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50ETF期權明上市 上交所發布風險提示 受益股
時間:2015年02月08日 18:10:25中財網 |
導讀: 上交所發布股票期權交易風險提示(下) 上證50ETF期權明日上市 股票期權快問快答 股票期權助推A股先抑後揚 50ETF期權對A股有多大影響? 期權將帶領多頭上攻 股票期權產品上市在即 有利於吸引長期資金入市 周一A股將正式跨入"期權時代" 券商股最直接受益(附股) 期權時代倒計時:大戶觀望 散戶進場難 A股下周跨入期權時代 基金專戶望先試水 期權:散戶時代的終結者 上交所發布股票期權交易風險提示(下) 股票期權業務(以下簡稱「期權」)作為一項創新業務,具有一定的複雜性,與目前已有的現貨及期貨交易有較大的差別。投資者在參與股票期權交易前,應對期權知識有所了解,熟悉交易規則,充分知曉投資風險。 以下是《股票期權交易風險提示》的第二部分內容,主要介紹期權結算、行權以及技術系統等其他風險。需要提醒投資者注意的是,下列內容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期權業務的所有風險。客戶在參與期權業務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及協議條款,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也應當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期權業務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三、關於期權交易結算,需要注意以下風險事項 (十八)【保證金償付的風險】投資者交納的保證金將用以承擔相應的交收及違約責任,結算參與人、期權經營機構代其承擔相應責任的,將取得相應追償權。 (十九)【二級結算的風險】期權交易二級結算中存在以下風險:投資者未履行資金、合約標的交收義務,將面臨被限制開新倉、未平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無法獲得應收合約標的的風險;投資者履行資金交收義務而結算參與人未向中國結算履行資金交收義務將導致投資者面臨被限制開新倉、未平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無法獲得應收合約標的的風險;結算參與人(或期權經營機構)對投資者交收違約而導致投資者未能取得應收合約標的及應收資金的風險。 (二十)【當日無負債結算的風險】期權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在進行期權賣出開倉交易時,投資者應當保證各類保證金符合相關標準;當保證金餘額不足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存入所需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否則,將面臨被限制開新倉以及未平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等風險,由此可能導致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投資者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強行平倉的費用、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以及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 (二十一)【強行平倉的風險】如果投資者保證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權經營機構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或者備兌證券數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權經營機構規定時間內補足備兌備用證券或者自行平倉的,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對其採取強行平倉措施。如果由此導致結算參與人出現保證金不足或者備兌證券不足的,中國結算將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結算參與人實施強行平倉,由此導致的費用和損失將由投資者承擔。 (二十二)【結算參與人原因導致的強行平倉風險】關注無論其保證金是否足額,如果結算參與人客戶保證金賬戶內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的,中國結算將按照業務規則規定對結算參與人採取強行平倉措施,有可能導致該投資者持有的合約被實施強行平倉。 (二十三)【備兌開倉的風險】在期權交易時,期權合約及備兌證券存在被司法凍結、扣劃等風險。投資者進行備兌開倉時,存在因日終沒有足額備兌證券導致備兌開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的風險;在業務規則規定的情形下,備兌證券還將被提前用於已到期合約義務倉的行權交割。備兌開倉持倉存續期內,因司法執行、合約調整、被提前用於行權交割等原因導致備兌證券不足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投資者將面臨備兌開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的風險。 (二十四)【未上市備兌證券導致的交割不足風險】投資者如使用合約標的除權、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轉增等公司行為形成的無限售流通股作為備兌證券,如行權結算時尚未上市的,將不可用於行權交割,不足部分投資者須及時補足,否則將面臨合約標的行權交割不足的風險。 (二十五)【交收違約的風險】在期權交易時,如果投資者出現行權資金交收違約、行權證券交割不足的,結算參與人(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規定及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標準向投資者收取違約金等。 四、關於期權行權,需注意以下風險事項 (二十六)【合約到期的風險】期權買方在規定時間未申報行權的,合約權利失效。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最後交易日為每個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出現上交所規定的異常情況的,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行權日相應順延,行權事宜將按上交所及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二十七)【行權申報無效的風險】投資者應當熟悉期權行權的規則和程序,在期權交易行權時,期權合約數量、行權資金及合約標的不足將可能導致不足部分對應的行權為無效申報。 (二十八)【特殊情形下現金結算的風險】期權行權原則上進行實物交割,但在出現結算參與人未能完成向中國結算的合約標的行權交割義務、期權合約行權日或交收日合約標的交易出現異常情形以及上交所、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期權行權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現金結算的方式進行,投資者須承認行權現金結算的交收結果。 (二十九)【現金結算對交收雙方的風險】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行權交割時,合約標的應付方將面臨按照上交所或者中國結算公布的價格進行現金結算而不能以實物交割方式進行行權交割的風險;合約標的應收方則存在無法取得合約標的並可能損失一定本金的風險。 (三十)【到期日合約標的停牌的風險】如果到期日遇合約標的全天停牌或者盤中臨時停牌的,則期權合約的交易同時停牌,但行權申報照常進行。無論合約標的是否在收盤前復牌,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權日都不作順延。 (三十一)【到期日期權合約停牌的風險】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權合約交易停牌而無法進行正常的開倉與平倉。 (三十二)【合約標的暫停或終止上市的風險】當合約標的發生暫停或終止上市,上交所有權將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提前至合約標的暫停或終止上市前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權合約於該日到期並行權。 (三十三)【賬戶銷戶限制的風險】衍生品合約賬戶內的期權合約通過該賬戶對應的證券賬戶完成合約標的交割。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內存在未平倉合約或清算交收責任尚未了結前,衍生品合約賬戶的銷戶及對應證券賬戶的撤銷指定交易及銷戶將受到限制。 五、需要注意的其他風險事項 (三十四)【風控措施的風險】當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重大差錯、市場操縱等異常情況影響期權業務正常進行,或者投資者違反期權業務規則並且對市場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上交所及中國結算可以按照相關規則決定採取包括但不限於調整保證金、調整漲跌停價格、調整客戶持倉限額、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強行平倉等風險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三十五)【特殊情形下數據調整的風險】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者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上交所、中國結算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者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期權合約條款、結算價格、漲跌停價格、行權現金結算價格、保證金標準以及與期權交易相關的其他重要數據發生錯誤時,上交所、中國結算可以決定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整,並向市場公告。 (三十六)【操作風險、技術系統風險】投資者應關注期權業務可能面臨各種操作風險、技術系統風險、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並承擔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期權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上交所或者中國結算因電力、通訊失效、技術系統故障或重大差錯等原因而不能及時完成相關業務或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等情形。 (三十七)【通過互聯網交易的風險】投資者利用互聯網進行期權交易時將存在但不限於以下風險並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由於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網路故障、受到網路黑客和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他因素,可能導致網上交易及行情出現延遲、中斷、數據錯誤或不完全;由於投資者未充分了解期權交易及行情軟體的實際功能、信息來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導致對軟體使用不當,造成決策和操作失誤;投資者網路終端設備及軟體系統與期權經營機構提供的網上交易系統不兼容,可能導致無法下達委託或委託失敗;投資者缺乏網上交易經驗,可能因操作不當造成交易失敗或交易失誤;客戶密碼失密或被盜用。 (三十八)【信息提醒的風險】投資者應關註上交所、中國結算以及期權經營機構發布的公告、通知以及其他形式的提醒,了解包括但不限於期權交易相關業務規則、保證金標準、證券保證金範圍及折算率、持倉限額等方面的調整和變化。 (三十九)【政策風險】投資者應關注期權業務中面臨的各種政策風險,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動須作出重大調整或者終止該業務。 免責聲明:本欄目刊載的信息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上海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欄目刊載的信息準確可靠,但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信息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更多內容敬請瀏覽上交所股票期權投教專區(http://edu.sse.com.cn/option)。 相關閱讀 股票期權交易風險提示(上) 股票期權業務(以下簡稱「期權」)作為一項創新業務,具有一定的複雜性,與目前已有的現貨及期貨交易有較大的差別。投資者在參與股票期權交易前,應對期權知識有所了解,熟悉交易規則,充分知曉投資風險。 以下是關於參與期權交易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介紹,將分為(上)、(下)兩期連載,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需要提醒投資者注意的是,下列內容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期權業務的所有風險。客戶在參與期權業務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及協議條款,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也應當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期權業務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一、投資者在參與業務 前,需注意以下一般風 險事項 (一)【參與業務前的適當性判斷】投資者要充分理解期權投資者應當具備的經濟能力、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投資經歷、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能力、身體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期權業務。 (二)【了解期權知識及規則】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期權的基礎知識、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業務規則和各類公告信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業務規則和各類公告信息以及期權經營機構的相關法律文件。 (三)【了解產品特性與風險特點】投資者應充分了解期權業務的風險特點。期權不同於股票交易業務,是具有槓桿性、跨期性、聯動性、高風險性等特徵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權業務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損失的總額可能超過全部保證金。 (四)【買者自負】期權業務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投資者應當滿足中國證監會、上交所及期權經營機構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各項要求以及依據制度規定對投資者的綜合評價結果,不構成投資建議,也不構成對投資者投資獲利的保證。投資者應根據自身判斷做出投資決定,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期權交易結果和履約責任。 (五)【交易許可權分級管理】期權經營機構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的許可權進行分級管理。個人投資者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後,其期權交易許可權將根據分級結果確定。期權經營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自行調低個人投資者的交易許可權級別,投資者只能根據調整後的交易許可權參與期權交易。 (六)【及時更新身份信息等材料】在與期權經營機構的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如提供給期權經營機構的身份證明文件過期、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投資者應及時向期權經營機構提供新的相關材料。否則,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拒絕投資者開倉和出金指令,並有權進一步限制投資者的交易許可權。投資者在開戶時提供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時,也應及時向期權經營機構更新。如因投資者未能及時提供更新信息而導致的後果、風險和損失由投資者承擔。 二、在期權交易過程中, 需要注意以下風險事項 (七)【合約標的選擇的風險】期權合約標的由上交所根據相關規則選擇,並非由合約標的發行人自行決定。上交所及合約標的發行人對期權合約的上市、掛牌、合約條款以及期權市場表現不承擔任何責任。期權的買方在行權交收前不享有作為合約標的持有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八)【到期不行權的風險】在進行期權買入交易時,投資者可選擇將期權合約平倉、持有至到期行權或者任由期權合約到期但不行權;投資者選擇持有期權至到期行權的,應當確保其相應賬戶內有行權所需的足額合約標的或者資金。持有權利倉的投資者在合約到期時選擇不行權的,投資者將損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資金額,包括權利金及交易費用。 (九)【賣出開倉的風險】賣出期權交易的風險一般高於買入期權交易的風險。賣方雖然能獲得權利金,但也因承擔行權履約義務而面臨由於合約標的價格波動,可能承受遠高於該筆權利金的損失。 (十)【價格波動及其他市場風險】在進行期權交易時,投資者應關注合約標的價格波動、期權價格波動及其他市場風險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由於期權標的價格波動導致期權不具行權價值,期權買方將損失付出的所有權利金;期權賣方由於需承擔行權履約義務,因合約標的價格波動導致的損失可能遠大於其收取的權利金。 (十一)【漲跌幅限制的風險】期權的漲跌幅限制的計算方式與現貨漲跌幅計算方式不同,投資者應當關注期權合約的每日漲跌停價格。 (十二)【合約調整的風險】在進行期權交易時,投資者應關注當合約標的發生分紅、派息、送股、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份額拆分或者合併等情況時,會對合約標的進行除權除息處理,上交所將對尚未到期的期權合約的合約單位、行權價格進行調整,合約的交易與結算事宜將按照調整後的合約條款進行。 (十三)【合約停牌的風險】期權合約存續期間,合約標的停牌的,對應期權合約交易也停牌;當期權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等情形時,上交所可能對期權合約進行停牌。 (十四)【限倉、限購、限開倉的風險】在進行期權交易時,投資者應當嚴格遵守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市場公告中有關限倉、限購、限開倉的規定,並在上交所要求時,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報告。投資者的持倉量超過規定限額的,將導致其面臨被限制賣出開倉、買入開倉以及強行平倉的風險。 (十五)【合約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應關注期權合約可能難以或無法平倉的風險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失,當市場交易量不足或者連續出現單邊漲跌停價格時,期權合約持有者可能無法在市場上找到平倉機會。 (十六)【組合策略持倉的風險】組合策略持倉不參加每日日終的持倉自動對沖,組合策略持倉存續期間,如遇1個以上成分合約已達到上交所及中國結算規定的自動解除觸發日期,該組合策略於當日日終自動解除。除上交所規定的組合策略類型之外,投資者不得對組合策略對應的成分合約持倉進行單邊平倉。 (十七)【前端控制的風險】上交所以結算參與人為單位,對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衍生品合約賬戶的賣出開倉、買入開倉等申報進行前端控制。無論投資者的保證金是否足額,如果結算參與人日間保證金餘額小於賣出開倉申報對應的開倉保證金額度或者買入開倉申報對應的權利金額度的,相應賣出開倉或者買入開倉申報無效。 免責聲明:本欄目刊載的信息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上海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欄目刊載的信息準確可靠,但對這些信息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信息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更多內容敬請瀏覽上交所股票期權投教專區(http://edu.sse.com.cn/option)。(.證.券.時.報.網)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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