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說」彭宇案「
再說「彭宇案」
十多年前的2016年,發生在南京的一起普通的民事損害賠償案,引發了整個社會公眾關於「扶不扶」的持續討論。社會媒體和公眾對「彭宇案」的一審判決一致的強烈質疑,並把這個判決稱之為社會「道德滑坡「標誌性的判決。十年來關於「彭宇案」的討論甚至爭論一直沒有停息下來,「彭宇案」的一審判決一直為社會媒體和公眾所詬病。一時間「扶不扶」成了社會問題,而南京法院的那一紙《判決書》也成了漠視需要幫助的人的借口和擋箭牌。
十年後,一個倒在馬路上無人問津的女人,被另一輛車碾壓而死的事件,使人們又一次想起了十年前的「彭宇案「。儘管」彭宇案「的主角鵬宇先生已經公開地承認當初自己的確是撞了老人。
平心而論,十年前的「彭宇案」實在是個很小的民事糾紛,發生的事件也很簡單:彭宇在公交車站扶起了一個摔倒的老太太,並打電話通知了受傷者的家屬,還陪同去了醫院,最後還支付了200元的醫藥費。看這個情形,彭宇儼然就是一個「助人為樂」的好青年,一個值得大家學習的好榜樣。
但是,這似乎不是事實的全部。
摔倒的老太太指認是彭宇撞到了她,導致了身體傷害(被鑒定為八級傷殘)。老太太將彭宇告上了法庭,要求彭宇對造成的傷害給予賠償。彭宇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是否撞了原告基本上保持否認的態度,在一審判決中,法官沒有採信彭宇的辯解,依據彭宇自己的陳述和派出所的筆錄和當事民警的旁證,採納了彭宇撞人的證據,但是一審也明確指出彭宇撞人是一種「無過錯行為」,按照相關的法律條款,判決彭宇承擔40%的傷害損失。
一審的結果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原告不服的理由是不認同被告無過錯,被告不服的理由就顯得比較專業了---證據不合法。因為彭宇在派出所第一時間的筆錄居然就丟了,法庭採納的是電子版和原筆錄照片,並配合當事民警的旁證。這種情況下,原告的證據就有了明顯的瑕疵,也為後來二審採用調解方式埋下了伏筆。
果然,二審調解後,彭宇的賠償變成了一萬元,並且當事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這種不透明的在法院調節下的「私了」讓公眾的疑惑加劇、不滿情緒更加強烈。
一場很小的官司,就這樣逐步的演變成為「扶不扶」的爭論。始作俑者究竟是誰?是什麼觸動了公眾的敏感部位?
在一審的審判書當中其實可以看到,一審法官作出審判的依據還是基本客觀的,對損害的性質判斷也是準確的,那就是:認定彭宇撞了原告,但是彭宇無過錯。按照這個基本判斷的話,這場官司最多是在「撞沒撞人」這個事實面前原被告雙方如何舉證的問題了。可是在判決書當中法官的所謂「常理推理」,不但是畫蛇添足,更是把這個簡單的民事案件上升到「道德拷問」的高度,並且這個拷問是基於「人性本惡」的基礎上的,這就觸動了民眾最為敏感的「道德神經」。
我們先看看這個判決書的原文(節選):
「……本院認定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理由如下: 1、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在人員較多的公交車站,是公共場所,事發時間在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縱觀整個分析過程,這就是個「腦殘」的推理。
首先,彭宇是第一個下車的人,但和是不是撞到了原告並沒有必然的聯繫,既不是事件發生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只是前提條件而已;難道在彭宇下車前,站台上沒有其他的人了嗎?彭宇第一個下車這個條件並不比其他在場的人更加特殊。
第二,慌張趕路的人,被什麼東西絆倒了,這個可能性也不比彭宇第一個下車這個因素小多少,可能更大。
第三,現場人多是逃逸的有利條件,並非不利條件,試想在一個人群擁擠來來往往的公交車站,匆忙的人們相撞之後,抬眼望去全是人頭。真的有利於被撞的人指認肇事者嗎?
而判決書接下來的「常理推論」就是根本性的錯誤了:
「見義勇為」和」助人為樂」不是一回事,按照事件展現出來的情景來看,彭宇更像是助人為樂而不是見義勇為。好心相扶更能體現的是「助人為樂」的本質,法官的推理顯然是按照「人性本惡」這個邏輯來的。這才是觸動公眾敏感神經的根源。
事實上,從法庭已經掌握的相關證據來看,判定彭宇撞人的事實依據已經算是比較充分的了,但是法官這「誅心」的一問,的確是捅了一個大簍子。
從被告彭宇一方來看,無論是撞到老人還是沒撞到老人,他的後續行為都是值得肯定的,是符合人性的善良的。彭宇可以一走了之,但是他沒有,僅僅就這一點來講,彭宇是守住了道德底線的。同時被撞的一方作為原告主張自己的權利也是天經地義,原告也拿出了彭宇撞人的基本證據。這個證據有瑕疵不是原告造成的,法院最終採信了這些證據,說明法院認為證據的瑕疵並沒有妨礙證據的有效。
法律作為最基礎的行為準則,它呈現出的精神應該是公平、公正、公開。公平是指法律條款的公平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公正和公開應該是指司法和訴訟程序的公正、公開,也就是「程序正義」。「程序正義」一直是法律精神的核心,但在「彭宇案」當中,「程序正義」似乎是受到了挑戰,在審理過程中,對於存在瑕疵的「筆錄」,法庭沒有給予過得硬的司法解釋,而是主觀認定了。這種認定也許和事實是相符的,但是說服力顯然不足,這也是一審之後彭宇不服的最重要的原因。
從另外一個層面講,俗話說「幹什麼吆喝什麼」,一個判案的法官當起了人性善惡的評判家,就相當於「廚子不研究炒菜,改研究兵法」一樣的滑稽,只不過這次的滑稽,代價實在有一點大。
事情到了這一步,彭宇究竟「撞沒撞人」已經不是社會媒體和公眾關心的焦點了,大家都把目光聚焦到一審《判決書》的漏洞和荒唐上,鋪天蓋地潮水般的指責紛涌而至。整個公眾輿論把社會「道德滑坡」的責任一股腦兒的推給了這顯然是不理智不專業的《判決書》。
那麼,在這個事件上,媒體究竟又做了些什麼呢?
彭宇本人應該是做網路媒體的業內人士,無論怎樣,在自己對判決產生異議的時候,一個懂法守法的人應該是至少相信法律。俗話說「遲來的正義依然還是正義」。但彭宇為了擺脫或者減輕自己的損失(這裡不說責任,因為對於無過錯者,只能是受到了損失)便貿然地利用了網路媒體的力量,試圖通過媒體把自己打扮成「見義勇為」好青年,但是彭宇可能沒有想到,他動用的這個力量是他自己都無法控制的。
在這個多媒體和自媒體時代,有那麼一些媒體或媒體人為了通過「博得眼球」來獲取更大利益,挖空心思絞盡腦汁的尋找著「人咬狗」的蛛絲馬跡,一旦嗅到了一點點血腥,便會像綠頭蒼蠅一樣蜂擁而至並且揮之不去。不幸的是彭宇和《判決書》給了這個機會,《判決書》的自作聰明的「常理推論」讓更聰明的媒體解讀為「千古一問」:「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接下來媒體當中的一個聲音就更加可怕了:「既然如此,那不是我撞的,我就不扶了!」
一個個案的一審判決就這樣在里里外外的因素的推動下,最終被綁在了「道德」的審判台上。「一副好牌,讓人扣底了!」法律工作者實實在在需要深思啊!
媒體呢?是不是更應該反思呢?
如果說,「彭宇案」一審《判決書》做了一個十分愚蠢並且不恰當的「人性本惡」的基礎推理的話,那麼部分媒體以及一些貌似「道德君子」的大咖們則是做了一個更為無恥的「人性向惡」的推波助瀾。
「人性本善「還是」人性本惡「,是一個一直在爭論不休的關於人的本質的問題。但是,無論是「人性本善」還是「人性本惡」,人類的自我修養都應該是朝著「人性向善」這個方向不斷努力和完善的,也只有這樣,人類才有希望。作為自認為站在道德高地對芸芸眾生指指點點的「道德君子」們卻用「人性向惡」的毒藥來毒害善良無辜的「芸芸眾生」,這也太陰險了吧?用「彭宇案」一審判決書的缺陷和錯誤作為擋箭牌,肆意放縱社會當中的因為價值觀扭曲所帶來的自私和冷漠現象,甚至推波助瀾,這難道是有責任的媒體和有社會責任感的大咖們該做的嗎?
中華民族最為值得驕傲的、傳承了數千年的社會道德傳統,其核心就是「向善而為」。無論是具體的「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的行為標準,還是概括的「仁、義、禮、智、信「的社會準則,無一不是歷朝歷代不厭其煩的世代相傳。即便是要無情的批判」人性本惡「的推論,也要用」即使不是我撞的,我也要扶「這個」人性向善「的導向來澄清錯誤的推論。
在社會不斷進步、人們的自我意識和個性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的今天,「扶不扶「絕對不應該是問題,」怎麼扶「才是應該充分討論並達成社會共識的」人性向善「。
「怎麼扶「其實是一個技術問題。莽撞的善良也不是當今社會所提倡的。首先我們必須有一個」必須扶「的善良的心。
我們至少可以撥打「120「、」110「,也可以找到附近的警察,我們還可以在保護好受傷的人和現場的同時,詢問傷者親屬並聯繫。等等。
只要有善心,善行可以有很多。
實際上,在「彭宇案「之前還是之後,因為好心相扶而傾家蕩產的案例幾乎是沒有的。也許有暫時的委屈,但都會」真相大白「。如果說司法部門吸取教訓的話,應該做的是如何在立法和執法中加大對」訛詐「的懲治力度。不要再做堵塞」善之行「的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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