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 兌換外幣 個人購匯 個人結匯 (個人結售匯)
產品概述
個人結售匯業務包括個人結匯和個人購匯業務。
個人結匯業務是指個人將其持有的外幣現鈔或現匯出售給銀行,銀行按規定即期匯率給付等值人民幣的兌換業務;
個人購匯業務是指個人以自有人民幣向銀行購買外匯(客戶購匯),銀行按規定即期匯率給付等值外幣(銀行售匯)的兌換業務。
選擇建行個人結售匯的三大理由
1、信譽度高:建行為國內、國際知名銀行,能夠提供綜合服務。
2、專業服務:經辦人員全部具備外匯業務上崗資格,保證服務質量。
3、統一價格: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價格標準。
服務對象
個人結售匯業務適用於境內個人與境外個人,其中: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服務渠道
建設銀行具有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許可權的網點
幣種
建設銀行可辦理美元、日元、港幣、歐元、英鎊等幣種的個人結售匯業務,詳情請洽各網點。
辦理說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目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個人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和購匯,在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結售匯按以下規定辦理:
(1)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2)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訂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3)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辦理: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的結匯:
(1)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2)贍家款: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係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3)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4)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5)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6)法律、會計諮詢和公共關係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7)職工報酬: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8)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9)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的結匯:
(1)房租類支出:經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
發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3)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4)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以下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憑傳真件或網上下載件辦理,但客戶須簽字確認相關材料真實有效。
(1)自費出境學習學費或生活費:本人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或簽注);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購買第二學年或學期以後的學費或生活費無需提供);境外學校相應年度或學期學費證明或生活費用證明。
(2)自費出境學習保證金購匯:本人因私護照;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購買第二學年或學期以後的學費或生活費無需提供);境外學校學費證明或(和)生活費用證明。
(3)境外就醫:本人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或簽注);境內醫院出具的證明(附醫生意見)以及境外醫院出具的費用證明。
(4)境外培訓:本人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或簽注);境外培訓費用證明。
(5)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國際組織繳費通知。
(6)境外直系親屬救助:有權部門或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有關救助(發生疾病、死亡和意外災難等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7)境外郵購:廣告或定單等收費憑證。
(8)境外諮詢:合同(協議);發票(支付通知)。
(9)外匯保險: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通知書。
(10)其它:有交易金額的其它證明材料。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管理:
(1)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2)境外個人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在我行開辦對私結售匯業務的任一分支機構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3)境外個人持外幣卡在我行自助設備提取未用完的人民幣,可憑本人有效護照、原取款外幣卡和外幣卡取款憑條在我行開辦對私結售匯業務的任一分支機構辦理兌回。經辦櫃員複印取款憑條留存。
個人資本項目下超過年度總額的結匯、購匯除以下情況外,需經外匯監管部門的核准,我行經辦機構憑外匯監管部門的核准件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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