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婚姻官司一定要找關係嗎?

打婚姻官司一定要找關係嗎?

日期:2009-05-30 新聞來源: 作者:: 編輯: 新聞閱讀次數:

賈明軍 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很多當事人在委託律師的時候,總有一個問題詢問律師: 你和法院熟悉嗎? 或,我要不要找關係呢? 儘管律師和法院的關係處理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但每年總有醜聞頻報,從縣級基層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有的「下馬」者僅僅涉及一名法官或一名律師; 有的卻是「窩裡爛」,但個法院各個部門的各個要員都被牽涉。 結合社會中的個別「關係」現象,很多當事人難免產生顧慮,特別是對於畢生積累財富的處理以及子女撫養權利的歸屬。 因此,在婚姻案件的處理中,要不要「關係」勢必成為當事人考慮的因素之一。 就筆者十餘年的律師經驗和在滬的實際體會來看,婚姻案件中,「關係」的作用還是有限的,原因如下: 一、共同財產確定非己即彼,不存在模糊邊緣地帶,法官自由裁量權有限。 對於雙方爭議的共同財產,要麼是共同財產,當事人有權分割;要麼不是共同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當事人無權按共同財產分割。而只要按共同財產分割,基本 原則就是一人一半。因此,對於婚姻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大體只是確定範圍和分割比例的問題,且在分割比例上不會有太大的區別。在具體考量因素上,關於財產來 源、照顧女方、雙方經濟情況、哪方有無過錯等等酌情考慮因素,基本都是客觀存在、法院也不能左右的。因此,即使法官有心傾向,也無法突破法律的基本原則。 這與有些經濟案件不同,法律規定的比較明確、具體,沒有給法官創設更多自由發揮的餘地。因此,不必擔心法官枉裁判。 二、鑒定機關的科學技術手段,給涉嫌偽證的甄別提供了技術保障。 為了使共同財產變成個人財產,或「創設」不存在的虛假債務,個別當事人採用捏造、變造、偽造證據的方法,炮製各種合同、借條、協議等文書,企圖少分甚至不 分共同財產,或增加、新設當事人的名下的債務。而對於一般的法律文書的偽造,除非經過專門人員的指點,一般情況下都可能被鑒定機關的「火眼金睛」識別。雖 然實踐中有個別估價機關的人員可以在總價上有所浮動的自由裁量,但總體價格範圍不會有太大的差別。因此,即使個別當事人有心掩蓋共同財產性質,但在鑒定機 關科技手段以及法律責任的威懾下,利用提供偽證的手段來達到不法目的的情況,雖然多見,但「即遂」達到目的的情況,還是有限的。此外,對於鑒定機構鑒定 「不真」概率較高的結論,另一方當事人建議也不要暗自慶幸,息事寧人,建議尋求有關國家機關的介入,對涉嫌偽證的一方進行控訴,以造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 力,給予相應責任人法律追究,以規範整個法律服務行為。 三、採用適當的應對訴訟的態度及方法,使得法院在判案時更為慎重。 打官司不一定要花錢、不一定要請律師,只要自己能適當把握案件。而「把握」二字,意味著當事人能認識到訴訟中的法律規則及運作規律,掌握對方當事人甚至法院審案的心理,利用一切利己的因素,求得裁決的最大公正化。 以審判法官為例,雖然絕大多數法官以「公平審判」為己任,但仍不排除個別法官以「完成工作任務」為目的,或者接受方方面面的「明示」、「暗示」或「招 呼」,「企圖」在審判案件中,作出對一方有利的裁決。這時候,另一方當事人要精確熟悉掌握法律程序、實體處理中的相關規定,敢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敢於 向不按法律程序辦事的法官說「不」,用自己堅毅的性格和不屈的精神來「挑戰」企圖枉法裁決的法官。 例如,對於強行不給予十五天答辯期的法官,要勇於說不; 例如,對於強行調解、要求當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調解的法官,要勇於說不;例如,對於法官未審先判、過早下「個人」判決意見的法官,要勇於說不; …… 敢於說「不」,敢於維權,敢於和各種企圖不公正審案的勢力鬥爭,會增大法官判決「一面倒」的心理壓力,會讓法官感到顧慮,究竟是要「銀子」、給「面子」,還是「保帽子」,相信所有法官都有一桿稱,自然會做出明智的選擇。 實踐中,有些當事人為了尋求審判的公平,動輒向法院院長、庭長、人大、信訪寫信,造成「起訴不如批示」、「上訴不如上訪」的惡性循環,筆者認為,這樣做是 加大了審案的成本、浪費了社會公共資源,同時使司法審判受到多方影響,更不利於公正。因此,這種做法筆者認為,是不可取的。 四、司法環境的日益改善、法官素質的不斷提高,使得婚姻案件整體處理日趨公正。 個別當事人經常被各種媒體的報道誤導,認為司法環境不盡人意。筆者認為,從古到今,有法律就有法官(執法者),有法官就必然絕對避免不了枉法現象。小時候 看《西遊記》最後一集,清楚記得,即使在如來佛住的西天極樂世界中,也有向唐僧索賄的辦事人員。絕對的司法公正、全體司法人員人人司法公正是我們的奮鬥目 標,但實現起來還有一個相當長的時間距離。我們應該客觀地看到,隨著法院自身建設工作的開展、法院隊伍嚴格進入的措施實施、以及法官問責制度的深入開展, 加之媒體監督機制的日臻完善,輔之互聯網的高度發展,各地法官審案越來越慎重,做法官也越來越難。 特別是在上海,我深切體會到,絕大多數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工作是辛苦的、辦案是認真的、判決還是客觀公正的。婚姻關係進入到訴訟階段,很多當事人之間視若 仇敵,想要拿出一個讓雙方都滿意的判決可謂難上加難。因此,即使法官判案再公正,總是能引發一方的不滿,從而發出法官「不公正」的偏執聲音。而傍觀者一般 只聽到對於法官忿忿之怨,而沒有機會聽到法官的辯解與表白。這也是之所以法官總是處於爭議旋渦的原因之一。而上海法官就我的感覺來看,大都珍惜自己的工作 崗位,不太可能為了某一案件或蠅頭小利而敢於以身試法,枉法裁決。總之,婚姻案件與其它類型的案件雖然有很多相通之處,但也有很多自身特點。對於 一般的婚姻案件而言,當事人不必過於擔心另一方有「關係」,而過於顧忌自己將可能處於不利的地位。只要當事人精心準備訴訟、熟悉掌握或聘請熟悉掌握法律規 則的律師,不卑不亢,相信能夠贏得一個客觀公正的裁決結果。 祝大家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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