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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收治程序

精神衛生工作的特殊性大多反映在臨床醫療中,如發病階段的患者常常否認有病、拒絕接受醫療服務,因此精神科臨床工作常涉及強制醫療、保護性住院等措施;此外,患者一旦被確診為精神障礙,又常常會對其工作、學習甚至日常生活帶來諸多問題。因此,在精神病人的收治程序中存在許多因素,應該引起注意。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3.《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二、 精神病人現行的收治程序

1.自願住院

中國的立法明確強調了精神障礙者的自願入院原則,即如精神障礙者需要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應盡一切努力避免非自願入院,除非患者達到非自願入院的標準。同時還體現出,對精神障礙者自主權的尊重和保護,不以犧牲他人、社會的利益為代價。對於確有必要以強制住院方式限制某些精神障礙者的人身自由的情況,立法則主要從程序等技術層面上解決濫用強制住院、侵犯患者基本人權的問題。

2.保護性住院

實際工作中,有許多患者其疾病的嚴重性「需要住院治療」,而其自身因疾病原因不能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定,這時就需要由他人代行作出住院或治療的決策。我國很多地區是依靠家庭來代替政府行使許多保護患者和代理決定的功能。「醫療保護性住院」就是在患者不願住院時,由其保護人同意而實施的住院。在特殊緊急情況下,警察也有權對有危害行為的疑似患者採取緊急住院觀察措施。

3.強制住院

非刑事性的強制住院只能適用於對自身或他人具有危險性的精病者,其危險性應當達到一定的程度,不住院並加以治療看護就不足以預防危害的發生。理論上,決定實施強制住院的機構應當是人民法院。適應對象的精神狀態和危險性須由精神醫學專家鑒定和評估。但在大多數緊急情況下,為阻止精神障礙者可能立即實施暴力或者自殺、自殘等行為,被法院授權的精神衛生工作者也可以對患者進行臨時性的非自願治療。但是需要對非自願住院的精神障礙者的精神狀況和危險性程度進行定期複查。如果患者經治療痊癒或者病情明顯緩解,危險性消失或者明顯降低,具備出院條件,則應安排出院。

三、我國的主要非自願住院方式

標準/程序要求

醫療保護入院

強制入院

精神狀態

嚴重疾病

嚴重疾病

標準

需要住院

無責任能力

申請/決定

監護人

警察/法官

提出建議

精神科醫生

2名精神科醫生

出院

臨床穩定

臨床穩定+不再有危險性

綜上所述:精神病人收治程序體現了《憲法》、《刑法》、《人民警察法》等我國立法對精神疾病患者人權的保障。對精神衛生工作具有指導作用;對避免醫療糾紛、促進精神衛生工作服務規範具有獨特的見解;對穩定社會安定、和諧寓意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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