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三項政策有調整,新舊對比秒懂改哪兒了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出台《關於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其中,對三項出口退(免)稅政策進行調整,簡化企業辦理手續。

1

來料加工委託業務核銷時限延長

【原規定】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九條第(四)項第2目第(2)款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並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後(含來料加工委託業務),持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新規定】

  2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託加工業務的,應當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次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如果是屬於2014年及以前海關辦理核銷的,免稅核銷期限延長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託方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變化】

  在原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出口企業申請《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的時限。

  

【案例】

  某外貿企業2014年4月發生一筆來料加工委託業務,按規定開具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轉交加工企業用於申報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手續。10月,該企業的來料加工手冊使用完畢,在報關地海關進行了手冊核銷,取得了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依據2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該企業應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否則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到所屬國稅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手續的,僅限於2014年及以前年度海關辦理手冊核銷的業務,在2015年之後發生的,應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次年5月15日前申報《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

2進料加工雙代理增加備案手續

【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三)項第1目第(2)款規定,以雙委託方式(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託出口企業辦理)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由委託方憑代理進、出口協議及受託方的相關資料複印件,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但原政策中缺少進料加工業務計劃分配率備案登記這一環節。

  

【新規定】

  29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以雙委託方式從事的進料加工出口業務,委託方在申報免抵退稅前,應按代理進口、出口協議及進料加工貿易手冊載明的計划進口總值和計划出口總值,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

  

【變化】

  在原規定的基礎上,增加進料加工雙委託方式申報免抵退稅前,對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進行備案的手續,進而完善整個業務操作鏈條的銜接。

3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可不按三類企業管理

【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上一年度內,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應評定為三類企業進行管理。即對該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應先審核電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憑證進行人工審核。抽取比例應不低於該類企業每個申報批次所附原始憑證的60%。如屬於外貿企業的,對其申報的出口退稅,國稅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辦理出口退稅。國稅機關每年評估該類企業的退(免)稅的戶數,應不低於所轄有出口退(免)稅申報業務的該類企業總戶數的5%。對該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每年國稅機關應抽查不低於20%的對應備案單證及收匯憑證。

  

【新規定】

  考慮到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由於承包工程建設周期長的特殊性,多數是1年集中申報退稅的次數不多,如果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的管理類別將被評定為三類,將無法享受針對一、二類企業的稅收服務和管理措施的資格。29號公告第八條規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在上一年度內,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退稅的,其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可不評定為三類。

  

【提示】

  明確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因特殊情況存在三類企業現象的,可不劃為該類企業管理。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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