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繼承前妻死亡賠償款 前任丈夫起訴現任婚姻無效
06-09
謝某在一起醫療事故中不幸身亡,其丈夫劉某及兩個子女將法定繼承謝某的一筆賠償款。得知此事後,謝某前任丈夫楊某為獲得這筆賠償款,將被告劉某起訴到武隆縣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謝某與劉某的婚姻無效。近日,武隆縣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駁回原告楊某的請求。 案件基本情況:謝某系武隆縣某鄉鎮一名婦女,與第一任丈夫楊某育有一子,謝某曾於1996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楊某離婚,但經法院調解後兩人和好。不料,謝某於1998年與第二任丈夫何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並生育了兩子女。好景不長,謝某與何某的婚姻沒能維繫長久,兩人於2011年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離婚後不久,謝某便與本案被告謝某的第三任丈夫劉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兩人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並且婚後生育了兩個子女。天有不測風雲,謝某因一起醫療事故於2015年2月19日不幸去世。2016年3月9日,原告楊某以謝某與劉某重婚為由,向武隆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謝某與劉某兩人的婚姻無效,確認原告楊某的繼承人身份。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楊某本人無法提供其與謝某的結婚證,且民政部門也無法查實其結婚檔案,僅有當年謝某起訴楊某離婚的訴訟檔案。從1996年法院調解謝某與楊某和好後至謝某與何某登記結婚前這一期間,兩人是否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當事人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楊某與謝某在1994年2月以前同居生活並生育了子女,存在事實婚姻關係,應當認定其婚姻關係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謝某已於2015年2月19日去世,原告楊某於2016年3月9日才以其重婚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婚姻無效,超過法定的期限。因此,原告楊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審理後駁回了原告楊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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