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與理性》引論
愉悅是理性思考的障礙,並且越是這樣就越快樂,比如性快樂——要在沉迷之中思考,那是不可能的。—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克倫理學》引論我們社會中,誰想要寫寫性而不被指責為好色,那就最好解釋一下對這個話題感興趣的原因。我的情況是很晚才發現,除了個人自己的有限經驗法官們對這個事兒近乎一無所知,興許還不如平常人,因為性生活非常規的人差不多全被篩出了司法系統(當然並不是全部)——聯邦司法系統尤其如此,就職前都要經過聯邦調查局和其他機構的詳細調查。這種篩選,必然伴隨著法官們性知識的系統性殘缺,雖然只是部分原因,但它是這個國家的清教傳統遺留,說寬泛點就是基督教傳統。另一個遺留就是大量為性制定規章的法律,而法官就是要解釋和適用它們,有時又被要求廢除。我在為西北大學「羅森塔爾講座」尋找題目的時候發生了兩件事,是它們促使我著手進行研究,研究之路的盡頭就是這本書。第一件是我想讀一讀柏拉圖的《會飲篇》,以填許多令人慚愧的教育空白。我知道它講的是愛情,但那也是我知道的全部。我吃驚地發現它是一篇辯護文字,就像你想像的那樣清楚有力,而且極有意思——同性愛情的辯護[1]。我從來也沒想到過,哲學史上這位最偉大人物,或者說思想史上任何其他尊敬的人物,對這個問題曾經做過這樣的努力。它使我領悟到,「鮑爾斯訴哈德威克案」司法意見中相關主題的討論未免膚淺,雖然那並不意味著判決錯誤(1986年該案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同性肛交犯罪化的州法律合憲)[2]。第二件事關乎我自己法庭的一個判決,該庭全體法官聽審(也就是全體法官參加,而不是像慣常的那樣從全體法官中隨機抽出一個法官三人組)。該案也涉及州法令合憲性的問題,而那條法令已經被解釋為「禁止脫衣舞女脫至一絲不掛」[3]。我們法院不同尋常的是,案件產生了6個司法意見,密密麻麻佔了《聯邦判例報告》53頁。(聯邦最高法院以5對4票推翻了我們7對4票的判決,得出了4個司法意見,沒有一個獲得多數大法官的支持)。這些司法意見花些力氣去讀一下,誰都會發現一個顯然的事實,那就是即使是對於中老年法官,裸體和色情都還是個情緒化的問題,並且對性研究居於主導的司法態度(我想說的是法律態度)是「我知道我所喜歡的」,因此相關研究顯得多餘。[1] 這不是該書的全部。Martha C. Nussbaum,《脆弱的善:古希臘悲劇及其哲學中的命運與倫理》, ch. 6 (1986)。但它是重要部分。同性愛情在羅馬預言《斐德羅篇》也大量出現,但被視為理所當然,未予以考察。[2] 487 U.s. 186 (1986).[3] Miller v. Civil City of South Bend, 904 F.2d 1081 (7th Cir. 1990) (en banc), 被推翻的案件名是 Barnes v. Gkn Theatre, Inc., 111 S. Ct. 2456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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