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後打砸行為定性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案情】

  2012年8月,徐某和秦某在一家小飯館裡喝酒吃飯,共點了五個菜,倆人邊喝邊聊。因飯館生意非常好,對徐某和秦某點的菜上的稍微慢了一些,在上到第三個菜的時候,停了二十分鐘才上了第四個菜,這時,徐某和秦某都有些微醉,對飯館的上菜速度非常不滿,於是,倆人破口大罵店裡服務員,並將前台的柜子、柜子後的酒和飲品全部砸爛,試問,此種行為該如何定性?

  【分歧】

  徐某和秦某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還是尋釁滋事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和秦某為發泄對店裡上菜速度不滿的不良情緒、耍威風,在公共場合任意損毀他人的財物,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和秦某雖然有任意損毀店內財物的行為,但他是在飯館內實施的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飯館是一個小範圍的場所,其並不會影響到公共秩序穩定,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1、從兩罪侵犯的犯罪客體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是社會公眾對其人身或財產的安全感。

  2、從兩罪的主觀方面分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主觀故意內容是非法毀損他人財物,使他人財物的價值貶損。而尋釁滋事罪主觀上並不以追求他人財物價值貶損為目的,而是以蔑視法律、道德、耍威風、逞強鬥狠、欺負弱小為樂。

  3、從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上看,尋釁滋事侵害的對象往往不特定。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害的特定人和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發,並具有具體的侵犯對象,以達到損毀他人財物的目的。

  4、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中的四類客觀行為之一就包括「任意毀損、佔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因此兩罪在表現形式上有相似之處。

  5、本案中,徐某和秦某所實施的故意毀壞財物行為是在飯館內,飯館屬於相對封閉的空間而非公共場所,其毀壞財物的行為不能引起社會公眾對其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感消失,也沒有影響公共秩序。因此,對徐某和秦某隻能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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