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信 盧彥錚:黎強紅與黑(《財經》 2009-11-9)

黎強紅與黑本文見《財經》雜誌 2009年第23期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09日共有 9 條點評 字型大小:

重慶「打黑」風暴主角、民營業者黎強的染紅與染黑之路《財經》記者 賀信 盧彥錚

渝強公司董事長黎強被控「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九項罪名。以他為首的被訴涉黑團伙成員多達31人,包括其七名親屬;被訴非法經營罪涉案資金約1.2億元,漏稅逃稅罪涉案資金約為6220萬元;其名下四家公司均成為被告。黎強紅與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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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慶「打黑」縱深
  •   這是一場艱難、複雜的審判。

      從10月26日至31日,51歲的重慶市渝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渝強公司)董事長黎強,站上了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的被告席。他被控「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九項罪名。以他為首的被訴涉黑團伙成員多達31人,包括其七名親屬;被訴非法經營罪涉案資金約1.2億元,漏稅逃稅罪涉案資金約為6220萬元;其名下四家公司均成為被告。

      公訴機關為此案準備的預案長達50萬字,證據案卷240多本。每日的庭審始於早上9時半,延續到夜晚九十點鐘,最後一天更審至深夜11時。

      六大航空皮箱的舉證材料、長達六天夜以繼日的庭審、黎強本人重慶市人大代表的光環,足以彰顯黎強作為重慶打黑風暴涉案「第一人」的地位和複雜性。

      審判未決。作為公安部督辦的涉黑案件的主角,黎強光環盡卸,他在重慶商圈政界的崛起故事耐人尋味。

      不難發現,黎強的演變軌跡,恰與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路徑相吻合。

      黎強出身寒微。1992年,他從國營企業脫身,下海謀生,正是民營經濟創業潮湧之時。這一年,鄧小平南巡,中共十四大明確提出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到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民營經濟發展進入快車道,但未及解決種種先天不足的機制難題。

      在此過程中,新興的民營經濟與長期背靠政府的國有企業,在諸多領域激烈演繹著「進」與「退」的拉鋸。出身草莽的黎強,正是在這一時期迅速壯大。他涉足利潤豐厚的客運領域,十幾年間,其「客運王國」逐步成型,旗下企業多達20餘家,控制著重慶市四分之一的公交線路。

      今日觀之,黎強成功之秘,無非走通「紅」「黑」二途,將暴力、金錢、權力三者融為一體:一方面,他動用暴力,吞併弱小,擴充勢力;另一方面,買通權貴,獲取社會資本,尋求政治庇護。2002年底,黎強當選重慶市人大代表,五年後再度當選;這不僅成為黎強最為顯要的政治光環,更是其「客運王國」得以建立與鞏固的重要助力。

      時至今日,黎強身上「紅黑交錯」的印記仍然顯而易見。他廣積人脈,身兼多個官方和半官方組織職位,在當地不乏善譽。另一方面,在管制不順的重慶客運市場,他亦成為眾多潛規則的促成者和執行者之一。

      這一特徵,很大程度上成為公訴機關將其定性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的論據。公訴機關稱:黎強處心積慮地創立了嚴密的組織架構,以黑護商,以商養黑,擾亂正常行業管理秩序,並向政治領域滲透,「最終確立了在重慶客運市場的強勢地位」。

      一名白手起家的民營企業者,在染紅、染黑中謀求成功,最終步入歧路,墜入深淵,足以警示世人。

    草莽黎強

      在法庭上,很少能見到黎強這樣「性格鮮明」的犯罪嫌疑人。

      10月26日,被捕三個月後,這位億萬富翁身著橘紅色囚服,出現在重慶市第五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他剃掉了絡腮鬍,說話聲音洪亮,看上去毫無頹色,甚至「鬥志昂揚」。

      甫一上庭,他就向審判長告狀,稱自己會見律師次數不夠,調取證據也遭刁難,辯護權遭到侵犯。他甚至與檢察官「抬杠」,當檢察官要求他「如實回答」時,他回應說:「我依法回答。」

      在六天的審判中,每日長達十餘小時的庭審辯論,亦未使他略顯疲態,每每親自發言,逐一為自己辯護,並屢爆出草根式的語言。

      談到與國有客運企業的衝突,他說,「我們渝強公司打不贏人家,還不準咬他兩嘴?」談到驅趕其他競爭對手時,他指著檢察官問:「就像今天,我坐了你的位置,你會不會追著把我趕下來?」而在為涉嫌受賄充當「保護傘」的官員姜春艷開脫時,他甚至直接戲謔檢察官道:「十年前,她就是個端水倒茶的,就像第四位檢察官(擔任記錄工作,一言不發)一樣。」

      黎強的辯護律師、75歲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說:「黎強就是這麼一個人,你打他鼻子一拳,他就捏一把你的耳朵,」充滿睚眥必報的「江湖氣」。

      但黎強頭腦清醒,知道「審時度勢」。在法庭上,他對法官言必稱「領導」,一旦感覺到自己發言有失,便向法官連聲道歉,更不乏直言告白:「我怕惹你不高興,你不高興了,多給我整兩條我怎麼辦?」

      在重慶,黎強是個傳奇人物。他早年在重慶西南政法大學食堂煮飯,之後進入國營重慶毛條廠,先後任職多個工種,最後一個崗位是公司車隊安全員。

      1992年,國營工廠裁員改制,34歲的黎強與妻子伍樹芹正式辭職下海,開始自謀生路。

      在山高坡陡的重慶,公交客運尤為重要,每天承載吞吐量達400萬人之巨。嗅覺靈敏的黎強與人合作,在重慶市中心以南的巴南區經營中巴車短途運輸,開始介入公交行業。四年後,他完成原始積累,成立重慶渝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渝強公司),由此發跡。

      在此後的十餘年中,他先後成立重慶黎強房地產開發公司、重慶渝強實業(集團)出租汽車公司、重慶渝強實業(集團)強勁運輸有限公司等20餘家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富甲一方。及至案發被捕,在重慶客運市場,他控制的交通線路達到100多條,占重慶客運線路的四分之一。

      與許多草根出身的民營企業家相同,黎強在公司實行家長式管理,他更是態度強硬的「總管」。

      公訴機關說,黎強以公司老總身份統籌全局,在涉黑組織中位居「金字塔」頂端。家族成員以常務副總、會計、出納等名義在公司任職,在涉黑組織中擔任骨幹。此外,公司以「安全員」名義招募社會人員,在涉黑組織中提供暴力,充當打手。

      此次黎強團伙案中,涉案被告者31名,7人來自黎強家族。除黎強本人,還包括他的妻子伍樹芹、小舅子伍樹峰、妹妹黎萍、弟弟黎德明、妹夫何永紅、弟媳張友容。

      「男主外,女主內,黎強統籌主持全面工作,是黎強家族企業的特點。」接近黎強企業的當地人士說。

      這在黎強看來十分自然。他認為,渝強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企業要想正常運作,需要崗位、分工、制度。此外,他本人持有公司60%的股份,「我不去掌控,那麼該由誰來掌控?」他在法庭上有些激動地說。

      正因為身為「家長」,他在法庭上幾乎把所有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將其他人乾的事情都說成自己指派。

      有人戲稱這是他「義薄雲天」,而其慣於法律之外謀生存、求壯大的特性,亦不無顯露。

    「潛規則」

      在重慶客運市場,國營公司份額極大,民營經濟則是百舸爭流。對於競爭對手,黎強以暴力待之。

      作為重慶公交系統不可忽視的民營力量,黎強是第一個被訴以涉黑罪名的行業巨頭。

      在起訴書中,渝強公司佔據重慶市客運市場份額的慣用手法,被描述為「先投入車輛進行非法營運,然後採取攔車、砸車、堵路、打架鬥毆等違法犯罪手段,排擠、打壓其他客運公司,並通過操縱上訪集訪、製造群體性事件向政府施壓,藉機獲取營運指標等利益」。

      2000年9月底至10月初,渝強公司與對手爭奪一條運營線路及運營指標。當年9月30日,渝強公司車輛被競爭對手砸壞,黎強指示下屬攔堵對方車輛,扎破車胎放氣以示報復。

      當晚,渝強公司又召集社會人員數十人,意圖取回被對方扣留的客車,因車輛無人看守並未形成衝突;其後,渝強公司人員攔下對方公司一名參與砸車的司機,「教訓」一頓後送往公安機關;10月5日,渝強公司組織車主及家屬到市政府集訪,要求有關部門受理訴求。

      此事最終以渝強公司將11台車輛運營指標收入囊中告結。時隔九年,這一個連續性的事件,使得黎強團伙被控聚眾擾亂交通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以及領導、組織、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多個罪名。

      對於黎強,這不過是習以為常的生存之道。黎強在法庭上則直言不諱:「我不懂法,但是我按規矩辦事。」

      黎強所宣稱的這些「規矩」,還包括行業的非法「潛規則」。例如,全行業無須繳納所得稅,故而同業者在會計賬目上必做手腳。

      又如線路問題。按照黎強的說法,在公交客運行業,職能部門與從業者共同默認的不成文規矩是:一條全新的線路,誰率先跑起來,以後就是誰的——如果其他公司不反對;即使反對,分配指標的時候也會注意平衡。

      重慶官方對於黎強案暴露的重慶客運市場的某些真實現狀,亦有所認識。重慶市政府2006年10月頒布的《關於改革主城區公共交通汽車客運營運與管理體制的決定》即指出,公交領域存在市場失序、治理不力、不平等保護等現象。

      這份文件,亦提出多個改革方向。在線路准入和退出機制方面,提出在主城區實行公交客運線路特許經營制度——以招標、拍賣方式確定線路營運主體;在公交站場方面,推進主城區公交客運站場設施建設營運與公交線路營運分離,組建統一的公共交通站場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公交客運站場設施,為各類客運企業提供公平公正服務。

      然而,由於市場積弊多年,利益盤根錯節,「不以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策略付諸實施,改革措施便難以推進。

      以客運線路准入和退出機製為例,《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7號)》要求,「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冷、熱線路搭配機制,通過拍賣、公開招標等公開方式確定線路經營權,合理配置公交線路資源。」但實際上,拿出來拍賣的線路很少,有關設想亦要等到2010年後才有可能全部實現。

      在這些改革措施落實之前,幾無管制可言的現象隨處可見。而黎強「以黑應亂」的對策,亦是推波助瀾。

      例如,在公交站場建設方面,民營公司可以投資建設車站,建好以後掛牌,即劃為其專用車站,成為這家公司的勢力範圍,其他公司車輛不準在車站及車站周邊接客。由此發生的矛盾,以及此後渝強公司採取的暴力手段,公訴機關列舉了八個例子,均在渝強公司投資的陳家橋車站附近發生。

      黎強對此辯解說:「我建的車站,都有市交委、市建委、市交警部門的批文,我們花的是真金白銀!」

      對於投身這一行業近20年的黎強而言,這些「潛規則」便是約定俗成的行業慣例,如同法律。故此,他私下採用暴力手段解決衝突,自然符合他的「草莽」邏輯。

      這些糾紛令黎強被訴尋釁滋事罪。但黎強的律師、75歲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提出,這一罪名是從過去的流氓罪分解發展而來的,其核心概念是「無事生非」。反觀黎強的各項指控,卻都是「有事生事」,發生糾紛的雙方常常為競爭對手。

    對抗公運

      相比與民營同行競爭,黎強更大的抱負是與實力強大的國有公交分庭抗禮,甚至謀奪更多份額。

      典型案例,是渝強公司和國有公交公司對於從魚洞到沙坪壩線路的爭奪。

      起訴書說,渝強公司沒有取得正式營運手續,與公交公司發生糾紛。渝強公司組織人員上路攔截公交公司車輛,扎破車胎放氣。

      黎強辯解道,公交公司動手在先,還砸了渝強公司的客車。他在庭上反駁:「同樣是動手,為什麼追究民營企業責任時,就成了犯罪?」並質問:「就算我們渝強公司是非法營運,那也是有關政府部門才有權力處理,公交公司怎麼可以代替政府?」

      在客運行業,國有公交公司(一般稱為「公運」)和民營公交公司的競爭是一個重要命題。國有公交公司享受政府補貼,壟斷優質線路,但負擔沉重,且經濟效益不好的線路,因政府指令也必須營運。民營公司則普遍抱怨生存環境惡劣,和公運不在一個競爭起點上。

      據當地人士回憶,兩者競爭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一種叫「康福萊」的民營中巴車推行「即停即走」的運營模式。從此以後,國有公司幾條電車線路撐起公交大梁的局面被打破,市民享受到出行便利。業內人士介紹說,在鼎盛時期,重慶的民營公交和國有公交都達到2000多輛次,民營公交少600多輛。

      作為「硬幣」的另一面,客車司機一面開車、一面把半個身子懸在車窗外攬客的身影,也成了常見景象,各種不規範的情況應運而生。重慶市從2007年起加快收編民營公交,公交市場基本被國有公交控制。

      個性強悍的黎強顯然不在「被收編」之列。事實上,與公運抗衡,是黎強的一個「心結」。2006年2月,渝強公司曾把運輸管理局推上法庭。理由是市運管局在渝黔高速公路客運班車經營權招投標中,制定出歧視民營企業的招標評分辦法,導致所有民營運輸企業落標。

    「紅頂商人」

      黎強與公運集團「分庭抗禮」的「抱負」,讓他不僅僅滿足於做一個商人。事實上,在重慶打黑風暴中,黎強是涉黑者中「紅帽子」最多者。最為顯著的是連續兩屆當選重慶市人大代表。

      重慶業內人士分析說:公交公司是國有企業,其體制內的身份,使公司領導具備影響政策的能量。黎強作為民營企業家,躋身決策結構的惟一辦法,便是謀求政治身份。

      黎強曾經以人大代表身份調研過公運的運營情況,並從人大和財政局等部門獲得一些數據。他因此撰寫過一份報告,反映國有公交公司資金使用效率低下,車輛頻繁違章行駛,虛報老人乘車數量騙取補貼等。

      不過,這份報告遞交到重慶市政府領導後,便沒有下文。一份看過報告的人士對《財經》記者表示,黎強希望傳達的意圖是:如果政府能給渝強公司同樣的補貼,渝強公司會幹得更好。

      在與公運和民營同行的競爭中,黎強洞悉了樹立正面形象、戴上「紅帽子」的重要性。

      早在創業之初,黎強便深諳送禮之道,常常買煙、買肉送予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對當地媒體記者,即便不需要他們寫稿宣傳,但凡見面均送上「紅包」;對學者亦出手大方。因此方方面面對他善言頗多。

      接觸黎強的人都表示,在私生活上,這位來自草根階層的「大亨」沒有不良嗜好,吃喝嫖賭不沾。公司發展後,除非是特殊場合有求於人,他也不講究排場。公司員工經常看到他,以堂堂渝強公司董事長的身份,帶著妻子在路邊攤吃「小面」。每逢年終,他會請所有司機、車主吃飯,排場很大。老闆請司機吃飯、給司機拜年,在其他公司聞所未聞。

      有接近黎強的人士告訴記者,黎強口才好,「有領導魅力」,表面上「熱心公益事業」,對白血病患兒等弱勢群體多次捐助。這都為其樹立正面形象加分。

      頗具諷刺的是,即使一些「黑惡手段」的使用,也顯示出黎強爭取威信,以求「染紅」的最終意圖。

      2006年5月8日,黎強得知公司所屬羚羊計程車在長安鈴木汽車有限公司4S店添加機油後發動機出現故障,指示公司骨幹組織車主80餘人前往鈴木公司進行談判。

      第二天,事件升級。渝強公司及其他公司100多輛計程車,200多名車主、駕駛員相約圍堵鈴木公司大門。鈴木公司因此交通中斷,停產三個小時,造成經濟損失約人民幣62萬元。

      此事最終使黎強等人被控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但有知情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包括渝強公司在內,至少有三家民營計程車企業車輛發現了同樣問題,渝強公司並非受影響車輛最多的民營企業。這位人士分析說,「黎強為行業出頭,目的無非是想樹立威信。」其他公司車主聞訊加入行動,無形壯大了渝強公司的聲勢。

      2002年和2007年,黎強分別當選重慶市第二和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他還是重慶市巴南區第十二屆政協常委,擔任過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會長,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出租與租賃協會常務理事,重慶市道路運輸商會(協會)常務副會長,重慶市經濟學會、重慶市僑商會常務理事。

      2004年,黎強獲得重慶市「首屆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稱號。他還當選過重慶市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優秀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2006年人代會上,黎強還和其他兩位代表聯名提議,要求酒店將暖空調的溫度降低兩度,以示響應建立節約型社會。之後又提交建議,呼籲把重慶的下半城改造成老城步行街。

      不過, 對於黎強來說,人大代表的身份還有別的用途。

      接近黎強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黎強慣於以上訪鬧事,幫助自己取得運營權等利益。在渝強公司組織集訪引起有關部門注意後,他常常邀請其他人大代表寫材料給信訪辦或者政府職能部門以作聲援。這些同行業的人大代表遇到需要解決問題時,他也會寫材料幫助他們,形成聯合之勢。

      當有代表掌控的企業因為經濟糾紛成為被告時,這些代表們亦以行使個案監督權的形式,試圖干預司法。

      了解黎強「成功」之道者說,他總是先團結同樣是人大代表的業內人士,吃掉較小的民營企業,再回過頭與勢均力敵者抗衡。

    關係網

      黎強在政治領域的另一種滲透,則是以黑金與權力的交易,謀求層層庇護,獲取「合法權益」。

      黎強對於「保護傘」的利用堪稱經典。他不僅僅滿足於尋找保護,更謀求主動控制。他在賄買官員時,往往有意留下證據,甚至在跟對方談論錢權交易時偷偷錄音,以便日後威逼利誘。

      也因此,黎強不懼在人前驕橫跋扈。一位接近巴南區委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某次巴南區區委書記開會,邀請身為人大代表的黎強參加。會上,他嫌書記說得多,直接走到台前,敲著書記的桌子說,「我沒時間跟你們浪費時間」,之後揚長而去。

      僅從目前黎強案庭審的情況看,黎強在其發跡的巴南區乃至整個重慶政壇,編織了極其龐大、紛繁複雜的關係網。

      以原巴南區運輸管理所所長蔣洪案為例。蔣洪的控罪與渝強公司車輛置換弊案相關,該案發生於2004年。當年重慶為降低空氣中氮氧化物污染,啟動凈空工程,規定19座及以下的汽、柴油中巴車(又稱為「環城車」),必須在年底前退出主城。在巴南區魚洞鎮範圍內,渝強公司30輛中巴車應被報廢更新,並按照3∶1的比例置換計程車。

      渝強公司完成置換後,另外購買了38輛中巴車,在無證無照狀態下投入非法運營。起訴書指控說,蔣洪收受黎強賄賂後,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不對違法營運行為進行查處,還幫助黎強最終取得了合法營運指標。

      蔣洪的律師出示了2004年10月16日渝強公司提交巴南區政府的《關於開行區內客運線路的請示》(下稱《請示》)。這份《請示》說,巴南區除完成100輛中巴車置換,還整治了近2000輛載客三輪車。渝強公司希望保留中巴車運營線路及運營指標,以補充社會運力缺口。

      當時主管交通的巴南區副區長雷現平於當年11月13日作出批示,同意渝強公司的請示,並指示運管部門辦理手續。該批示同時加蓋巴南區人民政府公章。

      辯護人認為,上級主管領導的態度,導致區運管所無法確認是否應該對這些車輛進行查處。

      雷現平在巴南任副區長六年,主管交通等領域。《財經》記者多方確認,他已於10月初被重慶市紀檢監察部門會同重慶打黑辦從永川帶走接受調查。今年7月14日,黎強被刑事拘留同一天,重慶市巴南區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接受雷現平辭職申請,決定免去其副區長職務。雷隨即被平調至永川區任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蔣洪的律師還出示了2006年8月28日巴南區政府辦公室發出的《關於環城車規範經營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下稱《紀要》)。《紀要》表明,巴南區人大、政府、政協,重慶市法制辦、信訪辦、交委等部門,曾經專門開會研究環城車違法營運問題。

      會議一方面確認渝強公司非法營運屬實,另一方面又同意新增運力指標,且明確新增運營指標的經營主體由區政府決定。不過,車輛數量尚未確定。

      2006年9月21日,重慶市交委給市運管局一項批複。該批複同意新增40輛環城車。運力指標經巴南區政府下達給區交通局草擬方案。

      9月26日,巴南區交通局向區政府提交《關於解決魚洞環城車歷史遺留問題的請示》。文件提出將新增40個指標中的38個分配給渝強公司。

      10月23日,巴南區交通局向區政府提交《關於就新增運力問題召開聽證會的請示》。聽證會定於10月26日召開,由區交通局負責組織。區人大、政協、政府、法制辦、信訪辦、運管所、交通局、交警隊派員參加聽證會。出席聽證會的還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組專家、街道代表、企業代表以及群眾代表。

      11月13日,巴南區交通局和信訪辦就聽證會內容向區政府提交報告。報告表示,各方均同意將38個新增運力指標分配給渝強公司,剩餘兩個分配給巴南區汽車運輸公司。

      辯護人提交的最後一份證據是由巴南區運管所出具的一份書面證明。該證明說,在渝強公司得到新指標之前,重慶市運管局征費系統一直沒有消除原來淘汰車輛的數據。這些數據一直到2006年8月,才開始從系統中逐漸撤出。

      上述文件說明,至少在區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還有很多人和黎強有千絲萬縷的聯繫。雷現平只是目前已知的級別最高的一位。

      起訴書指出,黎強「拉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其提供非法保護等手段,逐步向經濟、政治領域滲透」,並「最終確立了在重慶客運市場的強勢地位」。

      目前因黎強罪案而被起訴的前政府公職人員,除了蔣洪,還有原重慶市沙坪壩區交通運輸管理所所長肖慶隆、原重慶市委市政府信訪辦公室來訪二處處長姜春艷,以及另案處理的重慶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稽查科科長曾安東。他們被控收受賄賂,分別在渝強公司申請運力指標、收購其他公司車輛和群體性上訪謀求利益,以及在逃避稅收等方面,為黎強提供便利。

      熟悉本地官場情況的媒體記者告訴《財經》記者,重慶官場有「巴南幫」一說,巴南區正是黎強的「根據地」。黎強在7月17日接受警方訊問時曾有表述稱,原重慶市運管局局長劉堅在任時,只要巴南區政府提交的報告,都會被批准。劉堅於三年前因經濟問題落馬。

      對於黎強尋求「保護傘」的手法,有業內人士指出,黎強在客運領域的主要精力,仍在中巴車運輸上。而計程車指標奇貨可居,則是一個籠絡政府官員、潤滑社會關係的工具。這位人士說,用計程車向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暗地輸送利益,是行業的另一條「潛規則」。

      例如,黎強曾將公司一輛計程車承包給蔣洪,讓其轉包牟利。黎強收取的承包費為19.5萬元,比同期市場價格少6.5萬元。而黎強在法庭上也說:除了被指控的運管所所長蔣洪,低價拿到公司計程車的,還有一些「核心人物」。他的話很快被審判長打斷。

      迄今為止,黎強的「計程車」策略滲透多深,並無定論。有消息人士向《財經》表示,此次重慶打黑涉及的最高官員——原重慶市司法局局長文強,亦在黎強結交的官員之列。巧合的是,文強也出身重慶巴南區。

    罪與罰

      10月31日夜晚11點,歷時六天的黎強團伙涉黑案一審庭審,終告結束。

      這一場庭審,控辯雙方盡遣能士。第一公訴人冉勁,是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公訴一處處長,從事檢察公訴工作近20年,榮獲第二屆全市檢察機關「優秀公訴人」稱號;第二公訴人王茂剛,為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助理檢察員,擁有法學、政治學雙學士學位。

      黎強的辯護律師,是75歲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這位參加了1997年新刑法制定的刑法專家,在重慶公檢法部門門生眾多,甚具威望。

      最終的判決尚未出爐,但控方提交的1894份證據,以及辯方的極力反駁,已交織出涉黑犯罪刑罰的困難局面。

      幾天來,庭審情況顯示,黎強涉嫌所有罪名幾乎都與公司經營活動有關。區別一般組織犯罪與涉黑組織犯罪,成為第一個需要辨別的問題。

      第一公訴人冉勁在庭審後接受重慶地方媒體專訪時表示:「這次打黑鬥爭是掃除帶黑社會性質組織,而不是黑社會。在我國並不存在黑社會組織,而是本著打早打小、露頭就打的原則,把帶有黑惡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消除在萌芽狀態。」

      冉勁的意見反映了官方語境對涉黑犯罪的理解。「黑社會性質組織」這一表述,最早出現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中,其特徵可簡述為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為解決缺少可操作性標準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與2000年和2002年頒布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最終確立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認定標準,即形成穩定的犯罪組織,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控制了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這四個特徵通常簡稱為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及非法控制特徵。

      此次公訴機關對黎強及其團伙的涉黑罪控訴,亦遵循這些要件。但在「紅黑交錯」的黎強身上,涉黑犯罪的定奪,爭議依然巨大。

      公訴機關指控黎強團伙構成涉黑犯罪,提供的事例主要有兩單。其一是去年重慶「113」重慶計程車罷運。

      起訴書說,2008年11月2日,黎強安排公司副總何永紅召集公司旗下計程車分公司開會,會上傳達消息稱,11月3日全市計程車汽車將會發生集體停運;並透露將有人在停運當日對營運的出租汽車進行打砸。

      會議還要求分公司經理當晚召集所有車主開會傳達。第二天,渝強出租汽車公司參與了停運,部分車主和駕駛員還對正常營運的計程車進行打砸。

      但在10月29日法庭質證期間,公訴人並未就這一指控出示任何證據。有辯護律師提醒法庭,庭審程序中是否出現遺漏,公訴人沉默以對。法官則含蓄地說:「法院對任何犯罪事實的認定,都建立在證據基礎上。」

      此前,何永紅曾向法庭陳述稱,在渝強公司內部會議前,他參加了由重慶市交委、市運管局和市計程車協會召集各公司負責人出席的通報會。這個通報會上說:有關部門已經掌握了11月3日可能出現罷運的信息,要求各公司做好各自駕駛員、車主的思想工作,且有情況要及時向政府彙報。

      何永紅表示,渝強公司後來的會議,是應主管部門的要求召開的。會上公司還和車主們簽訂了責任書,要求車主不得參加罷運行動。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機關不對起訴書中提到的內容出示證據,即意味放棄了對黎強組織策劃「113」罷運的指控。

      另一個重要事例,是黎強謀求成立運營公司聯合體,在商業上抗衡國有公交公司,在政治上對抗政府管理。

      起訴書說,2005年11月,黎強召集其他幾家民營客運公司負責人共同組建「共創公司」。公司章程約定,如公司董事因執行公司事務或公司董事會決議被有關方面追究刑事責任,其他董事每人補助被追究者人民幣200萬元作為補償。

      但辯護律師提出,公司註冊成立需要工商登記,「這種《公司章程》恐怕無法通過審核。」黎強則激動地說:「我們只是想一想,想一想也有罪?」

      法庭質證顯示,「共創公司」尚未註冊成功,就因有關方面干預自行解散。《公司章程》亦未在法庭上展示。

      「現在這兩件事情,一件不再談了,一件有些牽強。涉黑指控,證據不足。」75歲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在法庭上說。趙長青告訴《財經》記者,重慶打黑除惡審判,一個重要歷史價值,應該是廓清涉黑組織和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司之間的界限,畢竟,「涉黑犯罪是有組織的犯罪,不完全等同於犯了罪的組織。」

      事實上,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涉黑指控,正在成為重慶打黑除惡審判中的普遍現象。在此前第一輪涉黑涉惡案件審理中,逾80名被告人承認自己在不同程度上觸犯了刑律,但幾乎所有人都否認自己參與涉黑犯罪。

      10月29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錢鋒在市委宣傳部召開的新聞通報會上說,犯罪嫌疑人否認指控,是刑事審判活動中的正常現象。這也說明打黑審判中犯罪嫌疑人的表達權、辯護權得到了充分保障。

      反觀黎強,他在謀求個人成功過程中的諸多黑惡手法,亦反映了民營企業的諸多先天不足,缺乏有效的引導和管制。

      「在這樣的環境下,每家民營公司都要養一批人,溝通一些關係,來處理各種事。」一位民營公交的老闆說。

      黎強案宣判未決。而重慶「打黑」風暴的縱深發展,必將觸及建立市場經濟公平公正秩序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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