦稱丞相或相國、國相。西漢沿置丞相,與太尉、御史大夫合稱三公,主持國家最高政務,都位列宰相之職。太尉名義上是全國最高國事長官,但沒調兵之權,又常罷不設。西漢末年,改宰相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一起三公,亦稱三司。東漢光武帝又改三公為司徒、司空、太尉,共同負責軍政的最高長官。重用外戚與宦官時,常加之以「大司馬」、「大將軍」稱號。

秦代與西漢初宰相的權力很大,由丞相一人掌握著全國行政大權與官員任免權。皇帝只拿大主意,或實施「無為而治」。雄才大略的漢武帝一上台,這防止臣下專權將政務中樞從三公府移入內廷,由尚書協助皇帝裁決庶政,形成內朝或叫中朝。東漢光武帝正式成立尚書台,便成了皇帝的機要秘書處,尚書台長官尚書令(副手稱尚書僕射)則成了直接對皇帝負責、總攬一切政令的長官,成實際上的宰相。三國時,魏文帝為加強君主專制,另設中書省執掌機要。尚書省變成執行機構。西晉又設門下省,作為皇帝的顧問機構。南北朝,皇帝制定和頒布政令,都徵求門下省的意見,門下省又成為參與決策的機構。以後,三國、兩晉、南北朝宰相或稱丞相,或稱司徒、尚書令、中書令、侍中等等,時置時廢,多由權臣擔任。宰相地位與權力大大下降。

隋唐確立三省制度:中書、門下、尚書三省的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令就是宰相。唐初因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前當過尚書令,以後臣下不敢居此職,尚書省的長官由原來的副職左右僕射擔任,執行宰相職務。唐中葉以後,皇帝另選重臣數人,授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職銜,意即與中書、門下長官商量處理國務之官,是事實上的宰相。中書管出令、門下管複核、尚書管執行,從此相權分離,皇權向皇帝傾斜。但唐代的相權雖不如漢代大,比起後世卻大得多。宰相有決策權,皇帝只有確認權。門下省有權駁回中書擬定、皇帝同意的命令。皇帝不經中書、門下兩省就直接下命令是違法的。三省六部之外又設樞密院,主管軍事並參與大政決策,長官為樞密使,地位略低於宰相。

五代,宋代均沿襲唐制,遂直接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作宰相的官稱,而原來的三長官反而成閑職了。北宋神宗元年改制,以尚書左右僕射為宰相,南宋孝宗以後,又改左右僕射左右丞相。宋以前,宰相與皇帝是「坐而論道」,宋時宰相在宮殿上就沒有坐位了,只能站著奏事。而且宋代的最高政令之最後決定權在皇帝,不在宰相。

元代廢三省制,實行一省制。即以中書省政務中樞,中書令與樞密使例由太子兼任,但常缺不設。中書令下設右左丞相。左右丞相、平章、參政等行宰相職權。

.明初沿襲元制,設中書省左右丞相。後來因右丞相胡惟庸專權,與明太祖朱元璋發生矛盾被殺。皇帝恐權臣亂政,廢去中書省及丞相,只留下尚書省,卻又不設長官,把丞相之權分給六部官長,由他們直接對皇帝負責。又設立內閣,以內閣大學士協助皇帝處理政務。最初大學士官階只有五品,以後大學士權位漸高,內閣實際權勢大於歷代的宰相。

清代沿明制設立內閣,大學士即宰相。康熙時南書房處理軍國大事;雍正皇帝時,防止內閣泄漏機密,在內廷設軍機處,無定員,多時達六七人,稱軍機大臣,處決要務,成事實上的宰相,但名義上仍沿襲前朝,以授內閣大學士拜相。

二、中國歷史上中央行政機構的演變:三公九卿、三省六部制到內閣制度

夏商周三代實分封制,不是中央集權制國家,所以中央機構十分鬆散。

秦代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王朝,中央建立三公九卿制度。三公分別是丞相、太尉與御史大夫。機構為丞相府、太尉府與御史大夫寺。丞相主管全國政務,太尉管全國軍務,御史大夫為副丞相,掌管圖籍奏章、傳達皇帝詔令及監察百官。丞相之下設九卿:宗正主管皇族內部事務;治粟內史主管農業生產;廷尉主管司法;少府主管稅收等,另還有衛尉、太常、光祿勛、太僕、大鴻臚(外交)。

漢代基本沿襲秦制。太尉只是名義上的全國最高軍事長官,沒調兵權,常缺不設。漢武帝為削弱丞相權力加強皇權,在內廷沒中朝,由尚書(少府的屬官,掌通章奏而已的小官)。設在宮廷之外的以丞相為首的官府機構權力逐漸縮小,變成了執行機構。東漢光武帝正式設置尚書台,由尚書執掌朝政,下分六曹,九卿職權也被侵奪了。三公已成為虛席銜。

三國時,魏文帝為加強君主專制,抑制尚書台職權擴張,另設中書省執掌機要,將尚書台變成純粹的執行機構。西晉又設門下省,作為顧問機構。到了南北朝,皇帝制定和頒布重要的政令,都要徵求門下省的意見,門下省又成為參與決策的機構。

隋唐在歷代中央機構演變的基礎上建立了三省六部制:中書省(隋稱內史省)、門下省與尚書省。分別負責政務的決策、審議與執行。三省獨立又制約。三省長官分別稱中書令、侍中與尚書令。同列宰相,共同議政。尚書省下設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與工部。六部由六曹發展而來,後來為各朝所沿用。

五代十國的政權都是依靠武力來維持統治的。它們在三省六部之處又另設樞密院,主管軍事,並參與大政的決策。

宋元形成並中書省與樞密院重的二府制度。宋代的三省長官多不任命,而以朝廷其它官員加「同中書省平章事」充任宰相。樞密院長官為樞密使,地位略低於宰相。

元代廢除尚書、門下兩省,以中書省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構,樞密院為全國最高軍事機構。但中書令與樞密使例由太子兼任,常缺而不設。

明代明初沿襲元制,設中書省左右丞相。後來因右丞相胡惟庸專權,與明太祖朱元璋發生矛盾被殺。皇帝恐權臣亂政,廢去中書省及丞相,只留下尚書省,卻又不設長官,把丞相之權分給六部官長,由他們直接對皇帝負責。又設立內閣,以內閣大學士協助皇帝處理政務。最初大學士官階只有五品,以後大學士權位漸高,內閣實際權勢大於歷代的宰相。

清代沿明制設立內閣,大學士即宰相。康熙時南書房處理軍國大事;雍正皇帝時,防止內閣泄漏機密,在內廷設軍機處,無定員,多時達六七人,稱軍機大臣,處決要務,成事實上的宰相,但名義上仍沿襲前朝,以授內閣大學士拜相。

三、中國歷代地方行政區劃及行政長官名稱的演變

夏商周三代建立的王朝,統治力量有限,只能有限地控制以都城為中收的王畿地區,在那裡設官進行直接的治理,對王畿以外的廣大地區,則實行分封制。西周先後建立了數百個大大小小的諸侯國,如眾星捧月般護衛著周王室。周王室統治者稱王,諸侯國統治者稱侯、伯與公(謚號),與天子形成君臣關係,在封國內獨立地實施實際上的統治,定期朝見天子,向天子納貢、服役、出征。諸侯在自己的封國內,將土地分賜給卿大夫,卿大夫建立的封地稱為「家」,卿大夫再將土地與民人賜給士。形成層層分封、等級森嚴的等級。春秋時期,一些強大的諸侯在國內開始設縣,文官治理;邊遠地區設郡,派武將鎮守。均由國君直接統轄。最初,縣的範圍比郡大,郡縣沒隸屬關係。戰國時期,強國不斷擴張,邊郡擴大,地位提高,開始郡下設縣,形成地方上的郡縣制。戰國後期,各國較為普遍地實行了郡縣制,但仍保留著分封制。

秦代首創皇帝制度,廢除了三代的分封制,全國內推行郡縣制。將全國分為36郡,後來增加到40郡。郡下設縣,平均20個。郡的行政長官稱郡守(景帝時叫太守),主軍事的稱尉,另有丞,負責公務。大縣稱縣令,小縣稱縣長,也有尉與丞。都由朝廷任命,不世襲。

漢代建立後,變秦代的單一郡縣製為郡國並行的雙軌制。在中央政府的直轄區,實行郡縣制進行直接管理。在諸侯王的封地,則以王國實施統治和管轄。王國相當於郡,擁有自己的武裝,設置與朝廷相同的官署,可自行任命除朝廷派遣的太傅與丞相以外的官吏,徵收賦稅,握有許多實權。七國之亂後,採取措施抑制和削弱王國的勢力(如漢武帝採納主父偃的推恩令),郡國並行制名存實亡。漢武帝時,將全國劃分為13個州部,每州置剌史一人(官職只相當於縣令),奉皇帝命,監察郡國,但不能干預地方行政。所以此時的州還不能算一級行政區,刺史也不是一級行政官員。漢成帝時(公元前8年)刺史變成了州牧(反反覆復,有時又稱刺史),級別也提高了,也逐漸有了行政機構,州成了地方行政實體,成了一級地方行政區。郡縣兩級制演變成州郡縣三級制。三國兩晉南北朝都延續了這種制度。

隋代廢除了郡,直接以州統縣。州長官有叫刺史的,有叫太守的,有叫牧的。唐太宗時,仿照漢武帝將全國劃分為10個監察區,稱為道,每道置大使一人。唐玄宗時正式成為一級行政區,長官稱觀察使。道中管軍事的叫(大)都督。中宗時重鎮設節度使。道以下是州,特殊的的州就叫府,長官叫牧或尹。縣長官一律稱縣令。

宋代地方行政區原來也只有州府、縣兩級,開國不久,就上面又加了一級――路,其行政長官居然有四個:南宋時簡稱帥(經略安撫使,管軍事)、漕(轉運使,管財政)、憲(按察使,管司法)、倉(常平使,管救濟)。而且互不相屬。下面是府州,與唐不同的同稍特殊一點的就叫府,所以宋的府比州多,府、州長官都派京官擔任,稱知府、知州;再下面是縣,行政長官稱縣令(有時派京官有某縣長官,稱知縣,比一般縣令高貴些)。

元代把中央的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等中央機構,派到地方上去分別叫行省、行院與行台,長官稱為丞相、平章政事、參知政事等。形成了類似於現在省一級的行政機構。省以下是路、府(州)、縣。長官稱府尹、州尹(知州)、縣尹

明代先把地方上的「行中書省」廢了,改稱「承宣布政使司」。長官叫承宣布政使,簡稱布政使。省一級的衙門有三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與都指揮使司,簡稱藩司、臬司與都司,長官稱布政使與按察使與都指揮使,簡稱藩台、臬台(清代廢除了都指揮司,變成二司)。在此基礎上,中央又向地方上派「特派員」:總督、巡撫、巡按,但是臨時性的,不常設。省一級向下也有派出機構:分司分道。省下設府、(州)縣。長官除京都所在的府稱府尹外,通稱知府、知州、知縣。

清代又恢復行省,參照明代並設二司:藩司與臬司(省長)。並向省里派駐常設中央機構:總督與巡撫(總督常管兩三個省,管一個省的只設總督不設巡撫)。省以下又有省的派出機構:分司,官員稱道台。省以下是府,府以下是縣。長官稱知府與知縣。

府在唐宋元三代,是特別行政區,其實是州,明清成了省之下、縣之上的一級行政區。州在明清基本上不轄縣,與縣同級(明代一些散州也有屬縣,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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