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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易忽視的十宗罪,輕者被抓重者坐牢!!

文|於賓,基層檢察人員,授權法務之家發布


家裡有一把玩具槍就能犯罪?

不僅打警察是犯罪,罵警察也會犯罪;

明明是自己吃虧了,對方卻成了被害;

沒事玩微信,稀里糊塗的,你可能就會坐牢

……

今天小編重新盤點了生活中因不懂法或一不小心就會犯的十種犯罪,望,朋友們小心謹行!

1、家中有把玩具槍也能構成犯罪

前車之鑒:

①四川一19歲男子從台灣網購24支模擬槍二審被判無期徒刑。

②最近最熱議的天津大媽趙春華擺射擊攤被判刑。

③黃某在淘寶網購買金屬火柴槍被判刑。

④一朋友家中「私藏「一把壞掉的玩具槍被刑事立案。

⑤給親戚孩子買把玩具槍被鑒定「真槍」而獲刑。

上網查查類似案件比比皆是, 這些人都不會想到自己持有的竟然是「真槍」。

相關規定:

按公安部《模擬槍認定標準》的規定,模擬槍的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的就不再是模擬槍,而是真槍了。上述因「模擬槍」被量重刑的,都是因為「模擬槍」射擊力超過標準,被認定為真正的「槍支」,而這個標準普通老百姓是很難把握的。而我國刑法規定買賣和持有槍支都是犯罪。

檢察官提醒:

司法實踐中涉搶犯罪是重罪,像天津大媽這樣社會一片聲援最終判緩刑的已是少數,因此大家為孩子挑選玩具槍,特別是軍事發燒友們購買模擬槍時盡量避免購買具有射擊性質的,因為公安部的那個標準普通人無法判斷。想一想兒時自制的能夠射擊的火柴槍已經構成了犯罪,還好當時不夠刑事責任年齡,也過時效,但是放到現在不免會給家長帶來牢獄之災。

2、沒事玩微信稀里糊塗就犯罪

前車之鑒:

①今年2月10日,網路警察在網上發現一篇標題為「今日凌晨,膠濟鐵路動車相撞,這麼大的事故竟然報道傷亡不詳,又要掩埋事實嗎?轉發曝光!」的虛假信息,一名涉事微信小編被刑拘。

②去年,謝某建了個微信群,群眾張某三個月累積傳發了一百二十多個黃色視頻,謝某不以為然,沒有負起監督管理的職責,沒曾想與張某一同被判傳播淫穢物品罪。

相關規定:

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條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最高可獲刑7年 。

②通過微信發布淫穢視頻20個、音頻100個、文字圖片信息200個等就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犯罪。③2013「兩高」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屬「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

檢察官提醒: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發布的虛假信息屢見不鮮,以往可能只是受到行政處罰,但今後都可能構成犯罪。大家在轉發前一定要仔細辨別,千萬別犯糊塗,見信息就轉發,以免被別有用心之人利用,自己還攤上牢獄之災,更不能捏造事實,侮辱誹謗他人。特別是現在很多人喜歡玩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更需謹慎,因為微信公眾號的傳播速度是極快的,構成犯罪的是分分鐘的事情,更不能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發布不真實可靠的虛假信息。當群主的也需謹慎,對於發布不良信息的必須及時制止。

3、打警察是犯罪,罵警察也能構成犯罪

前車之鑒:

打警察獲罪的例子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了,近年來各種網路上罵警察被處罰的案件更是屢見不鮮。

①之前有微博名為@我是賈后行的網友在微博中公然辱罵警察:「還有那些開車頂交警跑的,就該把交警頂死!」抓獲後被拘留。

②今年春節期間哈爾濱處警民警曲玉權犧牲後,網民「長春社會姐」、「lukehcen0」在微博上公然侮辱,後者揚言「凡打殺公安者皆為英雄」,之後前者被行政拘留,後者據說(未見官方可靠消息)以尋釁滋事被刑事立案。

相關規定:

①《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②兩高《解釋》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③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

檢察官提醒: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人也不是可以隨便罵的,那些罵警察被處罰的,在出言不遜之時,估計都沒料到後果如此嚴重。不僅不可以罵警察,普通人也不能隨意罵,情節嚴重的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或者誹謗罪。特別是那些動不動愛衝動,出手打警察的,不管你是破罐破摔的社會屁民們,還是「我爸是李剛」的權貴富賈裙帶們,還是自恃弱者有理的老潤病殘孕們,只要你敢出手,法律會給你一個滿意的交代。

4、明明自己吃虧了,對方卻成被害有沒有

前車之鑒:

這種案例小編親身經歷的實在太多了。

①朋友因糾紛打架,自己被一頓胖揍,對方卻手指骨折,有口難辯,只能是賠償又獲刑。

②兩人打架,本來自己有理,而且對方先動手,打完後理直氣壯要求驗傷,結果對方驗出輕傷,自己卻沒事,只能又賠償又獲刑。

③鄰居吵架,對方不依不饒,上來伸手追著就要打,感覺自己還沒來得及出手,對方就喊肩膀骨折了,結果一鑒定還真骨折了,自己也說不清道不明,只能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不僅需要賠償大量的賠償金,而且還要坐牢。

檢察官提醒:

打輸住院,打贏坐牢真不是一句玩笑話,通過上述案例可見很多傷害結果都是一不經意間就造成的。除非不動手,只要動手,不論有理沒理,不論強弱,不論下手輕重,也不論誰先動手,稀里糊塗的下一分鐘你就可能蹲班房。雖說法律上有正當防衛,但是實踐中真的不好使,有時候對方傷的莫名其妙,但對不起不是你造成的怎麼造成的,你能說清楚嗎,法官也總會偏向受傷一方。特別提醒,最容易受傷的部位鼻樑和眼眶,所以一定要注意哦。

5、自恃上訪有理,實際已觸犯刑法

前車之鑒:

①陝西周某某因瑣事與村民打架,被行政拘留,後以行政拘留處罰錯誤為由,多次在天安門、中南海等重要地區非正常上訪4次,被公安機關訓誡仍不悔改,挑釁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被判尋釁滋事罪。

②黑龍江「秋菊」岳桂蘭,多次到北京數次上訪,期間多次從有關政府勸返人員手裡索要錢財2萬餘元,最終被判敲詐勒索罪。

③河南任某某等因對欒川縣第二高級中學停止招生一事不滿到河南省信訪局上訪,被勸返後又私下準備、製作了橫幅、彩旗等物品,在鎮政府門前集會、示威,干擾社會秩序,最終被判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相關規定:

①有關文件規定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等重要地區非正常上訪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後仍不悔改繼續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將涉嫌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就包括以進京上訪為要挾。

③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檢察官提醒: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實性,切忌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特別是那些以上訪為業的人,下次向政府有關人員索要錢財前,一定要想好後果。還有一些組織集體上訪的,你可能沒意識到這已經是集會、示威了,對照一下法律規定,你是不是已經稀里糊塗的犯罪了?

6、公、檢、法辦錯案也可能被判刑

前車之鑒:

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原庭長王桂榮並不會想到,自己遵照審判委員會和上級法院意見做出了判決,後被改判,政法委強勢介入後,其被判處玩忽職守罪。與王桂榮一道,被追究刑事責任(免於刑事處罰)的還有周口沙北公安分局法制室主任劉和平、沙北公安分局民警王皓、周口中院副院長潘德懷、川匯區檢察院檢察長郭同敏、檢察官袁曉霞和司元理。

相關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玩忽職守罪。造成一人以上人員死亡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以上的(12年以後的標準),就構成玩忽職守罪。

檢察官提醒:

法官判錯案獲刑的不多,犯玩忽職守罪的可不少,有時也防不勝防。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們都希望司法責任制能夠落實。然而,我們更需要能清清白白、讓人心服口服的司法責任制,千萬不能選擇性執法,該追責的沒追責,不該追責的追了責,不能紀委、政法委一介入,就必須得「嚴懲」,無論何時司法責任制衡量的尺度仍應是「法律」和「規則」,如果王桂榮是罪有應得,那我想這種犯罪的社會存量應該是很大,是不是都應該追責?在經濟社會急速發展的當前,30萬元的損失輕而易舉,更希望公務人員且行且珍惜,珍視和敬畏手中權力,一心為民,善用權、用好權。此外,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征地拆遷等領域也都是瀆職案件的重災區,需加強防範。

7、隨意出出氣,沒想到已涉故意毀財罪

前車之鑒:

①蘭州陳某因家庭瑣事對其姐不滿,陳某用鑰匙兩次劃傷姐姐寶馬越野車,修復費用1萬餘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刑一年。

②鄰里糾紛,為泄憤毒殺鄰居家看門狗,結果鑒定損失8千餘元,被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被立案,想賠都不行,只能獲刑。

相關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公然毀壞財物的都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檢察官提醒:

很多人在出手之前,可能都會認為這隻存在賠償責任,不會意識到已經構成了犯罪,當前社會很多東西都價值不菲,也可能你對5千塊錢的損失和多次輕微毀財的行為不以為然,但這都構成犯罪。因此,遇事一定要冷靜,有事通過正規渠道解決,切不可故意毀財泄私憤,特別是都市生活中大家經常會遇到車輛被其他車輛堵住的情況,這時盡量忍氣吞聲,不可打起劃車、砸車的心思,否則小則打一架,大則蹲班房,本來有理變犯罪。

8、收個玉米、開個旅店都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前車之鑒:

①內蒙古農民李某,因無證照大量非法收購玉米倒賣獲利,群眾舉報後被工商部門查獲後,被法院判非法經營罪,獲緩刑,罰金2萬元。

②甲、乙二人在某鄉鎮租了一棟公寓,按照酒店的模式經營了幾個月,業務收入達到幾十萬,後經人舉報,被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最終被判非法經營罪。

相關規定:

①《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鼓勵多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但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②經營旅館業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開辦旅館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經公安機關許可後方可營業。

③根據刑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檢察官提醒:

很少人能意識到農民收個糧也能犯罪,而現實中這種情況確實很普遍,在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下,仍有很多領域是特許經營的,必須辦理相關許可證照才能做,否則並非工商查處那麼簡單,因此做之前一定要整明白相關法律法規。

9、替考也是犯罪,你干過沒有?

前車之鑒:

①浙江朱某相當公務員,花4萬元找來在讀的碩士研究生替他參加公務員考試,面試時被識破,朱某因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被判拘役5個月。

②虎某參加考研,感覺自己心裡沒底,就通過他人找到槍手學霸候某替考,沒想到候某一進考場就被監考人員發現,北京海淀區法院當庭宣判:候某、虎某均犯取代考試罪,判處拘役1個月。

相關規定:

①《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國家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②我國刑法還規定只要實施了偽造、編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不論結果如何,原則上就構成犯罪。

檢察官提醒:

看到這個,是不是有好多人已經中槍了?不過放心,法不溯及既往。不過案例①發生在刑九實施後,就沒有這麼好運了,不但被替考的要被判刑,替考的也要判刑,而且今後參加考試會面臨各種限制,毀了終身。即使像案例②這樣發生在刑九實施前的,被替考的也會因為偽造了身份證而獲罪,所以說不管什麼情況也不要偽造身份證,很容易就獲罪。學渣們還是好好學習吧,以後替考這條路恐怕走不通了。

10、醉駕、超載、超速都是危險駕駛罪

前車之鑒:

醉駕案例實在是不稀奇了就不列舉了。

①陳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被交警查獲,車輛核載9人,實載22人(其中19名為幼兒園學生),超員144.4%,被判危險駕駛罪。

②何某駕駛大型卧鋪客車與高速公路匝道隔離墩刮擦後衝出護欄,車內乘客受傷。經查,該匝道限速為40公里/小時,何某車速超過80公里。何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相關規定:

修改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檢察官提醒:

醉駕、超載、超速入罪後,有太多人稀里糊塗中槍的,所以在這裡實在不能不提。現在基本上已經沒有人不知道這些行為是犯罪了,但仍有很多人總是抱有僥倖心理,這裡要提醒大家危險駕駛特別是醉駕不但要判刑,很多地方至今不判緩刑,意味著需要你實實在在的在看守所里呆些日子,如果你是公務員,恐怕要面臨失業了,而且最少5年不能再開車,代價還是很大的,切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高曉松醉駕獲刑熱議一時

生活中一不小心就會犯罪的遠遠不止上述十種情況,這些年實際發生的,還比如用自己醫保卡給父母買葯治病、不經許可砍伐自家的樹木,勸酒導致傷亡等等,達到一定程度都會犯罪,很多時候我們對一些行為並不以為然,實際上追究起來都是構成犯罪的,所以平時多看多學一些法律常識,以免到時後悔莫及,更不要明知是犯罪,存有僥倖心理以身犯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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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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