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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在離婚時怎麼分?

來源:李博星律師 陝西雲德律師事務所

按揭房在離婚時怎麼分?

精彩內容

離婚真是一件令人頭疼的事情!最近看的一篇微信文章題目是《結婚要盡晚,離婚要趁早》還有一篇文章叫《低質量的婚姻,不如高質量的單身》,作者以為只有律師,看見了太多的「勞燕分飛」才對這兩篇文章產生了強烈的認同,沒想到文章轉發出去之後,被好多人接連轉發,始料不及!深思糾理,婚姻問題,很嚴重!文章里說,平淡是婚姻最大的敵人,離婚並不是某個人的錯!我想說,既然大家都沒錯,就不要讓財產分割等問題給彼此造成二次傷害!

按揭房是指通過按揭購買、貸款尚未還清的商品房。按揭房的主要特徵是房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產權人不得擅自出售房屋。

按揭房分2種情形:

1、雙方付首付,共同還貸,不分婚前婚後;

2、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

婚姻法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那麼,第一種按揭房證明分割呢?

不管婚前婚後,雙方付首付,共同還貸的房子,因為該房有抵押在銀行所以法律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種按揭房怎麼處理?

一方婚前付首付購買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在法律上,房子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但是婚後共同還貸以及房子相應的增值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關於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雙方就該不動產的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以及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的規定。

看一個小例子

被告婚前通過銀行按揭購買價值389428元房屋一套,至原被告結婚時剩餘應還銀行貸款本金277629.84元,至原被告最後一次共同還貸後剩餘應還銀行貸款本金192063.35元,因此,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本金85566.49元(277629.84元-192063.35元)。

經評估,該房屋現值630000元,因此,原、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償還的上述按揭貸款本金85566.49元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為138425.82元(85566.49元÷購買時房屋的價值389428元×現有價值630000元)

由於該房屋為被告婚前購買,為個人財產,所以法院判決房屋歸被告所有,剩餘房貸由被告清償,該138425.82元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均分,被告補償該共同財產的一半給原告,即原告應得到69212.91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揭房還貸的過程中房屋的增值部分是按照償還的本金部分計算的,不能還給銀行的利息計算進去,利息部分可按照實際數額由雙方均分。

現實永遠比案例複雜,花樣百出,各有不同。要想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需要綜合所有情況,依據的不僅是《婚姻法》,還有《物權法》《合同法》等等等。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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