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一審民事判決書的製作
澧縣人民法院鄧敬海:淺談一審民事判決書的製作日期:2011-3-15 10:47:26 來源:[湖南在線] |
一審民事判決書就其體裁上講屬於典型的國家公文,故具有基本的固定格式,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訂印發了一審民事判決書的樣式,經過近幾年來一審民事審判人員的辛勤審判實踐,基層法院民事判決書的製作水平已不斷提高,民事判決書的製作水平也登上了新的台階。但是,從總體社會需要上講,民事判決書的質量離社會公眾日益變高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由於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法行駛審判權的集中體現,是對整個訴訟活動最精鍊、最完整的概括,也是一審民事審判人員辛勤工作的勞動成果,一份好的民事判決書,除了要求格式正確、事實敘述清楚,對證據的歸納和採信完整、規範、有力外,還要準確概括案件爭議的基本法律關係並說理透徹、充分,這樣才能保證判決結果的準確,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司法為民宗旨的落實。民事判決書製作質量的高低已成為基層法院民事審判能否及時化解民事糾紛的關健工作。一、一審民事判決書製作存在的問題 近5年來,基層法院採取審判精細化管理對每一件已審結民事案件進行評查評分考核,民事判決書的製作質量雖已不斷提高,但仍存在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 1、製作判決書時精力不集中,過於馬虎。不論寫作任何文章,都有一個從構思到搜集整理素材再到寫作完成的複雜過程,這就要求任何文章的寫作者在寫作前一定要首先作到精力集中,只有精力集中才能作到下筆有思路、基本格式不遺漏,才能使判決書的各個部分聯繫縝密。實踐中,甚至出現漏寫「被告基本情況」或「委託代理人基本情況」,以及漏寫「上訴權文尾」、「判決書尾部」等現象,這都是寫作時精力不集中才過於馬虎導致的。 2、寫作前,未對全案基本法律關係全面掌握,導致事實認定部分製作混亂和說理部分缺乏說理。現行一審民事判決書既有記敘相關案情的記敘文形式,更含有說理、論證判決結果的論說文形式。要想使判決結果立於不敗之地,除需要對證據進行去偽存真的認證外,首先要掌握案件的主要爭議所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係,然後分清主、次民事法律關係之間的聯繫,才能順藤摸瓜詳細說理。 3、對當事人訴、辯的事實和理由歸納過於概括、抽象。一審判決書的製作任務就是要再現整個案件的全部訴訟過程,實踐中確有對當事人訴、辯內容以偏概全、甚至故意遺漏當事人的主張和理由的現象存在,更不能出現任意曲解當事人主張的理由。 4、對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其舉證目的缺乏歸類和概括,法庭認證理由缺乏論述。當事人的舉證材料大多比較零亂,其代理人也很少進行歸類。尤其是對其自己的舉證目的含糊不清,這就需要法官在製作判決書時科學歸類和概括。同時,對採信的證據欠缺說理,過多使用「符合證據的三特性」等公式語言,對不採信的證據常常未予說理。 5、判決書說理部分說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決書說理不準,牽強附會,沒有針對訴訟各方當事人的主張及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說理,缺乏案件針對性;有的判決書對當事人的主張說理不全,只擇其所需,隨意取捨,導致片面判決結果產生;有的判決書乾脆只寫法庭的認識,簡單羅列法條,沒有揭示證據事實、事實依據法律、進而得出判決結論三者之間的內在聯繫。二、提高一審民事判決書製作質量的現實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各類糾紛、衝突的產生情況更為複雜,尤其是社會經濟各階層人員對糾紛的產生原因和如何解決糾紛,怎樣解決糾紛面臨各自不同的困惑,作為處理、解決各類民事糾紛的基層法院擔負著要解決民事矛盾的最前沿任務。為此,一審民事判決書製作質量的提高,以適用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需求,已顯露出其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一份優秀的民事判決書可以充分再現整個糾紛案件的訴訟全過程,彰顯法院已向訴訟當事人提供了優質的審判服務,從而化解糾紛各方當事人的紛爭。二是一份完整、無瑕的民事判決書,可以杜絕敗訴當事人仇視法官、藐視國家法律情緒的產生,從而提高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和公信度。三是一份好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官崗位辛勤工作的總結,可以進一步激勵法官司法為民的境界,提高法院在社會公眾中的良好形象。四是一份說理充分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可以減少法官在審判中的不公正行為,有利於防止「幕後交易」、「暗箱操作」等司法腐敗的產生。五是一審民事判決書製作質量的提高,可以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質,以適應社會公眾日益增長的審判服務需求。三、一審民事判決書製作的方法 一審民事判決書的製作,總的來講要做到格式規範、結構完整、事實敘述清楚、理由闡述充分、判決結果表述明確、具體、完整。下面粗略探討一審民事判決書的製作。 (一)、熟記當事人各方訴、辯內容和主張及全部舉證證據,概括出案件的核心事實。正確的判決結果和相應的充分說理均來源於案件的基本事實,只有基本的案件事實概括正確,不偏不倚,全面客觀,才能保證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在製作判決書時,也才會有充分的素材支撐以論證判決結果筆者最近審結了原告馮文成訴被告關心東、廖生友、王方華僱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方主張的基本案件事實為:馮文成受關心東雇請在房主王方華的建設工地上抬吊機不慎摔殘,該在建房屋系王方華承包給廖生友施工,廖生友又將吊運磚瓦的工程量分包給關心東負責。以該案為例,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可口頭歸納為三類:一類系身份證明,二類是原告因何事、何人在何地點受傷以及損害後果大小的證據;三類是各當事人間構成何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據。然後根據各方當事人的不同訴、辯主張,可以輕鬆概括出原告受傷的全過程客觀事實以及客觀存在的損害後果事實,從而使整份判決書的製作奠定核心基礎。 (二)、概括當事人質證意見和闡述認證觀點同時,初步概括出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給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埋下伏筆。對當事人質證意見的概括既要尊重當事人的意見本意,不能曲解和任意取捨,又要結合案件的基本案件事實,以提高寫作的針對性需要,認證觀點的載明,既要起到材料與案件事實的銜接作用,又要給判決書的說明部分埋下伏筆,這就要求判決書的製作者此時心中已歸納出整個案件所涉及的全部民事法律關係。一份好的認證意見,可以起到整個判決書製作過程中承上啟下的作用,亦可以使判決書的閱讀者已略知判決書的結論意見。 (三)、判決書的說理部分應當論證充分。如何做到說理部分的論證充分,首先要依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挑明各方當事人訟爭的各類具體民事法律關係,然後分清主次,層層論證,做到心證公開,逐步得出判決結論。具體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挑明案件訟爭的民事法律關係,心證公開,增強說理的透明度。心證公開,是指在庭審中及判決書的製作中,法官根據對所有證據進行概括、分析、判斷而形成的內心確信,包括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法律上的見解,在判決書的文本中闡明以求得當事人及公眾的認識、理解和支持。一是要公開法官對當事人訴辯主張支持與否定的原因。民事訴訟是圍繞當事人訴、辯主張展開的,但在民事審判中並非當事人所主張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或所辯駁的理由都是正當的,對這些問題,法官在製作判決書時不應迴避,而應旗幟鮮明地公開自己支持或否定當事人的訴訟主張的心證過程,說清原因和依據,這就要求法官在說理中首先要概括出案件爭議的焦點法律關係,一個案件的審判,經常會涉及到許多不同又相互聯繫的民事法律或行政管理法律關係,故要求法官在心證過程中要分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主次,然後才能做到對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理由進行評判。如上述僱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該案主要的法律關係是僱工馮文成與僱主關心東間形成的僱工法律關係,同時,該案又涉及到建築法所規範的建設方王方華與承包方廖生友間的非法建築施工法律關係以及廖生友與關心東間的非法施工分包法律關係,只有挑明寫清了上述法律關係產生的過程、性質,才能有力地評判各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張,給予當事人和公眾以信服力,從而達到判決書說理的透徹性。二是公開法官作出判決結果的理由。判決結果的作出要防止出現當事人有突襲裁判的感覺,這就要求法官在綜合論證案件的法律關係後,進一步論證法官對訴、辯主張、爭議焦點的概括歸納是恰當的,然後結合應當適用的具體法律規定,層層分析論證,當然自然地得出判決結果,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提高判決書的法律威信。 2、抓住爭議焦點,就事論理。就事論理,就是針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進行分析論證,明辨是非,這也是判決書說理部分的一種寫作方法。爭議焦點是建立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之上的,而案件事實又是判決結果的依據,因此,歸納爭議焦點必須準確,然後對爭議焦點進行剖析論證。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能夠論清楚的爭議焦點,主要是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和主張,二是無法論證清楚的爭議焦點,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的舉證都無法證明的事實或主張,但不論是哪一種,法官都必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析論證,不能妄自自由心證予以評判。 3、以案件事實為基點,依法說理。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實,是製作民事判決書的基本素材,如果說案件事實是理由的筋骨,那麼法理就是理由的靈魂。依法說理就是要結合具體的案件事實找到相關的法律條文,然後進行詳細的釋明,將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緊密聯繫,深入淺出地予以論證,從而得出判決結論,揭示出法律內涵與實際案件事實之間所產生的一種必然性的、直觀的聯繫,使當事人或公眾對訴、辯主張、誰勝誰敗,一目了然。 (四)、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判決書格式式樣寫作,做到基本格式完整。一審民事判決書屬於格式嚴謹的國家公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文書式樣從首部、事實、說理、尾部均有固定的要求,不得隨意漏寫、刪簡。實踐中,往往因判決書的製作者工作疏忽,有的漏掉案號或部分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有的漏掉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或上訴權的明示部分,等等疏漏情況是不應該發生的。 (作者:鄧敬海 單位:澧縣人民法院)淺談基層法院民商事判決書寫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大足縣法院 黃公立 目前,《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對民商事判決書的製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系統從上到下都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編的《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每期都選登一些好的、典型的判決書,有時還推薦一些判決書的寫作格式,同時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出版了《全國法院優秀民商事裁判文書評點》,這些,無疑對各級人民法院民商事判決書製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可是我們從這些具有權威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導叢書中卻很難看到基層法院民商事判決書的影子,他們大都是對中級人民法院及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的一、二審民商事判決書的分析、點評。然而,基層法院的民商事判決書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判決書中佔有相當重要的比例和份量,基層法院裁判文書的質量提升不起來,直接關係到全國裁判文書的改革進程和法院的整體形象的提升。因此,我們有必要多花點時間、多下點功夫,對基層法院的判決書進行研討。 一、對民商事判決書重大意義的認識 法官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是判決書的製作者,判決書質量的好壞直接反映了法官的綜合素質,包括法官的政治、法律素養,法律功底,文化水平及語言文字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判斷、推理能力和社會閱力等等,甚至可以反映法官審判作風的好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大力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提高法官寫作判決書的能力,當然成為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提倡注重提高判決書的質量,有助於促進法官努力提高自已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喚醒法官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揚刻苦專研,積極進取的精神,努力向職業化法官邁進,使法官成為社會精英群體。正因為判決書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每一位法官都必須加強對判決書的研討,深練內功,提高能力,使我們的每一份判決書都成為精品,成為精點之作。 二、當前民商事判決書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92文書式樣適用至今,己有10年了,在當時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確實起到了引導、規範和提高民商事判決書寫作質量等作用。但時至今日,訴訟模式己向當事人主義轉變。其格式單一、結構簡單、千篇一律、不具個性,且不能全面反映舉證、質證等主要的訴訟活動的不足日益顯露出來。於是,很多法院都在大膽地進行判決書的改革嘗試,一度曾出現百家爭鳴、百花其放的景象。但總的來說,民商事判決書的製作有了可喜的進步,突出表現在它能比較詳盡地反映整個審判過程,對判決書的整體結構進行了多樣化的嘗試,加強了對當事人訴爭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說理,裁判文書的文字更趨規範。這些都是大家不斷探索和改革的成果,同時,我們也深深感到優秀判決書較少,還存在一些值得探討和加以改進的地方。很多判決書在製作中存在的問題還較突出,主要表現在:一、判決書的格式不統一、不規範和內容比較膚淺、沒有深度;二、形勢結構和內容不和諧、不統一;三、文字表達不準確、不精練;四、說理論證不充分、不透徹,邏輯性較差;五、文體繁簡不當、條理不清;六、由於知識、經驗等綜合素質方面的欠缺,怕出錯,而不敢、不願將法官自由心證的形成過程表述出來等等。這些問題與法制迅速發展、完善和法院的改革以及民眾對法官的期望極不相適應。因而,我們必須動腦筋、想辦法,採取各種措施不斷提高民商事判決書的質量。為此,根據我院民商事判決書的實際情況,結合自已的審判經驗,對民商事判決書的首部、正文的一些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首部 首部是裁判文書基礎部分,它由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案號、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的來源以及審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程序性問題(包括需要說明的問題)所組成。這裡,我們只對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的來源以及審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程序性問題的寫作談點意見。 (一)、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它是指他們的基本身份狀況,比如:原、被告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等。這些從表面上看似簡單,儘是格式化的東西,但是不同審判員知識結構、文化素養不同,對不同的案件,仍然會寫出不同的花樣來,這就造成了寫作的不統一。為此,根據我對訴訟參加人這部分的寫作體會和理解,把一些認識不統一和容易出錯的地方提出來,與大家共勉。 (1)在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後應當寫冒號,現在我院絕大多數判決書都沒有寫冒號,這應當糾正、規範。 (2) 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個人的應寫明他們的身份證號碼;是法人的應寫明其註冊代碼。因為,身份證和註冊代碼是證明身份的法律性文件,是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有力證據。 (3)當事人是法人的,一定要寫全稱,在其印章與工商核准的名稱不一致時,應以工商核准註冊的名稱為準。另外,有的判決書在這裡將法人的簡稱用括弧註明,這也是不規範的。因為,在這裡我們應客觀地反映當事人的基本身份,帶有任何主觀的東西都不能寫在這裡。 (4)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別名或曾用名,一定要在括弧里寫明別名或曾用名。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在借條上、合同中或其它法律文件中用了別名或曾用名,在判決書的主文中也出現了別名或曾用名,但在明列的主體中卻沒有,這多少讓人看不太懂、看不太明白,看起費時、費勁。 (5)「系」字的問題,這是一個很普遍的問題,很多判決書都在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職業前加一個「系」字,如:本應是大足縣某某單位的職工,卻寫成「系大足縣某某單位的職工」;有的在法定代表人某某的職務前也加一個「系」字,如:「系」該公司董事長。這有畫蛇添足之嫌,因此不應寫「系」字。 (6)法人的住所地問題。很多判決書都在書寫法人的全稱後另提一行書寫其住所地,同時還將住所地寫成住址。這都是不規範的,與最高法院的要求不符,應在其全稱後面接著書寫住所地,而不應另提一行書寫。 (7)是否在委託代理人後面註明「特別授權」。現在有些判決書將委託代理人的授權範圍——特別授權,在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後括弧註明,這是不規範的。因為,委託代理人的授權範圍不屬於當事人的基本身份情況,應當在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之後案件基本程序性問題中寫明,而不應當寫在這裡。 (8)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變更名稱的,應寫變更後的名稱。 (二)、案由及審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的程序性問題,是判決書首部必須規範的第二個方面。 第一、是案由。什麼叫案由,通俗地講,案由就是民事案件發生的來由。漢語詞典將「案由」解釋為案件的內容提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案由是案件的內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質的集中體現。法學理論認為案由的概念是案件的性質和糾紛發生的原因。由此可以看出,民商案件的案由一般應當包括兩部分: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如: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已對部分案由作了明確規定,因此,我們在書寫判決書時一定要把案由定準確,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法律關係和爭議的具體事項來確定。同時,在這裡我們應把當事人的姓名和名稱組合在案由里敘述,如遇當事人是法人需簡稱,在此可用括弧註明簡稱,但簡稱不能寫得太簡單,一定要清楚、得當、規範,避免使用引起歧義的簡稱。 其次、是審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的程序性問題。過去,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指導下,僅僅書寫了合議庭或獨任審判以及當事人出庭情況,對很多程序性事實的發生根本沒有反映。一般的判決書都是按92格式書寫,對遇有當事人主體變更、追加、合議庭人員有迴避、變更和超審限、中止訴訟、恢複審理、當事人中途退庭、經過幾次開庭以及委託代理人的是否特別授權等,這些需要說明的問題,沒有在文書中敘述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後,有的案件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也沒有體現出來,這一些都是至關重要的程序問題,不寫出來就不能完整的反映案件的審理經過,案件審理程序是否合法無從體現。判決的公正性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一份好的判決書應對審判的整個過程及各個環節有個總的體現。所以,如對審理中的一些程序問題和需要說明的情況,特別是可能影響判決結果的重大問題和情況,在這部分里未敘述的話,我們可以說這件案子在程序上出了問題,或程序上不公正,這份判決書也就是一份不合格的判決書。正文 裁判文書正文是案件實體中的重心。它反映了案件的發生、發展、案件事實的形成,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爭議的焦點、取證、質證的整個庭審活動,以及法官根據事實、生活實踐經驗和良知,運用證據、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論證、認證,形成自由心證的過程,從而得出客觀公正而又科學的結論。因此,它是判決的主幹。正文分成四個方面:(1)當事人的訴稱、辯稱;(2)案件的事實;(3)法院的認定(判決的理由);(4)判決決定(判決的主文)。下面分別對這四個方面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加以分析說明。 (一)、當事人的訴稱、辯稱。這一部分的書寫,主要是對當事人起訴狀、答辯狀的具體訴訟請求或反駁意見以及根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等主要內容,不遺漏地進行歸納總結。在這部分要注意三點:(1)對原告的每一個訴訟請求和被告提出反訴的每一個事實都必須寫清楚,不能漏掉,也不能省略。(2)不能流露法官的主觀意向。(3)當事人在舉證期間所舉的證據,應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順序明列。(4)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後,在開庭審理中,原告對訴訟請求進行變更,或提出的理由、新證據,被告提出與答辯狀不同的意見、理由、證據都不應在這裡敘述。因為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所提出的問題,所得到的處理結果是不同的。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不同階段所提出的證據會作出不同的認定。同時,只有按時間順序來表述,才能客觀反映事實。 (二)、事實認定部份。這部分主要是把事實和證據及其內在聯繫寫出來,事實部分應最大限度地反映案件的客觀事實,法院認定事實是法院查明事實的結果,是法官對案件事實認知的文字記載,這個記載越接近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辦案的公正度就越有基礎。它要求判決書所述的事實努力達到與客觀真實的事實一致。證據是證明事實是否存在的依據,它必須具有三性,即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客觀性、證據的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就是事實和證據的內在聯繫,事實和證據是法律推理的兩個前提,惟有在事實和證據正確的前提下,法官才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因此,事實對司法公正而言極為重要,其實質是從法律的角度對證據作出認定。事實是論證、判斷、分析、說理的基礎,它是判決書的核心部分。一份判決,如果事實錯了,結果必然會錯,只能重新審理,如果事實是正確的,只是分析、判斷、說理出了問題,那麼,可以通過改判來解決。事實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 如何來寫事實呢?怎樣才能寫好呢?我認為總的原則是把事實有條有理,層次清楚表述出來,讓當事人看懂、看明白,同時也要讓案外人看明白,這就行了。對這一部分應當允許有不同的寫法,不拘一格,針對具體案件的特點,反映不同的個性,適合個案裁判的需要。比如,可以先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予以集中概括,再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證據,尤其是關鍵事實、證據進行分段論證、認證。但不管採取什麼樣的寫法,都要符合一個共同的目的,將法院認定的事實,即法律事實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事實。敘述案件基本事實,重點對案件爭議的事實進行證據分析和認定後,把有爭議的事實講清說透,使不同的製作方式都能恰如其分地表現具體個案的法律事實,當然,不同的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因此,寫作的方法和格式不能要求完全一樣。我們應分別情況,按照繁簡分流的原則,對那些案情簡單、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單一、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雙方舉證簡單,可直接敘述案件事實並將證據證據作簡單的歸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判決書力求簡潔、明了,按照「92」格式書寫就完全可以了,但應將事實和證據結合起來敘述,不能將事實和證據分別敘述,從而反映不出事實和證據的內在聯繫。如一些證據充分的借款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等。而對那些案情複雜、證據繁多、爭議較大的案件,就不能簡單地按照「92」格式來套用。這就要根據具體案件的特點來寫,但也不是毫無章法地放任亂寫,判決書既然是應用文,每章每節都應有大體的格局和要求。我認為我們應把握好以下幾個要求:(1)要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客觀、全面、真實地反映案情,同時又要重點突出爭議焦點、反映質證、認證的過程。(2)對案件事實的敘述要有邏輯性和層次感,主次清楚,繁簡得當,重點突出。(3)不要單純地邏列證據,應將事實與證據結合起來進行敘述,以增強透明度和公正性。(4)對事實和證據的敘述要從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三個方面來寫。下面談談如何具體來寫: 首先,對無爭議的事實要按照民商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終止及當事人行為時間的先後順序加以敘述,同時將無爭議的證據分敘進去,在這裡,大家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無爭議的事實,也要把所依據的證據進行敘述。因為,證據規則規定,只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樣,才能全面反映質證的過程,只是說,由於雙方當事人對這部分事實沒有爭議,所以,可以把證據一一邏列出來就是了,沒有必要再敘述證據的內容,也沒有必要論證事實和證據之間的內在聯繫。最後總結表述為:「上述事實、證據經各方當事人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 其次,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進行敘述,敘述的順序可以按時間順序,也可以按先原告後被告的順序,還可以按其它的順序,不應作統一的要求,應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不管是順敘、倒敘、還是插敘,只要能突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敘述清楚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讓人看得明白,首先是讓當事人看得明白,這就行了,這就是很好的敘述方法了。對於這部分的敘述可用兩種方法:第一、先一一敘述原告所運用的證據證明成立的事實;再一一敘述被告運用證據反駁原告的事實。這種方法敘述的案件,雙方爭議的問題在基本性質上相同,在敘述上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因此,可用先敘原告見解後敘被告見解的方法使表敘更清楚、更符合邏輯,更能反映完整的質證過程。第二、是對原告主張的一個請求、一個事實、一個證據進行表述後,緊接著表述被告對這個請求、這個事實、這個證據的反駁意見,以及相反的事實和證據,然後,再表述原告的第二個請求、第二個事實、第二個證據,以及被告對第二個請求、事實、證據的反駁等等。這種方法是針對請求是多個、證據多個、事實比較複雜,且當事人雙方對多數請求、多數證據都有較大的爭議的案件。這類案件只有對每個請求、每個證據進行逐一的敘述,才能真實、客觀、全面地反映這類案件的質證過程(案件的審理也應按這種順序一一的進行,這是審理複雜案件的一個簡單易學的好方法)。有的案件在庭審中將所有的證據都質了證,但在判決書中卻沒有得到全面的體現,這就吞沒了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部分證據,這就讓當事人看不明白或產生懷疑,覺得法院只寫了對方當事人的證據,不寫自己的證據,是不是不公平?因此,用這種一一表述的方法,可以增加案件的透明度,可以增強判決的公正性和公信度。同時,在這裡還要對審理中新增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新的反駁意見以及新的證據進行敘述。最後,總結表述為「當事人某某對當事人某某所舉證據和所述事實有異議,經本院開庭質證,各方當事人仍未能取得一致認識」 第三、當事人只提出了主張或只陳述了事實,而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要求舉證的。可先將其主張和陳述的事實作客觀的敘述,然後表述為「上述主張和事實因未依法舉證,經本院限定時間舉證,某某當事人仍未能向本院舉證。」 第四、對法律適用問題的爭議和辯論。這一方面很多判決書都沒有反映出來,過去,不管是法官、當事人、還是社會公眾,都認為:法律的適用是法官的問題,與當事人無關,當事人只要把事實說清楚就行了,致於根據什麼法律來判決是法官的事。92格式在這方面根本沒作要求,但隨著法制的建全,證據規則的出台,人們的法律水平的提高,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逐漸加強了運用法律分析案件的意識和能力。如是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以及對二者可進行選擇訴訟時,當事人往往爭議較大,且會各自引用法律發表各自不同的意見。對於他們對法律的適用所持的不同意見,也應當充分表述。 (三)、法院的認定(判決的理由)。判決的理由是此部分的核心,也是整個判決書的靈魂。判決論理要充分、透徹、嚴謹,既要有針對性,又要觀點鮮明、是非分明、責任明確,只有說理充分的判決,才能使人心服口服,具有社會公信力。該部分的論述,既要包括對事實和證據的認定,亦應包括對法律的理解與適用,應當分別對當事人的訴辨主張,運用法律條文、法律原則、法律理論來論證是否有充分的證據支撐,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其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等內容加以闡述。對當事人舉出新的證據並經質證的,應作出評判。這部分要求說理清楚明白,適用法律正確、合法有據,語言規範、精練、邏輯性強。因此,在書寫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本部分以「本院認為」作為引言。 2、首先應對法律關係的性質、效力進行認定,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說明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違約,應否承擔責任。 3、其次,圍繞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針對當事人的請求逐一加以論述,然後得出結論,主張什麼請求,不主張什麼。 4、簡單的案件可以直接寫明判決的理由即可。 5、對複雜的案件,當事人爭議較大時,建議根據庭時歸納的當事人爭議焦點分別來寫。如:本院認為,根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和被告的答辯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二)……(三)……。關於焦點一,本院認為:……(理由),對當事人的該項請求應否支持作出表態。關於焦點二,本院認為:……(理由),對當事人的該項請求應否支持作出表態。總之,對每一焦點一一分析說理論證表態,作出結論。 6、渉及事項較多,可以分段論述、最後由一段總結論述。 7、理由部分引用法律,盡量引用原文。 (四)、判決決定(判決的主文)。 判決的主文是對判決結果的表述,必須用語準確,不能產生歧義,對當事人的每項請求都必須作出結論,而不能遺漏。同時,在寫作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必須寫全稱。 2、判決書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便於執行。 3、履行期限應明列,如:以上判項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逾期履行(或逾期給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處理。 4、對利息的表述: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或存款利息,自某年某月某日開始計算至本判決執行之日止。 5、根據擔保法解釋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 6、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案件受理費由敗訴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其它訴訟費用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負擔的金額。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因此,訴訟費用的負擔不是判決的主文,是法院依職權作出的決定,不應在前面加序號,應在主文後單獨羅列。 總之,民商事判決書的質量和寫作水平的提高,不是一日兩日的事,它有一個積累的過程,因此,我們的任務是艱巨的。但重視它,加強學習、培訓、研究探索、改革創新,是我們必須要走的路。最後,用「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來作為本文的結束語,同時也表達我們探索、提升民商事判決書質量的決心,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製作問題研究 論文提要:民事裁判文書改革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內容之一,它是法院對其審理的民事案件處理最終態度的唯一載體,是法院審判案件、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書。它既反映了司法權威與審判獨立,也反映了法官的辦案質量、執法水平與判案能力,更是實踐「司法為民、司法公正」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集中體現。 但目前民事判決書的製作內容篇幅冗長、深奧難懂,而基層老百姓特別是農民的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識普遍較低,使得當事人對法官辛辛苦苦製作的判決書看得不明不白,也就談不上讓當事人心服口服。民事判決書的內容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我們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民事判決書的內容究竟應如何製作,才能讓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各界了解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過程,了解法院解決糾紛的理由,讓當事人服判息訴和社會安定,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大課題。本文試圖從民事裁判文書改革與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相互聯繫的視角,以目前我國法院民事判決書的書寫格式為例,對現行民事判決書存在的弊端進行分析,並從判決書內容的表述方式中反映的司法理念和存在的問題入手,提出對基層民事判決書改革的幾點意見,闡明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書寫方式與司法為民的必然聯繫。 一、目前法院判決書的書寫格式或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歷來把裁判文書製作作為審判方式改革的一個重點問題,在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明確規定,「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改革的重點是加強對質證中有爭議證據的分析、認證,增強判決的說理性;通過裁判文書,不僅記錄裁判過程,而且公開裁判理由,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進行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此後,各地法院都紛紛採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文書質量。但從司法實踐來看,民事裁判文書的製作水平雖有普遍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不足。研究司法審判實踐,不能不研究法院判決書的書寫格式或表述內容。民事判決書,是針對民事行為(如債權或債務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等)所作出的判決,所涉及的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包括其代理人)、被告(包括其代理人)、第三人、其他單位或人員(如證人、鑒定人等)。其中民事一審判決書目前書寫格式內容依次為:1、介紹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基本情況(包括他們的委託代理人);2、介紹案件受理和審判人員組成情況,介紹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及他們的委託代理人到庭情況;3、原告訴稱內容、被告辯稱內容、第三人(如有)陳述內容;4、當事人舉證、質證、法院認證情況;5、法院根據認定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查明的情況;6、具體判決理由和依據;7、判決結論;8、判決生效、訴訟費承擔及上訴提示內容。 二、目前法院判決書書寫格式或內容所反映的司法理念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 從哲學角度講,內容決定形式,但形式對內容又有反制約作用,只有良好的形式才能更好地反映出內容的本質。就法院判決書的格式或內容而言,其實是一種典型的「八股文」形式,一旦形成定式,它幾乎不允許法官對格式進行任意的創新和改變。但無庸置疑的是,判決書的表述形式或書寫格式應當緊緊圍繞判決的目的進行定製。那麼判決書的目的又是什麼呢?說得通俗點,就是為了說清楚讓具體責任人承擔或不承擔怎樣法律責任的道理或依據問題。表面上看,按照現有的判決書書寫格式,把追究或不追究有關訴訟主體的法律責任說清楚似乎不難。但是,實踐中,通過一份判決書真正把判決的道理或依據說清楚的確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們幾乎很難發現一份挑不出毛病的法院判決書。這是因為好的判決書不僅需要良好的表現形式或書寫格式,而且要求這些形式或格式在具體判決中能夠被嚴格遵守,判決內容必須能夠經得起邏輯科學的推敲,最重要的是要讓當事人看的明白。筆者認為:目前在判決書定製形式或書寫格式及所反映出的司法理念方面至少存在如下一些不足和缺陷: ㈠舉證、質證、認證的書寫過程過於煩瑣。對判決書的結構問題,其他方面這裡不予多說,僅就舉證、質證、認證方面予以表述,以闡明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們基層人民法院在製作判決書時,把大部分時間都用在寫當事人舉了什麼證據、證明什麼內容,對方當事人質證的意見,再寫明法院最後認證的意見及認證的理由。筆者曾辦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案件的原告是事故的受害人,第一被告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第二被告是車輛的買主(即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第三被告是車輛的登記所有人。該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為: 1、醫療費票據。 2、租車費發票。 3、人民醫院骨科證明一份,證明請專家會診,原告支付的費用。 4、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經濟賠償建議書一份,證明原告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費計、二次手術費用、出院後誤工費的數額。 5、評殘費票據和會檢材料費票據。 6、交通費發票。 7、住宿費發票。 8、公安局調解終結書,證明此次事故經調解終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9、傷殘鑒定書,證明原告的傷殘為十級傷殘。 10、責任認定書,證明公安機關認定車方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第一被告未提交證據。第二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為: 1、機動車行駛證正、副本和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證明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是第三被告。 2、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車輛買賣協議書複印件一份及欠條一張,證明第二被告己將車輛賣給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尚欠第二被告車款7000元。 第三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為: 1、第三被告和第二被告簽定的汽車買賣協議,證明肇事汽車的所有權己轉移給了第二被告。 2、公安部公交管(2000)98號復函和公交管(2000)110號復函。內容為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8號批複,證明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購買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為查清案件事實,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為: 1、公安交警大隊對第一被告的訊問筆錄。 2、公安交警大隊向第一被告妻子的詢問筆錄。 判決書在寫了當事人所舉證據及證明內容之後,就是當事人對所舉的證據質證情況。象前面所講的案件,對原告所舉的十份證據,三個被告要分別對原告所舉證據1、證據2……發表質證意見,對每一個被告所舉的證據1、證據2……,要闡明清楚原告的質證意見,還要寫明幾個被告的相互質證意見。對法院調取的證據,也要分別寫清楚原告、幾個被告的質證意見。如果第一被告再舉多份證據,質證、認證還要再來一遍。當事人包括代理人對質證意見也讓人摸不著頭腦,除了有些證據非常清楚的外,他們往往對有爭議的證據發表意見說,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合法性有異議,或者說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不能證明他們的觀點。如此質證,把難題都交給了法官。 緊接著判決書再根據質證意見,寫明法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證據2……,哪些證據予以認定,哪些證據不予認定。對這一塊的表述,往往讓當事人如墜雲里霧中。因為對證據的認定要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各種證據的真偽、證明力大小以及案件事實等多種因素,通過法官的審查作出判斷。判斷的過程也不是三言兩語就寫清楚的,要根據當事人各方的質證意見,去偽存真地進行辯法析理,論述認定或不認定的理由,最後得出結論。 法官在書寫這部分內容時,也是最頭疼的事情。有時一個庭一個多小時就開完了,而寫舉證、質證、認證的內容卻要寫半天或一天。啰里啰嗦該部分之後,法院查明的內容少的只有幾行字,多的也比舉證、質證、認證的內容少的多,使得整個判決書的比例極不相稱。 ㈡當事人閱讀判決書如同讀天書 當前要求法律文書的製作要反映出真實開庭審判過程,要求對證據進行全面分析、評判,舉證、質證、認證過程要充分說明理由和法律根據,判決理由要充分、明確地表述出來。要求「辯法析理,輸贏皆服」等等。這些要求不能說不對,問題是如何理解和操作? 現理論界大都認為目前法院所製作的司法文書缺乏理論性、說理性等等,從而論證裁判文書應如何如何製作。從法官審判實踐的角度來看一些理論界提供的判決書的製作標準,許多判決書長達幾千字,甚至上萬字,法言法語用得的確專業而高深莫測。遺憾的是,我們都忘記了,我們的法律文書是給誰看的?我們的法律文書的閱讀對象主要是誰?是當事人,是老百姓!不是上級法院,不是律師,不是優秀法律文書評定小組。當然承認,許多判決書製作的水平相當高,等到判決書生效後,稍加改動,就成了一篇不錯的調研文章或案例分析。象這樣的判決書,對於只受過高中、初中、小學教育的當事人來說如同讀天書。我們的法律文書的閱讀對象,面對一份理論「高深」、辭彙專業而隱澀的法律文書作何感想?如果認為體現司法公正、司法為民的裁判文書是給當事人看的,是向社會普通百姓公示的,那麼就會主張,裁判文書在於讓普通百姓讀懂並認可其公正性,這樣才能考慮當事人的感受寫出蘊含公平正義的淺顯易懂的裁判文書。 有報道說,一份香港的有關繼承析產案件的法律文書,根本沒有什麼固定的格式,通篇文字簡潔通俗,平鋪直敘,篇幅不長。讀起來就像在讀一篇短小精悍的記敘文,或者說在讀一篇簡練的故事。沒有多餘的話,沒有高深的法學理論,理由敘述得很清楚。讓人感覺,只要具有小學文化水平就能看得很明白。① 而理論界現在極力推崇的判決書的寫作模式,公眾一詞的認為反映了庭審的全過程。但法官按照該模式寫出來的判決書,不僅法官本身包括核稿的庭長、簽發的院領導看了費勁,許多高學歷的非法律專業的人士看起來也不見得完全明白,更何況許許多多的老百姓呢?特別是舉證、質證、認證這一塊,對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1、證據2……等等,翻到後面,根本不知道前面的證據1、證據2……是什麼內容,還要再翻到前面。如此翻來翻去,搞的看了判決書的人都不知所云。 現在許多輿論界人士和學者言審判方式及裁判文書的改革必以美國為標準。是的,美國的法制建設經過二百多年的發展,的確科學而完備。而在我國,建國也僅僅五、六十年。這期間,又經過文革浩劫,使法制建設遭到極大摧殘。而從老百姓的文化程度來看,與美國更是沒有可比性。根據新華社報道,目前在我國4.8億農村勞動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佔到4.2億人。在農村勞動力中,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佔37.3%,初中文化程度佔50.2%,高中文化程度佔9.7%,中專文化程度佔2.1%,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佔0.6%。②可想而知,我們基層法院面對的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及法律概念模糊的當事人,象前面所舉的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雖不是農村勞動力,但原告也是五十多歲的、沒有多少文化的居民,第二被告也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當法院將洋洋洒洒寫出的七千多字的判決書向當事人宣判時,當事人聽的是一頭霧水。拿到判決書後,原、被告幾乎都是急忙翻到判決書的最後一頁,他們關心的是法院判決的條款,關心的是自己的訴請法院支持了多少,相對方關心的是承擔多少的責任。如此被大家一致推崇的裁判文書的改革,其效果在基層法院可能是大家未曾想到的。 筆者認為,一份好的判決書既要通俗、嚴謹,更要說理透徹。 2007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裁判文書通俗化研討會,對判決書文字及其通俗程度進行把關。③此舉便是針對我國民眾的文化程度、法律意識的特點,以司法便民為初衷,體察民眾置身訴訟時某些「公正焦慮」,并力圖改善的一個新舉措。 三、對提倡判決書改革的幾種觀點的看法 1、認為判決書中應當體現審判人員的個人觀點問題。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任何一份判決書,不管其看起來有多麼公正合理或偏私荒唐,都是由具體的審判人員來作出的,在判決書中應當體現審判人員的個人觀點、分析或看法。而我們的判決書在書寫方式上卻完全忽略審判人員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將審判人員的一些看法硬說成是人民法院的看法,如將本應該是「本案合議庭人員認為或本案審判人員認為」的表述硬說成是「本院認為」的表述。這樣,法官個人的人格完全被法院的單位人格所吸收,肯定不利於強化法官個人的職業神聖感和責任感,也不利於體現「審判人員獨立判案」的司法獨立原則。④對此,筆者認為,無論是本案合議庭人員或本案審判人員,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代表的已經不是其本人,代表的而是人民法院。因此,在判決書的落款處要加蓋鮮紅的某某人民法院的大印。如按上述的觀點,強化法官的個人人格,那麼在判決書的落款處是不是只需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人員簽名或蓋章呢!再一點,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我國憲法、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等明定的一項基本、莊嚴而神聖的原則,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沒有哪一部法律規定,審判人員獨立行使審判權。雖然具體案件是由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人員負責審理的,但一經形成最後的意見,代表的已是法院的判決結果,而非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人員的個人意見。而為了加強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人員的責任心,強化法官個人的職業神聖感和責任感,也向社會公示辦理具體案件的承辦法官,在判決書的落款處寫明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人員的名字,然後加蓋法院大印,已是很完整了,因此根本沒有必要別出心裁要求判決書在這些方面進行改革。 2、關於「內部研究意見」應公開的問題 這一問題的提出,其實質涉及公開審判原則的理解問題,也是審判改革向縱深發展觸及到的深層次問題。「內部研究意見」,主要是指在合議制審判模式下合議庭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案件作出的決定以及合議庭有重大分歧報經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作出的討論決定。要求公開「內部研究意見」的呼聲首先從理論界傳出,後來在律師界和一些訴訟當事人中引起了共嗚。他們認為,在強化公開審判的今天,法院應力避「暗箱操作」,即使「內部研究意見」也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理由之一,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都是法定的審判組織,作為審判組織,公開案件的審判和公開案件的決定,屬審判公開的應有之義。理由之二,國家法律規定除國家秘密和當事人隱私不能公開以外,其他都應當公開,包括法院對案件的研究意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並未明確規定法院「內部研究意見」不能公開。理由之三,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的秘密方式,違背直接審判原則,且與「作出裁判的法官與審理案件的法官應當同一」規則相悖。⑤而且,當事人不知道案件討論過程和結果,是哪些人參與研究也不清楚,根本無法行使迴避權,以致引起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想方設法打聽案件研究情況,增大了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不信任感。 筆者作為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成員,對「內部研究意見」可否公開的問題,恐怕比一般人要敏感得多,也顧慮得多。恕筆者直言,筆者不太贊成公開「內部研究意見」,至少目前的司法環境尚不具備公開的條件。 這是因為,第一,對於公開「內部研究意見」等深層問題,涉及立法完善、司法改革、制度重構及法官保護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人民法院「一五」改革時期尚未涉足,「二五」改革綱要也未納入,故不可草率從事。尤其令筆者擔憂的是在於法官保護方面,極易發生問題。試想,蔣慶尚且被其苦口婆心幫教十餘年的對象殺害,誰又能保證具有懷疑與對抗心理的當事人對法官不施以報復?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不能只抓案頭不管人頭,堅持「以人為本」就應當時刻為法官的人身安全著想,力避不必要的侵害發生。 第二,制度建設的生命力在於發展和創新,而發展和創新的源泉和動力在於實踐。⑥儘管公開「內部研究意見」確有呼聲,但真正實踐者及實踐的情況如何,筆者未見到有哪個法院有這方面的報道。 第三,這一問題最終要通過立法來解決,只有立法才能改變現行制度。因為,現行制度往往是立法最直接最主要的資源。特別是當現行制度是基本合理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時,現行制度就是法律的最好藍本。⑦公開法院「內部研究意見」,不但涉及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還涉及到檔案管理制度之重構。因為,現行法院訴訟檔案是按正、副卷分設入檔管理的,當事人只能查閱或複印正卷材料,倘若公開「內部研究意見」成為可能的話,將打破正、副卷分設的格局,副卷即無存在之必要。 3、關於「法官後語」問題 何謂「法官後語」,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也無司法解釋或官方文件與之定論。據相關資料介紹,「法官後語」是法官為幫助當事人更好地理解判決形成的理由,結合具體案件,於法理之外,在判決書後運用社會倫理道德知識對當事人進行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按語,於1996年在上海二中院出現並一直實行。⑧《人民法院報》曾報道,上海法院的三則「法官後語」。其中一則關於解除同居關係的雙方都不願撫養不滿周歲的患病女孩的案件,法官在後語中寫到:「每一個孩子都有在父母的呵護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權利。孩子是無辜的,既然給予了他們生命,無論如何困難,都應將他們撫養成人。對這樣一個一出生就面臨如此家境的孩子,殷切希望她的父親能繼續對孩子悉心照料和治療,讓她健康成長,也希望母親盡最大力量給她以母愛和應盡的義務」。如此說來,「法官後語」確屬法官良苦用心之按語,但尚不知此按語表述於判決書什麼位置,若在「判決書後」,豈不成了「另頁附後」;若未將其納入「判決書」內,寫此何用,豈不多此一舉。依筆者揣摩,「法官後語」似應與判決書構成一個整體,居於裁判理由之中,使情理和法理溶為一體。因為,這可以從我國古代判詞以及老解放區的民事判決書中尋到蹤跡。在文言文的裁判文書中,現在的「法官後語」如過去的判詞,實際屬裁判理由部份。 四、基層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如何製作才能體現司法為民 1、 裁判文書應淺顯易懂。 法律文書是法官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法律回答,是當事人訴訟目的的書面結論,是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判斷的書面確認。前面已闡述基層人民法院面對的當事人的文化程度較低,特別是我們貧困縣的老百姓文化程度更是低下,這是客觀事實。因此,我們不應要求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能和最高院、省高院、中院的法律文書一個樣,也不應要求不同案件的法律文書用一種寫作模式固定下來。 法律文書的改革,不應當局限在技術層面,更應當重視法律文書的目的和它的閱讀對象以及社會效果。法官,憑藉自己的法律知識把一份法律文書製作的深奧,對有的法官來說不是難題。但是,作為一名法官,把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和積累的理論素養以及對法律精髓的感悟通過法律文書這一審判實踐的終結形式,平民化、世俗化地表現出來,沒有深厚的法學素養和語言文字功底,不一定能做到。就像一名老師,要使他(她)的課讓絕大多數學生聽懂、學會,沒有嫻熟深厚的本學科知識是辦不到的。所以,基層法院的法律文書不應拘泥於定製的格式,應當由法官自由發揮,把案件的結論意見寫透,把法律精髓寫透。並且,要用平民化的語言,簡練、清晰、乾淨、利落,無需用高深的法律術語。 美國「政府向公民發布的宣傳材料或文件,必須具有最大的可讀性,閱讀指數不能超過6級(初中畢業水準),因為當一部分選民看不懂政府的材料時,想想政府會面臨著什麼樣的結果?」也正因此目的「由此產生的政府只能是一個小政府,一個服務為主導的政府,一個必須考慮選民利益、按程序操作的政府。」⑨ 我們強調為人民服務,構建和諧社會,那麼就應當在每一個細節上表現出來對百姓的人文關懷。法律文書是法律最直接的在百姓心目中的表現形式。法律,應當讓老百姓感覺到便利、實用,應當以一種親善的面孔出現在百姓面前,而不應當讓百姓感覺到它的威嚴、高深甚至是猙獰。法律,當老百姓感覺到實用、便利,會給自己帶來益處時,才會對它從內心尊重、忠誠、膜拜。法律文書也應當起到這種友善和人文的作用。 2、判決書書寫格式或內容應如何製作 筆者認為,裁判文書最主要的功能在於通過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標的作出裁判結論,向當事人解釋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作出結論的邏輯性,解釋審判活動的正當性,實現對當事人合法民事權益的保護,滿足被裁判者的訴訟需求,因此,應當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把滿足當事人的訴訟需求作為裁判文書的主要功能和目的,而把解決糾紛、宣傳法律、接受監督等政治和社會功能作為次要或者說第二順位的功能。這是製作裁判文書所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標準。 裁判文書製作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對其進行制度設計時還必須從我國的現時國情出發。我們國家是一個多民族大國,東部沿海和西部內陸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能相比,南北差距也很大。各地的風俗習慣也不相同。我們不能用沿海發達地區的需求統一制定和操作,至少目前應當這樣理解。這就需要法律人在這場偉大的實踐中,不斷摸索、實踐、總結,由我們的法學家指導、引航。司法改革,理論上應當冷靜、全面、超前,實踐上應當稍許滯後於社會發展需求。從案件數量的角度來看,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每年都在增加,法官的人數卻有減無增,每位法官尤其是基層和中院法官的辦案負擔在逐年加重,強度和壓力也越來越大;從法官的素質來看,法官的素質仍然是參差不齊,在現有的條件下要求所有的法官都能寫出格式規範、要素齊全、邏輯嚴謹和適用法律正確的高質量裁判文書是不現實的。 既然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有複雜和簡單之分,訴訟程序也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之分,同時法官的素質參差不齊,目前還不都能具備辦理複雜案件、撰寫疑難案件裁判文書的能力,基於合理利用有限司法資源的考慮,推行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機制就是一個必然和合理的選擇。更為重要的理由在於當事人的訴訟需求存在差異,如因達成合意而請求簡化判決書內容、作出快速判決等等,只要這種需求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法院沒有理由不滿足其需要。從滿足被裁判者訴訟需求的角度來說,裁判文書的繁簡、長短和格式等等以不違背當事人獲得及時、準確、公正的裁判的訴訟需求為前提,並與個案的司法投入相對應,體現出小額訴訟、簡易訴訟、普通訴訟及複雜訴訟的差異。⑽實際上為充分利用審判資源,提高訴訟效益,許多法院都已有了類似的做法。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和社會所希望看到的也是說理透徹充分、語言表達精練,內容不拖沓冗長的裁判文書。對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法律關係明確的簡易案件,他們更關注的是裁判的結果。製作這類裁判文書時,我們應當充分注意當事人的這一內在心理需求,如果我們僅僅是在審理程序上做到了簡易審理,而在裁判文書的製作環節忽視了簡易案件的特性,沒有採取妥當的簡易製作方法,簡易案件的訴訟效率同樣會受到影響。 在書寫格式上,我國現行的民事裁判文書格式是將判決主文放在最後,事實部分與裁判理由部分分開。這樣安排是出於裁判文書應當符合審理的邏輯規律的考慮,因為先有起訴、答辯、查明事實、適用法律,最後才產生裁判結果,而且讓當事人了解整個審理過程漸至接受裁判結果,這樣心理上比較容易接受。但是,既然把裁判文書作為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宣言書並滿足當事人訴訟需求作為其首要的和根本的功能,判決說理的目的是說服當事人接受結果,那麼把證明正當性的內容放在比正當的裁判結果更顯眼的位置,難免有些本末倒置,有學者因此建議採取判決主文、理由(事實和法律適用及其論證)或判決主文、事實(認定案件事實)、理由(事實、證據和法理的論證與辯駁,法理適用)的制判方式。⑾同時,現行裁判文書將事實證據問題的辯駁與行為法律性質方面辯駁分開處理,即將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完全分開,既不符合人的認識過程和思維規律,又顯得機械死板,往往導致事實和理由相互脫節,說服力不強。而將判決主文移至裁判說理前,將事實和說理結合起來,針對爭議焦點進行分析論證的結構,比現有的裁判文書格式安排更為可取。 理由是:其一,這既符合人的認識規律,也易於法官表述清楚。先講結論後說事實和理由,優點在於判決理由中既包括事實認定的理由即證據分析,也包括對法律適用的分析,便於展開法官就事實部分的心證過程,同時一併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作出回應。⑿如果爭議焦點屬於事實問題,應當如實反映訴訟雙方的舉證、法院查證和質證情況,闡明法院如何運用證據規則認定證據的過程、結果和理由,從中得出法院根據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最後寫明根據案件事實所應當適用的法律,明確對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的取捨,進而得出裁判結論的推理過程。這樣既能保持裁判文書結構的完整性,也能就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都進行論證和說理;既符合人的思維習慣和規律,也能使敘述事實和說理論證具有針對性,做到繁簡得當。 其二,符合當事人的實際訴訟需求,雖然判決書的主要功能在於向當事人作出裁判結論和解釋法院裁判的正當性。但從當事人的角度看,當事人最終需要的是書面結果而不是書面過程,更何況案件審理過程已經按照法律規定通過開庭審理,使當事人一目了然了。因裁判結論事關當事人能否實現實體利益,當事人最關心的不是問題的解決是否符合法律的邏輯推理(裁判理由),而是裁判結論的內容,拿到判決書後首先看的是判決書最後的主文,了解法院是如何處理其實體權利的,然後再看法院是如何說理的,如果對結果滿意,有的當事人甚至沒有興趣閱讀法院的說理過程。 其三,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德國、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均將判決主文放在裁判文書的正文開首,與原告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相呼應,這既是對當事人請求事項的直接回答,也便於執行機構作為執行依據。 在具體表述上,可以在遵循本文所述裁判文書製作的基本原則,以及結構和內容的安排方法的前提下,主要通過對訴訟過程情況,訴辯主張、認定事實和證據採信及裁判理由等方面,針對具體案件的特點,可以考慮採用以下思路進行表述: 一是對當事人的訴辯主張、事實認定和證據採信,以及裁判理由的表述,在確保主體結構和必要內容不缺失的前提下,進行高度概括,用語精練,層次簡潔; 二是對事實認定和證據採信部分的表述,可以採取將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情況與訴辯主張進行結合表述,能表述其證明對象和作用即可。在「經審理查明」部分直接表述認定的案件事實和認證的綜合理由,不再對爭議證據逐一進行詳盡的分析論證; 三是在裁判理由部分,該部分可與事實部分結合起來表述,也不需要對所適用的法律的具體規定內容作出引述和解釋,僅直接針對訴辯主張和爭議問題,闡明支持與否的裁判意見即可。 總之,我們的法律文書不應當是高深的理論調研文章,而應當是絕大多數老百姓能順利讀懂的普通讀本。人民法院的法官就應當且必須製作出淺顯易懂,充分說理,使老百姓領會透徹,人文親善的裁判文書。這樣才能使 「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得以最充分的詮釋!註:①姜旭著:中國法官素質和裁判文書製作之我見②: 2005年11月16日09:21 ,農業部副部長張寶文在中央農業廣播學校舉行的以「培養新農民,服務新農村」為主題的「農民教育創新與發展論壇」上的介紹,③2007年3月21日《北京青年報》④王政:保證司法公正首先應從改變司法裁判文書的格式做起。⑤劉冰泉、吳紅著:《審判委員會改革的動因及其制度設計》,裁2003年4月15日中國法院網⑥沈明磊、高洪著:《完善民事裁判文書公開性的探討》,《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第12頁。⑦沈明磊、高洪著:《完善民事裁判文書公開性的探討》,《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第14頁。⑧賀小榮、王松著:《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若干問題探析》,《人民司法》2005年12期第7頁。⑨徐崗 《政府的功能》《讀者》2006年第2期第49頁⑽傅鬱林:「民事裁判文書的功能與風格」載《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4期。⑾傅鬱林:「民事裁判文書的功能與風格」,載《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4期。⑿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頁 如何製作第一審民事判決書 作者:王廷旺發布時間:2008-07-18 16:54:09 如何製作第一審民事判決書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包括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別程序),對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審結終結後,就實體問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的內容和結構由民訴法138條做出了具體規定。其特點有八個: 1、權威性,民事判決書是民事審判活動的載體,是審理民事案件的「產品」。記載民事審判過程的,除了庭審筆錄,就是判決書,庭審筆錄僅能客觀地反映庭審過程,而判決書則是審判組織對民事審判過程及結論的總結。民事判決書來源於國家賦予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因此具有極大的權威性。 2、法律性。民事判決書本身是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判決產生的過程是依照法律規範的程序進行的,判決對爭議事項的處分是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判決書的語言是規範性法律用語,因此民事判決書具有很強的法律性。 3、準確性。一是判決書的用詞造句要嚴謹,每一個詞,每一句話,只能有一個解釋,不能摸稜兩可;二是判決用詞要恰當,不誇大,不縮小,不渲染,不能使用形容詞。例如,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侵權,即使造成嚴重後果,也不必使用「嚴重」侵權這樣的語言,又如,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即使屬於「故意」,也不必使用「當事人行為極為惡劣」這樣的語言;三是語言要精準,要旗幟鮮明,使人一看就懂;四是用詞要規範,要使用法律用語,不能使用方言土語,更不能把當事人攻擊性的、辱罵性的語言寫進判決書。 4、邏輯性。民事判決書的邏輯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指判決的結構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係。民事判決書的通篇結構,除了首部和尾部,可分為事實、法律理由和判決結果三大部分。其中的事實、法律理由和判決結果三大部分是三段論的邏輯關係。事實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決結果是結論。舉例說明,事實張三違約,法律理由是違約應承擔民事責任,結論是張三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認定的事實不清,所依據的證據不足,則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適用法律不當,則是大前提不當。無論是小前提不成立或大前提不當,都可能導致推出的結論錯誤,即判決結果的錯誤。民事判決書邏輯性體現的另一方面是在認定事實和確定當事人責任時,通常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進行證明。 5、證明性。證明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對訴訟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結論的證明。當事人在法院進行訴訟,總是在某一方面有了糾紛,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而法院的判決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判決書就是法律上的證明書。二是對結論產生的合法性、正確性的證明。判決書通過對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詳細闡述,證明法院對案件實體處理的合法性和正確性。三是對審判程序正確性、公正性的證明。判決通過詳細闡述案件審理過程,證明法院對案件適用程序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6、公開性。公開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判決書應當公開表述案件的審判過程,公開表述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法院認證情況;三是公開表述法院對爭議事項的認定意見;四是公開表述法院對所審理事項適用法律的意見。 7、公正性。判決書通過公開體現法院採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情況,以展示裁判結論的公正性,使判決書成為向社會展示司法公正的載體。人民法院展現司法公正的渠道除了庭審過程,就是判決書。而能夠參加庭審的人員畢竟有限,甚至有的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出庭,本身並未參加法院的庭審,無法從法院庭審情況親身感受法院的司法公正;而且庭審只是歷史上的一個瞬間,時間一久,人們就淡忘。而判決書可以為許多關心案件的人所閱讀,可以永久保留。 8、強制性。生效的判決書具有既判力、約束力和強制力,任何人不能更改,不能對抗。 判決書的特點,決定了判決書的製作方法及寫作模式,現在我們所製作的判決書所使用的格式和寫作模式,基本上還是庭審改革以前的老模式,已不適應當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因此,我們判決書的製作方法和寫作模式必須改革,以適應當前的司法改革的需要。現在,裁判文書總體改革的發展方向是:準確把握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強化對爭議事實認定的說理,深化裁判理由的論證,增強裁判文書的透明度。
關於民事判決書的結構及製作方法
民事判決書的結構比較固定,其基本框架結構是: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尾部五個部分。這五個部分,各部分有各部分的具體內容和寫作要求。 一、首部的內容及寫法 首部由四個部分組成,即標題、文書編號、訴訟參加人和案件由來。 (一)、標題 標題由法院名稱,案件性質、文書種類三個要素組成,分兩行寫,第一行寫「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第二行寫「民事判決書」。 (二)、文書編號 文書編號由立案年度、法院簡稱、案件性質簡稱、審判程序簡稱、辦案順序號五個要素組成,如:(2006)香民初字第1號 (三)、訴訟參加人及基本情況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其他訴訟參加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由於當事人在訴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不同,其稱謂也不同,書寫順序依次為原告、被告、第三人。當事人的寫法共有四種: 第一種,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或身份證號碼)、民族、職業、單位、籍貫、住址。住址應當寫明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第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 第二種,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的名稱和所在地,並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第三種,當事人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者起字型大小的個人合夥寫明名稱或者字型大小,並另起一行寫明負責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別、職務。 第四種,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或身份證號)、民族、職業、單位、籍貫、住址等,與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法一致,所不同的,起字型大小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弧註明「系XX(字型大小)業主」,以往的判決書有的將「系XX業主」寫在基本情況最後,不符合書寫要求,應予改正。寫有姓名之後。 對於住址問題,以往的判決書漏寫的不少,應引起注意,住址或住所地比較規範的寫法是:XX省XX市XX區(縣)XX鎮(街道)XX村(街)XXX門牌號碼。 被告提出反訴的,如合併審理,應在本訴稱謂之後用括弧註明反訴稱謂。 以上是四種當事人的寫法,下面說一下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寫法,其他訴訟參加人的情況應當寫在相對應當事人的下項,若為法定代表人的,在法定代表人的稱謂之後,寫明其姓名和職務,如法定代表人:XXX,該單位(或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等);若為法定代理人的,在其稱謂之後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籍貫、住所,並在姓名之後用括弧註明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如,法定代理人:XXX(系原告或被告父親);若為委託代理人的,在其稱謂之後,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寫法,委託代理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籍貫、住所,如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在其姓名後用括弧註明何種關係;委託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他組織委託本單位職員的,寫明姓名、單位幾職務,如,委託代理人:XXX,該單位(公司)職員(或副經理、會計等);委託代理人是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寫明姓名、幾單位,如,委託代理人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或X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如果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又委託代理人的,先列當事人,再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最後列委託代理人。 (四)案件由來、審判組織、審理方式和開庭審理等程序情況 目前,在我們的判決書當中,對該部公開的內容較少,一般只公開了案由、立案時間、審判組織、審理方式、訴訟參加人情況。為更好地增強程序的透明度,在該部分還有必要公開送達情況,開庭時間及次數,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當事人追加或變更情況,程序轉換,影響審限重新計算的中止、簽定、調解等情況也應在該部分有所表述。如有一篇優秀判決書對該部分這樣表述:「原告李強與被告孫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交代了案由),本院於200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交代了立案時間),依法由審判員趙傑獨任審判,(交代了審判組織),於2002年4月2日、4月9日分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交代了開庭時間、次數及審理方式),原告李強及委託代理人杜世偉、被告孫路的委託代理人周桐到庭參加訴訟(交代了訴訟參加人的情況),在訴訟中,原告於4月12日向本院申請傷殘評定,本院於4月19日依法對外進行委託、鑒定,8月13日出具鑒定結論(交代了延誤庭審的原因),法庭8月20日繼續開庭審理(交代了恢復庭審的時間),本次庭審被告孫路也到庭參加訴訟(交代了訴訟參加人變化情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上述表述,充分反映了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全過程,讓人看了一目了然。 以上是判決書首部的基本寫法,與以前的寫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要全面公開案件的審判程序過程。首部強調兩點:1、案由必須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由寫;2、缺席審理的必須交代清楚合法的送達方式。 二、事實部分的內容及寫法 事實部分是判決書的重中之重,也是寫作模式變化最大部分。判決書的事實部門包括三大項內容,一項是當事人的訴辯部分,訴辯部分是引出當事人的爭議事實,也就提出需要法官解決的「事實問題」,屬於「提出問題」,第二項是證據部分,這部分應側重分析有爭議的事實內容及各方所依據的理是否充分,並表明法官態度,屬於「分析問題」,第三項是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實現問題的解決,屬於「解決問題」。上述三項內容完整的結合,使之成為判決書認定事實的整體,完全符合人的思維規律,即「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而證據是將這三部分串連成一個整體的鎖鏈。因為證據是民事判決書法律事實的基礎,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而且判決書採用的證據必須是經過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可以說證據是法院審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而證據的嚴謹性、邏輯性、系統性構成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是民事判決書認定案件事實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所以說,沒有證據表述的判決書是不科學、不嚴密、不符合要求的判決書。以前我們所製作的判決書絕大部分是將認定事實的證據名稱羅列起來,而沒有分析認定過程,未能全面反映現行的庭審訴訟活動。因此,對判決書事實部分的寫法必須改進,將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過程寫入判決書中,並按照符合人們思維規律的模式寫,即按照訴辯部分(提出問題)——證據部分(分析問題)——認定事實部分(解決問題)的順序寫。這樣寫也符合現行的庭審模式。 (一)、訴辯部分的寫法 訴辯部分所要表述的內容,應側重於客觀、全面且準確精練概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抗辯意見和各自主張的事實,在寫作時應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客觀準確原則。這個原則的含義是準確反映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雖可以適當概括和進行語句上的修改、調整,但不能偏離甚至違背當事人的意見,也不能摻雜辦案人員的主觀意志。 2、充分全面原則。這個原則的含義是在寫作訴辯稱時,要全面綜合當事人的意見。主要是從四個方面來綜合考慮:第一,要綜合歸納起訴狀、答辯狀的內容,第二,要綜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庭審陳述、答辯、庭審質證、辯論等各環節的意見,第三,要綜合當事人各自主張的事實、請求的權利、適用法律的建議、對權利處分的意見等,第四,要將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所表述的請求、當事人爭議的每一個事項、主張都表述出來。 3、適當概括原則。由於當事人訴訟能力差、案情複雜等原因,有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往往存在著內容零亂,層次不清等問題,因此對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內容在保持原意的基礎上,應當做適當調整和歸納。 4、突出焦點原則。這個原則的含義是重點反映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突出當事人對焦點辯論的對立性,雙方互認的事實可以提煉後一筆帶過。 以上四個原則很重要,希望大家牢記,注意在今後寫作訴辯部分時充分運用。該部分內容,根據訴訟文書式樣規定,用下列固定引領句引出該部分內容,即:原告XXX訴稱……被告XXX辯稱……第三人XXX述稱…… 如果被告反訴的(前提是符合反訴條件,決定合併審理的),還應將反訴請求及反訴答辯按上述原則寫出。以前我們對該部分怎麼寫,沒有統一要求,寫作方法也不盡相同,現為規範起見,以顯示出更強的層次性做一下統一要求,即將反訴部分的訴辯內容寫在本訴的訴辯稱之後,另起一行獨立成段寫「在本案審理中,被告XXX提出反訴」。然後再分別獨立成段寫「反訴原告XXX訴稱」,「反訴被告XXX辯稱」,反訴部分的寫法請大家參看《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第04270號民事判決書》的反訴部分的寫法。 (二)證據部分的寫法 證據部分包括舉證、質證、認證三個環節,應側重於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對方證據的質證意見和法院對證據作出認證的內容,證據是法律事實的關鍵,是我們以往在判決書製作過程中比較薄弱的環節,是我們今後要改進和提高的部分。 1、證據在民事判決書中需要表述內容有哪些: 證據部分在民事判決書中應當寫清如下四個方面內容,(1)陳述介紹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包括證據的數量、名稱和來源。(2)寫明當事人舉證的目的,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每個證據都要有自己的證明目的,必須表述清楚,否則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就指向不明,無的放失,因此在列舉當事人具體提供的證據之後,必須寫明當事人提供證據要證明的問題。(3)寫明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這些應當在判決書寫明,特別是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證據的質證意見更要詳盡表述。(4)寫明法院對證據的認定及理由。法院認定證據應當說明理由,特別是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的認證理由更應該詳述。 2、證據在民事判決書中的寫作模式 證據在民事判決書中的寫作模式,按照舉證、質證、認證的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寫作模式其基本寫作模式有四種: 第一種先舉後質後認法。具體說就是先列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然後再表述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法院對各個證據的認證情況。具體寫作時,可分三個層次寫,第一層次寫原告方提供證據情況,通常用「原告XXX為證明XXX問題,提供下列證據」作為引領句引出該原告的證據。第二層次寫被告方提供的證據情況,通常用「被告XXX為證明XXX問題,提供下列證據」作為引領句引出被告的證據,第三層次寫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和法院認證意見,通常用「經庭審質證」作為引領句引該部分內容。請大家參看《河南省輝縣人民法院72號民事判決書》和《河南省范縣人民法院0035號民事判決書》特別是第0035號判決書更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 第二種是邊舉邊質後認法。具體情況就是先表述完原告方舉證情況,被告方質證意見,再表述被告方舉證情況,原告方質證意見,最後表述法院對原、被告雙方證據的認證意見。具體寫作時,可分三層次寫。第一層次寫原告方所舉的證據及被告方的質證意見,第二層次寫被告方所舉的證據及原告方的質證意見,第三層次寫法院對原、被告雙方證據的認定意見。請大家參看《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第60號判決書》證據部分的寫法。 第三種是邊舉邊質邊認法。具體說就是先表述原告方舉證,被告方質證,法院對原告證據認證後,再表述被告方的舉證,原告方質證、法院對被告的證據認證。具體寫作時,可分兩個層次寫,第一層次寫原告的舉證、被告的質證、法院對原告證據的認定,第二層次寫被告的舉證、原告的質證、法院對被告證據的認定,請大家參看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1703號、7079號、3925號民事判決書。 第四種,先總後分法。就是先將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的證據進行歸納確認,一般表述為「雙方當事人對某證據所待證的某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之後,再將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按舉證、質證、認證進行分析,先表述舉證方提交該證據要證明的事實內容,再表述對方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緊接著表明法院對該證據的認證意見。 以上是證據部分在判決書中的四種寫作模式,各有其特點,大家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及自己的寫作習慣進行選擇,但不管選用哪種寫作模式,必須把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院認證過程表述清楚。證據在判決書的寫法除上述四種寫作模式外,還有其他寫法希望大家在實踐中探索提高,逐步總結出更科學更規範的寫法。 3、審查證據的方法和認證的原則 剛才講了證據部分在民事判決書中所要表述的內容和寫作模式,要寫好該部分內容,就離不開高質量的庭審,如果在庭審中沒有高質量的舉證、質證、認證,特別是認證,那麼就很難在判決書中寫好該部分內容,二者是相輔相成的。 (1)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 審查判斷證據是我們對證據認識的過程,這個過程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要求審判人員將豐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被,由表及裡的逐步認識。其審查判斷的具體方法是①、對證據的來源進行審查。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證據的來源比較複雜,有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提供的,有證人提供的,有法院調查收集的,也有鑒定部的鑒定結論等。審查證據的來源是審查證據的前提,其目的是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如果證據來源不可靠或者不合法,那麼證據就不能被採納。②、對證據的內容進行審查。證據內容是指證據本身所記載和反映的客觀事實。對證據的內容進行審查,首先要查明證據所記載或反映的事實是否真實可靠。其次要審查證據內容本身無矛盾。證據的內容必須符合客觀事物發展的規律,如果證據的內容含糊、摸稜兩可或者自相矛盾,就不能證明案件事實。要通過審查,對全部內容不真實的證據依法不予採納,對部分真實部分虛假的,採納真實的部分,對證據內容互相矛盾的,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確定其真偽,對真實的內容予以採納,對虛偽的內容不予採用。第三要審查證據的內容是否與案件事實有必然的聯繫。無論證據來源何種渠道,它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內在的必然的聯繫,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分或全部。③、對證據的形式進行審查,民事證據形式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無論是什麼類型的證據,其形式必然是合法的。對證據的形式進行審查,一方面能夠確認證據是否偽造,形式是否真實,從而確定證據真實與否,另一方面能夠確認證據的合法性,從而決定證據能否予以採信。④、對各種證據的特點進行審查。各種不同類型的證據,均有不同的特點,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比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確實可靠,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也容易被偽造。因此,在審查證據時,應根據各種證據的不同特點進行審查。如對證人證言的審查,由於證人證言來於證人,證人是具有思想和判斷能力的主體,其所經歷的事實或者體驗的事實,要經過大腦複述出來,多多少少帶有主觀「加工」的內容,這就是證人證言的特點,這就為對證人證言的判斷帶來了困難。⑤將各類證據聯繫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每個單一的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個側面,因此,對單個證據的審查只是局部的,零碎的,不能認識案件事實的全部,只有將每一個證據綜合起來進行分析判斷,形成證據鎖鏈,才能以真實可靠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使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準確無誤,在司法實踐中,對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必須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必須注意客觀、全面,防止主觀片面。在審查證據過程中,要注意對全部證據進行審理,切忌憑自己的主觀想像,個人好惡任意取捨,如果只對一部分證據進行審查,而對另一部分棄之不理,其結果只能導致錯誤的判斷。審查時,既要注意審查肯定的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證據,又要注意審查否定法律關係產生、消滅的證據,只有這樣,才能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確保案件質量,二是審查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有無矛盾。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往往矛盾比較激化,在許多情況下,總是各執一詞,分別提供不同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單方面審查一方提供的證據,不容易查明案件事實,只有全面考慮雙方提供的證據,才能得正確的結論。 (2)認定證據的原則。 ①認定證據的基本原則。認定證據應當圍繞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這兩個方面進行說理分析,一般要經歷證據的可用性審查階段和證據的可信性審查階段,實現證據的兩個取捨。為了在採信階段能夠最大限度地還原案件的真實情況,可在證據的審查階段,儘可能地讓當事人充分發表對證據的質證意見,為最終認定證據打下基礎。認定證據應遵循的原則是:以證據的「三性」為主要標準,以排除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和補強證據規則為補充,同時結合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來綜合評判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三性」是指證據應當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②關於排除證據規則的含義: 排除證據原則是指對於雖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的證據,但是基於維護更高價值與更重要的權利,而不作為訴訟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規則。《證據規定》對證據排除規則作了較為完善的規定,按照關聯性應當排除的證據是《證據規定》第67條的規定,即「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這一點應引起我們的特別注意,在我們以往的判決書中曾有過用調解時認可的事實作為定案依據使用。按照非法性應當排除的證據是《證據規定》第68條的規定,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按照妨礙程序價值實況、損害當事人程序保證應當排除的證據是《證據規定》第34條和第47條的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明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能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此條規定可以看出明確舉證期限的重要性。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③關於最佳證據規則的含義 最佳證據規則是指在原始證據能夠取得的情況下,應排除陳述證據和環境證據的使用。這一規則的功能在於保證在訴訟活動中向事實審理者提供最可靠的信息,以確保對案件事實的準確性。它主要適用於書證的領域,意在訴訟中以使用原件為原則。但是,我國法律也規定了較為廣泛的例外情形。其例外情形是《民訴法》第68條、《證據規定》第49條、第70條。《民訴法》第68條規定:「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可以提交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證據規定》第49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印件或者複製品的,(二)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證據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二)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象資料等」。 ④關於補強證據規則的含義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當某一證據存在部分瑕疵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時,應當將其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或者只有在以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才能補強其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才能做為定案的依據。在審判實踐中,各種證據都有可能存在補強其證據力的問題,比如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需要補強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需要補強,才能作為定案依據等等。這一規定完善了法官的認證規則。需要補強的證據範圍及種類由《證據規定》第69條作出了具體規定,其需要補強的證據的種類和範圍是:(一)未成年所作的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符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但是目前我國的補強證據規則還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對補強的條件及應達到的程度沒有明確具體規定,仍屬法定主觀判斷範圍,具體講就是運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來判斷是否達到補強標準。 ⑤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含義 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是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在雙方都無法達到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證據佔優勢,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認定。《證據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面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這一規定改變了《民訴法》所確立的客觀真實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運用這一規則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法官按照高度蓋然性確認案件事實時,應當在經過庭審質證以及證據審查判斷之後,比較雙方當事人哪一方面的證據更佔優勢,證據佔優勢一方主張的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更高,法院應當以確認。二是雙方當事人的證據都不佔有優勢時,法院如何認定呢?這說明當事人對事實的證據都沒有達到證明標準的要求,無法進行認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來推定對待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方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這就是舉證責任制度的價值所在。 以上用了較大篇幅講了證據在民事判決書的表述方法及如何審查認定證據,這裡特彆強調兩個問題:(1)所有的證據必須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特別是認證;(2)注意舉證的期限。 (三)、法院認定事實部分的寫法 這部分內容的表述,側重於法律事實的歸納,其歸納的基礎是第一部分即當事人訴辯部分一致的內容和第二部分即證據部分,證據部分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另一部分是法院對有爭議事實分析認證後予以採信的證據內容。具體是無爭議的證據、法官採信的有爭議的證據和當事人自認的內容。對這些證據所反映的單個自然事實,法官藉助邏輯分析方法,將若干個自然事實串連起來,上升為法律事實。一般用「綜合以上訴訟證據的認證情況和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如下:」引出該部分內容。寫作這部分時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寫入事實中的內容要有根有據,確鑿無誤,客觀地敘述清楚糾紛的來龍去脈。根據民事案件的特點,這部分應當寫明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產生糾紛的原因、經過、情節和後果。敘述方法一般應當按照時間順序,客觀地、全面地、真實地把事實寫清楚,同時抓住重點,詳述主張情節和因果關係,對無爭議的事實可用一兩句話一帶而過,對於與爭議無關的事實可以不作介紹。例如一個合同糾紛案,當事人在合同里約定有十多條,近1000個字,但雙方只對質量問題有爭議,那麼,我們在敘述合同時,只對質量條款進行表述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寫明其他條款。 三、理由部分的寫作要求 深化裁判理由的論證,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內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也是在製作判決書過程中比較薄弱的環節,在寫作該部分內容時,往困惑我們的有兩個問題,一是該部分內容該寫什麼內容,二該部分該怎麼寫。 (一)、民事判決書理由的含義與功能。 民事判決的理由部分又稱「說理」部分,通常是指本院認為部分它是辦案法官根據已經認定的事實,對案件的性質,法律責任和如何適用法律所發表的權威性意見。民事判決的理由部分是判決主文的根據,是將認定的事實與判決結果有機聯繫在一起的紐帶,是判決書的精華所在,靈魂所依。在這裡,「說理」與事實論證部分的「論理」是不同的。事實論證部分的「論理」是法官在取捨證據和認證事實的同時,就事實所派生的法律後果以及應承擔的責任所作的相應判定和說理,它反映了法律「一事一證,一事一認」的判斷過程,是認證具體方法;而判決理由是法官在事實論證的基礎之上所形成的對整個案件的法律觀點,是對判決主文既判力的解釋,是法官運用法律的主觀意識活動,其目的是闡明所運用的法律與案件事實的內在聯繫。以前在我們的理由部分中存在著大量的將事實部分的論證放在本院認為部分,與判決理由混同,糾其根源是沒有弄清民事判決書理由的含義與功能。 (二)、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應包括哪些內容,即應含有哪些要素。 法律的生命在於法律的廣泛適用,而法律的適用則依賴於法官對事實和法律的解釋。法官的說理,其實質就是法官的解釋。法官權威的體現正是在於法官具有毫不迴避的勇氣和智慧,以雄辯的論證和姿態,將自己所判斷的事實、法律的實質和據此得出的結論,準確生動、清晰地表露在判決書上,並以此獲得認同和尊敬。優秀法官的經典判決書往往本身就是一篇優秀的學術論文,無不以其透徹的說理來樹立權威。正因如此,說理部分的撰寫,較之訴辯稱,要求更高,難度更大。從內容上講,判決書的說理部分,通常應包含以下五個方面,即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的五大要素(希望大家記住):一是對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有效或爭議的法律關係性質等問題作出論證和回答;二是對爭議焦點逐一闡述其法律性質及說明爭議焦點所適用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三是對案件的具體事實(包括有關主張、觀點、理由)與該法律規定的假設情況是否相符進行對比分析,並根據法律規定,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是非過錯及其民事責任;四是對雙方請求或主張(既包括實體部分,也包括程序部分,如當事人主體資格問題,追加當事人問題、迴避問題、舉證問題等)依次論證並作出回答,明確有理的是什麼,無理的有哪些,支持的有哪些,不支持的有哪些;五是引用所適用的實體和程序法的具體條文。以合同糾紛案為例,說明判決理由的內容,有一份判決書在本院認為部分這樣寫到:旅遊合同是諾成性雙務有償合同,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即告合同成立(要素一)。原、被告簽訂的旅遊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遵守,自覺履行(要素二)。在合同簽訂後,原告交付了旅遊費全款,被告給原告預訂了機票和酒店,並交付了費用。至此,雙方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在被告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後,原告以出現「非典」疫情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關於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只有在法定情況下,一方才能夠行使單方解除權。由於今年出現「非典」疫情尚未構成不可抗力原因,因此原告以此為由要求單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並不成立。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原告賠償自己履行合同所受的損失,理由正當。原告稱與被告簽訂的旅遊合同是委託合同性質,原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種觀點與事實不符。原告不向被告提供登機5人名單,造成被告無法拿到該5人機票,其責任在原告。原告稱雙方簽訂的協議是格式合同,被告未告知機票和房款不退,因此該協議顯失公平,要求撤銷該協議。原告提出解約的理由是出現「非典」疫情,說明合同訂立時,並未違背雙方真實意思。該旅遊合同依法成立後,不能無法定事由撤銷。雙方協議中載明「機票為團隊折扣票,不得簽轉、退還、更改」。被告曾提出轉讓方式,以減輕原告損失,原告未接受。原告在距旅遊出發日期50小時前以傳真形式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未辦理退團手續,應視為雙方協議繼續履行。原告未依約享受合同權利,由此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負擔(要素三)。現原告以格式合同條款未提請注意為由,要求撤銷該協議,並退還21480元,本院不予支持(要素四)。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要素五)。該判決理由闡述要素齊全。 (三)、如何寫判決書理由部分 撰寫判決書理由應遵循以下幾個要求: (1)要加強說理的針對性。應把握好五個對應關係:一是當事人訴辯主張與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的對應、審查認定事實,要從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入手,逐步展開,層層推進。二是採信證據與認定事實的對應。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事實與採信證據間有密切關係,既不能離開證據談事實,也不能離開事實談證據。三是事實結論與事理、法理論證的對應,只有經過論證和認定的事實才能成為綜合說理的根據。不能根據未作認定的事實進行說理。四是責任分析與法理分析及法律適用的對應。糾紛的產生從當事人的主觀方面以及行為來看,絕大部分是因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引起的,也就是說,對於糾紛,不是一方有責,就是雙方有責(當然也有極個別雙方都無過錯和責任的情況),這就要求法院解決糾紛時,必須分明是非,必須針對當事人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析論證哪些行為合法的,哪些行為是不合法的,哪些訴訟請求是合理的,哪些訴訟請求是不合理的,以及當事人對糾紛應承擔什麼責任。五是論理要與訴辯主張及判決主文相對應。論理要前後呼應,要針對當事人的請求事項,判決主文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做到理由與事實一致,理由與裁判結果一致,使判項、說理、訴訟請求相互呼應,渾然一體。 (2)加強說理的充分性,所謂充分性就是指理由的論述可以從多層次、多角度、多方面來分析論證,把法律和政策的具體適用說清論透,具體講要把握以下三點:第一,說理要窮盡要學會從多角度說理,有多少條理由就說多少條理由,絕不遺漏;第二,說理完善,即闡述每一條理由不能片言隻語,斷章取義,要表述完整,防止片面性;第三,說理要全面,要講清法理、闡明事實、情理,做到法理透徹、事理明晰、情理感人。 (3)加強說理的邏輯性。理由的論證必須講求邏輯性,裁判文書的事實、論理和結論之間必須有嚴密的邏輯關係,保持各個部分使用概念的同一性,保持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之間銜接的流暢。具體講要做到以下四點:第一,在進行綜合說理論證時,應當符合三段論的邏輯模式,不違反矛盾律、排他律等基本邏輯規律;第二,注意說理順序,一般而言,原告的訴訟請求先與被告、第三人,本訴請求先於反訴請求;但也不要過於死板,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處理;第三,說理上下文之間銜接應當自然、緊密,不能有生硬、機械之感;第四,使用同一概念,應前後一致,其內涵和外延保持不變。 (4)加強說理的規範性。它要求在說理時要做到如下四點:第一,在說理方式上,應當主要從正面展開,步步推進,反面論證只在必要時有限地加以使用;第二,在說理層次上,要改變一致到底,套話結尾的弊病,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採用分段分層式論述,注意過濾照映,結構嚴謹明晰,層次分明;第三,在說理語言上,要用法言法語,恰當選用詞語,準確地反映案情,語言簡煉,言簡意賅;第四,在說理語氣上,要意思明確、語氣決斷、中立、公正,防止不適當的情感偏向。 (四)、判決書理由寫作方法或叫寫作模式 判決理由是法、情、理的窗口,既不能說的過於專業化,也不能寫的過於口語化,要既通俗易懂又循循善誘,既要有弘揚、鼓勵,又要有規勸、評兩者相互滲透,相得益彰。實踐中,判決理由的習慣寫法是先法理,後事理。其具體的寫作方法是,先將案件所應引用的法條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說清楚,使當事人明白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般情況下應當就案情最直接使用的法條進行闡述。爾後結合案情分析違約、侵權的性質、起因、後果以及各方當事人在本案中的責任。最後列明相關的法條。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判決理由應寫的內容及寫作方法,先舉一個相鄰關係糾紛案,法官對判決理是這樣表述的:本院認為,原、被告之爭系不動產房屋的相鄰關係問題。(回答了已查明的事實的法律性質即第一要素),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正確處理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說明了解決爭議焦點所適用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即第二要素)。本案被告在陽台、樓頂和建鴿舍,並擅自封閉通向樓頂的共同通道,嚴重影響原告及他人通風、採光、通行」,其行為已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結合了案件的具體事實與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對比分析,明確了被告的責任即第三要素),現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其搭建的鴿舍,並將被告擅自封閉的通道恢復原狀,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反映在禽流感期間被告未對其飼養的鴿子採取防範措施,要求被告將鴿子處理,因此問題不屬於法官管轄範圍,故本院不予支持。(對當事人相應的訴訟請求作出了回答即第四要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交待了本案所適用的實體和程序法即第五要素)。 另外,在理由部分,存在問題較多的是法律條文引用問題,應引起注意: 第一引用範圍問題,法院在製作判決書中能夠引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文件有以下五種:①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②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③各省、直轄市人大制定的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矛盾的規範性文件,④民族自治區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第二引用方法問題,民事判決書引用法律時應當好以下五方面問題:①處理好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凡是特別法中明文規定的,應當引用特別法,無需再引用普通法,凡是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才引用普通法,即特別法在引用時優先普通法。例如《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兩部基本法律相比較《民法通則》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別法而《民法通則》相對於《憲法》來說,它又是特別法。②處理好一法中基本原則與具體規定的關係。凡是有具體規定的,應當引用具體規定,無需引用具體原則規定,凡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就引用基本原則的規定。如《合同法》只有在分則中沒有具體條款規定時,才能引用總則條款。③引用法律條款時應當按照條、款、項、目(大項中再分小項)的順序寫明,適用哪一層次的規定,就引用到哪一層次。例如我們在判決書中判令被告返還財產,那麼就應引用《民法通則》第134條關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④一案引用法律時,可能遇到適用多個部門法律時,援引法律必須全面,不能有遺漏,特別是程序法最容易遺漏,判決書引用法律即要重視實體法,也要重視程序法,例如被告缺席就應引用《民訴法》第130條規定,又如因一方當事人證據不足或未提供證據而駁回其訴訟請求,就應引用《民訴法》第64條第1款關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實體法與程序同用時,實體法引用在前,程序法引用在後。⑤一案引用同一法律,涉及多個條款時,必須引用全面,不能漏引條款,如剛才講的相鄰關係,在適用民法通則時,引用法條就比較準確。又如以身損害賠償為例,一般要涉及到《民法通則》第98條關於「生命健康權的保護」,第106條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則原則」,第119條關於「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第130條關於「共同侵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第131條關於「混合過錯」減輕侵害人責任以及第134條關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同時根據第119條規定的賠償項目還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至30條關於計算方法的確定。 第三個問題:下列規定不宜引用 ①最高人民法院與其它部委聯合就某一問題發出的通知或者意見,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參照執行,但不宜引用。②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如教育部第12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地方各級人大、政府(包括省級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章,在審判實踐中,可參照執行,不宜引用。③會議紀要和各級領導講話 四、判決結果(或主文)寫法 有幾點提示: 1、判決結果的語言文字要準確,表述要清楚明白,只能做單一解釋,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模稜兩可,使人產生歧義。 2、判決結果的內容要有可實施性,能夠具體實施切忌抽象無法執行。 3、判決事項要與訴求事項相對應,要有完整性,不能只對主要問題做出處理而忽視了其他問題,即不能有漏判和超範圍判決。 4、有需要駁回當事人其他訴訟請求的,列在最後一項表述。 五、尾部 應當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名稱,這部分內容比較固定,但每一句話都很重要,切忌漏寫。 以上是民事判決五大部分的寫法及基本要求,判決書製作過程中應注意其他幾個問題: 1、精心統籌全文,注意關鍵詞的使用。判決書不同於文學作品,它是嚴肅的正論文。因此,必須使用法言法語,力求規範嚴謹避免使用方言土語,語氣要中立公允,防止不適當的情感偏向,用詞平實易讀,準確使用「償還」、「返還」、「給付」、「支付」、「賠償」等關鍵性詞語,同時要注意準確使用好表明態度的詞語,如「認定」、「不予認定」、「確認」、「不予確認」、「支持」、「不予支持」、「採信」、「不予採信」等。如對證據沒有證明力不予採信時,其正確的表述方式為「不予採信」,而不能用「難以採信」等帶有感情色彩的言語表述。 2、計量單位的使用。使用計量單位,要符合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如:重量、長度、面積、體積等應按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表示方法,如重量用公斤而不用斤,長度用米而不用尺。 3、數字要統一,避免混用。除判決日期、部分結構層次的序數、數詞、片語、慣用語和法律條款必須用漢字數字外,其餘數字均應使用阿拉伯數字,阿拉伯數字後面有小數點的,保留到第二位,第二位上沒有具體數的,用「0」補充,如「0.5公斤」應寫成「0.50公斤」。 4、正確使用簡稱。在使用「以下簡稱」時,應盡量作到簡明扼要,且前後簡稱使用一致,不能既用簡稱又用全稱。但在裁判主文部分,所有當事人均應使用全稱,不能使用簡稱,以防判決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指向不明。為規範起見,在使用簡稱時,一律將其放在首部案由以前,即放在原告×××(以下簡稱××)與被告×××(以下簡稱××)××糾紛一案處。 5、本寫作模式適用於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判決書,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的,仍使用簡易程序訴訟文章式樣之十四的模式。 6、加強說理,不要走入誤區,絕非文字越多越好,篇幅越長越好,要簡案簡要,繁案精寫。 |
推薦閱讀:
※紅樓女子的判決書,紀念87版紅樓夢30周年
※王迷花協助組織賣淫罪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薄熙來案判決書全文(9) 時事
※於德水盜竊案刑事判決書_青草
※桂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