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政協委員的遴選應再透明些(東方早報 2010-2-2)

政協委員的遴選應再透明些2010-2-2 1:20:29

喬新生南方某報刊登《商人進政協不能只看賺錢多少》的報道之後,引起廣東省政協委員們的關注。廣東省政協委員公開表示,「政協絕對沒有以錢多錢少來作為準入條件」。那麼人們不禁要問,擔任政協委員究竟需要怎樣的條件呢?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凡是贊成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個人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亦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參加地方委員會者,由各級地方委員會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按照這樣的標準,幾乎所有愛國人士都可加入政協,但前提是須經「協商」同意。換句話說,作為一個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政協具有極大的包容性,幾乎所有愛國同胞都有資格參加。但問題由此出現:如此寬泛的標準,必然令政協委員競爭激烈。按照現代民主政治的常態,凡是競爭激烈的政治領域,必須通過民主的程序選舉產生代表。而我國政治協商會議並沒有規定公開競選制度,只有政治「協商」制度,這就使暗箱操作在所難免。那名廣東政協委員提出的問題,只不過是旁敲側擊。從根本上來說,沒有公開透明的競選制度,類似質疑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但假如僅僅看到政協委員中企業家代表的比例,那就是在迴避我國政協制度所面臨的深層次問題。按照我國政協章程,各個民主黨派都可以推選自己的政協委員。但在協商的過程中,究竟是以何種標準進行篩選,政協委員不得而知,普通公眾更沒有知情權。所以,我們主張應當儘快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明確政協委員的標準,制定政協委員選舉的程序,使政協委員的產生透明些。具體而言:首先,必須進一步明確政協委員的資格條件,讓那些德才兼備、真心愛國的海內外同胞通過正當程序擔任政協委員,絕對不能允許政協委員尸位素餐。其次,必須建立政協委員與公眾接觸制度,讓政協委員真正成為道德的楷模,公民的榜樣。現在一些委員神龍見首不見尾,忙於個人事業,無暇顧及國家和地方大事。公眾不了解他們的政治主張,更不知道他們的治國方略。這樣的委員與其說是參政議政的代表,不如說是政治花瓶。第三,改變現有的政協界別劃分方式,讓不同社會階層真正融合在一起。現在,一些富裕起來的企業家越來越多地進入政協,而工薪階層的委員在委員中的比重越來越低。政協作為一個統一戰線組織,應當起到尋求共識、凝聚共識的作用,可是,由於政協委員界別的劃分標準欠科學,結果導致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裂痕越來越大,矛盾越來越突出。第四,必須進一步明確政協委員參政議政的基本權利,避免政協會議成為清談館。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政協既不是貴族院,也不是參議院,但政協委員有提案權。現實生活中,一些政協委員為基層民眾奔走呼號,數十年如一日,他們的努力卻得不到尊重,他們反映的問題得不到解決。這充分說明政協委員缺乏相應的決策權。今後是否應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規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重要人事任免案,都必須提交政治協商會議討論通過呢?如果一定比例的政協委員投票反對,那麼,全國人大就應該否決有關重要人事任免案。這樣做不是為了削弱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而是為了督促政府官員重視政協委員的提案和建議,確保政府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廣納善言。我國政協制度已走到十字路口,政協的發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加以支撐。我們建議,在新一屆政治協商會議上,政協委員提出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的提案,將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法定化,將自己的權力明晰化。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真正落實參政議政的歷史使命。(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4/userobject1ai2091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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