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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監察法草案:補上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短板

在一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增強黨自我凈化能力,保證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決定了我們黨既要完善自我監督,又要加強對國家機關的監督。

在過去,由於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範圍過窄,還有相當一部分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處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不到的空白地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這就意味著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必然要求黨內監督全覆蓋與國家監察全覆蓋相統一。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所有設立黨組織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強化了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監督對象覆蓋了所有黨員。在強化黨內監督、用紀律管住黨員幹部的同時,必須構建國家監察體系,對黨內監督達不到的地方,或者對不適用執行黨的紀律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才能真正把權力關進位度籠子。

按照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要求,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6類監察對象進行監察: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這6類監察對象,涵蓋了我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補上了目前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短板,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有利於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促進全面紮緊制度之籠,深化標本兼治,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從而跳出歷史周期率,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本報記者 陳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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