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飛的官銜等稱謂
人們對岳飛的歷史知識,往往來源於《說岳全傳》等小說、戲曲、和評說中的虛構故事,有很多不符合史實之處,卻以訛傳訛,能假成真,關於岳飛的官銜等稱謂,即是一例。
人們熟知的岳飛官銜稱謂,是岳元帥。其實宋朝授予元帥官銜者,是極為罕見的。例如北宋末年,尚未當皇帝的康王趙構曾任河北兵馬大元帥,文臣陳遘任河北兵馬元帥,文臣宗澤和汪伯彥任河北兵馬副元帥。但宋人對宗澤官銜的習慣稱謂也不是宗副元帥,而是稱「宗留守」(東京留守)和「宗大尹」(開封尹)。陸遊詩說:「君不見昔時東都宗大尹,義感百萬狼與虎。疾危尚念起擊賊,大呼過河身以僵。」上述任元帥的四人都非軍人,而作為軍人的岳飛,卻從未被授予元帥的官銜。
在歷史上,岳飛究竟有多少官銜等稱謂,今可舉例於下。應當說明,有的稱謂,例如相公、候等,嚴格講,尚不是具體的官銜,故本文的標題和行文中,不得不在「官銜」後加一個「等」字。
(一)岳防禦:建炎四年(1130)至紹興元年(1131),岳飛的官階為武功大夫、昌州防禦使。他雖為遙郡防禦使,據《金佗續編》卷五《除神武右副軍統制省札》,任可稱「岳防禦」。
(二)岳觀察:紹興元年(1131)至二年(1132),岳飛官階為親衛大夫、建州觀察使。他雖為遙郡防禦使,據《金佗續編》卷五《權知潭州並權荊湖東路安撫都總管省札》任可稱「岳觀察」。按《揮麈錄余話》卷二載王俊誣告狀內,稱岳飛部將、游奕軍統制姚政為「姚觀察」,亦系遙郡觀察使,後升正任團練使。
(三)岳承宣:紹興二年(1132)至三年(1133)岳飛官階為遙郡中衛大夫、武安軍承宣使,紹興三年(1133)至四年(1134)又升正任鎮南軍承宣使。據《金佗續編》卷五《該充江南西路制置使省札》等,可稱「岳承宣」。
(四)岳節使:紹興四年(1134),岳飛建節,授清遠軍節度使。據《金佗續編》卷六《除湖北荊襄潭州制置使省札》可承「岳節使」。
(五)岳太尉:南宋時,太尉既是武階官之最高虛銜,也可作為武將之尊稱。岳飛於紹興七年(1137)升太尉。然而在紹興五年鎮壓楊幺起義時,任士安等揚言:「岳太尉兵二十萬至亦!」此處乃是尊稱,而非官稱。《揮麈錄余話》卷二載王俊誣告狀內,稱張憲為「張太尉」,王貴為「王太尉」亦屬尊稱。紹興七年(1137)至九年(1139),據《金佗續編》卷八《令人內內侍省引對省札》等公文,稱岳飛為「岳太尉」則是官稱。
(六)岳節使太尉:《金佗續編》卷二六《楊幺事迹》載牛皋說:「今節使太尉提大兵來,討盪巢穴。」此處節使太尉連用,節使系官稱,太尉系尊稱。
(七)岳少保:岳飛於紹興五年(1135)至七年(1137)為檢校少保。《金佗續編》卷六《除湖北襄陽招討使省札》稱岳飛為「檢校少保」。單據《梁溪全集》卷一二八《與岳少保第一書》,則或可略去「檢校」兩字。紹興十年(1140),岳飛升少保,作為「三少」即「三孤」之一。據《金佗續編》卷十《到蔡州給賜稿軍銀絹省札》稱岳飛為「岳少保」。
(八)岳開府:岳飛於紹興九年(1139),由太尉升為開封儀同三司。據《金佗續編》卷九,稱岳飛為「岳開府」。
(九)岳候:紹興四年(1134)李綱《梁溪全集》卷一二一《與呂安老龍圖書》:「數日前得岳候書,以退師岳、鄂。」岳候乃是尊稱。
(十)岳帥:紹興六年(1136)李綱《梁溪全集》一二五《與張相公第十四書》:得岳帥報,虜,偽相兼侵犯襄、鄧、信陽。李綱此處稱岳飛為「岳帥」應屬對高級武將的之尊稱,而非官稱。岳帥也不能與岳元帥等同或通用。
(十一) 岳宣相:金佗稡編》卷八敘述岳飛紹興十年(1140)班師時,一士兵勸阻說:「伏聞宣相整軍北來,志在恢復。」時岳飛任宣撫使之差遣,宣相應該是宣撫相公之簡稱。《金佗續編》卷五《再據劉願申楊幺賊徒結連作過省札》:「賊首誣議張(浚)宣撫相公招安事。」《金佗稡編》卷一七《申劉光世乞兵馬糧食狀》中,岳飛自稱「謹具申安撫相公使司」。《水滸傳》第三回中,魯達稱「老種經略相公」和「小種經略相公」。由此可知,宋時安撫使、經略使、制置使、招討使、宣撫使等軍事要員,都可以加上「相公」兩字,以作尊稱。以此類推,則岳飛任制置使時,可稱岳制置相公;任招討使時,可稱岳招討相公;任宣撫使時,可稱岳宣撫相公。
(十二)岳宣撫:《金佗續編》卷二七,黃元振編岳飛事迹載黃縱對岳飛說:「宣撫之兵,眾之所可知可見者,皆正兵也。」紹興七年(1137)岳飛一度辭職,居廬山東林寺,李若虛勸岳飛出山,說:「若堅持不從,朝廷豈不疑宣撫。」依次類推,岳飛任鎮宣撫;任制置使時,可稱岳制置;任招討使時,可稱岳招討。
(十三)岳相公:宋時相公一詞,就狹義說來,僅限於對宰相的尊稱,但在事實上,執政等高官都可尊稱相公。岳相公的稱謂,應該是岳飛升高後,使用最廣者,《金佗稡編》卷八載岳飛紹興十年(1140)班師時,百姓們勸阻說:「今日相公去此,某等不遺噍類矣!」同書卷九《遺事》載,岳家軍一騎士冒著大風惡浪,強渡大江,馳奏宋廷,說:「寧為水溺死,不敢違相公令。」《揮麈錄余話》卷二載王俊誣告狀,稱岳飛為「岳相公」或「相公」。
(十四)岳樞相:《金佗續編》卷二六《楊幺事迹》稱岳飛為「岳樞相」,這是應為岳飛曾任樞密副使之故。
以上介紹岳飛官銜等稱謂,顯然並不完全。
第一,岳飛低級武將之時之稱謂,史書缺乏記載。例如他任東京留守司和江、淮宣撫司統制時,應可稱岳統制。任武德大夫,英州刺史時,可稱岳刺史。
第二,即是岳飛身居高官顯位後,傳世史料中的稱謂也並不完全。宋代職官的簡稱和別名甚多,如岳飛任制置使,制置使即可簡稱制置,又簡稱制帥。
綜上所述,儘管岳飛的官銜等稱謂可以舉例不少名目,由於他並未擔任過元帥的差遣,故岳元帥之稱,在歷史上是不存在的。如果要找一個最通用的稱謂,則用岳相公一詞,應當最為妥當的。
本文錄入《岳飛研究論文集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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