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重婚罪的擴張:同性戀「重婚」可罰

在《德國刑法典>2015年修正內容概覽》一文中已經提及過:

2015年11月26日生效的《生活伴侶權利澄清法》(BGBl. I S. 2010),旨在明確生活伴侶的權利,使其與婚姻中的配偶享受同等的對待。該法對《刑法典》第172條「重婚罪」進行了修正,其犯罪構成被擴張,擁有兩個生活伴侶也構成犯罪。

(回復「德國法律」,可查看《德國刑法典2015年修正內容概覽》、《德國刑事訴訟法2015年修正內容概覽》與《德國重要的附屬刑法一覽》)

今天來詳解一下這一修正的背景與內容。

生活伴侶(Lebenspartner),並非通常所言的男女朋友,而是特指同性戀人之間的「准配偶」。在德國,同性戀的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Ehe),但可以依據2001年出台的《生活伴侶法》在有關政府部門建立所謂的「生活伴侶關係」,這一關係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產生廣泛的影響,比如姓名權、注意義務、撫養權、繼承權等等。總的來說,異性雙方只能建立婚姻關係,同性雙方只能建立這種「准婚姻」的生活伴侶關係。

之後,2005年,《民法典》第1306條被修正,由原來單純的禁止重婚擴張為「如果欲結婚的一方與第三人有婚姻或者有生活伴侶關係,那麼婚姻無法被締結。」

根據相關統計,2013年在德國總共有約78000對同居的同性戀伴侶,比十年前多了三分之一,其中男同性戀伴侶佔了54%。依據法律正式註冊的約35000對同性戀伴侶,是2006年時的數量的三倍,其中男同性戀伴侶佔據了57%。

2010年,時任德國副總理兼外長的Guido Westerwelle與男友註冊為生活伴侶關係。

《刑法典》的修正則姍姍來遲。在2015年修法之前,第172條「重婚罪」僅懲罰雙重婚姻關係的情形,即只涉及異性戀。倘若某雙性戀者一邊與異性建立婚姻關係,另一邊又與同性建立生活伴侶關係,或者某同性戀者同時建立了兩個生活伴侶關係,則均不可罰。在修法之後,這些漏洞得到了填補;同性之間的生活伴侶關係與異性之間的婚姻關係被視為等同,第172條的犯罪構成被擴張,罪名改為了「重婚;雙重生活伴侶關係」。

第172條第1款:

「已結婚之人或者已經處在生活伴侶關係之中的人,

1.與第三人結婚,或者

2.根據《生活伴侶法》第1條第1款,向主管者聲明欲與第三人建立生活伴侶關係的,

處以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罰金刑。」

第172條第2款則規定,若第三人已婚或已經處在生活伴侶關係之中,行為人仍與其結婚或建立生活伴侶關係的,按上款規定處罰。

自此,無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甚至雙性戀,只要同時建立了兩個法律關係,就構成該罪。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德國的同性戀者擁有越來越多的權利,那麼相對應的,也要承擔越來越多的義務,很公平合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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