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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病人死了,3家醫院賠了!

除了醫療過錯,讓醫院賠錢的還有對患者家屬信息的告知不當。

作者 |Alice

來源 |"醫學界"微信號

案例來源 | 裁判文書網

醫生在治療搶救病人時,有時會因為醫療技術限制、患者自身疾病複雜等很多原因,無法挽回病人的生命,除了技術原因,未能及時與患者家屬溝通信息、通報情況,往往也會演變為一場醫療糾紛,對簿公堂。

術前風險告知不詳細,賠款24餘萬

2013年1月29日,小任感覺右小腿不適,去某三甲醫院就診,醫院診斷其為假性動脈瘤破裂,建議小任入院以便接受進一步接受檢查治療,但小任家屬要求暫行保守治療並離院。1月31日上午小任因腿疼去該院,當日下午行右側腘動脈、脛後動脈、腓動脈修補術。術中腹主動脈破裂,搶救無效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疏忽大意,未盡謹慎義務,導致患者死亡,遂起訴醫院。

鑒定機構認為:

1、院方在初診時建議患者入院治療,無過錯,但沒有入院目的、病人情況以及不住院風險詳細告知

2、院方為患者進行手術,無過錯,但在治療中置進球囊,應告知患者注意義務和風險迴避義務。患者存在嚴重的基礎病變,也不能完全排除院方預估不足的可能性。

3、患者基礎疾病嚴重,死亡率高,隨時有破裂的可能,考慮住院時間段、發病急等情況,綜合考慮,建議參與度為B級,即1-20%。

法院認為:

患者基礎疾病嚴重,死亡率高,患者住院時間短,發病急等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在術前風險告知中未見考慮到腹主動脈病變的詳細記載,病歷中未見術前討論記載,不能排除被告對腹主動脈病變的情況估計不足,不能完全排除被告注意義務不到位的可能性,故被告存在一定的醫療過失,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輕微因果關係。

綜上,法院判決院方承擔20%責任,賠償248224.36元。

術後護理告知不當,賠款26萬餘

2011年12月16日,小劉在某三甲醫院行「胸7-8椎管內囊腫切除+脊髓空洞切開術」,術後恢復良好,12月24日中午,小劉欲下地活動,自覺下肢無力,陪護人員按摩下肢後,小劉突然尖叫,呼吸困難,意識喪失,醫院及時搶救,但未能救回患者。

患者家屬認為經住院醫生允許,才讓患者坐立及下床活動,但卻造成患者死亡,遂起訴醫院。

鑒定機構認為:

1、醫院手術得當,開出「積極活動下肢、預防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醫囑,但採取預防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的措施過於簡單。

2、醫院存在對下肢深靜脈血栓的告知不充分且預防措施尚不到位,導致患者因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並脫落,造成肺動脈血栓栓塞,導致急性循環、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3、考慮到醫學專業指導並未明確規定術後必須採取哪些措施來預防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患者年齡不大,病情變化前沒有早期癥狀和體征,而一旦肺動脈栓塞一旦發生後,會出現病情進展迅速,死亡率較高,救治困難等情況,綜合考慮,建議參與度為B級,即1-20%。

法院認為:

考慮到醫學專業通則,脊柱手術後是否應使用抗凝藥物並無明顯要求,所以院方並不違反醫療常規,但是,對屍檢結果顯示,患者在死亡前深靜脈血栓較嚴重,且一直未下床活動,形成血栓幾率更高,院方未行凝血功能檢查及影像檢查,其治療不積極與患者肺動脈栓塞存在因果關係。同時,醫院存在未盡告知義務的疏失,沒有提示家屬護理不當的風險。

綜上,法院判決院方承擔20%責任,賠償266298.5元。

拒絕屍檢風險沒有告知,追加20%責任

2011年6月27日,老周因「咳嗽、咳痰20餘日」去某三甲醫院就診,醫院診斷:右肺佔位,左肺下葉切除術後。7月7日行右肺上葉切除、縱隔淋巴結清掃、上腔靜脈人工血管置換術,7月8日,患者突然出現血壓下降,心電監護顯示ST段改變,醫院雖及時搶救,但患者仍然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醫院違反診療常規,造成患者死亡,遂起訴醫院。7月11日,患者家屬簽署《屍檢知情同意書》:「為了明確患者周某的死亡原因,家屬不同意在北京市具有屍檢資格的機構對其進行屍檢」。後鑒定機構因此無法確定老周死因。

鑒定機構認為:

1、患者屬於肺癌Ⅲb期,不適宜手術治療,同時心、肺功能存有障礙,院方術前未組織討論,全面評估患者,存在未盡必要注意義務的醫療過失。

2、術前檢查不完善,且未對治療方法的多樣性、選擇性進行告知,只對肺癌手術治療風險進行告知。

3、搶救時對患者休克情況判斷不仔細,搶救期間用藥不合理,如:止血藥、抗凝葯並用,休剋期間使用鎮靜劑等。

4、院方提供病歷記錄不準確、不完整。綜合考慮,建議參與度為D級,即40-60%。

法院認為:

根據鑒定意見可證實,被告在對患者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醫療過錯,故應由被告醫院對此承擔侵權責任,關係參與度為40%-60%。同時,關於屍檢告知問題,由於醫患雙方就醫學專業問題獲知程度不對等,且只有患方對屍檢有決定權,故醫方有義務在患者死亡後,就有爭議的死亡原因問題向患方提示進行屍檢,提示內容除了屍檢目的,也用包括拒絕屍檢的風險,而在患者家屬簽署的《屍檢知情同意書》卻並未提示拒絕屍檢的風險。

綜上,法院判決院方追加了院方20%的責任,判決院方承擔80%的侵權責任,賠償652152.46元。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朱麗華律師也給廣大醫護人員提出了相關建議,同時告訴《醫學界》,「其實,現在北京不少著名的三甲醫院已經這麼做了。」

1、充分評估病危、病重患者的風險,並告知風險、診療計劃和措施;如果患者拒絕配合,必要時書面告知,並讓其簽字;

2、病人的特殊護理方面,因為一般陪護人員或患者家屬缺乏必要的醫學和護理常識,所有醫療機構要充分告知他們及患者相關的護理注意事項,特別是護理中的禁忌行為,以防不當護理行為釀成的惡果;

3、患者在醫院死亡後,建議一律告知患者可以進行屍檢,簽署屍檢告知書。告知書的內容,除了告知屍檢的目的、即明確死因,還要明確提示不進行屍檢的風險,比如不進行屍檢,可能影響將來的糾紛解決、司法鑒定程序和訴訟程序,導致糾紛無法解決或患方敗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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