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不想生孩子可以起訴離婚嗎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起訴離婚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當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以妻子不願生孩子,丈夫當然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證明夫妻之間確實因妻子不願生孩子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離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不準予離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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