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深交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出爐!個人暫無緣參與!

深交所8月21日發布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自9月21日起實施。

其中,個人投資者暫不得參與資產支持證券的協議回購;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暫不納入協議回購質押券範圍。

8月21日,深交所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以下為通知文字版: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規範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以下簡稱「協議回購」),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暫行辦法》自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請各會員單位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

  

二、《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所述的「部分購回交易」暫不開展,具體實施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暫不納入協議回購質押券範圍。

  

四、個人投資者暫不得參與資產支持證券的協議回購。

  

五、協議回購交易經手費暫免收取,恢復收取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5年8月21日


【附】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全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

深證會〔2015〕263 號

第一條 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規範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以下簡稱「協議回購」)是指回購雙方自主協商約定,由資金融入方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以融入資金,並在未來返還資金和支付回購利息,同時解除債券質押登記的交易。

第三條 協議回購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投資者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協議回購,並自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參與協議回購的投資者應當符合本所相應質押券品種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第五條 投資者參與協議回購前,應當簽署《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主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對協議回購事項進行明確,並報本所。簽署方為證券公司經紀客戶的,《主協議》還應由所在證券公司留存備查。

回購雙方可以就協議回購相關事宜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記結算機 構的相關規定,並且不得與主協議和回購雙方申報的交易要素相衝突。補充協議的內容由回購雙方自行遵照執行。

第六條 直接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機構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機構可以直接參与協議回購,其他投資者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參與協議回購。

第七條 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進行協議回購交易申報,應當確認投資者已經簽署《主協議》、《風險揭示書》等必要文件,並根據投資者的真實委託提交申報。證券公司未經委託虛假申報,或者存在偽造、篡改委託內容等未按客戶指令進行申報和結算等情形的,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達成交易的,回購存續期間,證券公司應當對相應質押券進行監控,質押券發生司法凍結、違約等情形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證券公司應當對客戶協議回購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控,並及時向本所報告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風險事件。

證券公司通過本所相關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進行的協議回購交易申報,視為已取得投資者的委託,本所不對委託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本所關於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規定確認客戶的資質條件,並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記載、留存對客戶的適當性審查結果、客戶簽署的《主協議》和《風險揭示書》等資料。

第九條 本所接受協議回購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11:30,13:00 至 15:30。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協議回購的申報時間。

第十條 本所接受下列類型的協議回購交易申報:

(一) 初始交易申報;

(二) 購回交易申報。

第十一條 初始交易申報,是指資金融入方將所持債券質押,向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申報。

初始交易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申報交易單元代碼、交易類型、對方交易單元代碼、質押券證券代碼、質押券數量、初始交易金額、回購期限、百元資金年收益、約定號等要素。

初始交易申報的交易類型,融資方按「融入資金」進行申報,出資方按「融出資金」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購回交易申報,是指資金融入方按約定返還資金、解除相應債券質押的交易申報。

購回交易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申報交易單元代碼、交易類型、對方交易單元代碼、質押券證券代碼、購回交易金額、百元資金年收益、約定號、初始合約號等要素。購回交易可以為全部購回或部分購回。

購回交易申報的交易類型,融資方按「返回資金」進行申報,出資方按「收取資金」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協議回購的期限不得超過 365 天,且不得超過質押券的存續期間。

第十四條 本所對約定號、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質押(或解除質押)債券證券代碼、質押(或解除質押)債券數量、交易金額等各項要素均匹配的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申報進行成交確認。

第十五條 投資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 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的規定,合理商定協議回購交易要素的具體內容,不得存在誤導、欺詐、市場操縱或利益輸送行為。

第十六條 協議回購由回購雙方通過交易系統進行申報,並經交易系統確認後成交。回購雙方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確保相關賬戶的資金或者質押券在結算時足額。

第十七條 交易系統根據本所業務規則對符合形式要求的協議回購相關申報進行確認,不對申報的內容進行審查。協議回購通過交易系統確認成交時,相關賬戶的質押券和資金可能不足並導致債券質押登記和資金交收失敗,投資者應當充分知曉並自行承擔上述風險。

第十八條 協議回購的質押券包括在本所交易或轉讓的各類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產品;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用於協議回購的質押券品種。

質押券現貨交易當日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以其為質押券的協議回購初始交易申報。

第十九條 質押券在質押期間發生付息、分期償還、提前贖回、兌付、回售、轉股、換股和違約等情形的處理,由《主協議》進行約定。

第二十條 協議回購經交易系統確認成交後,雙方應當承認成交結果,並按約定履行義務。

協議回購交易確認成交後,在協議回購交易存續期間,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回購採取提前購回或延期購回等調整。提前購回或延期購回執行購回交易申報指令。

第二十一條 協議回購到期,交易雙方應當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購回交易申報操作,履行到期回購義務。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當日買入交收成功的質押券,可用於當日協議回購初始交易。協議回購購回交易交收成功後,相應的質押券可以申報賣出。

第二十三條 協議回購存續期間發生以下情形的,列為異常情況:

(一)質押券、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

(二)回購任何一方被暫停或終止協議回購交易許可權;

(三)回購任何一方或代理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終止清算、破產程序或者理財產品提前終止;

(四)質押券被本所暫停、終止上市或者轉讓;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發生異常情況的,一方應當在異常情況發生時及時通知對手方,並及時協商解決。回購雙方可以採取提前終止、繼續履行或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協議回購發生違約,回購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回購協議,也有權終止回購協議,並可要求違約方根據本辦法、《主協議》和補充協議等,採取收取補息、罰息等方式進行賠償。回購雙方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採取仲裁、訴訟等違約救濟方式。

第二十五條 協議回購發生違約,回購雙方對質押券處置達成一致的,可向本所申報購回交易指令解除相應的質押券質押;回購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可採取仲裁、訴訟等其他方式處理。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未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遴選合格投資者,或者存在其他違反本所業務規則等行為的,本所可以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參與協議回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 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或者《主協議》約定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依照相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對於未能及時消除違約後果的,本所可以通過在市場參與主體之間公開違約信息等方式提示交易風險。

第二十八條 協議回購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交易異常情況以及本所和登記結算機構因交易異常情況採取相應措施等因素導致的損失,本所和登記結算機構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所網站公布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匯總初始交易金額、購回交易對應的初始交易金額和單只債券的質押數量信息。

發布的單只債券質押數量信息包括:質押債券代碼、質押債券簡稱、初始交易質押數量、購回交易解除質押數量、待購回餘量。

第三十條 協議回購的登記、結算相關事宜,按照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質押券代碼,即質押券的證券代碼;

(二)質押券數量,即質押券的數量,單位為張;

(三)質押券面值總額,即用於協議回購的質押券的面值總和;

(四)初始交易金額,即資金融入方實際融入金額(不含其他費用)單位為元,保留兩位小數;初始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質押券面值總額;

(五)購回交易金額,即購回交易時資金融入方實際支付金額(不含其他費用),單位為元,保留兩位小數;

(六)回購期限,即成交日至回購到期日的實際天數。回購期限按自然日計算,以天為單位,含成交日,不含回購到期日;

(七)回購利息,即資金融入方在到期結算日應當支付的利息。回購利息=成交金額×回購利率×實際占款天數/365,單位為元,保留兩位小數;

(八)回購利率,即百元資金年收益/100;

(九)初始合約號,即初始交易成交日期+交易編號;

(十)實際占款天數,即首次結算日至到期結算日的實際天數。實際占款天數按自然日計算,以天為單位,含首次結算日,不含到期結算日;

(十一)首次結算日,即回購雙方達成交易的日期;

(十二)到期結算日,即回購雙方履行到期結算義務的日期。回購到期日為本所交易日的,到期結算日為回購到期日;回購到期日非本所交易日的,到期結算日順延至回購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

(十三)回購到期日,即回購雙方約定回購到期的日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施行。

(消息轉自:中國債券俱樂部 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作者:領金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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