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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啥貪官多

我國為啥貪官多

「窩案」叢生,貪官橫行,這已是不爭的事實。中國社會科學院首部《反腐倡廉藍皮書》中強調「腐敗者非法所得從短期向長期演變,既貪圖消費享樂,又追逐資本佔有,出現了金融腐敗、資源腐敗、期約腐敗現象;腐敗範圍從經濟政治司法領域浸染到社會文化教育領域,並出現了跨國境「外向型」腐敗,對人民群眾利益與社會和諧穩定造成嚴重損害」,「執法機關帶頭腐敗成為整體腐敗的龍頭」。

貪官為啥越反越多呢?我想有以下原因:

一、 權力失控,缺少監督

我國對官員特別是高官沒有制度約束,僅靠他們自律。上級監察部門可能不知細情,所以只能「民不舉官不究」;同級監察部門能管得了「一把手」嗎?!官員能揭發或敢揭發上級、同級的「貪腐問題」嗎?!一些地區落馬的「一把手」比例占被查處縣處級幹部三分之一左右,表明對權力大的黨政『一把手』監督難問題仍突出!

劉青山、張子善案,是他們的「副手」 李克才揭出來的,今天的貪腐案有哪一件是官員揭的?!恐怕大多是「情人告出來、小偷偷出來、「破爛王」收出來、算命的算出來、日記泄出來、爭財產爭出來、旁案牽出來、抽煙抽出來、網民搜出來」的吧!

對貪占上億者,老百姓是只聽「轆轤把響,不知井在哪」,難道上級也無覺察,同僚也不知情?!鬼才信!!現實恐怕是「法不責眾」貪者沒事,清者到難立足了!

二、 懲治太輕,沒有威懾力

當年劉青山、張子善地位高功勞大,只因貪占,毛主席排眾議毫不猶豫地殺了他們,使我國清廉了幾十年。當年在毛主席直接領導下處理此案的中央人民政府節約檢查委員會主任薄一波說:「鬥爭經驗中最可貴的一條,就是以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對清除黨的肌體上發生的腐敗現象,表現了高度的自覺性和巨大的決心與魄力,真正做到了從高級幹部抓起,敢於碰硬,從嚴治黨。

但是,當前我國的情況如何呢?先看以下資料:

中國十大『億元貪官』排行榜

排名

犯罪或涉嫌犯罪事實

約合人民幣

判決或處理結果

1

余振東

中國銀行東開平支行原行長

夥同許超凡、徐國俊貪污、挪用公款4.82億美元

40億元

有期徒刑12年

2

黃清州

廣東省國際投資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總經理

貪污、挪用公款13億港元

14億元

潛逃泰國,於2003年10月押解回國

3

陳滿雄陳秋園夫婦

原分別是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的經理和法定代表人

挪用公款4.2億元

4.2億元

陳滿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秋園有期徒刑14年

4

石雪

原海南華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負責人,大連證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貪污公款2.6億元,挪用公款近1.2億元

3.8億元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

王寶森

北京市原副市長

貪污公款25萬多元、2萬美元;挪用公款1億多元人民幣、2500多萬美元

3億多元

畏罪自殺,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6

王成明

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與嚴金寶、陸天明共同貪污3億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21.23萬元

3億元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7

許邁永

杭州市原副市長

公訴機關指控涉嫌受賄1.6億元,涉嫌貪污5300餘萬元

2.13億元

擇期宣判(2011年7月19執行死刑)

8

陳同海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收受他人錢款共摺合人民幣1.9573億餘元

1.9573億元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9

金鑒培

湖北省外貿廳原辦公室主任

貪污、挪用公款18836.75萬港幣,計人民幣1.9億元

1.9億多元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0

王守業

解放軍原海軍副司令員

索賄、受賄1.6億元

1.6億元

無期徒刑

貪占數額如此之大,殺了幾人?!

試想,如果貪占超千萬殺無赦,真查真辦,絕不含糊。我想,用不了多長時間,貪官也就絕跡了;相反,貪佔千八百萬,小事一樁;數億元尚能活命。有權不貪才怪!

「上樑」能像毛主席那樣正,辦事能像毛主席那樣辦,世風也就會就像建國初期那樣清廉了。

三、 攜款外逃容易

2009年2月,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的一項統計報告顯示,過去10年逃往北美和歐洲等地的中國腐敗官員達1萬多人,攜帶出逃款項達6500億元人民幣以上;而2010年1月8日,中央紀委副書記李玉賦在中央紀委監察部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通報消息:近30年4000官員外逃,人均捲走1億。

面對日益嚴峻的貪官外逃現象,自己連損失了多少都算不清,實在令人費解。更使人不解的是,這麼多貪官是怎麼逃出去的?!有關部門幹啥去了?!「貪足了逍遙去也」,不貪白不貪。

四、 制度缺失輿論監督難

到現在我國也沒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如果我國能夠制定並嚴格落實合理完善的財產

申報制度,規定公職人員必須在確定的時間、依規定的方式(如通過報刊等)申報公示財產收支情況,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核實監督,否則將會受到嚴厲懲罰,相信在真正實施這一制度之後,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此類腐敗現象的發生。

以上看出,這樣的條件,貪官哪能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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