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e:南京寶馬車主得的「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是什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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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6月20日下午,在江蘇省南京市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意外,肇事司機逃離現場,被警方逮捕、審問過程中,一度行為衝動、情緒失控。
8月31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某於案發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案情發展到這裡,相信很多朋友疑惑了:「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是什麼病?精神病嗎?還是神經病?是「瘋了」嗎?
南京6·20重大車禍現場
真的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種病嗎?
醫學上還真的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個診斷,但更多見於司法鑒定中。
根據最新的權威精神障礙診斷標準(DSM-5),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定義是:
患者會在2周或更短時間內,突然從完全沒有精神病性癥狀轉變為明顯異常的精神病狀態;
出現幻覺、妄想、胡言亂語等異常思維和行為,持續時間短到1天,最長可達1個月,最後能完全充分恢復到病前功能水平;
這類患者並沒有嗑藥,也沒有導致精神異常的身體或大腦的疾病,更不能以心境障礙、分裂情感性障礙或精神分裂症的診斷來解釋病情。
這種疾病的發病原因至今未明,但患者病前可能發生過親人亡故、突然失去伴侶、工作或婚姻等比較突然的「大事」,多為青壯年,女性多於男性,50歲以上比較罕見,兒童不會發生。
有些讀者不禁懷疑:這位肇事司機是不是裝瘋?這還需要法官裁決。但如何辨別一個人是否是精神病,可以戳鏈接閱讀丁香園的相關文章。
人「瘋了」會變成什麼樣呢?
患上「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後,人會毫無預兆地突然「瘋掉」,但「瘋」得有一定特點:
1.這種「瘋掉」的癥狀在一周內達到高峰;
2.出現很多種妄想,比如有人要殺了自己、自己是天神下凡、有種神秘力量在控制自己的行為、自己其實是另一個性別、身邊飄著很多鬼魂要消滅它們……患者會很「入戲」、很「當真」,並且妄想內容並不固定;
3.患者完全接受出現的妄想內容,可能還會產生很強烈的情緒;
4.伴隨著妄想和激動情緒,患者可能會做出一些不能用常理解釋的行為,比如大喊大叫、多言多動,甚至出現破壞性行為;
5.「瘋」完後患者有時會喪失對當時情況的記憶,並表示當時感覺一切都不真實;
6.一個月內就不「瘋」了,最終可以完全恢復正常。
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能好嗎?
那麼,得了「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之後,人真的能完全恢復正常嗎?
有臨床醫生對這類患者進行隨訪研究,在他們出院後繼續跟蹤他們的病情變化。結果發現,98例被診斷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患者中,有70例出院時改診斷為「分裂樣精神病」(比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癥狀更穩定、持久但達不到精神分裂症診斷標準),爾後其中48例後來發展為精神分裂症;僅有12例維持原診斷,其餘有改診斷為「癔症性精神病」的,還有「雙相障礙躁狂發作」的。
所以,確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然後完全康復,這個概率真的不太高,但,還是有。
人什麼時候會突然「發瘋」?
在精神病學診斷方面,大眾眼中的「瘋了」,主要的可能有這麼幾種:
1.精神病性障礙:比如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急性短暫性精神病性障礙等,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存在典型的精神病性癥狀,比如幻覺、妄想、思維障礙等;
2.心境障礙:比如抑鬱症、雙相障礙,抑鬱症更廣為人知,患者可能會生活懶散,甚至出現自殺行為;雙相障礙躁狂發作患者則可能出現傷人毀物的衝動行為;
3.急性應激障礙:在受到刺激後,患者行為可能會失常,常常發生意識障礙(比如覺得不清醒,暫時失去意識等)。
大家一定都讀過范進中舉的故事。
得知真的中舉,50多歲的范進高喊著「噫!好!我中了!」一跤跌倒、不省人事。醒轉後,他又一路飛奔,摔了一身泥也不顧忌,一直跑到集市上。眾人都看得明白:新貴人歡喜瘋了。
我們大家通常很容易判斷出一個平常接觸的人是「瘋」了:這個人可能表情誇張、自言自語,可能形容突然變得邋遢、自己卻不以為意,還可能情緒暴發、根本不受控制,總之,跟之前認識的那個人不同了。
范進為什麼「瘋」了呢?顯然,他是受了刺激。
會因為受到刺激而發生的情況,主要包括的就是「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和「急性應激障礙」。
所謂刺激,醫學上稱之為「應激事件」,指的是:某個文化背景下、相似環境中一件或多件對大多數人構成刺激、會帶來情緒以及認知、行為改變的事情。
遭遇應激事件後,並不是所有人都會有情緒、行為上的改變,也不一定是立即出現改變;有些人改變不明顯,頂多產生些情緒波動,還有一些,可能會出現一些精神病性癥狀,比如幻覺、妄想、思維變得特別零散或者遲鈍。
相比「急性應激障礙」,罹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人,「瘋」得會更離譜。
醫學鑒定和法律裁決
精神障礙與刑事責任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精神障礙:各種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思維等精神活動的紊亂或者異常,導致患者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精神衛生法第83條);
刑事責任能力:對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刑法第18條)。
對於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法律工作者會參考醫學上對該疾病的診療規範,醫生或鑒定人員只能對精神障礙作出醫學判斷,是否影響刑事責任能力,應由法庭判斷。且醫學判斷只是證據,還應接受法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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