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概念的審視——讀梁小民《利益集團衝突的國家》
作者認為,社會中不同利益集團的形成,是市場經濟的特徵之一,雖然從根本上講,他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短期和局部的問題上,他們的利益存在著明顯的衝突,轉型期,還是相當的嚴重,甚至會引發社會的動亂。而協調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關係,實現某種均衡,建立和諧社會,就是國家具體講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因為市場機制和某一個利益集團是無法擔當起協調利益衝突的重任,只有超乎各利益集團的社會代表——國家來實現。國家要起到這種作用,必須從根本上改變國家的概念。
因為在傳統的觀念中,政治意義上的國家,是一個階級真壓迫一個階級或其他所有人的暴力工具。它所代表的是一個階級中少數人的利益。所謂某階級專政就是這個階級中居於統治地位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專政。革命就是用一個階級專政取代另一個階級的專政。其結果,專政的性質沒變,改變的只是專政者。以這樣的觀念來理解的國家,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得不到解決,才會有一次又一次的革命。整個社會處於對抗中,沒有什麼和諧而言。
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民主政治發展的結果,國家不再是階級鎮壓的工具,而成為協調不同利益集團的中間力量。由於實現民主選舉,國家不再代表一個階級,而是代表整個社會的不同利益集團。它凌駕於各個利益集團之上,協調他們的利益衝突。使社會避免各個利益集團的衝突而動亂或滅亡。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維護社會的公正和穩定。
但是國家並不是抽象的東西,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是具體的,活生生的也有個人利益的人,他們也會受到社會中各個利益集團的腐化賄賂等不良影響,在協調利益集團之間的關係時會喪失公正性,偏袒一方,可能激化利益集團之間的衝突,加劇社會矛盾。
在傳統觀念的國家裡,沒有民主法治,社會實行的是人治,掌握國家機器的人可以為所欲為,出於自己利益偏袒一個利益集團而打擊力一個利益集團,激化了社會矛盾,引發社會動亂,甚至暴力革命也是正常的。而在一個法治社會中,一個人即使掌握了最高統治權,他也必須依法辦事,它所擁有的,僅僅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力。國家在協調利益集團的衝突中的公正性不是靠統治者個人的品質、道德來保證,而是靠法律來保證。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是要靠人去實施,有了法律並不能一定能保證依法辦事。這需要權力制衡,社會的監督。民主的本質不是多數原則,而使任何一種權力都有另一種權力來制衡。任何一個獨裁的國家都不可能有法制。市場經濟需要民主政治在於民主能保證各個利益集團的協調與平衡。
以上作者的論述,充分證明了一個常識,市場經濟的存在,是有賴於現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沒有一個民主法治為基礎的社會,市場經濟根本就無法實現,不管你的法律制定的有多麼的完備,沒有民主,國家就不能超越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而實現各個利益集團的代表,而失去權威和合法性,在協調各利益集團的衝突中不可能做到公正公平,因為它本身就是代表某一利益集團的利益,或者說是某益集團的聯盟。而缺乏法治和權力制衡及監督,更會導致政府官員普遍的貪污腐敗,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因為受謀些利益集團的腐蝕賄賂,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個人利益,大肆以權謀私,導致社會各利益集團的衝突加劇,矛盾激化,沒有和諧社會可言。其後果必然導致社會的政治黑暗,經濟停滯不前,各類矛盾叢生,民怨沸騰,前動亂不止,最終引發新一輪的暴力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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