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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是愛國 刑事犯罪是刑事犯罪

愛國是愛國 刑事犯罪是刑事犯罪 轉發(11) 評論(25) 09月18日 06:26

愛國是愛國 刑事犯罪是刑事犯罪

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顧中方一再嚴正警告,宣布對釣魚島實施「國有化」,引發許多國人的憤慨。連日來,不少海內外中國同胞以各種合理、合法形式支持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要求,抗議日方的單方面行徑,這些都是愛國心的合理體現,是無可非議的。

但「愛國主旋律」中也夾雜著刺耳的不和諧音:近日來,中國國內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這樣一些「愛國者」、「愛國行為」和「愛國現象」,他們或明火執仗闖入帶有「日本元素」的店鋪肆虐,或在成群結隊打著「抵制日貨」的旗號在街頭沖砸他人的日系車輛,或對無辜的日籍在華僑民在現實中或網路虛擬世界進行圍攻、謾罵和侮辱,或對批評、反對、甚至僅僅不支持其「愛國正義行為」的人極盡攻擊謾罵之能事,必打之為「漢奸賣國賊」而後快。

且不說抵制日貨之類舉措,究竟是否對中國有利,是否是真正的愛國行為(閉關鎖國對任何當代國家、文明而言,都是一種隱患和傷害,而絕不是什麼造福);且不說被抵制的所謂「日貨」,有不少包含中國本土的零部件、原材料、勞力和知識價值,所謂「日資」和「日商」,有不少為中國同胞提供了許多就業機會,為中國及各地方貢獻許多利稅,一些「日貨」、「日資」甚至根本就是國貨、國資,或其它國家產品,僅僅因名稱「疑似」便慘遭池魚之殃;且不說怎樣愛國、甚至是否愛國,在當代文明社會,都是每個人的自由,可以說服、鼓勵、辯論、反對,卻不可以強拉硬拽,更無權逼迫他人照自己的心意去做。更重要的是,人們在說或不說、做或不做些什麼之前,應首先明白一個最基本的道理:愛國是愛國,刑事犯罪是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中明文規定,採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它危險方法破壞工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破壞電力、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涉嫌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需根據後果、情節輕重,給予依法懲處。依照上述條款一一對號入座,便不難分辨諸如街頭截停車輛、沖砸顛覆他人日系車、衝擊破壞店鋪和公司經營場所等行為,究竟屬於怎樣的性質。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不管喊著怎樣的口號,穿著怎樣的衣服,打著怎樣的旗號,都不能掩飾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實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中明文規定,故意或過失傷害他人身體的,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都涉嫌構成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需根據後果、情節輕重,給予依法懲處。依照上述條款一一對號入座,便不難分辨諸如用語言或肢體暴力「打日寇」、「懲辦漢奸」,沖砸開發區或商業區建築、商業設施,用移花接木等方式凝聚仇恨,用煽動性、侮辱性和刺激性語言攻擊他人等行為,究竟屬於怎樣的性質。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不管喊著怎樣的口號,穿著怎樣的衣服,打著怎樣的旗號,都不能掩飾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行為實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中明文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它嚴重情節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它嚴重情節的,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生產經營的,都涉嫌構成侵犯財產罪,需根據後果、情節輕重,給予依法懲處。依照上述條款一一對號入座,便不難分辨諸如砸他人日系車、在日料店吃霸王餐、借「抗日」哄搶珠寶店,以「群眾正義憤怒」為名衝擊、毀壞工廠、商鋪、辦公室及其設施等行為,究竟屬於怎樣的性質。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不管喊著怎樣的口號,穿著怎樣的衣服,打著怎樣的旗號,都不能掩飾其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實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中明文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都涉嫌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需根據後果、情節輕重,給予依法懲處。依照上述條款一一對號入座,便不難分辨諸如「強逼他人愛國」、當街攔截日系車,借「抗日」之名行強拿硬要之實等行為,究竟屬於怎樣的性質。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不管喊著怎樣的口號,穿著怎樣的衣服,打著怎樣的旗號,都不能掩飾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實質。

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嫌疑人就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只要構成犯罪事實,就應該依法給予制止、懲處,以確保公共秩序的正常,確保合法法人、自然人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維護守法者的合法權益和法律、法治的尊嚴,不論是「抗日」、「愛國」,還是其它任何看似聽似冠冕堂皇、大義凜然的理由,都絕不能作為犯罪行為事實的遮羞布、護身符和特赦令,倘裹一層「愛國布」,塗一身「保護色」,喊幾句動聽的口號,便可任意擾亂公共秩序,侵奪、毀壞他人財物,便可隨心所欲地扭曲他人自主意志,侵犯他人自由權利,那麼這樣一個社會,就絕談不上是文明、法治健全的正常社會。

且先不要談「是否愛國」、「怎樣愛國」之類「高層次」的問題吧,一個人在選擇做或不做一個愛國者之前,應先確保自己做一個好人,或至少,做一個遵守法律的人,政府、法律、社會,也應努力維持一個個人權利和自由受到尊重,公私財產和公共秩序得到保護,法律嚴肅性得到貫徹的社會常態,否則連最基本的東西都保不住、談不上,又有何資格奢談什麼「愛國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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