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社會與公民社會:誰的社會?

人民社會與公民社會:誰的社會?發布時間:2014-01-02 09:44 作者:段德敏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3968次

  時下有論者曰:人民社會優於公民社會[1]。但是,當我們談論「人民的社會」或「人民的統治」時,我們在談些什麼?本文從馬克思(Karl Marx)、托洛茨基(Leon Trotsky)和勒弗(Claude Lefort)出發,對這一問題作一討論。  一 人民的統治: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矛盾  「民主」(democracy)常被視為「人民的統治」,這是一個美妙的承諾。其實,作為一種政體,民主制最早幷不具有這種道德上的優越性,它一開始是與貴族制(aristocracy)和君主制或王制(monarchy)相對,不同的政體意味著統治者的組成和人數不一樣。在古希臘的思想家如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那裡,民主或平民政體幷不必然比貴族或王制政體更優良。相反,它可能是一種很壞的政體,可能成為「多數以強力脅迫富戶」的暴民政治[2]。正如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所分析的,民主作為一種統治形式獲得道德上的絕對優勢是在歐洲的近代,當身份平等成為橫掃社會所有角落的力量,當個人從傳統的社會關係中解放出來之時,民主──即人民的統治──就成為唯一合法的統治形式[3]。他在《論美國的民主》(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一書中說,在美國,「人民主權原則是法律的法律」,「人民之對美國政界的統治,猶如上帝之統治宇宙」[4]。直到今天,「人民的統治」、「人民的政府」、「人民的社會」仍是政治語言中最難以抗拒的辭彙,而「人民的意志」被視為政治權力合法性的唯一來源。在這個意義上,西方所謂的「公民社會」其實也就是「人民社會」。「公民社會」和「人民社會」幷不是一組互相對立的概念。  然而,世界是複雜的,美麗的語言中總是掩藏著不易察覺的問題。最大的問題是:誰是「人民」?什麼是「人民」的意志?「人民」的統治到底是誰的統治?事實上,「人民」或「人民的意志」都是抽象的概念,但統治行動及其結果──包括法令、政策、政治行動等──卻是具體的。在抽象和具體、一般和特殊之間似乎永遠存在著矛盾和距離。在具體的統治中如何體現所謂「真正的」「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志會不會最終淪為某一部分人的意志?代表「人民」的人會不會成為「人民」的主人?  馬克思對這一矛盾早有極具洞察力和穿透力的回答。在〈論猶太人問題〉一文中,馬克思對「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概念的普遍性作了深刻的批判。在這篇寫於1843年的著名文章中,馬克思從批評鮑威爾(Bruno Bauer)關於猶太人解放問題的看法出發,進而指出,如果國家代表著人民在政治上的解放的話,取消宗教信仰的要求仍然無法解決社會內部主流宗教和少數人宗教之間的矛盾。然而,馬克思討論的重點幷不在宗教問題本身,他從鮑威爾的問題出發引出的是市民社會和國家之間的矛盾、張力。國家是資產階級社會普遍性的載體,國家承諾公民的政治解放[5],但(市民)社會則是特殊的,人們生活在具體的社會和生產關係中。國家的政治解放與社會內部的異化和壓迫構成資產階級社會內部難以超越的內在矛盾。  「由人民來統治」──資產階級這樣承諾。如果把資產階級社會從近代到當代關於普選權和普遍人權的發展考慮進去,可以說,所有人──不分男女、種族和財產狀況──都是平等的,他們擁有同等的權力參與政治並掌握統治權力,每個人在選舉中都有一票。在馬克思看來,這種「普遍性」是資產階級社會所提供的政治解放最微妙之處。但他指出,「人民主權」不過是資產階級的一個政治把戲。事實上,人們的真實生活永遠是不普遍的,人們永遠生活在特殊性之中。他們的出身、等級、文化程度、職業、財產收入狀況從來都不平等。但資產階級國家卻宣稱可以從這些特殊要素中抽離出來而獲得一種中立的普遍性。這種普遍性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效的?馬克思分析說:「國家根本沒有廢除這些實際差別,相反,只有以這些差別為前提,它才存在,只有同自己的這些要素處於對立的狀態,它才感到自己是政治國家,才會實現自己的普遍性。」[6]也正是在這一普遍性中,資產階級國家才宣布它所提供的「政治解放」是合法和有效的:每個人只要能夠「抽離」出其特殊性,都可以在這一普遍性的國家中獲得「主權者」或「主人」的身份,即是「人民主權」的一部分。  馬克思認為,所謂國家的「政治解放」不過是資產階級的謊言。無論國家如何從市民社會中抽離,它仍然需要以後者為基礎。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矛盾內在於資產階級社會中,卻不斷被否認。國家的存在以「人民主權」為基礎,但「人民」仍是一個抽象的存在,誰也無法獲知到底誰是「人民」。「普遍性」不過是空中樓閣,它實際上是被用來掩蓋特殊的社會內部階級之間壓迫與被壓迫的關係。最終來說,國家是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工具。也就是說,在資產階級社會中,普遍的「人民主權」最終只能是「資產階級的主權」,「現代的國家政權只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共同事務的委員會罷了」[7]。  可以說,馬克思撕開了自由民主主義意識形態中所謂「人民主權」的面紗。在自由民主主義的話語中,平等的個人所組成的「人民」的代表充滿著普遍性,平等、自由和正義同時在這一普遍性中得到實現。然而,在馬克思看來,天國永遠是塵世的投影,國家只能是維繫社會內部階級關係的工具,它既不普遍,也不自由。馬克思說:「在國家中,即在人被看作是類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像的主權中虛構的成員;在這裡,他被剝奪了自己現實的個人生活,即充滿了非現實的普遍性。」[8]  二 官僚階層和人民意志:托洛茨基對斯大林主義的批評  馬克思的思想幷不等於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在現實中的實踐,在某種程度上是獨立於馬克思本人思想之外的存在。有趣的是,這一實踐也遭到了以馬克思自身思想為基礎的批判。1936年,蘇聯著名的反對派托洛茨基發表了《被背叛了的革命──蘇聯的現狀及其前途》一書,將矛頭直指斯大林。托洛茨基以一種悲劇式的執著延續著馬克思的批判色彩,只不過這時批判的對象不是資產階級國家,而是蘇聯式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托洛茨基認為,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未完成革命、蘇聯國內經濟狀況極其落後的情況下,在一國之內建成的社會主義存在重大的缺陷。這其中,最大的危險在於,以無產階級先鋒隊面目出現的革命領導者迅速成為國家的官僚,這些官僚掌握著國家的權力和被國有化的所有生產資料。可以說,官僚掌握著整個國家和人民的命運。而這些官僚卻愈來愈脫離無產階級革命的目標,他們以一國之內社會主義建設的領導任務為依託,實現的卻是自己的野心和私利。他們不允許任何黨內的組織和派別存在,禁止任何不同意見的公開表達。國家機器在「革命」的口號下卻成為壓制無產階級的工具。托洛茨基說:「官僚擊敗了所有這些敵人:反對派、黨和列寧,他們所使用的武器不是思想和論辯,而是自己的社會力量。官僚的沉重的臀部壓倒了革命的頭。這就是蘇維埃熱月的秘密。」[9]  對托洛茨基來說,在斯大林統治之下,官僚成為新的統治階層[10]。而這一切,毫無疑問,都是在「無產階級」以及「人民意志」的口號下完成的。無產階級的革命目標愈偉大、人民的意志愈具有普遍性,則官僚所能掌握的權力就愈大。事實上,托洛茨基揭露的不過是另一種虛偽,一種馬克思已經揭露過的、但有別於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虛偽。官僚以人民的真正意志為名,卻成為壓迫人民的新的力量,聲稱代表人民的「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11]。托洛茨基因此認為,斯大林政權已經完全背離了馬克思和列寧對革命的設想,他說:「官僚作為一種自覺的政治力量已經背叛了革命。」[12]  托洛茨基對馬克思思想的回歸無疑是一個強有力的批判角度。馬克思強調真正的人民意志的普遍性以無產階級的最終勝利為基礎,而根據托洛茨基的理解,世界大多數國家仍處於資本主義統治之下且幷無立即鬆動的跡象,而且蘇聯國內生產力相對來說幷不先進,在此時,這種最終的勝利虛無飄緲。社會主義革命在一國實現的後果即是,人民意志的普遍性被官僚的虛偽性所代替,人民的意志和無產階級的意志被官僚的意志所代替。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托洛茨基儘管批判了斯大林政權,特別是其官僚的特權和腐化,但他始終堅持認為蘇聯政權是社會主義革命的一個階段,在性質上有別於幷優於任何其他國家。只不過,托洛茨基認為,蘇聯當時的局限性使其官僚階層暫時背離了革命。從大局來說,蘇聯因其對馬克思思想的實踐而大大優越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托克洛茨基反對社會主義在一國實現,主張的是「不斷革命論」,而不是「反革命論」。甚至在逃亡過程中,在斯大林派間諜暗殺他之前,托洛茨基還在維護蘇聯在國際上的形象[13]。  儘管托洛茨基的理想最終沒有得到實現,他對斯大林主義的批判卻影響了許多人。1960年代西歐社會風起雲湧的工人運動直接受到馬克思的影響,但此運動中的許多人又對斯大林主義的實踐抱有深深的懷疑,托洛茨基顯然為他們的懷疑提供了直接的理論依據。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工人運動以及形形色色的共產黨的活動在西歐社會得以長期存在,無論它們內部對斯大林主義持何態度,它們大致都可算作那個時代「多元」的一部分。然而包括蘇聯在內的社會主義陣營,卻以更為激烈的方式上演著種種以托洛茨基為代表的「懷疑」。  對「人民意志」的解釋由一黨及其領導人壟斷,任何對此的「懷疑」都無異於一場潛在的顛覆,都會引來動蕩、對抗甚至流血。這不僅存在於蘇聯本身,也存在於其加盟共和國內部,以及加盟共和國對蘇聯統治的反抗中。在這裡尤為著名的是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的領導人吉拉斯(Milovan Djilas)的論述。在托洛茨基思想的影響下,吉拉斯將共產主義革命中出現的掌握特權的官僚描述成一個新的具有剝削性的「階級」。這種關於「新階級」的定義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知識上的意義,在多大程度上與馬克思關於「階級」的定義不同或一致,我們暫且置而不論。但它起碼在現象上代表著社會主義陣營內部對斯大林式的黨與人民之間關係的明確反對,其程度遠超過托洛茨基式的「批評+正面評價」態度。更為重要的是,吉拉斯意識到,在斯大林式的社會主義國家,一方面,真理只掌握在一個黨及其領導人手中;另一方面,人們對真理的具體表現形式的懷疑又永遠不可避免,這一內在矛盾決定了它遲早要面臨嚴重的危機[14]。  三 抽象性中的政治:勒弗對馬克思的回應  當代法國著名政治哲學家勒弗早年曾深受馬克思以及托洛茨基的影響,他甚至是托洛茨基主義的法國國際主義共產黨的創始人之一,在1960年代的法國工人運動中舉足輕重。他對馬克思乃至托洛茨基的回應以及他自身的理論建構都頗值得深味。對勒弗來說,馬克思雖然有效地揭示了所謂「人民主權」的普遍性與具體統治的特殊性之間的矛盾,但其自身思想所包含的強烈的普遍主義傾向使馬克思將目光轉向了遙不可及的未來──即共產主義社會。而在現實中,在「一國之內實現社會主義」的蘇聯,馬克思主義作為一種新的意識形態卻以另一種形式上演著普遍和特殊之間的矛盾,其結果的災難性遠甚於資本主義社會中「人民主權」的虛偽。  在勒弗看來,馬克思批判的局限性在於,它被完全包裹在一個關於歷史真理的敘述之下。國家對馬克思來說只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沒有任何獨立存在的意義。因此,資產階級國家虛偽的普遍性必然要被另一種真實的普遍性所代替,這是歷史規律使然。階級鬥爭的結果應該是無產階級取得統治地位,掌握國家政權。但在這時,無產階級本身失去了其階級的特殊性,它因歷史賦予的道德地位而與「人民」本身結合為一體:人民即是無產階級,無產階級即是人民。人民的普遍性最終可以在無產階級的特殊性中得到實現[15]。正如《共產黨宣言》(Manifest der Kommunistischen Partei)中所說,當無產階級消滅資產階級的生產關係之後,它「就消滅階級對立存在的條件,就根本消滅一切階級,從而也就一併消滅它自己這個階級的統治」,「代替那存在著各種階級以及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一個以各個人自由發展為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的聯合體」[16]。這實際上是用一種被認為是「真實」的普遍性取代「虛偽」的普遍性。勒弗認為,在這個過程中,馬克思其實放棄了他在批判資產階級國家普遍性時所表現出來的政治視角[17]。早年的馬克思對階級壓迫和鬥爭的分析頗類似於共和主義關於政治參與和鬥爭的論述,自由即存在於這種參與和鬥爭之中。然而,馬克思後來的思想發展取消了這種政治視角,認為在歷史真理的最終實現中,政治鬥爭是沒有必要的,也是不應該存在的[18]。馬克思說:「當階級的差別已經消滅和全部生產集中在由各個成員組成的一個團體手裡的時候,公眾的權力就失去自己的政治性質。」[19]因此,國家的普遍性和市民社會的特殊性之間的矛盾也就得到了解決。「人民的統治」最終可以找到它的載體──無產階級的統治;從而「什麼是人民的意志」這一問題也可以找到其最終答案。  然而,深受現象學影響的勒弗對此幷不認同。他認為我們永遠也無法為「誰是人民」、「什麼是人民的意志」這樣的問題提供確切的答案。根據馬克思的說法,一般意義上的國家都試圖從社會中抽離出以人民意志為基礎的普遍性,但這種普遍性不可避免地包含著虛偽。克服虛偽的衝動是可以理解的,任何一個國家都試圖為「人民的意志」賦予一個確定的真實的內容。但在勒弗看來,事實上我們永遠無法真正克服這種虛偽。或者說,我們永遠找不到一個真實的、可見的「人民的意志」[20]。「人民的意志」就如遠處的地平線,它規範著人們的視野,為權力提供合法性,但人們永遠無法真正接觸到地平線,正如人們永遠也無法宣稱真正把握到人民的意志。現實中的統治權力永遠和普遍的人民意志之間存在一定的距離。試圖否定或取消這一距離正是現代極權主義肇始之因。  深受託克維爾思想影響的勒弗將此與現代社會的所謂「不確定性」聯繫在一起[21]。相較於前現代社會中國王所佔據的上帝和社會之間的唯一「中介」的位置,現代社會的權力基礎發生了徹底的變化,只有平等的個人所組成的「人民」才有資格統治。但問題是「人民」並不是一個確定的人。「人民」需要被定義,「人民的意志」需要被給予一個確定的內容。勒弗用「權力的空位」(empty place of power)來形容這種不確定性。當國王以上帝之代表的身份統治國家時,國王自身即是合法權力的最終來源,國王的身體象徵著國家有機體的統一。但在現代社會,國王的合法權力不再存在,正如國家有機體的頭被砍掉一樣,權力之位被空置了[22]。在這裡,「人民的意志」的不確定性即指向權力之位的空置。也就是說,所有人都能聲稱「代表」人民的意志,但是,這種代表永遠只能是暫時的、有限的。勒弗說[23]:  權力的合法性以人民為基礎;但人民主權的形象與一個空位的形象相關聯,這一空位永遠無法被填補,以至那些掌握公共權威的人永遠無法宣稱掌握它。民主把這兩個互相矛盾的原則結合在一起:一方面權力出自人民;另一方面,權力不屬於任何人。  勒弗最終指向的是這樣一個民主社會,在這個社會中,不同的政黨或政治人物可以不斷地宣稱「代表」人民的意志,他們也只能如此宣稱才能掌握權力。然而,整個體制所內含的規範是:這種代表是暫時的、有限的,是可以被取代的。良好的民主社會應該以有序、和平、競爭性的「人民意志」的代表為制度組成。從另外一個角度說,勒弗認為,「人民的意志」因其普遍性和抽象性而只能被「代表」,不能被佔有。「代表」即意味著政黨或個人對人民意志的理解和表達是暫時的、有限的。勒弗論述的精彩之處在於,他認為普遍和抽象的人民意志實際上只能在「被代表」中得到表達,幷不存在所謂「真正的」或「完全的」對人民意志的理解和佔有。任何政黨或個人對人民意志的代表必然在某種程度上是「虛偽」的,但我們又離不開這種虛偽。勒弗認為我們應該將這種「虛偽」拉到陽光之下,而不是試圖克服它或超越它。當人們不信任某個政黨或個人對人民意志的代表時,人們可以轉向別的人民意志的代表。在這一過程中,人民的意志始終存在於權力的背景之中,存在於「被代表」和「被表達」之中,但又始終不可能得到最終的實現。  在勒弗看來,試圖克服這種不確定性和虛偽性是現代社會無法遏制的衝動。馬克思在批判資產階級社會的虛偽性之後便立刻轉向一個更高級的社會形式──一個「階級的差別已經消滅和全部生產集中在由各個成員組成的一個團體手裡」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人民意志」的不確定性不再存在,資產階級國家裡人民主權的虛偽性也成為過去,一切都有一個最終的解決。用勒弗的話說,這是一個不再存在任何社會內部的分裂和政治鬥爭的社會[24]。顯然,勒弗幷不贊成馬克思對這一理想社會的期待。在勒弗看來,這種對非政治的社會的期待正是後來導致斯大林式極權主義的原因。人民的意志最終在一個階級那裡得到體現,而這個階級的意志最終又只能在一個黨那裡被理解,這個黨的意志最終便順理成章地來自於其最高的領袖。勒弗這樣描述這一邏輯[25]:  在這裡可以發現一系列的代表,其邏輯我們不能忽略。從人民到無產階級、無產階級到黨、黨到領導層、領導層到獨裁者的等同,在每一時刻,一個組織同時既是整體又是組成整體的部分。  在這個背景之下,勒弗顯然也不同意托洛茨基的觀點。雖然勒弗早年支持托洛茨基對斯大林主義的批判幷受其影響,但他後來認為,托洛茨基的「批評+正面評價」的視角實際上掩蓋和模糊了斯大林主義政權的實質[26]。最終來說,與托洛茨基明顯不同的是,勒弗認為斯大林統治下的蘇聯在性質上與納粹德國幷無根本的區別。在他看來,斯大林政權企圖為抽象的、不確定的「人民意志」賦予一個確定的、永恆的內容,取消任何其他的對「人民意志」的解讀和代表,消滅任何社會分裂的跡象和派別的紛爭。正是這些特徵使得斯大林統治下的蘇聯成為一個極權主義國家。極權主義與傳統的專制主義不同,專制主義描述的是權力不受法律約束的狀態,但幷不主動去改造社會;而在極權主義之下,權力便是法律,以人民的意志為依託,權力試圖從根本上改造社會。勒弗說,托洛茨基在死前曾對斯大林作過最終的評論,在這個評論中,他似乎修正了過去對斯大林主義的相對摺衷的看法。托洛茨基說[27]:  與斯大林的極權主義體制的現實相比,「朕即國家」幾乎是一個自由主義的表述。路易十四隻是將他自己與國家相等同。羅馬教皇將自己同時等同於國家和教會──但只是就世俗權力而言。極權主義國家遠遠超越政教合一的體制,因為它還囊括了國家的整個經濟。與太陽王不同的是,斯大林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我就是社會。」  在十九世紀,托克維爾指出,與貴族社會不同,現代社會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只能來源於人民的意志。但托克維爾準確預見到,儘管如此,現代社會仍然面臨著喪失自由的危險,現代社會的專制將以高度的中央集權和社會的原子化為核心特徵[28]。在二十世紀,托克維爾的追隨者勒弗同樣認為,人民主權的邏輯在現實中的展開可能有兩個走向:自由和非自由。不過與托克維爾不同的是,勒弗看到幷以自己的方式定義了現代社會最大程度的非自由,即極權主義。  四 結語  勒弗認為,只有在競爭性的對「人民意志」的代表中,人民的意志才能得到表達。社會幷不存在一個「真正的」和「永恆的」人民的意志,只有保持這種與地平線之間的距離,社會才可能有自由的空間。否則,社會將會有走向極權主義的危險。在極權主義社會,所謂「真正的」人民的意志實際上只能是來自於某一個黨或個人。  而根據馬克思的理論,只有真正的革命之後,只有無產階級在全世界獲得決定性勝利之時,人民意志的普遍性才能得到真正實現。在此之前,正如托洛茨基所說,一國之內建立的社會主義難免會出現官僚意志代替人民意志、「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的狀況。  無論如何,顯而易見的是,我們在任何時候都應該警惕那些聲稱代表「人民的意志」或高呼「人民的統治」、「人民的社會」的聲音。這幷不是因為人民的意志不重要,恰恰相反,正是因為它太重要,正是因為在現代社會任何權力都必須以人民的意志為合法性的來源,我們才應該對其抽象性和普遍性有清醒的認識。人民的統治或人民的意志本身幷沒有錯,但當只有一種聲音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沒有或不允許任何其他的聲音之時,往往是危險的。

本文系《二十一世紀》(雙月刊)(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授權共識網發布,最新文章請參見共識網>思想文化>「二十一世紀專欄」。  附錄:《二十一世紀》2013年12月號(第一四零期)文章目錄  二十一世紀評論  人民的統治?人民的社會?人民的市場?  倪玉珍 民粹主義民主還是多元主義民主?--托克維爾的啟示  段德敏 人民社會與公民社會:誰的社會?  郝 娜 走向新市場社會--波蘭尼與中國轉型  學術論文  張 靜 兩種社會整合的紐帶:中國變革的文化與政治之路  桂 華 「過日子」與圓滿人生--農民宗教生活的基本形態  羅 筠 空間與集體行動:基於W縣群體性事件的實證分析  陳意新 老知青與農村文革運動--安徽省祁門縣大坦公社的案例(1966-1968)  徐 偉 陳獨秀的「大我主義」及其思想困境  趙慶雲 「階級」與「民族」的糾結--中國、朝鮮的近代史書寫  景觀  崔燦燦 動蕩的時代--王慶松訪談錄  觀察·隨筆  嚴 飛 香港:這是一個撕裂的社會嗎?  書評  梁加農 卻恐他鄉勝故鄉--評Philip A. Kuhn, Chinese Among Others:Emigration in Modern Times  王 超 重新解讀中華民國前期外交史--評川島真《中國近代外交的形成》  何 慧 「冷戰之父」的傳奇一生--評John L. Gaddis, George F. Kennan:An American Life  鮑 磊 處於政治與慾望之間的身體--評馮珠娣《饕餮之欲:當代中國的食與色》  三邊互動  編後語  2013年第135-140期總目  圖片來源  注釋  1 參見胡鞍鋼:〈人民社會為何優於公民社會〉,《人民日報》(海外版),2013年7月19日。  2 亞里士多德(Aristotle)著,吳壽彭譯:《政治學》(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頁141。  3、4 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著,董果良譯:《論美國的民主》,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頁4;62、64。  5、6、8 馬克思(Karl Marx):〈論猶太人問題〉,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頁172-73;172;173。  7、16、19 馬克思(Karl Marx)、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著,成仿吾譯:《共產黨宣言》(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頁39;67;67。  9、10、11、12 托洛茨基(Leon Trotsky)著,柴金如譯:《被背叛了的革命──蘇聯的現狀及其前途》(北京:三聯書店資料室,1963),頁67;73-75;73-75;184。  13 參見Leon Trotsky, "The USSR in War", The New International 5, no. 11 (1939): 325-32; "Letter to the Workers of the USSR", Fourth International 1, no. 5 (1940): 140-41。  14 德熱拉斯(Milovan Djilas)著,陳逸譯:《新階級:對共產主義制度的分析》(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63),頁72-73。  15、23、24、25 Claude Lefort, The Political Forms of Modern Society: Bureaucracy, Democracy, Totalitarianism, ed. John B. Thompson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6), 180; 279; 284; 299.  17、20、21、22 Claude Lefort, Democracy and Political Theory, trans. David Mace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8), 151-52; 17-20; 19; 17.  18 參見Chantal Mouffe, "Introduction: Gramsci Today", in Gramsci and Marxist Theory, ed. Chantal Mouffe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9), 10。  26 關於勒弗對托洛茨基的態度轉變,參見Marcel van der Linden, "Socialisme ou Barbarie: A French Revolutionary Group (1949-65)", Left History 5, no. 1 (1997): 7-37。  27 引自Claude Lefort, The Political Forms of Modern Society, 275。  28 參見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下卷,頁867-72。  段德敏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政治學系講師
來源: 《二十一世紀》2013年12月號 | 責任編輯:徐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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