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羅先經濟貿易區《外國人出入境和逗留規定》

-[主體89(2000)年2月19日以內閣決定第8號通過]   第一條 為了確立外國人的羅先經濟貿易區出入境和逗留有關的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國人出入羅先經濟貿易區(以下簡稱本區)和在本區逗留,適用本規定。  在國外居住的朝僑也可以依照本規定出入本區和在本區逗留。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外國人出入境和逗留有關的共和國法規執行。  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簽訂的協定中規定的外國人出入本區和在本區逗留有關的內容與本規定不同的,依照該協定執行。   第三條 外國人出入本區和在本區逗留有關的工作,由本區出入境工作機關(以下稱出入境工作機關)在中央出入境工作機關指導下進行。   第四條 外國人出入本區和在本區逗留的,應當持有足以確認其出入境和逗留的證明文件。  該證明文件包括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機構或者國際組織簽發的護照或者可以代替護照的證明文件、共和國的有關機構簽發的請帖、出入證書、汽車通行證、旅遊證書、簽證、居住登記證書、旅行證等。   第五條 出入本區的,必須從國家規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出入境口岸包括國境火車站、國境通路、貿易港口、機暢本區出入境口岸等。  本區只許在白天出入,星期日和節日禁止出入本區(搭乘班船、班機、列車的和有緊急情況的除外)。   第六條 國際恐怖分子、吸毒者、毒品上私者、傳染病人、精神病人和其他不受歡迎的人物,不準出入本區和在本區逗留。   第七條 外國人不通過本區以外的共和國領域而直接出入本區的,若持有在本區內的共和國機關、企業、團體或者外國人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以下統稱邀請機關)簽發的請帖,可以無簽證出入本區。此時,邀請機關應當事先製作出入本區人員名單並經本區涉外工作機關(以下簡稱涉外工作機關)批准後,報送出入境工作機關。   第八條 外國人通過本區以外的共和國領域出入本區的,應當領取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駐外國外交或者領事代表機構簽發的簽證。   第九條 外國旅客持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旅遊證書或者旅遊批准證書的,可以無簽證出入本區。  旅遊證書或者旅遊批准證書,由共和國的有關機構或者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駐外國外交或者領事代表機構和有關旅遊代表處簽發。   第十條 需要多次出入本區的外國人可以向出入境工作機關提出申請,並領取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境證書(使用汽車的,領取汽車通行證)。  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境證書和汽車通行證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十天。   第十一條 在本區以外的共和國領域逗留或者常駐的外國人出入本區的,應當向共和國的有關機構提出本區出入境申請書,並領取出入境證書(使用汽車的,領取汽車通行證)。   第十二條 外國人不通過本區以外的共和國領域直接從本區出國的,可以無簽證出境。   第十三條 無簽證進入本區的外國人通過本區以外的共和國領域出國的,應當距離境五天前製作有關申請書,報涉外工作機關批准後,向出入境工作機關提交該申請書並領取簽證。   第十四條 進入本區的外國人前往本區以外的共和國領域旅行或者旅遊的,應當在五天前製作有關申請書,報涉外工作機關批准後,向出入境工作機關提交該申請書並領取旅行證或者旅遊證書。   第十五條 使用汽車通過本區以外的共和國領域運輸轉口貿易貨物的外國人,應當在五天前向出入境工作機關提交有關申請書並領取出入境證書和汽車通行證。  出入境證書和汽車通行證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十天。持有出入境證書和汽車通行證的外國人,必須從規定的道路通行。   第十六條 延長出入境證書、旅遊證書、簽證、汽車通行證、旅行證的有效期的,應當距期滿五天前將有關申請書報出入境工作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出入境證書、汽車通行證、旅行證應當在期滿後五天內繳回共和國的有關機構。   第十八條 外國人可以在本區短期或者長期逗留。  短期逗留不超過九十天;長期逗留超過九十天。   第十九條 在本區逗留的外國人應當在入境第二天內向出入境工作機關提出申請並辦理逗留登記,出境時應當辦理註銷登記。  逗留登記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民族、居住地、單位和職位、邀請機關、下榻地點、逗留期限、逗留目的等內容,並附帶護照或者可以代替護照的證明文件、有關共和國機關就出入境和逗留簽發的確認文件等。   第二十條 逗留登記和註銷登記手續,應當由本人辦理。  因不可避免的事由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由有關邀請機關或者其他人代為辦理。   第二十一條 進入本區後第二天回歸的外國人、抵達本區內貿易港口的外國船隻船員、外國高級代表團成員、外國駐共和國外交代表和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成員,免辦逗留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在本區逗留的外國人應當在本區管理機關規定的旅館或者住宿設施辦理住宿登記後住宿。   第二十三條 延長短期逗留期限的,應當距期滿兩天前向涉外工作機關提交延期申請書後,報出入境工作機關批准。  短期逗留期限延長範圍自外國人入境之日起三個月止。   第二十四條 長期逗留的外國人應當領取逗留證或者居住登記證書。  居住登記證書可以給為在本區內設立的外國人投資企業的管理經營需要長期逗留的外國人簽發。   第二十五條 領取逗留證或者居住登記證書的,應當將申請書報涉外工作機關批准後,遞交出入境工作機關。  逗留證或者居住登記證書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民族、居住地、單位和職位、護照種類及其編號、逗留或者居住期限、逗留地或者居住地、逗留或者居住理由等內容,並連同申請人的照片(四張)附帶護照複印資料、共和國的有關機構簽發的確認文件等。   第二十六條 逗留證或者居住登記證書可以給十七周歲以上的外國人簽發。  未滿十七周歲的外國人應當在父母或者監護人的逗留證或者居住登記證書上作為同行人登記。   第二十七條 逗留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居住登記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延長逗留證或者居住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的,應當距期滿十天前將延期申請書報涉外工作機關批准後,遞送出入境工作機關。  申請書應當寫明有關內容,並附帶逗留證或者居住登記證書和共和國的有關機構簽發的確認文件等。   第二十八條 兒童出生、本人或者同行人死亡、單位和職位、逗留地或者居住地有變更的,應當自當日起七天內將有關申請書報涉外工作機關批准後,遞送出入境工作機關,並辦理必要的手續。  申請書應當寫明相應的內容,並附帶共和國的有關機構簽發的確認文件等。   第二十九條 丟失或者損壞逗留證或者居住登記證書的,應當重新領醛  重新領取逗留證或者居住登記證書的.應當自丟失或者損壞之日起五天內將有關理由書連同照片(兩張)遞送出入境工作機關。   第三十條 在本區長期逗留的外國人完全出國的,應當向出入境工作機關出示有關繳稅的確認文件,繳回逗留證或者居住登記證書,並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三十一條 在本區長期逗留的外國人不通過本區以外的共和國領域直接前往國外旅行後重新回歸本區的,可以持有效的逗留證或者居住登記證書入境。   第三十二條 出入本區和在本區逗留有關的出入境證書、旅遊證書、簽證、旅行證、汽車通行證、逗留證、居住登記證書的簽發和其有效期的延長、出生和死亡登記、單位和職位、逗留地或者居住地的變更登記,應當繳納本區財務機關規定的手續費。   第三十三條 重新領取出入境證書、旅遊證書、簽證、旅行證、汽車通行證、逗留證、居住登記證書的,應當繳納相當於規定的手續費十倍的款額。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給予吊銷共和國的有關機構簽發的證明文件罰款、驅逐、禁止入境等行政制裁;後果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推薦閱讀:

不要製造麻煩!去美國出入境時都需要注意些什麼?
中國公民免簽入境國增至12個- 手機新浪網
一天四名孕婦被遣返!3.0版「旅行禁令」實施一周,入境風聲鶴唳
持假護照入境美國嫁給美國公民,可以豁免嗎?

TAG:經濟 | 外國人 | 貿易 | 朝鮮 | 出入境 | 人民 | 主義 | 入境 | 貿易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