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剷除呼格吉勒圖冤案產生的土壤|原審|高院

原標題:剷除呼格吉勒圖冤案產生的土壤

被執行死刑18年後,冤情終得昭雪。15日,內蒙古高院的法官當著呼格吉勒圖父母的面,宣讀了再審判決,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年僅18周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一起姦殺案兇手。案發僅僅61天後,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詳見今日《河南商報》A05版)

正義的曙光,終於廓清了歷史的幽暗。18年後,呼格吉勒圖沉冤得雪,可以想像,不僅其父母,即便是如你我一般的圍觀者,也必定心中頓起波瀾,難以平復。這不僅是因為一個18歲的青年,終於恢復了無罪之身;還因為,此案重審,其間的曲折、艱難,實在超乎想像,正義來之不易。而對國家而言,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口,呼格吉勒圖案是在用其血淚昭示:如何啟動制度化的反思,從根源之上避免冤案;如何打破司法制度的某些堅冰,讓錯案重審,來得不那麼艱難,正義不再姍姍來遲?

呼格吉勒圖冤死,有著時代背景,彼時正處「嚴打」時期,為了「從重從快」,死刑複核權被下放至省級高院手裡。正因為如此,即便有種種疑點,關鍵證據不足,證據鏈條仍未形成之下,呼格吉勒圖在61天後,便被執行死刑。當然,這些制度安排,已成過眼煙雲。經過對「嚴打」持續不斷的輿論抨擊與人權觀念的不斷渲染,中國的死刑制度,正在朝著少殺、慎殺的方向邁進,這是進步之處。換句話說,再也沒有所謂61天的「死刑效率」了。

只是,呼格吉勒圖不僅冤死,啟動重審也困難重重,我們知道,這背後必定會凍結著一層厚厚的「司法堅冰」,難以破除。這僅僅靠死刑制度改革,是不夠的。這種「司法堅冰」在呼格吉勒圖案中,早已昭然若揭。如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被認真適用;如果「疑罪從無」不被落實在偵查、審訊、審判的每一個環節;如果公檢法仍然是「協同」辦案,難以彼此制約;如果啟動重審,仍然發回原審法院……即便呼格吉勒圖案已經沉冤得雪,如果前面所言沒有切實落地,那麼我們可能仍舊悲觀。

我們有太多隱憂,因為我們看到了制度之弊。可以看到,不論是呼格吉勒圖案,還是已經沉冤得雪的佘祥林案、趙作海案、滕興善案等,定性之神速,疑點之重重,無不預示著:預防冤假錯案的機制,是不足的。而這些案件之所以能反轉,無不是偶然因素所致,或者真兇出現,或者所謂的「被害人」活著歸來。靠偶然來糾錯,無非是在證明:制度化的糾錯,也是缺失的。而啟動重審,竟然可以長拖九年之久,則更是揭示了一個道理:不能把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審理,是因為既得利益者帶來重重阻力,更是因為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逝者已矣,呼格吉勒圖案業已平反,然而在某種程度上,仍遠遠沒有結束。讓辦冤案者得到應有的懲戒,讓呼格吉勒圖父母得到應有的撫慰,這自然是首先要做的。而在此之後,如何用制度革新或者重建,激活司法的良心,讓司法人員不至於在案件中,極易丟失獨立的法律人格,這更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剷除了冤案產生的土壤,才會避免下一個呼格吉勒圖案;只有重新設計再審程序,才會避免下一個長達九年的泣血申訴;也只有這樣,正義才能抵達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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