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繼承房產遭遇奇葩證明:需證明妻子父母死亡|奇葩證明|繼承遺產

  根據《繼承法》,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公民信息資料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門,過往登記的紙質資料信息隨著時間,存在「斷代」甚至消亡情況,特別是登記時間更早的被繼承人父母相關信息。

  普通公眾往往因此陷入舉證困難,不但要面對不同資料管理部門的「臉難看、事難辦、互相推」,在不同地點、不同部門之間輾轉奔波,在塵封已久的檔案中拼湊每一位繼承人的信息,也絕非易事。

  遺產繼承,是每個家庭都要面對的難題,也關乎每個人的財產權益。當一個人碰到繼承難題時,其他人也會因此煩惱: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會怎麼樣?

  對於普通公眾而言,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儘可能保存家庭資料,並正確看待遺囑訂立事宜;對於涉及財產登記的相關管理部門和司法機構而言,儘快完善現有機制,打破信息壁壘,簡化繼承手續,方能最終解決問題。

  本月,司法部廢止了已經實施20多年的《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房產繼承、房產贈與等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已無強制公證的要求。在此之前,為了辦理繼承權公證,繼承人不得不面對各種「奇葩證明」。

  廣西63歲的吳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證明難」。去年妻子過世後留下一套房子,房產證上只寫了妻子的名字,吳先生和女兒商量後決定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在房管局被告知,「必須先申報遺產繼承權公證」。吳先生足足跑了一個月,輾轉多個部門,至今仍沒把公證辦下來,卡在了「妻子父母的死亡證明」上。

  拿不出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就無法將財產繼承下來,這樣的事情時常見諸報端。

  各種奇葩證明「跑斷腿」也辦不全

  「老伴走得突然,也沒準備遺囑。」吳先生告訴記者。今年5月,他去南寧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被工作人員告知,「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房屋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繼承登記。」隨後,吳先生來到南寧市桂南公證處,公證處給了他一張「申辦遺產繼承權公證應提供的材料」清單,裡面羅列了9項證明,需要他一一準備好。

  看著清單上羅列的證明材料,吳先生「頓時頭都大了」。為了辦齊所有的材料證明,吳先生先後在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婚姻登記處、公證處等七八個部門間來回奔波,有的單位更是去了四五趟才蓋好章。

  「跑部門、拿證明」已經讓年過半百的吳先生累得夠嗆。在清單中有一項是要提供妻子父母的死亡證明,這可難倒了吳先生。吳先生的妻子是從外地嫁過來的,吳先生的岳父母也去世了,吳先生為了將證明辦下來,奔波幾百公里來到岳父母下葬的地方,給墓碑拍了照片,以便給公證處做參考。又來到村委會開辦死亡證明,可村委會的辦事人員已經換了好幾茬了,當年熟悉情況的老人也都不在人世,出於承擔責任考慮,村委會沒人願意為吳先生出具證明材料。而在派出所,吳先生得到了一樣的答覆:由於時間久遠,根本就查不到關於吳先生岳父母的檔案,證明沒法開。

  「這一個月跑下來,到現在還沒把事情辦成。」吳先生苦不堪言,「不就是把老伴的房子換成配偶的名字嗎?怎麼要這麼多證明?」

  如今,類似於吳先生這樣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的市民不在少數。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公證管理處的數據顯示,僅2015年全區繼承案件辦證共29611件。

  公證處也不是「有意刁難」

  「遺產繼承是每個家庭早晚都會遇到的問題。」廣西司法廳公證管理處副處長陳曉雲告訴記者,「以前很多家庭沒什麼財產,即便有財產,產權也不夠明晰。但現在,每個家庭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積蓄,遺產繼承就成了每個家庭早晚要面對的問題。」

  據陳曉雲介紹,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困難在於,有時候公證處要求出具的某些證明文件,繼承人難以提供。有許多和吳先生的情況一樣的申請人,在開證明這個環節被卡住。

  在一個繼承公證案件中,根據《繼承法》規定,需要界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範圍,但由於每一個人生活經歷迥異以及人員流動等問題,沒有一個統一的部門可以提供直接的證明。因此,即便在一個最簡單的繼承公證中,公證申請人也至少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遺產證明,如房產證、車輛行駛本和存款證明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對於這些林林總總的證明,公證處不是「有意刁難」,因為公證出具的結論是認定性的,如果依據公證書做出的行政行為錯了,公證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這其中最難出具的就是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因為被繼承人父母往往在數十年前就已經過世,而目前我國對於許多民生檔案的保管年限有限,多年之前並無計算機和互聯網,紙質資料往往遺散不全,相關資料無法找尋。

  記者以市民身份撥打了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電話,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到法院訴訟,用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都可以直接過戶。不用提交公證書。」

  因為訴訟花費可能比公證少,有些當事人對遺囑沒有爭議也打繼承官司,有些案子就是一家人打「假」官司來解決。2014年龍女士的母親去世,同吳先生一樣,龍女士本想通過公證來繼承母親房產,但她沒辦法提供已故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最終選擇將相關繼承人告上法庭,然後進行庭前調解,最後拿調解書過戶。

  但對於獨生子女來說,這一群體將面臨「訴訟無人可告,公證證明難全」的尷尬境地。

  能否用「聲明」代替「證明」?

  房產繼承登記需要公證,依據是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但這一聯合通知在201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導的形式認為無效。根據公報,《聯合通知》是政府性規範文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範疇,其規範內容不得與《物權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相抵觸。

  儘管本月司法部正式廢止了這一通知,但是各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尚未公布相關操作細則,目前,許多地方在辦理房屋繼承登記時,仍然要求申請人提供繼承權公證書。

  廣西大學法學院龐紅老師說,「公民應該多一些法律意識,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不妨養成收集、保留證據的習慣,一旦遭遇糾紛,可以藉助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了避免遺產繼承糾紛,陳曉雲也建議,「儘可能在生前訂立遺囑,並在遺囑中寫明財產的歸屬和處理方式。最好要在第三方見證的情況下,對遺囑進行公證,避免出現遺囑無效等情況。公證就是為了依法保護公證雙方的合法權利,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和矛盾。」

  但是,在諱言死亡的傳統觀念之下,勸說老人訂立遺囑,子女不見得能說出口。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主任王士剛也曾對媒體表示,呼籲建立法定的遺囑登記制度。

  對於遺產繼承權公證,業界也有不同的聲音,早在2015年的北京市「兩會」上,就有12名市政協委員聯名,認為繼承權公證「手續繁瑣、花費巨大」。公證機構往往要求繼承人提交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等文件,而他們可能二三十年前就去世了,這樣的要求超出了普通百姓的能力範圍。除此之外,公證費往往為房屋價值的1%至2%, 500萬元的房子就要10萬元公證費。

  這些市政協委員們建議,應在財產登記和管理部門、司法機構與遺囑登記部門之間建立信息溝通渠道,查詢並認定這些專業機構所登記的遺囑,及時作出認定並辦理繼承手續。人民法院可以對接專業性調解組織,將繼承案件的訴前調解工作委託給這些組織進行調解,並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後,由房產登記部門、商業銀行協助執行調解協議,簡化辦事程序。

  對此,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呼籲以「聲明」代替「證明」。中華遺囑庫管理委員會主任陳凱曾提議建立公告制度,「房產局認可後發一個公告或通知,如果其他人有異議就去法院訴訟,如果沒有異議,公告期過了就過戶。」

  到記者發稿時為止,吳先生的相關證明材料還在辦理中。他不無擔心地說:「如果我辦不下來這些證明,那老伴留下的房子以後該怎麼辦?」

責任編輯:陳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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