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規範的幾個文言文注釋用語
亟待規範的幾個文言文注釋用語
通假字、古今字、異體字是文言文中隨處可見的一種複雜的用字現象。由於語言的發展,這種用字現象必然「成為閱讀文言文的一個障礙」,「成為影響學生提高閱讀文言文能力的一個因素。」[1]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一般都是利用教材注釋。但是,目前教材中關於通假字、古今字、異體字的幾個注釋用語卻不甚規範,甚至有些含混,使教師和學生感到困惑和無所適從。
例如,人教社初中語文課本古文注釋中,無論古今字、通假字、異體字,一般都注作「X同X」,《愚公移山》一文「始以反焉」中的「反」和「返」本是一組古今字,教材注為「反同返」; 「河曲智叟亡以應」中的「亡」和「無」本屬通假字,教材注為「亡同無」, 《鴻門宴》中「沛公不勝桮杓」一句中的「桮」本是「杯」的異體字,教材中同樣注為「桮同杯」。
再如高中教材,除了「X同X」」的注釋外,更多的則是使用「X通X」。「只用這兩種形式給通假字、古今字和異體字三種用字情況注釋,並常有混用現象,勢必造成學生對用字問題的不理解。」[2]如《登泰山記》中「須臾成五采」的「采」與「彩」本屬一組古今字,教材第二冊注為「采同彩」。《石鐘山記》中「至莫夜月明」的「莫」與「暮」本也屬古今字,教材卻注為「莫通暮 」。
朱振家主編的由高等教出版社出版的《古代漢語》中對文言文的注釋相對要好得多,使讀者從它的注釋用語中一般都能區分出被注字和注字之間是古今字還是通假字,但對異體字卻沒有註明,個別注釋用語也指向不明,難以把握其主要職能。
疏理有關文言文作品的教科書(以朱振家《古代漢語》注釋為主,以下簡稱朱注),其中對通假字、古今字、異體字的注釋用語大致有以下幾種模式:
A、X,X的古字
B、X後來寫作X
C、X通X
D、X與X義通
E、X同X
F、X義同X
G、X與X同義
為了方便分析,我們將以上七種注釋用語根據其用字特點分為三類:AB為一類,我們暫稱其為「古」字注;CD為一類,暫名為「通」字注;EFG為一類,暫名為「同」字注。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關於「古」字注
「古」字注是用來說明被注字和注字之間的關係是古今字的注釋用語,因其作注時常用一「古」字,所以稱之為「古」字注。什麼是古今字呢?古今字就是從一個多義詞(一字寫多詞)中剝離出某一個或幾個義項,交給另一個或幾個新造的字來表示的用字現象。「我們把分化前一字寫多詞時期的字稱為古字,而把分化出來的記詞各有專司的字稱為今字。」[3]上文A注「X,X的古字」即屬於此。古今字著眼於造字的先後順序,古和今的概念是相對的,即在一組古今字中,古字產生的早,今字產生的晚。今字的產生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為分化出來的義項另造新字,如「說,悅的古字」(朱注);就是把「說」這個詞表示的「高興」的義項交給新造的「悅」字,而「說」本身就再不表示喜悅的意思;另一種是由分化出來的意義佔據本形,而為本義另造新字,如上「莫,暮的古字」(朱注),就是把「莫」這個詞本有的「晚」的意思由新造的「暮」字來表示,而「莫」的本形則另司新職,表示「沒有誰」、「沒有哪一個」、或「不」等虛化的意思。這種注釋表述簡便明確,而且也用得較多。
上文B式「X後來寫作X」,在朱振家的《古代漢語》中反映的是一種特殊的用字現象,即今字產生後,古字被廢棄不用了。如該書為《大同》「在埶者去」作注道:「埶,勢力、權勢。後來寫作勢」。即是說「勢」字產生以後,「埶」字就成了一個死字。因為被注字和作注字產生早晚不同,與A式所注情況相似,而且這種情況又很少,為了便於認識,在此我們也將它歸為古字注一類。其實,筆者以為,本著避繁就簡的原則,忽略被注字是否已被廢棄不計,B式完全可以用A式來替代,如注為「埶,勢的古字」。
二、關於「通」字注
「通」字注是表示被注字和注字之間為通假關係的注釋用語。因其注釋時常用一「通」字,所以稱為「通」字注。上文所列C式「X通X」和D式「X與X義通」即是。
何謂通假?簡言之,通假就是指文言文中本有其字的同音或音近替代字,是古人用字的臨時替代現象。王力先生說:「通假說穿了就是古人寫別字。」[4]
例1、《鴻門宴》:「旦日不可不蚤來謝項王」。許多注本都注作「蚤通早」。即是說「早」是本字,「蚤」是臨時用來替代的通假字。
例2、《觸龍說趙太后》「沒死以聞」,朱注「沒,通冒」。
例3、《北冥有魚》的「冥」,朱注「冥,與溟義通」。《辭海》釋為「冥,通溟」。這是否可以說明D式「X與X義通」屬於通假字的注釋用語呢?如果是,那麼,我們在閱讀原文時,只須按通假字的原則根據本字「溟」的讀音和意思理解就行,而臨時通假的「冥」與「溟」意義上到底有什麼關係,則與理解文意並無妨礙。
歸結以上三例,筆者以為「X通X」、「X與X義通」均為通假字的注釋用語,並且都可以用C式「X通X」來表示。只不過要說明的是這一注釋用語包含了兩種情況,一種是用來通假的字與本字讀音相同或相近,詞義上毫無關係,另一種是用來通假的字與本字除讀音相同或相近之外,意義上也有相同之處。
三、關於「同」字注
「同」字注是指注釋用語中常含一「同」字的注釋現象。通過上文分析得知,「古」字注對應著古今字,「通」字注對應著通假字,那麼,「同」字注對應著什麼呢?筆者以為,「同」字注的情況比較複雜。首先它有「X同X」、「X義同X」、「X與X義同」等幾種不同的模式;其次它所表明的被注字和注字之間的關係複雜多樣。下面試作以具體分析。
1、「X同X」是「同」字注的基本模式,常用來說明被注字和注字之間屬異體字關係。
什麼是異體字呢?「異體字又稱或體字,是指共同寫一個詞的不同的書寫形式。換言之,就是所記的詞音、義完全相同而形體不同的字。這些字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互換,而詞義不發生歧誤。」[5]試舉二例:
例1、《齊晉鞌之戰》「癸酉,師陳於鞌。」朱註:「鞌,同鞍,齊地名。」
例2、《馮諼客
以上二例中被注字和注字「鞌」與「鞍」、「徧」與「遍」均屬異體字。原因一,《辭海》中釋道:「鞌,鞍的異體字」;「徧,遍的異體字」。原因二,它們均符合異體字的構成原理,即鞌與鞍讀音相同,構字部件相同,只是部件的位置發生了變化,屬於典型的異體字;徧與遍都是形聲字,它們有著共同的聲符「扁」,而形符「彳」(zhí)與「辵」(chuò)都與走有關係。《說文》:「彳,小步也」;「 辵,乍行乍止也。」可見,它們也是典型的異體字。
筆者以為,給以上這類被注字和注字之間明顯屬於異體關係的字作注時,最好不用「同」字注,而應當注作「鞌,鞍的異體字。」「徧,遍的異體字。」——我們也可以暫稱之為「異字注」。
2、「同」字注用來說明被注字和注字之間是同義互釋關係。
例1、《許行》:「獸蹄鳥跡之道,交於中國。」朱註:「跡,與蹄同義。」
例2、《許行》:「后稷教民稼穡,樹藝五穀。」朱註:「樹,義同藝,種植。」
例3、《許行》:「輔之翼之,使自得之。」朱註:「翼,用作動詞,義同輔。」
以上三例的注釋中,雖都用了一個「同」字,但「跡」與「蹄」、「樹」與「藝」、「翼」與「輔」均不是異體字,而是同義詞互釋。
3、「同」字注用來說明被注字和注字之間屬於通假字關係。
例1、《鄭伯克段於鄢》:「遂寘姜氏於城穎。」朱註:「寘,同置。放置,安置。」
例2、《齊姜勸文公勿懷安》:「其聞之者,吾以除之矣。」朱註:「以,同已。已經。」
第1例朱振家《古代漢語》講道:「要鑒別貌似異體而實非異體的字,如寘置。因為『置』與『寘』除安放之義外,余皆不同。」[6]可見,教材編者在這裡有意識地用這個「同」字注,表明兩字的關係並非異體字。第2例《辭海》「以」下第13條註:「通『已』」。《古漢語常用字字典》註:「通『已』。已經。」如果這裡的「通」當通假講,那麼「同」字注則有表明被注字和注字之間是通假關係的用法。
4、「同」字注表明被注字和注字之間的關係還有待進一步考證。
《齊晉鞌之戰》:「左並轡,右援枹而鼓。」朱註:「枹,同桴。鼓槌。」《辭海》:「同桴,鼓槌。」「枹」、「桴」二字到底是古今字、通假字、還是異體字?上注均未說明。《說文》:「桴,棟名。從木孚聲。」「枹,擊鼓杖也。從木包聲。」段玉裁註:「桴,本訓棟。借為鼓柄字耳。」又注「枹桴二字同體。」段注是否正確,不敢妄斷。上注均未採用,是否可以說明這二字之間的關係還有待進一步考證。
5、「同」字注有時也表明被注字和注字之間的關係在認識上還存在分歧。
《鄭伯克段於鄢》:「請京,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朱註:「大同太。」(沒有明示關係)《辭海》:「大(tài)通太。」(似乎認為是通假關係)《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大(tài),這個意義後來寫作太。」(認為二字為古今字)「大、太」二字究竟是通假字,還是古今字?在沒有可靠的證據證明之前,似乎只有使用「同」字注最為穩妥。
由以上分析可知,「同」字注是一種比較含混而高明的注釋法。它在現今的各種文言注本中,有時表異體關係,有時表通假關係,有時表古今關係,如遇對二字的關係認識不統一或有待進一步考證時,「同」字注更是大有其用武之地。
總結:「古」字注、「通」字注、「同」字注,是文言文注本中主要用來說明被注字和注字之間,屬於古今字、通假字、還是異體字的注釋用語。其中,「古」字注是用來說明古今字的,「通」字注是用來說明通假字的,「同」字注的情況比較複雜,要根據情況具體分析。
「同」字注的解說比較籠統,其目的主要在於讓讀者了解二字的相關性及其在文中的意義,所以初中教材中一般都採用這種注釋法。「通」字注和「古」字注,除了幫助讀者了解詞義外,還指出了二字之間的相互關係是臨時借用呢,還是未分化之前的古字,它要求讀者對漢字的認識更深了一層。對大學課程來說,「同」字注則還提示著可以由此進一步探求二字之間的關係。「同」字注是一個有待進一步探討的領域。筆者認為,「同」字注中已經能判明被注字和注字是古今字、或是通假字、或是異體字的,在作注時,不妨採用相應的「古」字注或「通」字注,確定是異體字的,則應註明為異體字,(可稱為「異」字注),而只把同義互釋、或認識上有分歧的、或其關係有待進一步考證的字的注釋交給「同」字注。這樣,「同」字注的負擔就不會太重,使用也不至太濫,文言文注釋用語也就比較規範了。如能做到這點,那將是教師和學生莫大的幸事了。
[參考文獻]
[1]林玉芬.高中《語文》第一冊文言文注釋考析[J].《成功教育》, 2008年,03期.
[2]同上.
[3]朱振家.《古代漢語》[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4]王力.《古代漢語》[M].北京:中華書局,1981.
[5]朱振家.《古代漢語》[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6]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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