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前沿與展望——比克斯教授問答錄

2011-07-19 14:24:13註:本文發表於《法律理論》電子雜誌創刊號,2011年5月,轉載請註明出處。[ Brian bix, Frederick W. Thomas Professor for the Interdisciplinary Study of Law and Language at University of Minnesota.]1.什麼是法哲學?法哲學研究的目的是什麼?恰當的法哲學研究方法是什麼?「法哲學」是對法律相關問題的廣泛的哲學研究。我認為,「法哲學」的核心是對法律性質的持續探究。但是,「法哲學」的內容遠不止於此:從對法律的本質或精髓廣泛而抽象的探究,到對於不同法律概念(比如,法律義務,法律責任,近因)的性質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的更加細緻的討論,再到對法律尤其是刑法的適當界限所做的道德和政治研究。至於研究目的,法哲學的核心問題是對法律性質的探究和對核心法律概念的恰當理解,都是為了知識本身,沒有其它目的。儘管這個觀點在(英語世界的)法學理論家中得到廣泛的認可,但是在這個觀點確是該領域之外的很多學派(尤其是美國的法學派)所拒絕的。在他們看來,幾乎所有理論都有實踐意義,如果沒有實踐意義,就不值得我們研究。這就使得向美國讀者展示法理學論文有時候變得很難。(這裡我應該加上一句,有一位非常傑出的英語世界的法律理論家認為法律理論和日常的法律成果之間有密切的聯繫,他就是羅納德·德沃金。他認為每個具體的法律爭議的解決都表達或體現了一般法理學問題的某種觀點,因而關於一般法理學問題的每個立場在很多特定法律爭議上都會有不同的結果。至於方法論,不能認為對於所有列入法哲學範圍內的不同話題或者探究都存在唯一正確的方法論。比如,對法律性質或者對法律權利性質的分析,顯然需要一套與確定侵權法的哲學基礎不同的方法論工具。另外,即使關於法律的性質,可能有人將法律(正像很多自然法學家做的那樣)作為實踐推理的一個方面來研究,也可能有人將其(正像很多法律實證主義者做的那樣)作為一種社會實踐來研究。引入道德推理的理論研究方法很可能與引入社會理論的方法差別很大。2. 經歷:您的個人經歷是什麼?您是如何開始進行法哲學研究的?在您的工作中對您影響最大的人是誰? 我在華盛頓大學讀本科的第一年非常的幸運:首先,我參與了一個小組,這個小組主要研究「法律與社會」這個主題,包括法律理論、法律史和法律人類學;其次,在那個小組中,偉大的凱爾森專家Stanley Paulson是我的老師之一。從華盛頓大學畢業之後(我獲得了文學士學位,主修哲學與政治科學,輔修是生物學),我去哈佛大學攻讀法律博士學位。在那裡,我有幸向當時一些優秀的批判法學家學習並與他們交流,這其中包括Duncan Kennedy, Morton Horwitz, Roberto Unger, Gerald Frug, 以及 David Kennedy.(我從未成為一名批判法學者,但是我試圖向他們學習。這是我對法學領域中眾多不同學派的態度:我或許不贊同他們,但是他們的觀點中包含了一些我可以從中受教的重要真理。我認為這一點不僅對於批判法學研究是正確的,對於自然法學理論、批判種族理論、女權主義法學理論、法律與經濟學、美國法律現實主義、斯堪的納維亞法律現實主義、歷史法學以及其他許多學派來說也都是這樣的。)之後,我在牛津大學進行博士研究的過程中,有幸由約瑟夫·拉茲指導我的學位論文,並上了羅納德·德沃金、約翰·菲尼斯和J.W.哈里斯講授的課程。此外,當我在牛津大學時,我有機會去聽了維特根斯坦研究、語言哲學以及道德哲學領域中的一些重要人物的課程和演講,例如Michael Dummett, Simon Blackburn, Crispin Wright, Bernard Williams, John McDowell, David Pears, G. P. Baker以及 Peter Hacker.除了上述理論家之外 ,我還受到了以下幾位理論家的巨大影響,包括H.L.A哈特(尤其是他的英式常識進路,以及他作品中語言和論證的明晰),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尤其是他在化解哲學問題時所做的努力,具體來說也就是他在解決意義問題上的做出的嘗試),以及羅伯特·戈登(批判法學者和法律史方面的專家)。3.工作:你在法哲學研究中所從事的領域和主題是什麼?你對這個領域的主要貢獻是什麼?我的很多法理學作品符合下述範圍中的一類:(1)語言哲學和法哲學的關係;(2)與法律性質理論有關的方法論問題;(3)法律中之真理的性質。我不能說自己創建了一種思想流派,或者提出自己獨有的重大新觀點。我的工作主要對大家所做的集體努力有貢獻:比如說,對法律性質理論作為一種概念理論的理解和辯護;澄清了語言哲學理論在法律推理、法律解釋和法律確定性等方面上所扮演的(有限的)角色。由於政治(通常理解為集體選擇,儘管這樣說有些專斷)與語言哲學和法哲學之間的關聯,不要屈服於那種低估政治在法律中實際扮演和應當扮演之角色的誘惑,我認為是很重要的。在對法律命題之真的性質的討論中,我主要關注兩個問題:(1)在確定法律命題之真的根據的時候,把「意志」和「理性」的角色進行對照,但同時也尋找其結合點;(2)主張一些法律問題存在著一些總體上的錯誤,這些主張所面臨的概念上的困難。4. 未來:法哲學是未來是什麼?在接下來的幾年,你認為哪個問題應受更多的關注?你認為解決這些問題的最有效的方法是什麼?我預計法哲學的未來看起來不會跟現在有太大的差別,理論家會付出努力對下面的問題獲取更為清晰的概述:法律的性質;一些法律概念的性質,如權利、義務、因果關係和所有權;財產法、合同法和侵權法的哲學基礎;等等。當下對這幾個問題存在爭論,即在哲學上是否(曾經)有進展,或者是否我們只是從一種「流行」理論轉移到另一種,從一堆模糊晦澀的專業術語轉向另一堆。我認為在某些意義上,近幾十年法律理論有一些進展——部分地,因為我認為以前的基線曾經很低。早年有一些偉大的人物——他們的作品仍然值得我們去讀——但是對於我們來說,他們嚴重缺乏理論工具和理論深度。比如,拿奧斯丁(他是第一位現代法律實證主義者,或許也是第一個分析法哲學家)來說,我們甚至不能從他的文本中識別出,他所主張的東西是不是描述性的,概念性的或是其他什麼。傑出的美國法律現實主義者卡爾·盧埃林和耶柔米·弗蘭克努力做出語言和規則的性質、法律規則的經濟效果等方面的主張,但是他們卻沒有工具來認真地完善他們的工作。同時朗·富勒對於程序正義、法治和制度能力等方面的洞見,也需要從那些太多混亂與粗心的分析之中剝離出來。現在有一群了不起的法律理論家,他們從語言哲學、實踐推理、社會學、經濟學、文化研究、文學理論和其他一些領域中引進了一些精緻的理論工具。我認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還會有一連串的優秀作品,把交叉學科的方法帶進來,提供新的見解和角度。儘管每一代人都會提出不同的法理論問題,反映他們的社會和時代所關注的問題,但我認為有一些基本的問題仍需回答,並將獲得進一步的關註:比如,法律命題之真的基礎(如使得「A和B之間訂立了一個有效的合同」和「X有權要求Y支付400美元」這樣的陳述為真或為假的根據是什麼);道義邏輯的正確理解,包括其自身和對法律規範的適用;法律與道德之間各種關係的最佳理解;以及我們是否合理地談論「法律的性質」。我想強調的是這種探究的複雜性:比如說,一個人不能只關注法律的實踐推理面向而忽視它的社會實踐面向。而我們關注於法律推理的語言哲學面向的時候,也不能忽視道義邏輯和政治選擇所扮演的角色。分享到推薦2人2人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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