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技術不曾中立,法律不會中立

所謂「技術中立」是個偽命題,因為任何技術都是行為的延伸和異化,而行為受意圖的支配,每一項技術的背後都是由積極的行為來支撐的主觀意圖。從來就沒有中立的「意圖」,何來中立的「技術」?

文 | 人半弓

來源 | 人半弓的法律博客

這幾天快播案賺足了眼球,有兩點大概可以確定:一是快播公司確實被許多不良網站和用戶用來傳播了淫穢信息;二是快播公司在這個過程中賺了大錢。剩下的也就是此案引爆輿論喧嘩的焦點問題,即:快播公司的播放器和服務方式作為一項創新技術產品,在被公眾使用的過程中造成了傳播淫穢物品的社會危害,這種危害後果是否可以歸罪於該項技術產品的控制者。除此之外,庭審中的其他爭執和噱頭,無非是博取曝光率而已。

既然社會危害後果已經形成,並且控制者確已通過該項技術產品牟利,問題就簡單了許多:如果這項技術產品具備傳播淫穢物品的特殊功能,足以印證控制者主觀上存在犯罪意圖,則罪名成立;反之,如果這項技術產品並不具備傳播淫穢物品的特殊功能,只是被有些用戶用於個性化的涉黃信息播放,則罪名不成立。

通俗地說:快播如果是一把殺了人的「切菜刀」,造刀人不犯罪;快播如果是一把能切菜的「殺人刀」,造刀人就犯罪。快播公司的產品是否高級不重要,其技術特點和功能屬性中蘊含了什麼樣的主觀意圖才是關鍵。

所謂「技術中立」是個偽命題,因為任何技術都是行為的延伸和異化,而行為受意圖的支配,每一項技術的背後都是由積極的行為來支撐的主觀意圖。從來就沒有中立的「意圖」,何來中立的「技術」?

因此,在特定的法權之下,技術產品的功能用途中是否摻入了發明人和經營者的不良意圖,歷來就是界定合法與非法的標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環球電影製片公司訴索尼公司案」中認為:索尼公司的新型錄像機的作用只是為了在家庭中「改變觀看時間」而錄製電視節目,是一種「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因此,產品的製造商和經銷商不違法。但在2014年判決的Aereo一案認為:Aereo公司的產品利用內置天線收集影視信號,並通過網路發送給付費用戶的行為違法,因為該項技術具有影視作品轉播功能,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

快播案中,快播公司伺服器的緩存信息中大部分是涉黃內容,可以直接向用戶提供播放資源,所採用的碎片整合技術和QSI發布平台使其擁有區別於其他同類產品的特殊誘惑力和功能性,淫穢信息屏蔽過濾系統卻功效有限。技術背後隱藏著不良意圖由此可以蓋棺定論。

快播如果確是一把刀,這也是一把記載著殺人方法、充滿殺人挑逗,還告訴你被害人在哪裡的刀,雖然這樣的刀落到好人手裡可能仍然只是一把「切菜刀」,但結果是真的有人用它殺了人,對此,制刀人大概是要負責的。更何況這還是一個「切菜刀」和「殺人刀」區分標準不明的時代!

法律總是要管控行為的,這是秩序和理性的需要;技術是要不斷推陳出新的,這是提升生存能力的需要。但技術恰恰又是行為的延伸和異化,人性會在每一次的延伸和異化過程中本能地釋放,因而,任何技術創新的過程都會滲透著擴張現有行為空間的衝動,甚至會嘗試突破法律管控行為的邊界和底線,推動建構新的秩序。

一項新技術的出現,挑戰的不只是舊技術,還包括舊制度,帶來的既是現存技術的危機,也是現行法律的危機。如果說技術不曾中立,法律根本就無法中立,它們都只是在假裝中立而已。但正是這樣的突破與重構推動著人類生存狀況的改進和社會制度的完善。

隨著科技的進步,技術背後的行為路徑延展得越來越長,技術與人性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支撐技術的行為動因越來越難以判別。這必然會給基於倫理秩序和政治需求的社會評價體系帶來空前的挑戰,也會給深藏於創新技術深處的各種意圖以更多的自我實現的機會。

當這種技術進步與社會評價體系之間的背離達到一定程度之後,對司法或其他方面的認識分歧就會浮現,而且還可能附加上社會公眾對於政治、經濟、言論等各個相關領域的不滿,各種不安定因素不由分說地聚合在一起時,就會導致某種級別的危機事件。到了這個時候,技術和法律都無法再「假裝中立」。

所以,創新技術挑戰現存法律底線時雖然可以魯莽一些,但也絕不可以無所顧忌,否則就會玉石俱焚。而用現行法律去評價那些粘著創新標籤的新生事物時,唯一能做的就只有「三思而後行」,否則必然會窒息社會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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