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所謂國體:憲法時刻與梁啟超的共和再造
摘要: 中國1915年的國體之爭,既是一場憲法危機,也是中國的憲法時刻。在憲法必須出場的背景下,梁啟超通過《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一文,從憲法的層面論述了共和國體不容顛覆的政治主張。梁啟超對國體問題的闡述,對於中國的憲法與政治產生了「共和再造」的效應。不僅如此,梁啟超的國體思想,對於百餘年來中國的憲法理論、憲法文本和憲法實踐,也產生了潛在而深遠的影響。
引言:重溫1915年的「憲法時刻」
在中國歷史上,發生過以一篇文章鬧垮一個王朝的稀奇事。這篇文章就是梁啟超的《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以下簡稱《異哉》),[1]那個被鬧垮的王朝就是袁世凱的洪憲王朝。宣稱洪憲王朝是梁啟超的這篇文章鬧垮的,是出自唐德剛的一種說法。唐德剛寫道,梁啟超的「這篇宏文於1915年9月3日在北京的《京報》漢文版刊出之後,北京《國民公報》隨即全文轉載,全國各報聞風響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下就燒遍全國。國人對帝制的嬉笑怒罵,隨之而來。不特楊度一下便被摔人谷底,袁世凱本人也灰溜溜的,無面目見人。」就這樣,梁啟超「以一篇文章鬧垮了一個洪憲王朝」。[2]
這當然是一種誇張的說法,可以理解為史家的一種修辭。僅憑一篇文章,實在不足以鬧垮一個王朝。但是,從另一個層面來看,梁啟超的這篇文章對於洪憲王朝的覆滅確實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中國學術界也有類似的評論。譬如,有論者認為,「《異哉》一文的要害是反對變更國體,即反對在共和制下改行帝制,是一篇反對袁世凱帝制自為的檄文,揭開了護國戰爭的序幕。」[3]也有論者認為《異哉》就是「反對帝制的一面旗幟」。[4]蔡愕作為《異哉》的當事者與見證人之一,當然也對《異哉》做出了積極的評價。他說,在這篇文章中,梁啟超所言乃「全國人民所欲言、全國人民所不敢言,抑非先生言之,固不足以動天下也。」[5]蔡愕的意思是說,如果沒有這篇文章,護國戰爭是很難發動起來的。
但是,在如何評價《異哉》的問題上,學界還有與上述評價完全不同的聲音。譬如,有論者認為,《異哉》表明,梁啟超「比任何人都更痛心中國君主政體的覆滅,比任何人都更想在中國恢復君主政體,也比任何人都熱望今大總統袁世凱黃袍加身,登基稱帝。同時,他還為袁世凱設計了一條最理想的帝制之路。只要袁世凱按照梁啟超設計的方案去做,不久的將來,全國億兆子民就會把皇冠奉送到他的面前。他勸袁世凱不必著急,創造條件,穩紮穩打地迎接這個良辰佳節的到來。」因此,梁啟超「不是什麼反帝制派,而是貨真價實的帝制派,他不是主張清室復辟的舊帝制派,而是倡導袁世凱稱帝的新帝制派。」[6]還有論者認為,在籌安會成立之後,「蔡愕幾次由北京到天津與梁啟超密商。二人分析局勢,一致認為袁世凱在此時稱帝會使革命黨人得逞,頗屬危險。於是由梁啟超發表《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勸袁緩稱帝。有人說梁的這篇文章舉起了反對帝制的旗子。文章根本沒有反對帝制,通篇所談都是現在變更國體不合時宜。作者並不隱諱自己對共和制的痛恨和對君主制的留戀」,概而言之,「這篇勸袁緩稱帝的宣言,代表了梁、蔡的共同政治主張。」[7]這兩種觀點雖然略有不同(前者把《異哉》視為「新帝制派」的宣言,後者把《異哉》作為勸袁暫緩稱帝的宣言),但都認為《異哉》不反帝制,而是一篇擁護帝制的文獻。
在上述兩類截然對立的評價之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異哉》存在著很多「歪理」與「謬論」,不過,「《異哉》一文雖然『歪理』很多,『謬論』叢生,然而整個文章的立腳點決不是鼓吹帝制,而是反對變更國體、反對復辟帝制。有趣的是這些『歪理』和『謬論』也都是為了闡明這個立腳點的。就『歪理』而論,很多是應該加以批判的」—譬如,《異哉》「把革命家與陰謀家相提並論,當然是不正確的」,就是一種「歪理」與「謬論」。[8]還有論者認為,「梁啟超確確實實在反對袁世凱,確確實實在反擊猖獗一時的復辟封建帝制逆流,不過這種反對和反擊有著自己的邏輯,而非其他各派反袁勢力的邏輯。……至於引起人們議論紛紛的那段勸袁勵精圖治之後再稱帝的話,與其說表現了梁啟超反袁的不徹底,倒不如說是對袁的一種虛與委蛇。」[9]按照這種評論,《異哉》一方面在反對帝制,另一方面似乎又在跟袁世凱欲拒還迎。
以上幾類不同的評論,幾乎都出自歷史學界,幾乎都是關於《異哉》的史學評論,討論的焦點都在於:《異哉》是否反對帝制,梁啟超是否反對袁世凱。這些論述當然具有史學價值。但是,《異哉》不僅僅是一篇歷史學方面的文獻,它同時也是一篇法學文獻,尤其是一篇憲法學文獻。因為,《異哉》的主題是國體問題,它是一篇論述中國國體問題的重要文獻。而且,《異哉》還不是一般地、抽象地論述國體,不是關於國體的空泛之論,而是旨在解釋中國語境下的國體,尤其是解釋1915年那個特定的時間節點上的中國國體。按照美國學者阿克曼(Bruce Ackerman)關於「憲法時刻」的說法,[10]1915年可謂嚴格意義上的「憲法時刻」,甚至堪稱中國歷史上最緊張的憲法出場的時刻。考諸近現代中國歷史,無論是此前還是此後,憲法以如此戲劇性的場景登臨中國政治舞台,都是空前絕後的。
如果把1915年視為中國的一個「憲法時刻」,視為中國憲法出場的特殊時刻,那麼,從1915年至今(2015年),在經歷了整整百年之後,我們應當怎樣評說百年前的「憲法時刻」?清人阮元說:「學術盛衰,當於百年前後論升降焉。」[12]同樣的道理,對於國體思想,也當於百年前後論沉浮。在《異哉》經歷了百年的沉澱與淘洗之後,我們應當怎樣看待《異哉》的思想史意義?尤其是,「所謂國體」,到底何為?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問題?在這些問題的催促下,有必要在百年後的今天再讀《異哉》,重溫百年前的憲法時刻,回顧「所謂國體問題」的中國語境。
一、語境:《異哉》的政治背景
《異哉》不是一篇孤立的學術思想文獻,不是象牙塔內的產物。對《異哉》的閱讀與理解,應當置於1915年的憲法語境中,應當看到催生《異哉》的政治背景。
那麼,《異哉》因何而寫?對此,梁啟超在《異哉》的開篇處就有交待:「秋霖腹疾,一卧兼旬,感事懷人,百念灰盡,而戶以外甚囂塵上。豗然以國體問題聞,以厭作政談如鄙人者,豈必更有所論例?雖然,獨於茲事有所不容已於言也,乃作斯篇。」這幾句話,相當於《異哉》的序言或引言,交待了《異哉》的語境。那麼,梁啟超此時所聞見的「甚囂塵上」的人與事,都是些什麼呢?歸納起來,主要包括:古德諾(Frank J. Goodnow, 1859 -1939) 1915年8月3日發表的《君主與共和論》,楊度等人同年8月14日宣布成立的籌安會,[13]以及,楊度發表的《君憲救國論》。不過,在梁啟超寫作《異哉》之前,很可能沒有看到《君憲救國論》,很可能是在寫出《異哉》初稿之後,才看到了《君憲救國論》,因此又在《異哉》的末尾,增加了一段專門針對《君憲救國論》的評論。
從寫作時間來看,《異哉》大約是在1915年8月21日完成的。因為,在梁啟超1915年8月22日寫給長女梁思順(令嫻)的信中,有這樣的話:「吾不能忍(昨夜不寤今八時矣),已作一文交荷丈(湯覺頓)帶人京登報,其文論國體問題者。若同人不沮,則即告希哲,並譯成英文登之。吾實不能忍坐視此輩鬼蜮出沒,除非天奪吾筆,使不復能屬文耳。」[14]這裡的「論國體問題」之文,就是《異哉》其文。寫作《異哉》,就在於批判「此輩鬼蜮」復辟帝制的行為。
「此輩鬼蜮」就是袁世凱父子及其「籌安會」。在1916年的《國體戰爭躬歷談》一文中,梁啟超回顧了當時的政治背景:
帝制問題之發生,其表面起於古德諾之論文及籌安會,實則醞釀已久。而主動者實由袁氏父子及其私人數輩,於全國軍人官吏無與,於全國國民更無與也。先是去年正月袁克定忽招余宴,至則楊度先在焉。談次歷低共和之缺點,隱露變更國體求我贊同之意。余為陳內部及外交上之危險,語既格格不入。余知禍將作,乃移家天津,旋即南下,來往於廣東上海間。而馮將軍國璋遣人來言,謂此問題已有發動之兆,相約入京力爭。六月遂北行,往京旬余。晤袁氏數次,袁氏語我及馮將軍,皆矢誓不肯為帝。其言甚懇切,馮將軍據以宣佈於各報,謂此議可暫寢矣。乃僅閱一月,遂有籌安會之事,籌安會發起後一星期,余乃著一文,題曰「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15]
其實,袁世凱變更國體的徵兆,早在1914年就已經顯露出來了。當時,梁啟超還擔任民國政府幣制局的總裁,但在政治上,已經很難有所作為。梁啟超如此寫道:
民國三年年底,袁世凱的舉動越看越不對了,我們覺得有和他脫離關係之必要,我便把家搬到天津,我自己回廣東去侍奉我先君,做了幾個月的鄉間家庭生活,那年陰曆端午節前後,我又出來,到南京玩耍,正值馮華甫做江蘇將軍,他和我說,聽見要辦帝制了,我們應該力爭,他便拉我同車入京,見袁世凱,著實進些忠告,不料我們要講的話,袁世凱都先講了,而且比我們還痛切,於是我們以為他真沒有野心,也就罷了。華甫回南京做他的官,我回天津讀我的書。過了兩個多月—我記不清楚是哪一天—籌安會鬧起來了。籌安會發表宣言的第二日,蔡公從北京搭晚車來天津,拉著我和我們另外一位親愛的朋友—這個人現還在著,因他不願意人家知道他,故我不說他的姓名—同到湯公覺頓窩處,我們四個人商量了一夜,覺得我們若是不把討賊的責任自己背在身上,恐怕中華民國從此就完了。[16]
這段話比較全面地交待了《異哉》的寫作初衷:為「討賊」而寫,旨在維護中華民國。作為護國運動的參與者,時人周善培也從自己的角度述及《異哉》的寫作背景:
甲寅(一九一四),約在春夏間,任公看清楚袁世凱奪取廣東之後,以為國民黨已經驅除凈盡,天下統一了,專制獨立的力量加強了,因此,不但不聽他的話,而且不大敷衍他了,他就辭了職,退下來,隨時把袁的發展情況告訴我。我也把我在《論語時義》中預測袁世凱想黃袍加身、現在逐步快實現了的見解告訴任公。等到乙卯(一九一五年),籌安會問題一發現,任公的《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立刻發表出來,袁大驚,實際這件事任公早已見到,這篇文章是任公早已預備好的。從這篇文章發表以後,我兩人就進一步合作起來,計劃如何討袁了。[17]
在這段文字中,周善培認為《異哉》是梁啟超早就預備好的。不過這恐怕只是他個人的猜測,或者說,是為了證明他自己的先見之明—因為他在《論語時義》中早就預測到袁氏的企圖,早已把袁氏的野心告訴了梁啟超;而且,討袁也是他與梁啟超兩人「進一步合作起來」的結果。
以上史料表明,梁啟超寫作《異哉》,絕不是為了解決一個純粹的學術理論問題,而是為了應對一個嚴峻而迫切的政治現實問題:如何維護共和國體,如何防止共和國體被顛覆。由此可以說明,《異哉》作為一篇政論性文獻,應當著眼於特定的政治背景來解讀。
二、變遷:梁啟超對國體的認知過程
1915年的政治背景是理解《異哉》的一個維度,同樣,梁啟超寫作《異哉》之前的思想狀況也值得注意。因為,《異哉》對於「所謂國體問題」的解答,是梁啟超國體思想的定型化表達。但是,梁啟超在《異哉》中表達的國體思想,並不是突然產生的,而是經歷了一個萌生、發展、演進的過程。因此,為了歷史地理解《異哉》及其所蘊含的國體思想,有必要就梁啟超對於國體的認知過程稍作追溯,以之作為理解《異哉》的一條線索、一道門徑。
在漢語世界裡,「國體」一詞古已有之。只是,在清末之前,「國體」一詞主要是指綱常禮制、朝廷的體統和體面、輔佐國君的大臣。[18]在清朝晚期,雖然在王韜等人的著作中已經提到了「君主之國」、「民主之國」、「君民共主之國」,[19]但還未提出現代意義上的「國體」概念。在憲法學的層面上,最早用漢語論述「國體」概念的中國人,應當首推梁啟超。[20]因為,早在1899年,亦即梁啟超流亡日本的第二年,他就已經從憲法學的角度論述了國體概念。
在1899年寫成的《論中國與歐洲國體異同》一文中,「國體」已經成為梁啟超論述的主題。這篇旨在比較中國、歐洲國體異同的文章指出:「中國周代國體,與歐洲希臘國體,其相同之點最多,即封建時代與貴族政治是也」,換言之,「中國與歐洲之國體,自春秋以前,大略相同。」但是,「自春秋以後,截然相異」。中國與歐洲在國體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歐洲自羅馬以後仍為列國,中國自兩漢以後永為統一」;另一方面,「歐洲有分國民階級之風而中國無之」。[21]在此文中,梁啟超把封建、貴族政治、列國、統一、階級等要素全都置於「國體」的範疇之下。這表明,梁啟超此時所說的「國體」,還是一個含混的政治文化概念,還沒有被建構成為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憲法學概念。
儘管如此,1899年依然是梁啟超從憲法學層面上建構「國體」概念的初始之年,構成了梁啟超國體思想萌生的源頭。因為在同一年,梁啟超還寫成了一篇憲法學名文—《各國憲法異同論》。在這篇論文中,梁啟超從憲法的角度指出,「凡屬國家之大典,無論其為專制政體(舊譯為君主之國)、為立憲政體(舊譯為君民共主之國)、為共和政體(舊譯為民主之國),似皆可稱為憲法。」此文的第一章專論「政體」,並認為「政體之種類」,「實不外君主國與共和國之二大類而已。其中於君主國之內,又分為專制君主、立憲君主之二小類。」不過,「就其實而言之,則今日之共和國,皆有議院之國也。故通稱之為立憲政體,無不可也。」[22]在這些論述中,雖然沒有直接提出「國體」概念,但它的具體內容與後來的「國體」概念是交叉的,甚至在相當程度上是重疊的。
《各國憲法異同論》區分了三種國家:君主之國、民主之國、君民共主之國。這三種國家分別對應於三種政體:專制政體、立憲政體、共和政體。這就是說,政體主要是三種。但是,在關於政體的專論中,梁啟超又認為,政體主要包括兩類:君主國與共和國。這種關於國家類型的劃分,在《異哉》中,是作為國體來描述的。但在此時,梁啟超把它們稱為政體:君主國代表一類政體,共和國代表另一種政體。由此可見,1899年的梁啟超已經熟知「國體」一詞,也掌握了「政體」這個概念。但是,一方面,後來的《異哉》中的「所謂國體問題」—君主與共和問題,在1899年之際,還被他稱為政體問題。另一方面,政體可以分為三類:專制、立憲、共和,但是如果把專制政體、立憲政體合併起來,統稱為君主政體(因為君主政體可以分為君主專制政體、君主立憲政體),那麼,政體就只有兩類:君主與共和。概而言之,在《異哉》中討論的國體問題,在1899年之際,梁啟超是作為政體問題來討論的。此時的梁啟超也提出了「國體」的概念,但此時的「國體」概念還是一個含混的政治文化概念。可以說,此時的「國體」概念與它後來要指向的對象之間還是脫節的,還沒有建立起彼此對應的關係。
不過,這種處於含混、錯位狀態的時間並不長。梁啟超很快就形成了關於「國體」概念的新認知。1902年,梁啟超在《論政府與人民之許可權》一文中指出:「主權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國體所屬而生差別。」[23]這個判斷,強調主權歸屬與國體類型之間的直接聯繫:主權在君對應於一種國體,主權在民對應於另一種國體。在這裡,梁啟超雖然沒有直接提出君主國體、民主國體的概念。但主權歸屬取決於國體類型的觀念,已經接近於《異哉》闡述的「國體」概念。
此後,梁啟超的國體思想繼續發展與演進。1907年,在《政聞社宣言書》中,梁啟超雖然沒有直接闡述國體問題,但反覆提及「國體」概念,譬如:「欲改造政府,必以顛覆君統為之前驅。而此派中復分兩小派,其一則絕對的不承認有君主,謂必為共和國體,然後良政府可以發生。」[24]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認為只有共和國體才能產生良政府,這並不是梁啟超自己的觀點,但這句話直接提出了「共和國體」的概念。梁啟超自己的觀點是:「吾黨主張立憲政體,同時主張君主國體」。[25]由此可見:第一,此時的梁啟超已經把國體分為兩種:共和國體與君主國體,兩種國體是相互並列的關係;第二,國體不同於政體,梁啟超主張君主國體,同時主張立憲政體,並認為,君主國體與立憲政體是彼此協調的。
1910年,梁啟超借《憲政淺說》一文,對「國體」概念進行了更詳細的說明。他說:
國體之區別,以最高機關所在為標準。前人大率分為君主國體、貴族國體、民主國體之三種。但今者貴族國體,殆已絕跡於世界,所存者惟君主民主兩種而已。君主國者,戴一世襲之君主以為元首。苟其無國會,則此為唯一之直接機關,自即為最高機關,可勿深論。即有國會者,亦大抵以最高之權歸諸君主。故曰君主國體也。民主國者,人民選舉一大統領以為元首,複選舉多數議員以組織國會。而要之其最高機關,則為有選舉權之國民,故曰民主國體也。[26]
這是梁啟超對於「國體」概念的完整表達:以最高權力的歸屬劃分國體,國體包括君主國體與民主國體。如果君主是國家最高權力的擁有者,那就是君主國體;如果最高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選舉大統領,選舉議會成員,那就是民主國體。
在這裡,梁啟超不再提共和國體,而是以民主國體取代了1907年提及的共和國體。關於共和國體與民主國體的關係,以及共和與民主的關係,在梁啟超的著述中是混用的,共和國體是君主國體的對稱,民主國體也是君主國體的對稱,民主與共和似乎沒有區別。在梁啟超看來,民主與共和,無論是作為國體還是作為政體,都只是譯法不同而已。在前引《各國憲法異同論》一文中,梁啟超已經指出,「民主之國」是「共和政體」的「舊譯」。但是,「民主」與「共和」分別對應的西語文字還是有區別的,並非譯法不同。譬如,在英文中,「民主」是「Democracy」 ,「共和」是「Republic」;在法語中,「民主」是「democratie」 ,「共和」是「republique」。在西方法政思想史上,民主與共和有實質性的差異。其差異何在?凱爾森(Hans Kelsen)的分析指出:「古代的政治理論區分三種國家形式: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而現代理論也未超出這種三分法。主權權力的組織被引為這種分類的標準。在一個共同體的主權權力屬於一個人時,這一政府或憲法就被說作是君主制的。當該權力屬於多個人時,這一憲法就被稱為共和制的。共和國依靠主權權力屬於人民的少數還是多數而成為貴族制或民主制。」[27]按照凱爾森的觀點,共和制是關於貴族制與民主制的統稱,或者說,貴族制與民主制是共和制所包含的兩種形態。假如出現了貴族制不復存在的情況,民主制就是共和制的唯一形態。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梁啟超以民主制指代共和制,大體上也是可以成立的。[28]
此外,在《憲政淺說》中,梁啟超還指出,與國體密切相關的是政體,政體也分兩類,兩類「政體之區別,以直接機關的單復為標準。其僅有一直接機關,而行使國權絕無制限者,謂之專制政體。其有兩直接機關,而行使國權相互制限者,謂之立憲政體。大致專制政體,則君主國行之最多,如我國數千年來所行者是也。雖然,民主國家非無專制者。若僅有一國會而立法、行政、司法之大權皆自出焉,則其國會雖由人民選舉而成者,亦謂之專制」。[29]這樣的政體理論,包括兩個核心要點:其一,如果國家只有一個最高權力機關,其它任何機關都不能制約、約束這個機關,那就是專制政體;如果有兩個最高權力機關,兩個機關之間能夠形成相互制約的關係,任何機關都不享有獨尊的地位,那就是立憲政體。其二,就國體與政體的關係來看,在君主國體中,可能多數是專制政體,因為任何機關都很難制約君主。但是,也有例外。譬如,在現代英國,雖然是君主國,但卻可能是立憲政體。在民主國體中,雖然可能出現立憲政體,但也可能出現專制政體—如果某個機關(即使是議會)居於至高無上、無人制約的地位。譬如,議會絕對主權時代的英國,既是君主國,也是專制政體,因為在那個時代的英國,議會主權,議會獨尊。
隨著1911年辛亥革命的發生,梁啟超完成了一篇重要的論文《新中國建設問題》。此文認為,「新中國」的建設,焦點在於國體與政體問題。但是,此文所說的「國體」,卻不再是君主國體與共和國體,而是單一國體與聯邦國體。因為此文第一部分就講「單一國體與聯邦國體」問題,並認為,「國體為一種有機體,非一時所驟能臆造也,其政治現象之變化,必根據於歷史。」在單一國體與聯邦國體的二元劃分中,「德則君主聯邦制之代表也;美則民主聯邦制之代表也。」[30]梁啟超在此所說的「國體」,在當代通行的憲法理論中,是作為國家結構形式來對待的,它的實質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對於這樣的國體觀念,梁啟超在1910年的《憲政淺說》中已經略約提及:「有以國家結合形態而區別國體者,則其種類曰單一國,曰複雜國。單一國者,如我中國及英、法、俄、日等皆是」,複雜國「復分二種:一曰君合國,二曰聯邦國」,「近世言國法學者,恆以此為聚訴之一端焉。以其與我國國體無關,故不復縷述也。」[31]在1910年,辛亥革命尚未發生,所以單一制、聯邦制這樣的問題與我國無關。但在辛亥革命的背景下,單一制、聯邦制就成了新中國建設面臨的緊迫問題了。
《新中國建設問題》認為單一制、聯邦制是國體問題,至於政體問題,則是「君主共和政體與民主共和政體之問題」。梁啟超把共和政體從理論上分為六種:(1)「人民公舉大統領而大統領掌行政實權之共和政體」,以美國為代表;(2)「國會公舉大統領而大統領無責任之共和政體」,以法國為代表;(3)「人民選舉終身大統領之共和政體」,以拿破崙時代的法國、迪亞斯時代的墨西哥為代表;(4)「不置首長之共和政體」,以瑞士為代表;(5)「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以英國為代表;(6)「虛戴名譽長官之共和政體」,以加拿大為代表。在評析終身大統領的共和政體時,梁啟超又說:「此共和政體之最可厭惡者也,何以故?以他種皆為共和立憲政體,獨此種為共和專制政體故,謂此種政體可采,度國民必唾吾面。」[32]
縱觀《新中國建設問題》,梁啟超的國體、政體思想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君主制、民主制、共和制都不再是國體問題,都成為了政體問題。中國需要在「君主共和政體」與「民主共和政體」之間做出選擇。那麼,在梁啟超的思想中,國體與政體到底是指什麼呢?
在稍後的1913年,梁啟超代表進步黨,發表了一篇《進步黨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其中第一條是:「中華民國永遠定為統一共和國,其主權以本憲法所定之各機關行之。」對於這一憲法條款,梁啟超的解釋是:「共和上加統一兩字者,示別於聯邦制也」。其意思是說,「統一共和國」不同於「聯邦共和國」。緊接著,他又特別說明:「臨時約法第二條采主權在民說,與國家性質不相容,無論何種國體,主權皆在國家,久成定說,無俟喋引,國體之異,則在行使國家主權之機關,有單復專共之意耳。本憲法所規定各機關,即代表共和之實也。」[33]按照這樣的說法,主權屬於國家,國體的差異,主要取決於國家主權機關的「單復專共」:是單數還是複數,是專制還是共和。這裡的「專」或「專制」,如果按照前文的解釋,那就是指:只有一個最高國家機關,沒有其它機關去制約、約束這個最高國家機關。因此,「專」或「專制」就相當於「單」或「單數」。按照這個邏輯,與「復」或「複數」相對應的「共」或「共和」,就應當是「複數或多數」。簡而言之,國體有單一國體、複合國體、專制國體、共和國體等類型。在這裡,專制不再是政體,而是國體;專制的對立面不再是立憲,而是共和。
以上回顧表明,從1899年以來的十餘年間,梁啟超對「所謂國體問題」的理解具有「易變」的特質:第一,國體包括封建、貴族、列國、統一、階級等方面的要素,政體有君主政體、共和政體(1899年);第二,國體可以分為君主國體、民主國體、君民共主國體(1902年);第三,國體可以有君主國體,政體可以有立憲政體(1907年);第四,國體可以分為君主國體與民主國體,與此相對的政體可以分為專制政體、立憲政體(1910年);第五,國體可以分為單一國體、聯邦國體,與此相對應的政體則可以分為君主共和政體、民主共和政體(1911年);第六,國體可以分為單一國體、複合國體、專制國體、共和國體(1913年)。這就是梁啟超在寫作《異哉》之前關於國體問題的思想狀況:含混而搖擺。
造成這種思想狀況的原因在於:一方面,政治形勢發生變化,導致梁啟超國體思想的變遷。在辛亥革命之前,君主在中國的存在是一個客觀的現實。按照梁啟超在《異哉》一文中的說法(詳後),他一貫堅持在尊重既有國體的前提下討論問題,因而,在清朝末年,梁啟超總是把君主國體作為國體的一種基本類型。辛亥革命之後,在中國的政治舞台上,君主已經不復存在了。因此,在梁啟超的國體話語中,君主國體以及君主政體,也隨之消失。國體的類型變成了「單一國體」、「複合國體」、「專制國體」、「共和國體」等。這種變遷,主要體現為政治格局、政治現實的變化對梁啟超國體思想的支配性影響。另一方面,不同的憲法思想所產生的方向不同的牽引力,也導致了梁啟超國體思想的搖擺。梁啟超對國體及政體的理解與表達,主要受到了兩種思想資源的牽引:日本法學家穗積八束(1860-1912)的國體憲法學,西方思想家亞里士多德的政體論(詳後),他們關於國體、政體的不同論述,讓梁啟超時而討論「君主政體」、「民主政體」,時而又討論「君主國體」、「民主國體」。
在當時的思想語境下,把國體與政體予以混用的現象,不獨見於1915年之前的梁啟超。即使是在梁啟超發表《異哉》一文之際,亦有論者將國體與政體加以混用。譬如,在《致籌安會與楊度論國體書》一文中,當時的聞人、曾任袁世凱政府高等顧問的汪鳳瀛就寫道:「讀報載,我公發起籌安會,……深知共和政體,斷不適用於中國」,「是中國今日共和二字,僅存國體上之虛名」,「果使於今大總統任期以內,而竟容君主政體之發見,致失大信於天下」,[34]等等。這篇文章的核心觀點與《異哉》一樣,都是反對袁世凱復辟帝制。從文章標題來看,討論的主題也是「國體」。在正文中,確實也在要求袁世凱「為民國永遠保存此國體」。但是,在行文中,「君主」與「共和」所修飾的詞語,卻不是「國體」,而是「政體」。倘若只看「君主政體」、「共和政體」之類的表達,作者的觀點似乎應當是:「共和政體」不能改為「君主政體」。那麼,作者的真實意圖,到底是「論國體」,還是「論政體」呢?可見,在民國初年,「國體」概念呈現出來的歧義、含混,確有一定的普遍性,不是梁啟超獨有的。
在這樣的背景下,大致說來,在1915年之前,梁啟超並沒有形成關於「國體」的清晰、定型化的思想。比較而言,《異哉》才是梁啟超關於國體思想的定型化表達,是梁啟超在反覆搖擺之後的思想選擇。那麼,在《異哉》中,「所謂國體問題」得到了怎樣的解答呢?
三、法理:《異哉》蘊含的國體思想
《異哉》的文本形態是政論。作為一篇充滿思想鋒芒的政論,《異哉》的基本立場是:不能把共和國體改為君主國體。為了闡明這個基本立場,梁啟超調動了多種修辭手段,進行了多方面的論證,由此,可以看到梁啟超關於國體的若干思想。
其一,國體價值中立。《異哉》在國體問題上持一種價值中立態度。對於政論家梁啟超來說,價值中立也許是一種修辭,但是,價值中立也是梁啟超關於國體的基本思想。所謂「價值中立」,具體地說,就是在共和國體與君主國體之間,梁啟超堅持價值中立或價值無涉;共和國體並不優於君主國體,反之,君主國體也不優於共和國體,兩者之間沒有價值上的優劣。按照《異哉》的說法,「於共和國體非有所偏愛,而於其他國體,非有所偏惡」,換言之,任何國體都是可以接受的。共和國體可以接受,君主國體同樣可以接受。因此,國體問題,根本不必討論,「吾儕立憲黨之政論家,只問政體,不問國體」。至於為什麼「不問國體」?《異哉》的回答是:
蓋國體之為物,既非政論家之所當問,尤非政論家之所能問。何以言不當問,當國體仿徨歧路之時,政治之一大部分恆呈中止之狀態,殆無復政象之可言,而政論更安所麗?苟政論家而牽惹國體問題,故導之以入彷徨歧路,則是先自壞其立足之基礎,譬之欲陟而損其階,欲渡而舍其舟也,故曰不當問也。何以言乎不能問?凡國體之由甲種而變為乙種,或由乙種而復變為甲種,其驅運而旋轉之者,恆存乎政治以外之勢力;其時機未至耶?絕非緣政論家之贊成所能促進,其時機已至耶?又絕非緣政論家之反對,所能制止;以政論家而容喙於國體問題,實自不量之甚也,故曰不能問也。
這種「不問國體」的立場,其實就是把既存國體作為討論一切問題的前提與基礎,既存國體構成了基本的、不容選擇的約束條件。如果既存國體是共和國體,那就在堅持共和國體的前提下,討論政治的改進;同理,如果既存國體是君主國體,那就在堅持君主國體的前提下,討論政治的改進。按照梁啟超的比喻,既存國體彷彿爬山的梯子,又好比過河的渡船,只能依賴它,絕不能拋棄它。如果還要糾纏國體問題,如果國體都還處於未定狀況,那就意味著,一切都無從說起,因為起點都沒有,不知道該從哪裡起步;因為基礎都沒有,不知道該在哪裡建房子。而且,國體的形成、變易,絕不會依據政論家的意志。不管政論家的意見如何,國體都會遵循自己的運行規律—梁啟超的這個觀點,可以在歷史法學的理論邏輯中得到解釋。[35]事實上,任何國體,都是在一個國家的政治實踐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任何政論家,都只能形成關於國體的理論而已。
在國體問題上,堅持價值中立或價值無涉,認為君主國體與共和國體具有同樣的價值,是梁啟超國體思想的一個基本觀點。但是,自20世紀以來,這個觀點無法得到中國主流政治、主流輿論的認同。按照主流的看法,只有共和國體才是積極的,代表了人類政治的發展方向,君主國體則是消極的、反動的、落後的。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自20世紀以來的多數時間,無論是在1949年以前還是在1949年之後,梁啟超在主流政治上被評價為「不正確」。在20世紀前半葉,正如梁啟超的學生張其昀所言:「梁先生與國民黨政見不同,恐於近代歷史不能為公平之記載。」[36]還有一個細節也值得一提:1941年,為了救治患病的林徽因和梁思永,傅斯年寫信給中央研究院代院長朱家驊,稱「梁任公雖曾為國民黨之敵人,然其人於中國新教育及青年愛國思想上大有影響啟明之作用」,「國家雖不能承認梁任公在政治上有何貢獻,然其在文化上之貢獻有不可沒者」。[37]在20世紀下半葉,正如劉再復所言:「在二十世紀下半葉的前三十年,『革命神聖』的思潮壓倒一切,激進主義覆蓋學術界,梁啟超自然也成了『歷史罪人』,受盡冤屈,受盡凌辱,受盡貶抑,受盡『革命大批判』。」[38]李澤厚也注意到,1949年以來,對梁啟超的「評議雖多,但基本論調則幾乎一致,即作為否定的歷史人物來對待和論述。道理很明顯,也很簡單,梁啟超是辛亥革命時期著名的保皇黨,辛亥以後也一直站在反動派方面。」[39]儘管前後兩頭都被視為反動,但是梁啟超的這個思想觀點是值得重視的。英國與日本都保留了君主,從形式上看,都是君主國,但英、日的君主並沒有妨礙英、日兩國的政治改進。另一方面,很多國家在形式上沒有君主,譬如迪亞斯時代的墨西哥,都是共和國,但這些國家的政治並沒有走上正軌。如果只從這個角度來看,共和國體並不能保障美好的政治,君主國體也可能培育出較好的政治。兩者之間,並沒有價值等級上的高低優劣。這就是梁啟超的國體邏輯。
不過,梁啟超強調政論家只問政體,不問國體,認為國體不應該討論,也不能夠討論。如果這種說法僅僅是梁啟超的一種政論策略或政治修辭,那就另當別論(很可能就是這樣)。但是,假如真像他說的那樣,國體只能是討論問題的前提,而不是討論的對象,就失之偏頗了。且不說他的《異哉》本身,以及楊度的《君憲救國論》,都是討論國體之作;單就國體問題本身,就是憲法學與政治學的核心問題。這樣的問題,怎麼可能不是討論的對象呢?
其二,國體不可改變。寫作《異哉》的直接目的,雖然主要在於批判袁世凱變更國體的企圖,但卻闡述了一個普遍性的國體思想:國體不可改變。如果用更柔和的方式來概括,則是國體不宜改變。
《異哉》從兩個方面提供了理由。一方面,從政治家的天職來看,政治家只能「在現行國體基礎之上而謀政體、政象之改進,此即政治家唯一之天職也。苟於此範圍外越雷池一步,則是革命家或陰謀家之所為,非堂堂正正之政治家所當有之事也。」在這裡,梁啟超對政治家與革命家做出了嚴格的界分:政治家不是革命家,同樣,革命家也不是政治家。政治家是指尊重既有國體的政治改良家,秉承的是政治改良主義。對政治家來說,「不問國體,只問政體之一大義,實徹上徹下,而政治家所最宜服膺也。」如果有人試圖改變國體,那他就不是政治家,而是革命家。在梁啟超看來,革命家試圖顛覆既存國體,與陰謀家是一回事。這種對於革命家的定義,當然不能為20世紀以來的主流輿論、主流政治所接受。另一方面,從實踐效果來看,改變國體是一種禍害國家的行為。因為,「國體本無絕對之善,而惟以已成之事實,為其成立存在之根源,欲憑學理為主奴,而施人為的取捨於其間,寧非天下絕痴妄之事,僅痴妄猶未足為深病也;惟於國體挾一愛憎之見,而以人為的造成事實,以求與其愛憎相應,則禍害之中於國家,將無已時!」這是對前述國體價值中立論的延伸。由於國體無所謂好壞,對於某種國體的偏好,其實是一種主觀性的好惡評價與價值判斷。如果以個人的好惡為依據,去從事改變國體的行為,對國家秩序將會構成嚴重的傷害。「故鄙人平生持論,無論何種國體,皆非所反對,惟在現行國體之下,而思以言論鼓吹他種國體,則無論何時皆反對之!」反對更改既有的國體,其實就是反對革命;反對革命,其實就是贊同改良。
改變國體將產生巨大的危害,同時,在1915年的政治條件下,要從既存的共和國體改為君主國體,事實上也不可能了。君主國體,絕不是像袁世凱那樣的陰謀家(亦即梁啟超所謂的革命家)想恢復就能成功的。因為,「君主之為物,原賴歷史習俗上一種似魔非魔的觀念,以保其尊嚴,此種尊嚴,自能於無形中發生一種效力,直接間接以鎮福此國。君主之可貴,其必在此。雖然,尊嚴者,不可褻者也,一度褻焉,而遂將不復能維持。」從歷史上看,「自古君主國體之國,其人民之對於君主,恆視為一種神聖,於其地位,不敢妄生言思擬議;若經一度共和之後,此種觀念,遂如斷者之不可復續。」
這段論述,頗具人類學的洞識。從歷史經驗來看,作為一種制度角色的君主,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尊嚴。無論中外,只要是君主國,各種以君主為核心的禮儀活動,複雜而繁瑣,成本巨大,耗時費力,其實承擔了一個重要的功能:維護君主的特殊尊嚴。[40]從社會科學的角度上看,只有在嚴格維護君主尊嚴的前提下,君主才可能有效地履行其制度角色。[41]但是,自辛亥革命以後,甚至在辛亥革命之前,中國君主的尊嚴已喪失殆盡,君主已經被嚴重地抹黑、醜化、污名化。在這種背景下,怎麼可能重新喚起社會公眾對君主角色的尊重與認同?梁啟超認為,在君主已經被徹底妖魔化的民國初年,根本不可能再從共和國體改回到君主國體。君主國體已經在事實上一去不復返了。
其三,國體政體關係。在《異哉》中,梁啟超闡述的國體思想,還涉及到國體與政體的關係。從兩者之間的相互關係來看,梁啟超認為,國體與政體互不相關。《異哉》強調,「立憲與非立憲,則政體之名詞也;共和與非共和,則國體之名詞也。吾濟平昔持論,只問政體,不問國體,故以為政體誠能立憲,則無論國體為君主為共和,無一而不可也;政體而非立憲,則無論國體為君主為共和,無一而可也。國體與政體,本截然不相蒙,謂欲變更政體,而必須以變更國體為手段,天下寧有此理論!」
由此看來,「所謂國體問題」,主要解決共和制抑或君主制的問題,或者說,國體關乎君主與共和。至於政體,主要在於立憲。國體與政體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問題,分別遵循著各自的制度邏輯與運行規律。從非立憲政體邁向立憲政體,不需要國體層面上的改變。在共和國體下,可以立憲;在君主國體之下,同樣可以立憲。因此,按照梁啟超的思路,「關鍵在於立憲」。[42]梁啟超所謂的「立憲」,還不僅僅是制定一部憲法,以及憲法對國家政治的規範。梁啟超強調的「立憲」,還有一個核心特徵,那就是國家機關之間的監督與制約,「必有監督機關與執行機關相對峙,而政權之行使常蒙若干之限制」,才算立憲政體。能否建立立憲政體,與國體無關。倘若存在不能立憲的原因,那麼,其原因「非因行共和而始發生,即不能謂因非共和而遂消滅。」
按照國體與政體之間的這種關係,特別是按照立憲政體的要求,楊度的「君憲救國論」,[43]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君憲救國論」及籌安會的行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對現行法律特別是對憲法的違反,是違憲的言論與行為。梁啟超在《異哉》中寫道:
吾作此文既成後,得所謂籌安會者寄示楊度氏所著《君憲救國論》,偶一翻閱,見其中有數語云:「蓋立憲者,國家有一定之法制,自元首以及國人,皆不能為法律外之行動。賢者不能逾法律而為善,不肖者亦不能逾法律而為惡。」深嘆其於立憲精義,能一語道破。惟吾欲問楊氏所長之籌安會,為法律內之行動耶?抑法律外之行動耶?楊氏賢者也,或能自信非逾法律以為惡,然得勿已逾法律以為善耶?嗚呼!以昌言君憲之人,而行動若此,其所謂君憲者從可想耳,而君憲之前途,亦從可想耳。
單從「變」的角度來看,政體的變更與國體的變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夫變更政體,則進化的現象也,而變更國體,則革命的現象也。」這就是說,變更政體是進化,是改良;變更國體是顛覆,是革命。「夫革命之意義至簡單而至易了解也。曰謀顛覆現在之國體而別建新國體者,斯謂之革命而已矣。」[44]更加值得注意的是,「進化之軌道,恆繼之以進化,而革命之軌道,恆繼之以革命,此征諸學理有然,征諸各國前事,亦什九皆然也。」一個國家的政治,如果走上了進化、改良的軌道,就會一直在這個軌道上走下去。但是,如果走上了革命的軌道,就會一直在革命的軌道上走下去,一直不斷地革命,沒完沒了地革命,無休無止地顛覆、翻轉。正如梁啟超在1913年所見,「革命之必產革命,實事所必至,理有固然。」[45]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持續不斷地革命,無論如何都是一個災難。[46]「是故凡謀國者,必憚言革命,而鄙人則無論何時,皆反對革命。」由此可見,「反革命」的角色,是梁啟超自認的。有論者以「反對革命」來評價梁啟超,[46]其實沒有說錯他。
就《異哉》的邏輯來說,反對革命就是反對變更國體,因為變更國體就是革命;只有變更政體、改良政體,才是謀國者的應有的職責。對於此種觀點,梁啟超在1912年歸國之初就已經予以說明:「立憲派人不爭國體而爭政體,其對於國體主維持現狀,吾既屢言之。故於國體則承認現在之事實,於政體則求貫徹將來之理想。」[48]
四、源流:影響《異哉》的思想與《異哉》的思想影響
在1899年以後的眾多著述中,儘管梁啟超對「所謂國體問題」的闡述長期處於飄忽、飄移的狀態,但在1915年這個特定而緊要的「憲法時刻」,梁啟超對「所謂國體問題」還是做出了明確的、清晰的、定型化的表達。為了進一步揭示梁啟超國體思想的來龍去脈,還有必要進一步追問:是哪些思想資源影響了《異哉》?以及,《異哉》對於1915年以後的國體思想又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先看第一個問題:是哪些思想影響了《異哉》?《異哉》闡述的國體思想,並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梁啟超廣采博納的產物。如前所述,梁啟超國體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至他移居日本的第二年(1899年)。在此後的十餘年間,梁啟超長期旅居日本。他的國體思想,與他的其它新思想一樣,基本上都是由日語文獻滋養而成的。[49]在日語學界,關於「國體」的思想,主要是由日本憲法學家穗積八束闡述的。穗積八束曾留學德國,師從德國憲法學家拉班德(Paul Laband)。在1897年出版於東京的《憲法大意》一書中,穗積八束通過嚴格區分「國體」與「政體」這兩個概念,提出了在當時居於權威地位的國體憲法學。有研究指出,按照穗積八束的國體理論,「國家具有主權,但因國家組織中的『主權存在之體制』不同,國體也有分別,『國體因主權之所在而異』,可分為君主國體和民主國體,而『政體由統治權行使之形式而分』,可分為專制政體和立憲政體;國體不輕易變動,其變動更意味著革命與反叛,而政體則因應時勢而變遷。」穗積八束雖有歐洲留學的經歷,但他關於國體與政體的二元論,卻並非因襲於德國或歐洲,因為在當時的歐洲,並無國體與政體的二元劃分理論,穗積八束自己也曾指出,歐洲憲法理論關於國體與政體「之分別未加明確,又或否認此分別之傾向者,實乃歐洲憲法理論之通弊也。」[50]這就是說,國體與政體的二元劃分及其相互關係,主要是穗積八束在日本憲法學的背景下創造的。
從時間來看,穗積八束髮表《憲法大意》的第二年(1898年),梁啟超就來到了日本。梁啟超要吸收日本的憲法學說,不可能迴避穗積八束的國體憲法學,因為後者正是日本當時最具權威地位的憲法學說。事實上,穗積八束的國體憲法學理論,幾乎支配了《異哉》中的國體思想,以及《異哉》中對於國體與政體相互關係的理論。換言之,梁啟超在《異哉》中闡述的國體思想,幾乎就是對穗積八束國體憲法學的複述。從這個角度來看,《異哉》蘊含的國體思想,主要是由穗積八束的國體憲法學塑造出來的。
在梁啟超國體思想的演進過程中,西方經典理論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在西方法政思想史上,如前所述,雖然並沒有「國體」這個概念,也沒有國體與政體相區別的二元理論。在西方的經典文獻中,主要是政體理論。譬如,亞里士多德「分清了政體的三個正宗類型: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共和政體,以及相應的三個變態政體:僭主政體為君主政體的變態,寡頭政體為貴族的變態,平民政體為共和的變態。」[51]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經典理論,君主制與共和制,以及貴族制,都不是關於國體的分類,而是關於政體的分類。亞里士多德的這一政體理論,同樣對梁啟超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為,早在1902年,梁啟超就在《亞里士多德之政治學說》一文中,複述了亞里士多德的政體分類理論:「亞氏最有功於政治學者,在其區別政體。彼先以主權所歸或在一人,或在寡人,或在多人,分為三種政體:一曰君主政體,二曰貴族政體,三曰民主政體。」[52]這段話表明,在梁啟超的視野中,政體理論是亞里士多德的最重要的理論,因而也是最值得尊重、最值得信賴的權威理論。亞里士多德的權威性,不僅體現在他是「古代文明的代表人」,[53]而且還體現在他對後世所產生的廣泛影響。譬如,同樣是在1902年,梁啟超在論述孟德斯鳩的法理學時就指出,「孟氏學說」,「起於亞里士多德」。[54]
如果認識到亞里士多德在梁啟超心中所享有的權威地位,那麼,亞里士多德關於政體劃分的理論,對梁啟超的思想所產生的牽引力,也就不言而言喻了。由此,我們可以理解,在十多年間,梁啟超在國體問題上的搖擺現象,其實是不同的思想資源交錯作用的結果,更具體地說,是穗積八束的國體憲法學、亞里士多德的政體學說,當然也包括其它方面的理論學說,從不同的思想方向加以牽引的結果。在亞里士多德政體理論的牽引下,梁啟超把君主制、共和製作為政體;在穗積八束國體憲法學的支配下,梁啟超把君主與共和作為國體,把立憲與專製作為政體。
如果說,亞里士多德的政體理論影響過梁啟超的政體思想,穗積八束的國體憲法學最終塑造了《異哉》中的國體思想,那麼,古德諾的《君主與共和論》,則是梁啟超寫作《異哉》的直接誘因之一。因為在一定程度上,《異哉》旨在回答1915年前後關於國體變更的爭議:「此議起因之真相何在?吾未敢深知。就表面觀之,乃起於美國博士古德諾氏一席之談話。」換言之,這場關於國體變更的爭議,以及1915年作為憲法時刻,古德諾的《君主與共和論》起到了類似於導火線的作用。
古德諾的文章名噪一時,主要是在中國的語境下,強調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觀點:(1)國體由國家的歷史習慣與社會經濟所決定;(2)君主國體不需要經過選擇,就可以實現政權的更替;(3)要建立共和制,必須滿足基本的條件:一方面,政權繼承尤其是元首繼承的法律,必須有妥善的安排;另一方面,要通過廣泛的教育,提高民智,提高人民的政治能力,這兩者缺一不可;(4)中國需堅持立憲政治,但立憲宜以君主製為國體,不宜以共和製為國體;(5)中國選擇君主制需要一些條件,譬如,不可引起國民及列強的反對,要完善君主繼承的法律,要發展立憲政治,等等。[55]對於古德諾的這些觀點,梁啟超在《異哉》中表示不以為然,他說:「古氏論中各要點,若對於共和君主之得失為抽象的比較,若論國體須與國情相適,若歷舉中美、南美、墨、葡之覆轍,凡此諸義,本極普通,非有甚深微妙,何以國中政客如林,學士如鯽,數年之間,並此淺近之理論事實而無所覺識,而至今乃忽借一外國人之口以為重?」
古德諾的文章側重於描述君主制的產生及其積極意義,從君主制轉向共和制的歷程,共和制的歷史經驗,以及中國選擇君主制的條件。這些內容,確實是對君主制與共和制的空泛之論,確實只是「極普遍」的道理,梁啟超以「淺近」評論古德諾的《君主與共和論》,大致是恰當的。不過,正是因為對《君主與共和論》的不以為然,才促動了梁啟超對國體問題的深入思考、詳細論證。因此,古德諾的《君主與共和論》相當於一根馬刺,激活了梁啟超的國體思想,促成了《異哉》的問世。
再看第二個問題:《異哉》對後世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前文已經提及,《異哉》在1915年就已經產生了廣泛的政治影響,如陳寅恪所言,「迨先生《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一文出,摧陷廓清,如撥雲霧而睹青天」,[56]甚至還沒有發表,就已經產生了強烈的影響(特別是對袁世凱而言)。《異哉》的寫作與發表,標誌著中國憲法面臨著重大危機與重大轉折,甚至標誌著中國「憲法時刻」的到來。在相當程度上,《異哉》塑造了1915年中國主流的國體觀念及憲法意識。《異哉》以思想的方式,宣告了袁世凱試圖走向的君主國體的死刑,甚至是以一勞永逸的方式,宣告了君主國體在中國的終結。自此以後的一百年里,中國人不再糾纏於君主國體與共和國體,也沒有人再試圖顛覆共和國體了。百年中國的歷史可以證明,在1915年中國憲法所面臨的十字路口上,《異哉》的思想指向,代表了中國國體以及中國憲法的實際走向。這是《異哉》所產生的現實的、同時也是永久性的政治影響。
在憲法理論與憲法學說層面,自《異哉》之後,國體以及與國體相關聯的政體,成為了我國憲法學的核心概念。[57]毛澤東在1940年發表的《新民主主義論》一文中,就承認「國體」的概念,以及國體與政體的差異,毛澤東說:「這個國體問題,從前清末年起,鬧了幾十年還沒有鬧清楚。其實,它只是指的一個問題,就是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至於還有所謂的『政體』問題,那是指的政權構成的形式問題。指的一定的社會階級取何種形式去組織那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58]毛澤東關於國體及政體的論述,具有承上啟下或繼往開來的樞紐作用。
就「承上」或「繼往」的方面來看,毛澤東的國體思想上承梁啟超,受到了梁啟超國體思想的影響,尤其受到了《異哉》的影響。對此,蕭延中的研究認為,毛澤東早年受梁啟超的影響較大,譬如,針對梁啟超的《新民說》第六節「國家思想」,毛澤東曾寫下一段批語:「正式而成立者,立憲之國家也,憲法為人民所制定,君主為人民所推戴。不以正式而成立者,專制之國家也,法令由君主所制定,君主非人民所心悅誠服者。前者,如現今之英日諸國;後者,如中國數千年來盜竊得國之列朝也。」除此之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在1915年至1916年的反袁鬥爭中,毛澤東也直接受梁啟超影響,在基本的政治態度上與梁保持著同一性。……毛澤東當時就讀於湖南省立第一師範學校,他通過學友會,把那時梁啟超等人所寫的反對帝制的文章,翻印成小冊子,題為《梁啟超先生等對時局之主張》,到處散發,以梁為旗幟從事反袁活動。」[59]毛澤東此時散發的小冊子,主要就是《異哉》一文。這就是說,《異哉》關於國體與政體的論述,對毛澤東產生了直接的影響,構成了毛澤東國體與政體思想的主要淵源。
就「啟下」或「開來」的方面來看,毛澤東關於國體及政體的論述,直接支配了20世紀下半葉以降的中國憲法文本與中國憲法理論,尤其是支配了憲法學中的國體理論。在憲法文本中,我國現行《憲法》第1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就是關於國體的規定,因為它規定了「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是毛澤東國體思想的具體體現。第2條規定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第3條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原則性、框架性規定,是關於政體的規定,因為它規定了「政權機關」的組織形式,故而是毛澤東政體思想的具體體現。我國《憲法》關於國體與政體的規定,並非始於1982年《憲法》,而且始於1954年《憲法》。在國體與政體問題上,1982年《憲法》與1954年《憲法》是一脈相承的。
在憲法理論上,在20世紀80年代,憲法學者對1982年憲法草案的解釋,就以國體與政體作為基本的解釋框架,並認為,「國家政權包括內容與形式兩方面的間題。它的內容是國體,即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它的主要形式是政體,即統治階級用以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兩者中國體是國家政權的核心問題。」[60]這種關於國體與政體的論述,直接沿襲自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論》。在20世紀90年代,國體與政體構成了憲法學的一對基本範疇,因為,「國家主權的歸屬和國家主權的運行方式無疑是一國憲法最根本的內容。在我們看來,國家主權的歸屬和國家主權的運行方式實際上亦即我們所說的國體與政體。」[61]這同樣是對毛澤東國體政體思想的延伸。21世紀以來,學術界依然在《新民主主義論》的框架下討論國體與政體。譬如,「國體與政體應該是和諧統一的,國體決定政體,政體體現和反映國體。」[62]再譬如,「工人階級(通過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首要標誌」,「工農聯盟為基礎及以知識分子為依靠力量之一」,[63]等等。
在今日中國的憲法文本、憲法實踐與憲法學說中,關於國體的具體內容,早已超越了《異哉》的視界,因為,《異哉》所面對的君主國體與共和國體之間的糾纏,在1915年雖然驚心動魄,牽動朝野,但在百年後的今天,已是塵封已久的歷史。當代憲法關於國體的規定,以及當代學者關於國體的闡述,基本上都是以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的論斷作為軸心的。但是,由於毛澤東關於國體與政體的思想受到了梁啟超《異哉》一文的直接影響,從這個角度上說,梁啟超在《異哉》中闡述的國體思想,同樣是當代中國憲法文本、憲法理論的思想淵源。
結語
分析至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在百年以降的中國學術演進史上,國體及政體作為一對憲法學範疇,主要是由梁啟超的《異哉》奠定的;至於國體及政體在今日中國的具體內容,則主要是由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論》奠定的。但是,毛澤東的國體及政體思想,同樣受到了梁啟超及《異哉》的影響。從這個角度上看,梁啟超的國體思想通過毛澤東的創造性轉化與創造性發揮,影響了當代中國的憲法文本、憲法實踐與憲法理論。因此,如果要在中國的語境下討論「所謂國體問題」,不能不回溯至百年前的《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
從功能的角度來看,憲法學說中的國體理論,既有助於在傳統政治向現代政治轉型的過程中實現政治合法性的重建,也有助於凸顯國家的自我意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國家形象的自我塑造、國家身份的自我確認。正如一個人需要不時地「認識你自己」,一個國家也需要不斷地「認識它自己」。追問一個國家的國體是什麼,其實就是在回答:這個國家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以及,哪些國家是跟這個國家相同或相似的國家?哪些國家是跟這個國家相異的國家?通過劃分國家類型,通過國家之間的求同與辨異,既是建構國際政治秩序的必由之路,也是實現國內政治整合的方便之門。
所謂國體問題,並未遠去,值得認真對待。
注釋:
*匿名審稿人對本文提出了寶貴的修改意見,特此致謝。
[1]梁啟超:《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梁啟超全集》(第10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0-2905頁。本文引證《異哉》之處較多,為了行文簡潔,下文中凡是引自《異哉》的文字,不再一一註明出處。
[2]唐德剛:《袁氏當國》,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189頁。
[3]劉振嵐:《試論梁啟超〈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一文的內涵與要害》,《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3期,第1頁。
[4]曾業英:《梁啟超〈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真義何在》,《貴州社會科學》1984年第3期,第51頁。
[5]毛注青、李鰲、陳新憲編:《蔡鍔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22頁。
[6]孟祥才:《梁啟超傳》,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第202-203頁。
[7]楊維駿:《蔡愕的政治傾向》,《雲南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第90頁。
[8]謝本書:《梁啟超與〈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昆明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4年第2期,第54頁。
[9]元青:《也談〈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之真義》,《貴州文史叢刊》1992年第2期,第64頁。
[10]阿克曼說:「一個關鍵概念是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它要持續十多年,而非數日或數月。憲法時刻的標誌是不斷升級的群眾運動,要求根本性的變革。」[美]阿克曼:《我們人民:奠基》,汪慶華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序言」,第3頁。
[11]據《史記?太史公自序》,孔子的原話是:「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於行事之深切著明也。」
[12](清)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楊勇軍整理,上海書店2011年版,阮元「十駕齋養新錄序」,第1頁。
[13]籌安會以楊度、孫毓筠為正副理事長,嚴復、劉師培、李燮和、胡瑛為理事。詳見注[2],第166頁。
[14]丁文江、趙豐田編:《梁啟超年譜長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20 - 721頁。
[15]梁啟超:《國體戰爭躬歷談》,《梁啟超全集》(第10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8頁。
[16]梁啟超:《護國之役回顧談》,《梁啟超全集》(第14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055頁。
[17]周善培:《談梁任公》,夏曉虹編:《追憶梁啟超》,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版,第129-130頁。
[18]參見李育民:《晚清時期國體觀的變化試探》,《人文雜誌》2013年第6期,第71頁。
[19]參見王韜:《張園文錄外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頁。
[20]關於國體概念在清末民初的萌生與流變,參見范賢政:《「國體」、「政體」概念在近代中國的演變與分化》,《學術研究》2014年第3期,第40-45頁。
[21]梁啟超:《論中國與歐洲國體異同》,《梁啟超全集》(第2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314頁。
[22]梁啟超:《各國憲法異同論》,《梁啟超全集》(第2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頁。
[23]梁啟超:《論政府與人民之許可權》,《梁啟超全集》(第4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882頁。
[24]梁啟超:《政聞社宣言書》,《梁啟超全集》(第6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1頁。
[25]同注[24],第1714頁。
[26]梁啟超:《憲政淺說》,《梁啟超全集》(第7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7頁。
[27][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頁。
[28]不過,凱爾森的觀點也只是一家之言。在我國的一些學者看來,民主與共和並不能等同,民主制與貴族制並不是共和制的兩種存在形態,共和制有其特定的含義。參見蘇剛:《為「民主」減負,為「共和」正名》,《南開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第31頁
[29]同注[26],第2058頁。
[30]梁啟超:《新中國建設問題》,《梁啟超全集》(第8卷),第2434頁。
[31]同注[26],第2057頁。
[32]同注[30],第2437-2438頁。
[33]梁啟超:《進步黨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梁啟超全集》(第9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5頁。
[34]汪鳳瀛:《致籌安會與楊度論國體書》,[美]古德諾:《解析中國》,蔡向陽、李茂增譯,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62-164頁。
[35]薩維尼認為:「在人類信史展開的最為遠古的時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確定的特性,其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語言、行為方式和基本的社會組織體制。」[德]薩維尼:《論立法和法學的當代使命》,許章潤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7頁。
[36]張其昀:《悼梁任公先生》,注[17],夏曉虹編書,第107頁。
[37]轉引自吳荔明:《梁啟超和他的兒女們》,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200頁。
[38]解璽璋:《梁啟超傳》,上海文化出版社2012年版,劉再復「序」,第1頁。
[39]李澤厚:《梁啟超王國維簡論》,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版,第429頁。
[40]關於君主的尊嚴與禮儀的關係,漢初叔孫通制朝儀提供了一個典型的個案:「漢五年,已並天下,諸侯共尊漢王為皇帝於定陶,叔孫通就其儀號。高帝悉去秦苛儀法,為簡易。群臣飲酒爭功,醉或妄呼,拔劍擊柱,高帝患之。……於是高帝曰:『吾乃今日知為皇帝之貴也。』乃拜叔孫通為太常,賜金五百斤。」(《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
[41]李澤厚的「巫君合一」論,可資佐證。詳見李澤厚:《歷史本體論?己卯五說》,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版,第157頁。
[42]資中筠:《關鍵在於立憲》,《讀書》1998年第11期,第133頁。
[43]參見楊度:《君憲救國論》,同注[34],古德諾書,第143-161頁。
[44]梁啟超:《西南軍事與國際公法》,載《梁啟超全集》(第10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4頁。
[45]梁啟超:《革命相續之原理及其惡果》,載《梁啟超全集》(第9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1頁。
[46]也許正是鑒於這種情況,李澤厚、劉再復提出了「告別革命論」。相關討論較多,譬如盧毅:《「告別革命論」評析》,《雲南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第72頁。
[47]參見注[6],第98頁。
[48]梁啟超:《鄙人對於言論界之過去及將來》,《梁啟超全集》(第8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0頁。
[49]詳見崔志海:《梁啟超與日本—評鄭匡民〈梁啟超啟蒙思想的東學背景〉》,《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179頁。
[50]參見林來梵:《國體概念史:跨國移植與演變》,《中國社會科學》2013年第3期,第70頁。國內學界關於穗積八束的國體憲法學及其歷史命運的研究,還可詳見林來梵:《國體憲法學:亞洲憲法學的先驅形態》,《中外法學》2014年第5期,第1125頁;王琪:《日本國體論源史考》,《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6期,第153頁;鄭競毅、彭時:《法律大辭書補編》,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500頁。
[5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78頁。
[52]梁啟超:《亞里士多德之政治學說》,《梁啟超全集》(第4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1頁。
[53]同注[52],第1020頁。
[54]梁啟超:《法理學大家孟德斯鳩之學說》,《梁啟超全集》(第4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0頁。
[55]參見[美]古德諾:《君主與共和論》,同注[34],古德諾書,第136-142頁。
[56]陳寅恪:《讀吳其昌撰梁啟超傳書後》,同注[17],夏曉虹編書,第151頁。
[57]當然也有不同的觀點,譬如,張知本「只認國家有政體之分類,而不認為有國體及政體之兩種分類」,「君主國與共和國之區別」,是「政體之差異」。參見張知本:《憲法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2頁。
[58]毛澤東:《新民主主義論》,《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6-677頁。
[59]蕭延中:《論梁啟超對早年毛澤東的影響》,《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1期,第133頁。
[60]何華輝、許崇德:《國體的新規定,政體的新發展:讀憲法修改草案的一點體會》,《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2年第4期,第1頁。
[61]李龍、周葉中:《憲法學基本範疇簡論》,《中國法學》1996年第6期,第67頁。
[62]胡筱秀:《國體與政體之間的關係研究—兼論人民政協制度的定位》,《政治與法律》2010年第9期,第75頁。
[63]胡錦光、韓大元:《中國憲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5頁。
【參考文獻】
{1}丁文江、趙豐田編:《梁啟超年譜長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美]古德諾:《解析中國》,蔡向陽、李茂增譯,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
{3}梁啟超:《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梁啟超全集》(第10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
{4}夏曉虹編:《追憶梁啟超》,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版。
{5}[美]阿克曼:《我們人民:奠基》,汪慶華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6}《梁啟超論憲法》,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
喻中,法學博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法學家》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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