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冰:在美國旁聽陪審團審判
一、喬州的法院體系
喬治亞州的面積約15.3萬平方公里,950多萬人口。州政府下轄159個縣政府。根據1983年的喬治亞州憲法,州的司法權被賦予七類法院:州最高法院、州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院、遺囑法院和地方治安法院。其中,州最高法院和州上訴法院各一個,專門受理上訴案件。其餘五類法院分別負責各類案件的初審。每個縣至少有一個高等法院、地方治安法院和遺囑法院,如果一個縣的人口達到一定數量,還要設置地方法院和少年法院。在沒有地方法院和少年法院的縣,由高等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此外,縣以下的城市或鎮的地方立法機構可以授權設立市政法院。目前喬州約有350多個市政法院。在喬州法院系統中,可以採用陪審團審判的法院只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遺囑檢驗法院。其他法院都是由法官審理案件。雖然法院種類很多,但往往幾個法院都在同一個大樓里辦公,最小的法院只有一名法官,並不是一個法院一套人馬。不同的法院各有其受案範圍。州法院的法官都是在本院的管轄區域內選舉產生,任期四至六年,一般是30歲以上,無黨派,一般要求任律師7年以上。州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工資和行政經費由州財政經費開支。高等法院經費由州財政和縣財政分攤。其他法院的經費由縣政府單獨承擔。此外,喬州還設有一個司法委員會,負責法院系統的管理和改善工作。該委員會由各級法院的24名法官代表組成。 二、挑選陪審團成員 我們通過嚴格的安檢進入法院大樓。一間大會議室,已經坐了約有120人,他們都是收到傳票後來參加陪審員挑選的候選人。在縣法院當陪審員的基本要求有三項:美國公民、居住在本縣、年滿十八歲。一位主持人先向候選人介紹了法院的基本情況,再由一位法官給大家講講陪審制度的意義和要求,然後全體起立宣誓要忠實地回答問題,就分別被帶到各個法庭。 我們旁聽的是一起醫患糾紛案件,原告是一位60歲的男士,1996年從俄羅斯移居美國;被告是一位男性醫生,也是原告的眼科手術大夫。原告認為在自己的眼科手術中,被告有手術失誤,切斷了一條肌肉,造成自己的左眼眼球只能停留在外眼角處,以致視覺產生雙影,要求被告予以金錢賠償。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都申請由陪審團審理。 被帶進我們這個法庭的一共有36位候選人,每人有一個編號。候選人的基本信息法官和律師都已經掌握。在正式審理案件前,主要的程序就是由雙方律師以提問的方式篩選候選人。詢問的目的是查明候選人是否認識本案原被告、律師或證人,是否具有不能公正審判的因素,是否有影響公正審判的主觀偏見。這項工作又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是法官向候選人介紹雙方當事人,並詢問候選人有沒有不能參加陪審的正當理由。有幾個候選人提出了理由,諸如工作離不開、身體不好等,但法官並未允許他們不參加篩選。第二步是雙方律師向全體候選人提出問題。原告律師提了約有20個問題,例如「本人是醫生或家中有人擔任醫生的舉手」;「親屬中有人擔任律師的舉手」;「英語不是母語的舉手」等,律師都一一記錄下來。被告律師只問了5個問題,無人舉手。第三步是雙方律師分別單獨詢問候選人。法官先叫候選人的名字,該候選人起立回答一些簡單問題,諸如居住年限、工作狀況等,然後由雙方律師針對每個人的情況提問,實際上是個別審查。當詢問完30號候選人時,法官要求雙方律師商量一下,能否共同選出13人,其中一人是替補,經過幾番討論,花了約半小時,陪審團名單出來了。6名白人6名黑人,還有1名黑人婦女作替補。陪審員的年齡在25歲到50歲之間;其職業有小學教師、餐館經理、公司職員等,還有一位是播音員。被選中的陪審員們在陪審席就座,其他候選人就可以回家了。陪審團的組建用了3個小時,此時大家都鬆了一口氣。 三、雙方舉證和辯論 午飯時間休庭1小時,下午2點,隨著書記員「全體起立」的口令,法官進入法庭。整個法庭寬敞、明亮,60平米見方,一堵一米高的牆將審判席與旁聽席分隔開來。旁聽席擺放著兩行四排長條木椅,能坐50人左右。電視機、展示板、投影設備齊全。法庭上除了原被告及其律師外,還有一名法警負責維護法庭秩序及保護法官的安全。另有法官的三名助手,包括記錄員、法律助手和法庭助手。法官席居於法庭的一角,能夠觀察整個法庭狀況。緊挨著法官席的是證人席,而原被告席與證人席相對。陪審團席居於法庭的一側,既面對法官又可以近距離的觀察證人。陪審團要在法官就座後,由法庭助手引導進入法庭。在整個庭審中,陪審團成員只能傾聽,不能說話,但可以做記錄。 接下來的庭審程序主要是四項內容:第一,由法官對陪審團介紹陪審注意事項及爭議的主要問題,這些爭議的問題在審前程序中雙方已達成共識;第二,由原被告雙方的律師分別介紹案情;第三,原被告雙方的證人分別出庭作證或出示其他證據,這也是庭審的重頭戲;第四,雙方律師進行辯論並作結案陳詞。 原被告雙方的律師都要在舉證階段大顯身手,他們的所有活動目的都非常明確,就是說服或引導陪審團傾向自己一方。無論律師還是證人,他們的活動都是面向陪審團,有時甚至是背對法官。原告的證人,由原告律師先提問,被告律師後問,被告證人則相反。證人要先宣誓。在作證過程中,只要對方律師不反對,法官基本不作任何干涉。一名證人有時要被詢問一個多小時。 本案的原告顯然經過充分的準備,申請十名證人出庭,其中包括原告本人、原告妻子及兒子。還有幾名證人是醫學專家,在作證時,他們在一塊黑板上給陪審團講解眼球的構造、手術部位及一些醫學知識,陪審員們聽得很認真。原告本人及妻子的母語是俄語,法庭特為他們請了一名翻譯。雙方的律師都準備了放大的彩色或黑白圖片,把一些重要的資料清楚地展示給陪審團。被告的證據除一些書證外,還向陪審團提供了一個錄像資料,是被告律師就本案的醫學問題對一名醫學專家的訪談。而被告方的出庭證人只有一個,就是被告本人。 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有幾次把雙方律師叫到一起,交換意見。這時,法官會打開干擾器,以免陪審團聽到他們的談話。舉證完畢,最後的階段是律師辯論和陳述,事實上,在詢問證人的過程中,雙方早已有言詞交鋒,所以這一階段律師的主要任務不是抓對方的小辮子,而是要儘力留給陪審團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訴求總結,以博得陪審團的認同。所以雙方律師以陳詞為主,辯論為輔。這一階段的庭審歷時二天。 四、陪審團作出裁決 醫療糾紛在世界各國都是非常棘手的案件,取證難,舉證難。很多律師對醫療糾紛往往採用風險代理方式,即原告獲得賠償後才支付代理費,可見醫療糾紛的官司總是讓當事者望而卻步。 在陪審團作出裁決前,法官先向雙方律師就陪審團指示徵詢意見,然後法官結合本案的案情以及適用的法律,用了半小時的時間對陪審團作指導,隨後,陪審團退出法庭秘密評議。其中的候補陪審員,雖自始自終參加陪審,但不能參加評議。一般而言,陪審團的裁決應全體通過,但法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在陪審團評議時,法庭暫時休庭,法官和雙方當事人一樣,都在等待結果。此時,不僅是原被告雙方,連我們這些旁聽的人心裡都是忐忑不安。一個小時後,法警突然招呼雙方恢復庭審,我們一陣高興,但結果並未出來,而是陪審團傳出紙條向被告詢問一個問題,被告回答後,大家繼續等待。三個小時過去了,已經是下午5點半,可以想像陪審團內也一定是交鋒激烈。法官也不知道進展,他告訴雙方如果6點不能出結果,那麼就明天再來等結果。下午5點40分,結果終於出來了。恢復開庭後,陪審員們依次進入陪審席,法官先看了一下陪審團的裁決,然後交由一位陪審員宣讀,裁決只有一句話:「被呈交的判決贊成被告。所有的費用由原告承擔」。大家靜靜地坐著,好像還沒有反應過來。只有被告人,那位外科醫生摘下眼鏡,擦拭著淚水,他贏了。 法官再次向陪審團表示感謝,請他們先退出法庭。12位陪審員,這些臨時聚集在一起,與原被告一樣的普通人,靜靜地退出法庭,又重新融入了人流之中。「當……」,一聲清脆的法錘聲響,宣告著審判的結束。 五、旁聽後的幾點感受 1、「陪審團審判」就是一種審判的方式 觀摩了陪審團審判的全過程,我靜靜地坐下來回味和思考,剝開以前頭腦中的想像和崇拜,突然意識到「陪審團審判」就是一種審判的方式,它與法官單獨審判或有陪審員參審的合議庭審判一樣,都只是一種審判方式。美國法律的獨特之處在於它賦予了當事人選擇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如果僅僅就結果而言,陪審團審判也可能導致不公的判決。所以美國法律並不禁止上級法院的法官推翻陪審團的裁決。即使在美國,仍有相當數量的人對陪審團審判提出質疑或反對。1994年,Stephen J. Adler出版了《在美國法庭中陪審團審判的錯誤》一書,它通過一些真實的案例描述了陪審團的一些錯誤裁決。人們雖然存有一個良好的願望,希望集中12個人的智慧來作出一個更好的裁決,希望這個裁決更能得到原被告雙方及社會公眾的認同,希望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由此得到最大的保護,但願望未必總能變成現實。本案的原告雖選擇了陪審團,但他也親口告訴我們,如果輸了官司,要繼續上訴。每一種審判方式各有其優劣,而美國的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成就了陪審團審判,美國社會的公民意識認同陪審團審判,這是最重要的。 2、陪審團審判造就職業的律師 早就聽說日本工程師多,美國律師多。看來這都是有原因的。觀摩了陪審團審判,總是有一種印象,法庭就是一個真實的舞台,陪審團就是觀眾,律師是主演。這樣說,只是為了更形象,沒有任何貶義。證據和語言就是律師最好的道具。我個人認為,人的思維是可以被引導的,否則就不會有文革幾億人的那種狂熱。一個好的律師能夠把他擁有的證據有機的組合在一起,對陪審團的思維產生影響,而這些,缺乏專業知識的當事人一般是做不到的。雖然原被告都是民事案件的親歷者,但他們在法庭上只是配角。美國有很多書都是關於法庭辯論技巧的,之所以講技巧,就意味著大家承認律師對陪審團會有主觀影響。也許正因為有陪審團的存在,才造就了美國大量的律師。我倒是覺得,美國的律師拿高薪也不白拿,這種駕馭法庭的能力需要多方面的知識積累和專門的培養。一場庭審下來,我對美國律師的敬業精神和充分的法庭準備由衷地佩服。不能想像,一個沒有職業律師出場的陪審團審判將會是多麼的蒼白。 3、法官享有法庭的至上權威 民主和秩序是相輔相成的。法庭秩序的決定者就是法官,這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力。美國聯邦陪審員手冊上專門講到了法庭禮儀的問題。無論是第一次開庭還是休庭後恢復開庭,法庭內的所有人都要全體起立,注視法官進入法庭或退出法庭,以示對法官的尊重。當然陪審團不走這個程序,法官總是在開庭後再請陪審團進入或先請陪審團退出再宣布休庭。律師對法官也非常尊重,總是站起來回答法官的問題。對庭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法官有裁定權。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法庭上至少有一名法警,他們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保護法官的安全。因為法官的身後懸掛的是美國國旗和州旗,法官是法律的代表,法律是至上的。 4、法庭的嚴肅性與務實性 三天的開庭不是一個短的時間,所以美國的法庭還是很務實的,允許大家喝水,原被告面前的桌子上都擺著熱水瓶和紙杯。陪審員們的穿著和平時一樣,並沒有特別的要求。原被告當事人若去方便一下,法警是允許的。與中國不同的是,在美國旁聽允許做記錄。在庭審中,法官並不總是正襟危坐,一臉嚴肅,也會在適當的時候活躍一下氣氛。但是該嚴肅的地方他們也不含糊,法庭準時開庭,所有人的手機必須關掉,陪審員之間不允許說話,在休庭前,法官也總是提醒他們相互不要談論案情,以免互相影響。一般二小時休庭15分鐘。這三天之中,陪審員們非常認真,我注意到沒有人遲到,沒有人打瞌睡,大家要麼傾聽,要麼記錄,表情都很莊重。雖然那些未被選入陪審團的候選人看上去也很高興,沒有什麼失落感,可一旦擔任了陪審員,他們還是相當負責任的。喬州陪審員每天的報酬是25美元,飯費、停車費等都自己承擔。陪審期間原單位的工資是否照發,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由單位自己決定。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經過長期的演變,複雜而精巧。為了實現民主與公平的司法精神,不惜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等物質代價,這一價值觀已成為社會的主流價值觀。觀察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總是感覺與美國的總統選舉制度雖形式各異但本質相同,他們不惜代價,首先保護的是程序公正,也許這就是美國特色的社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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