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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兒童保護法(簡稱CSPA)

超齡兒童保護法於(簡稱CSPA)2002年8月6日生效。 以簽發籤證為目的, 新的法案改變了決定小孩是否超齡的程序(如:在簽發籤證前或在轉身份前是否已經21歲),從而決定簽證是否簽發。

此法案的目的是為使某些已在簽證簽發前超齡的申請人仍能保留小孩的身份,尤其對那些因為簽證處理的延期而導致超齡的申請人。 此法案適用於以下籤證類別:

1)美國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 (IR-2 和F2A的主申請人)2)家庭團聚類和勞工類簽證的家屬 (F1,F2,F3,F4, 和所有的E類)。此法案不適用於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簽證。

CSPA只適用於以下範圍

1)移民申請是在2002年8月6日後(含當日)被批准的;或2)申請人在2002年8月6日後(含當日)超齡的 (在適用的前提下, 包括「愛國法案」所允許的45天延期);或3)申請人在2002年8月6日前超齡, 但在超齡前已經申請簽證卻被拒簽的。

CSPA是一條非常複雜的法案,這裡並沒有詳細地說明許多適合申請人獲得此類保護的具體標準。領事官員會根據此法案審閱每個申請人的檔案決定他/她是否適合此法。如果你在超齡前六個月內沒有收到我館關於你超齡問題的通知, 請儘快與我們聯繫。

注意:如果排期未到,本館不能審閱其超齡問題。

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並不能得到此法案的保護,但是卻可受益於2001年的愛國法案。此法案可為超齡的申請人提供多45天的寬限。

美國2001年愛國法案

根據美國2001年愛國法案 的第424(2)條,任何在2001年9月11號前(含當日)提交移民申請的申請人,如果是在2001年9月30日後滿21周歲的,則可在其達到21周歲後的45天內仍然保留小孩的身份。 因此,如因為年滿21歲而不能獲得移民資格,但符合此法案的移民申請人,可獲發在其達到21周歲生日後45天內有效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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