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 | 各類債券發行條件簡析,看看籃子里有沒有壞雞蛋
自2017年11月17日,資管新政徵求意見稿頒布以來,非標發展遭到各方圍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非常精準地定義了「期限錯配」,從而大幅度壓縮非標資產類資金池(銀行理財為主)操作。
銀監發[2017]55號《關於規範銀信類業務的通知》:壓制銀行從事非標投資的信託通道類業務。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從流動性匹配率指標出發降低銀行非標投資的積極性。
銀監發[2018]2號《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直接切斷商業銀行資金直接或間接委託其他銀行發放委貸的路徑。
2018年1月11日證監會窗口指導:斷絕了銀行自營資金直接或間接藉助證監會旗下的各類資管渠道從事非標投資。
非標投資遭遇多方圍堵,未來發展困難重重,那麼,未來非標發展何去何從?其中一條發展路徑就是非標轉標,作為標準化資產的一種類型,債券市場在即將落地的資管新規落地後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我國債券市場主要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其中,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又包含不同的債券品種,而每一債券品種監管、審批機構和發行條件並不相同。鑒於此,本文接下來逐一解析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品種的發行條件,以便各相關主體通過發行債券進行非標轉標的順利進行。
第一部分 銀行間市場各類債券發行條件總結
一、地方政府債券
(一)一般責任債券
1法規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2)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
(4)關於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68號)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5]47號)
(6)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4號)
2監管機構財政部
3審批機構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
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據資金需求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但單一期限債券的發行規模不得超過一般債券當年發行規模的30%。
6發行方式實行審批制度: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並且債券發行規模,按計劃來確定,另外在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上,主管機構也存在較強的行政干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我國債券發行制度之簡介
我國債券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主要有常見的4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註冊制和備案制,不同的債券品種使用不同的發行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其中,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並且企業發行債券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另外在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上,主管機構也存在較強的行政干預。
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預方面有較大方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
在發行規模上,由發行人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申請;
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在發行方式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
也正是由於發行過程中行政干預有所方式,因此,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穩定,核准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較高要求: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
與核准制對內容的實質性審核不同,備案制僅進行形式審查,即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
註冊制和上述三種發行制度不太一樣。註冊制一般是指申請人要取得某種特定資質,或者加入某種特定行業組織需要進行註冊,一般與行業協會一類的機構打交道。
從審核的嚴格程度來區分,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註冊制,從信息披露要求程度來看,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註冊制。
(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1)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5]32號)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
(3)關於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85號)
(4)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
(5)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62號)
(6)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7)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97號)
(8)關於印發《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8]28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地方政府(同一般債券,具體內容見上一部分)
5發行條件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周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截至目前,我國共有四種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關於這四類專項債在資金用途、期限要求、額度限制、項目要求以及禁止事項規定方面,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6發行方式
審批制度:財政部測算分地區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和置換專項債券規模,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內,提出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分配建議,編製預算調整方案,經省級政府同意後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各級財政部門在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新增專項債券規模內,編製預算調整方案,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二、企業債券
(一)企業債券
1法規依據(1)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
(2)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
(3)關於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3]957號)
(4)關於試行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的函(國發[2014]19號)
(5)企業債券審核新增注意事項
(6)關於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功能支持重點項目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
(7)對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件的補充說明(發改電[2015]353號)
(8)關於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範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發改辦財金[2015]3127號)
(9)企業申請企業債券「直通車」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6]628號)
2監管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審批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省級發改委)
4發行主體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5發行條件
1、主體資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5)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資產負債率超過85%的企業發行企業債,不予受理,但主體信用級別達到AAA,可適當放寬要求
(7)對於已發行過企業債的企業而言,前一次發行已募足,未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2、發債規模:
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總結:我國各類債券品種關於發行規模限制
筆者在梳理相關法規的基礎上,總結出不同債券品種在發債規模上的規定,具體如下表所示:
從上表可以看出,企業債、短融/中期票據、大小公募公司債、可轉債、可交換債等債券品種受發行規模累計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紅線要求。
在實際業務中,我們通常會聽到40%的紅線要求,即「累計發行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40%」,那麼,這一要求是屬於單項衡量指標呢,還是整體衡量要求呢?
通過與相關業界專業人士交流,筆者得出這樣的結論:40%的紅線要求是整體負債衡量,分子包括公開發行的企業債、公司債券和中期票據(主體評級AAA級以上的省級平台可不計算中期票據),另外,發行人為其他企業發行債券提供擔保的,按擔保額的三分之一計入平台公司的累計債券餘額。
3、募集資金用途:
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總體來看,募集資金應符合如下規定:
4、擔保要求、承銷團要求、評級要求:
由於篇幅限制,此處略。
5、其他
(1)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方面:重點關注以上科目餘額合計超過凈資產的40%;應收賬款類科目和在建工程合計超過凈資產的60%的,不予受理。
(3)等等。
6審批方式(1)申報
央企的申請材料直接申報;
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所屬企業的申請材料由行業管理部門轉報;
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企業債券申報材料,抄送地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
根據最新發改委規定《企業申請企業債券「直通車」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6]628號),試點的20個市/縣的企業可申請「直通車」機制,即直接向國家發改委送交材料申請發債。
(2)審核
國家發改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127號規定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轉報;
從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直至我委核準時間,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不超過60個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術評估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兩條豁免條款:
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可豁免委內複審環節;
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券可直接向發改委申報發行債券(須同時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由其並行出具轉報文件),大幅度簡化了審核流程。
由於篇幅限制,此處省略了企業債在發行過程中發行審核資料和具體程序等諸多細節,具體內容請關注4月15日-16日法詢邀請債券界大咖分享的債券一級市場發行審核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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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1)關於印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755號)
(2)關於印發《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756號)
(3)關於印發《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818號)
(4)關於印發《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817號)
(5)關於印發《雙創孵化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2894號)
(6)關於印發《配電網建設改造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2909號)
(7)關於印發《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3504號)
(8)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6]2735號)
(9)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7]730號)
(10)關於印發《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規[2017]1341號)
(11)關於印發《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規[2017]1340號)
2監管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審批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省級發改委)
4發行主體各類企業專項債的發行主體具體如下表所示:
5發行條件
總體來看,和一般企業債相比,專項債的發行條件在較大程度上得到放鬆,具體如下表所示:
另外,除發債條件有所放鬆外,專項債在審批程序上進一步簡化,比照「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總結:政府專項債和企業專項債的比較
總的來看,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和發改委專項債券是同名不同姓的兩個品種,所謂同名,兩者都掛著「專項」的頭銜,都堅持以項目收益作為償還資金的來源,從這個角度來說,二者確實有內生關係。所謂「不同姓」,一個姓「政府」,一個姓「企業」,在2015年以前,企業是隨著「政府」姓,是一家人。但是自從預演算法和43號文之後,法定層面上,二者已經分了家,專項債落地也都是在分家之後的產物,那麼在「不同姓」之後,兩家的專項債到底區別都有哪些呢,具體結果如下表所示:
(三)
項目收益債
1法規依據(1)關於創新企業債券融資方式紮實推進棚戶區改造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4]1047號)
(2)關於印發《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2010號)
(3)項目收益債券業務指引
2監管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審批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省級發改委)
4發行主體由項目實施主體或其實際控制人發行的,與特定項目相聯繫的,債券募集資金用於特定項目的投資與建設,債券的本息償還資金完全或主要來源於項目建成後運營收益的企業債券。
項目收益債券通過設立項目公司,運作具體項目,以項目公司的名義發行的債券;輕主體、重項目,對發行主體無財務指標要求,無發行主體自查要求。無通道限制,成熟一家,核准一家。
5發行條件由於篇幅限制,此處略。
6發行程序同一般債券
三、金融債
(一)金融債券
1法規依據(1)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
(2)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7]58號)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操作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6號)
(4)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第8號)
(5)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審批服務指南
(6)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有關事宜的公告
(7)中國銀監會發布的五部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3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4發行主體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5發行條件(1)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方可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應包括發行數量、期限安排、發行方式等內容,如需調整,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2)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資本充足率達標;最近三年連續盈利;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由於篇幅限制,此處略。
6發行方式1、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雙重審批:銀保監會審批 人民銀行審批
具體流程:
(1)銀保監會審批:
外資行:申請人應當向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資料。
城商行和農商行: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只需要事後報告銀監會
國有行和股份行:由銀監會受理。
信託和非銀金融機構: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分局或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並決定,只需要時候抄送銀監會即可。
目前非銀金融機構都很少發行金融債,在新的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首次明確發債許可權,且只需要地方省級銀監局即可做出審批決定。
(2)央行審批:在獲得銀監會審批之後,再遞交當地中心支行,但注意這裡只是一個預審,不屬於行政受理環節,之後再報送人民銀行總行,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債券發行處會內部向金融穩定部、貨幣政策司也會徵求意見。
由上可以看出,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發行流程非常慢,審核要求也很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債發行量遠遠小於同業存單(同業存單發行實行備案制,發行審核過程快,具體內容見下文)。
2、政策性銀行:經人行核准後即可發行。
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採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二)次級債券
1法規依據(1)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4號)
(2)關於修改《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5號)
(3)保險公司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第3號)
(4)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3號
(5)關於進一步支持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意見(銀監發[2018]5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3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4發行主體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5發行條件1、商業銀行(二級資本債):
實行貸款五級分類,貸款五級分類偏差小;
資本充足率達標(註: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要求不一樣,也是兩種發行方式所需滿足條件的唯一差異);
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
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在中國人民銀行[2018]3號,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償債能力良好,且成立滿三年;
經營穩健,資產結構符合行業特徵,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滿足宏觀審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監管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3號和銀監發[2018]5號文對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還加強了債項評級的要求:
發行人應充分、及時披露資本補充債券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揭示資本補充債券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次級性風險、減記損失風險、轉股風險。資本補充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按季度披露信息。
發行人或投資人可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資本補充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同時投資人還應提高內部評級能力,加強對資本補充債券的投資風險作出獨立判斷。
2、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券和資本補充債券:
由於篇幅限制,此處略。
6發行方式1、商業銀行二級資本債: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的雙重審批
應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出具核准證明;或提交發行次級債券的股東大會決議。同時,應分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申請並報送有關文件。
2、保險公司:
次級債:銀保監會審批;
資本補充債券:銀保監會和人民銀行的雙重審批。
應當首先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在取得中國保監會同意後,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向保監會提出申請時提交的材料,並取得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意。
2018年1月18日,銀監發[2018]5號文提出改進資本工具發行審批工作:
一是優化資本工具發行審批流程。總結資本工具發行審批的現有做法,探索並聯審批。
二是完善儲架發行機制。逐步完善儲架發行審批制度,探索在相關部門批准的發行額度內允許商業銀行自主控制發行節奏的工作機制。
四、同業存單
(一)金融債券
1法規依據(1)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20號)
(2)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同業存單境內發行人操作指引》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同業存單境外發行人操作指引》的通知(銀總部發[2015]72號)
(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7]第12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3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4發行主體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
5發行條件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製成員單位;
已制定本機構同業存單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機構不得新發行期限超過1年(不含)的同業存單
6發行方式
備案制:存款類金融機構發行同業存單,應當於每年首隻同業存單發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年度發行計劃。
存款類金融機構可以在當年發行備案額度內,自行確定每期同業存單的發行金額、期限,但單期發行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發行備案額度實行餘額管理,發行人年度內任何時點的同業存單餘額均不得超過當年備案額度。
同業存單發行採取電子化的方式,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同業存單的發行、交易和信息服務。
五、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1法規依據(1)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
(2)修訂《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09]第14號)
(3)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註冊工作規程(2013修訂)(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3]13號)
(4)關於進一步完善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有關工作的通知(2014.12.1)
(5)關於進一步推動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規範發展工作舉措的通知(2015.6.16)
(6)關於公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規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註冊工作規程》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註冊文件表格體系》的公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6]4號)
(7)關於發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定向發行註冊工作規程》及相關配套文件的公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7]24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3審批機構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
4發行主體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
5發行條件1、短融(CP):
期限1年內;
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2、中票(MTN):
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應披露企業主體信用評級,若含可能影響評級結果的特殊條款,還應披露債項評級。
3、超短融(SCP):
據Wind統計,無論是只數還是餘額,超短融(SCP)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使用最多,那麼,發行SCP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發行SCP的主體需提供付費模式不同的雙評級,任一評級機構出具AA級主體評級,發行人即可註冊發行SCP
發行人近三年內需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累計達3次或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累計達50億元
發行人需根據自身經營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測算短期資金缺口,確定募集資金規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滿足「實需原則」,不得「發短用長」
公司治理完善,業務運營合規,信息披露規範,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市場認可度高,發行債券具有較好的二級市場流動
4、中小企業集合票據:
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凈資產的40%。
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募集資金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單支集合票據註冊金額不超過10億元人民幣。
企業發行集合票據應披露集合票據債項評級、各企業主體信用評級以及專業信用增進機構(若有)主體信用評級。
5、資產支持票據(ABN):
基礎資產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組合。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
公開發行資產支持票據,應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票據進行信用評級。
採用分層結構發行資產支持票據的,其最低檔次票據可不進行信用評級。
6、項目收益票據(PRN):
募集資金用於項目建設且以項目產生的經營性現金流為主要償債來源;
項目收益票據發行期限可涵蓋項目建設、運營與收益整個生命周期。
7、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
定向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時,企業和主承銷商應當在報送註冊文件前確定定向投資人範圍。
專項機構投資人和特定機構投資人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
總結:非金融企業債務工具品種對比
ABN和ABS的比較
PRN與ABN、交易所ABS差異比較:
第一,從基礎資產看,一方面,PRN主要以在建或擬建項目作為基礎資產,而ABN和交易所ABS的基礎資產既包括由已運營項目形成的未來收益權,又包括已完工BT項目回收款、應收賬款等既有債權,但不包括在建或擬建項目;另一方面,受產品推出目的影響,PRN的基礎資產限定為與城鎮化建設相關的經營性項目,其他兩類產品對於資產範圍則無硬性要求。第二,從發行期限以及資金使用用途看,PRN募集資金只能用於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且發行期限較長;而ABN和交易所ABS的募集資金使用用途沒有嚴格限制,且受基礎資產特點的影響,兩類產品的發行期限相對較短,均在5年以內。
第三,風險隔離方面,PRN強調項目資產的獨立性,要求發行主體一般為項目公司,以將項目資產的信用風險和項目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相分離。與PRN相比,交易所ABS具備信託計劃特點,計劃委託人需要將其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完全出售給計劃管理人,由計劃管理人作為發行主體對外發行,不過,由於專項計劃無信託法律地位,一旦原始權益人出現破產風險,專項資產有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第三方。相較而言,ABN雖以一定的債權或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但並沒有明確的風險隔離設置,票據發行主體即為企業主體,投資人僅對於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要依賴的還是發企業主體的償債能力。
6發行方式註冊制:實行註冊實行註冊會議制度。
1、公開發行:
交易商協會對企業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實行分層分類註冊發行管理。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中第一類企業和第二類企業註冊發行流程如下表所示:
2、定向發行:
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開發行實行分層/類管理安排不同,定向債務融資在註冊和發行環節均實行統一註冊和自主發行。具體如下表所示:
六、信貸資產證券化
1法規依據(1)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5年第7號)
(2)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3號)
(3)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23號)
(4)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2]127號)
(5)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4]1092號)
(6)關於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7號)
2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3審批機構銀保監會
4發行主體設立SPV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
5發行條件由於篇幅限制,此處略。
6發行方式備案制:發行證券化產品前需進行備案登記
2014年11月底《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4]1092號)修訂,首次發起信貸資產證券化才須向創新部申請上述資質,對於已經發行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金融機構則豁免資格審查,改為備案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證券化產品前需進行備案登記,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備案申請由創新部統一受理、核實、登記;轉送各機構監管部實施備案統計;備案後由創新部統一出口。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可開展資產支付證券的發行工作。已備案產品需在三個月內完成發行,三個月內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在備案過程中,各機構監管部應對發起機構合規性進行考察,不再打開產品「資產包」對基礎資產等具體發行方案進行審查。
備案後由創新部統一出口;完成備案登記後可開展資產支付證券的發行工作。已備案產品需在三個月內完成發行,三個月內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第二部分 交易所市場各類債券發行條件總結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小公募)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
三、可轉換公司債(含可分離可轉債)
四、可交換公司債
五、期貨公司次級債
六、證券公司次級債
七、商業銀行減記債
八、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
九、其他創新品種(包括綠色債、雙創債等等)
由於篇幅限制,此處略,具體內容見公眾號此後更新,或參加法詢4月15日-16日舉辦的債券一級市場業務課程!
課程綱要
第一天:4月14日上午,講師A
標準債權業務介紹及案例分析
一、標準債權業務分類
1、標準債權業務市場情況
2、標準債權業務監管政策
二、債務融資工具
1、業務政策介紹
2、具體產品介紹
3、業務申報流程
4、主要案例分析
三、創新類產品介紹
1、綠色債券介紹
2、CDS業務介紹
3、理財直接融資工具業務介紹
第一天:4月14日下午,講師B
常規債券及REITS政策解讀、操作流程及案例分析
一、公司債
1、公司債的基本發行情況
2、公司債發行全流程
3、重點行業政策解讀
4、典型案例分析
二、企業債
1、企業債的基本發行情況
2、企業債發行全流程
3、重點行業政策解讀
4、企業債的創新
5、典型案例分析
三、Reits&CMBS
1、國內Reits基本情況
2、國內Reits模式
3、Reits相關稅收分析
4、Reits投資要點分析
四、現場交流
第二天:4月15日全天,講師C
創新債券品種政策解讀、融資優勢、申報要求及典型案例介紹
一、可續期債券、永續中票
1. 可續期債券、永續中票發行基本情況
2. 可續期債券融資優勢
3. 可續期債券發行要求
4. 可續期債券典型案例介紹
5. 可續期債券申報流程
二、綠色債券、綠色中票
1. 綠色債券發行基本情況
2. 綠色債券融資優勢
3. 綠色債券發行要求
4. 綠色債券典型案例介紹
5. 綠色債券申報流程
三、項目收益債券、項目收益票據
1. 項目收益債券發行基本情況
2. 項目收益債券融資優勢
3. 項目收益債券發行要求
4. 項目收益債券典型案例介紹
5. 項目收益債券申報流程
四、可交換債券
1. 可交換債券發行基本情況
2. 可交換債券融資優勢
3. 可交換債券發行要求
4. 可交換債券典型案例介紹
5. 可交換債券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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