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隻用一招,滅了港獨今後31年的妄想
近期,從兩名港獨分子辱華事件開始(詳見10月14日推文《今天,還有人在罵我們「支那」》),到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相當於宣告這兩人因故意違反誓詞規定,侮辱國家民族,徹底失去當選議員資格,這一波港獨風潮算是暫時湮滅無形。
在10月12日香港候任議員辱華事件發生後,港島內部各種意見紛紜,集中在監誓人、立法會秘書長暫停這二人的宣誓後,他們還能不能進行再次宣誓就任議員?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沒有對這一問題作出詳盡規定,也就是說,暫無法可依。
我們可以想像到,如果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進行所謂宣誓程序,將會給港獨分子打入一針強心劑,今後的港獨、辱華行徑將一再在立法會上演,還會更加肆無忌憚,因為既無明文予以禁止,也無法律予以制裁。他們可以光明正大的靠弄虛作假矇混過關進入議事機構,將議事機構變成宣揚「港獨」的平台,他們及其背後的霸權主義、分離主義勢力、泛自由主義勢力將會成為立法會舞台上裹挾民意、凌駕司法的不可制約的力量,對香港的政治生態和政局平穩造成無法估量的影響,甚至會影響「一國兩制」的大局。
事後,香港新一屆立法會主席梁君彥10月18日裁定梁頌恆、游蕙禎、姚松炎、黃定光、劉小麗五名議員宣誓無效,但准許五人重新宣誓。香港政府並不認可,行政長官梁振英以特別行政長官名義聯同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緊急申請司法複核許可,要求推翻梁君彥容許兩人再宣誓的決定,同時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兩人再宣誓。
然而,經過緊急審理,高等法院拒絕頒發臨時禁制令,准予兩人再宣誓。法院也同時批准律政司就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決提出的司法複核許可,案件排期11月3日開審。
所幸,立法會內的建制派議員10月19日晚退出會議導致參會人數不足而流會,成功阻止這二人議員再次宣誓,更於21日晚召開緊急會議,向立法會主席發出姿態強硬的聯署信,要求不再為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位議員宣誓,否則會用盡所有方式,包括再次製造流會加以阻止。本已安排梁頌恆、游蕙禎26日再作宣誓的梁君彥被迫回應,將與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研究建制派的要求。11月2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先為「本土派」獨立議員劉小麗監誓,其後梁頌恆、游蕙禎進入會議廳「自行宣誓」,被梁君彥驅逐。
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開始審理政府提請的司法複核,決定擇日宣判。《人民日報》同日發表署名文章,《「港獨」禍港絕不姑息》,要求必須對其保持高度警惕、堅決反對、冒頭就打,切不可等閑視之、掉以輕心。
就在大家都在等高等法院就港府司法複核做出裁決的時候,全國人大果斷出手了。
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解釋要點一: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依法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解釋要點二: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從根本上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規定。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解釋要點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解釋要點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武酷君認為,此次人大主動釋法,是堅決維護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權威之舉,更是對維護香港法治主流民意的及時回應,正當其時,恰到好處,「穩、准、狠」。
眾所周知,基本法第158條規定,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而梁、游的宣誓鬧劇已涉及國家主權,符合釋法條件,此時主動釋法,是維護了「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必要之舉,不僅符合人民的要求和期待,更是對歷史、國家和民族負責的正確決定。
對待釋法問題,中央政府歷來十分謹慎,香港回歸19年來只進行過4次釋法,分別是居港權的問題(1999)、香港政制發展(2004)、補選行政長官任期(2005)以及香港對外事務(2011),充分保障了基本法的貫徹施行和香港的法治自主。
那些反對未經高等法院申請便主動釋法、反對人大釋法的人,其本質不是捍衛本港司法獨立,而是欲將香港的行政主導變成司法主導,由特首治港變成法官治港,香港由司法自主進一步發展到「司法獨尊」,正是以「兩制」對抗「一國」的政治圖謀。
儘管法理上說,釋法是對法律的本意說明,效力是在法律生效時就存在,但如果香港高等法院駁回該許可,或者並不主動提交全國人大尋求解釋,以香港這種實行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區域,一旦高等法院作出裁決,將不可能予以撤銷或者變更,這個時候,對已經完成二次宣誓的議員和尚未宣誓的梁游之徒,就無法形成制約,只能眼睜睜看著他們繼續在主流殿堂里興風作惡。
人大此次釋法,從根本上堵住了基本法關於防止宵小假宣誓真議政的未盡之處,今後所謂民主派議員要麼誠心宣誓,事後不得違誓,否則就要負擔法律責任,要麼就根本不能通過宣誓,從而喪失就任資格。基本法第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那麼在餘下的三十一年裡,妄想鼓吹港獨和分裂,此路不通。
至於那些跳樑小丑會不會因此更加變本加厲,做出更加激烈甚至毫無廉恥的行為,老實說,大陸根本不在乎,在這些人的折騰下,香港早就不是從前的香港了。新華社照顧港人面子,說的隱晦,其意不言而喻:「香港擁有諸多美譽,回歸祖國後更在「一國兩制」實踐中保持勃勃生機,走上了與祖國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寬廣道路。當前,香港在發展中遇到一些挑戰,但在國家關懷和內地支持下積極應對、穩步前行,繼續在國家發展中分享機遇、發揮作用。要突破瓶頸、開拓新機、再創輝煌,須有穩定的政治秩序和社會環境。」意思就是,你還當自己是東方明珠呢?!
至於三十一年之後,香港回歸五十周年,那時,隨著大陸和香港經濟上的一體化,民主和法治進程的一致性,這些港獨分子,恐怕早已無立錐之地,也再沒有地方兜售其所謂自主和獨立妄想了。
香港想要回到正常和穩定的軌道上,繼續在經濟上展現活力,國際上恢復地位,就一定要在現實中緊貼大陸,政治上緊跟中央。想對話,拿出誠意來,想尊重,拿出改變來。任何時候須得明白,一國兩制,首先是一國,其次才是兩制。武酷君覺得,有句最近流傳的比較廣的話送給全體港人再合適不過了:
父母在,人生尚有來處;父母去,人生只剩歸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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