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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韓非子卷之四

韓非子卷之四  孤憤第十一  言法術之士,既無黨與,孤獨而已,故其材用,終不見明。卞生既以抱玉而長號,韓公由之寢謀而內憤。  智術之士,必遠見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燭私。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奸。人臣循令而從事,案法而治官,非謂重人也。重人也者,無令而擅為,虧法以利私,耗國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為重人也。擅為虧法,逆理而動,其力尚能得君從己,況其餘乎?此所謂重人也。言其貴賤國人所共重之也。智術之士,明察聽用,且燭重人之陰情。智術之士既明且察,今見聽用,能燭見重人之陰情。能法之士,勁直聽用,且矯重人之奸行。故智術能法之士用,則貴重之臣必在繩之外矣。言必見削除也。是智法之士與當塗之人,不可兩存之仇也。既不可兩存,所存以相仇也。當塗之人擅事要,則外內為之用矣。外,謂百官也。內,謂君之左右也。皆與當塗之人為用也。是以諸侯不因則事不應,故敵國為之訟。鄰國諸侯,或來求事,不因當塗者,其求必不見應,故重人有事,敵國為之訟冤。百官不因則業不進,故群臣為之用。郎中不因則不得近主,故左右為之匿。郎中,為郎居中,則君之左右之人也。既因  重人而得近主,故為之匿非也。學士不因則養祿薄禮卑,故學士之為談也。談者,謂為重人延譽。此四助者,邪臣之所以自飾也。重人不能忠主而進其仇,重人所仇#1者,法術之士也。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燭察其臣,臣,亦謂法術之臣也。故人主愈弊,而大臣愈重。凡當塗者之於人主也,希不信愛也,又且習故。重人得主信愛者多,又用事既久,#2乃憤習故舊也。若夫即主心同乎好惡,固其所自進也。官爵貴重,朋黨又眾,而一國為之訟。訟,即說也。重人舉措,常就主心而同其好惡,已自進舉之人,官爵重之,朋黨眾,及其有事,一國為之訟冤,則君無德而誅之。則法術之士欲幹上者,非有所信愛之親,習故之澤也。又將以法術之言矯人主阿辟之心,是與人主相反也。處勢卑賤,無黨孤特,夫以疏遠與近愛信爭,近愛信,謂重人是也。其數不勝也。數,理也。以新旅與習故爭,其數不勝也。以反主意與同好爭,重人與君同好。其數不勝也。以輕賤與貴重爭,其數不勝也。以一口與一國爭,重人與一國為朋黨。其數不勝也。法術之士,操五不勝之勢,以歲數而又不得見。所經時歲已至於數,猶不得見君。當塗之人,乘五勝之資,而旦暮獨說於前。法術之士既不得見,故當塗之人獨訟而稱冤。故法術之士奚道得進,而人主奚時得悟乎?法術之士既不得進,則人主何從而悟乎?故資必不勝而勢不兩存,法術之士焉得不危?法術之士,既資必不可勝之數,而又重人勢不兩存,則法術之士必危而見陷。其可以罪過誣者,公法而誅之。法術之士有過失可誣罔者,重人則舉以為罪而誅之。其不可被以罪過者,以私劍而窮之。若無過失可誣者,則使俠客以劍刺之,以窮其命也。是明法術而逆主上者,不憀於吏誅,必死於私劍矣。  朋黨比周以弊主,言曲以便私者,必信於重人矣。故其可以功伐借者,以官爵貴之。彼有功伐重人借為己用者,則官爵貴其人也。其不可藉以美名者,以外權重之。彼雖無功伐,可使近權令者威重之。是以弊主上而趨於私門者,不顯於官爵,必重於外權矣。趨,向也。今人主不合參驗而行誅,謂於法術之士,不參驗以知其真偽即行誅罰。不待見功而爵祿,重人所進,雖未見功,先與之爵祿也。故法術之士安能蒙死亡而進其說,姦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故主上愈卑,私門益尊。夫越雖國富兵強,中國之主皆知無益於己也,曰:非吾所得制也。越國為異國,即敵國也。今有國者雖地廣人眾,然而人主壅蔽,大臣專權,是國為越也。大臣專國,常有謀君之心,即己國還為越國,故曰是國為越也。智不類越,而不智不類其國,不察其類者也。縱臣專權,國變成越,是不自知己國即與越國不異,所以然者,良以不察知己國類於越國故也。人主所以謂齊亡者,非地與城亡也,呂氏弗制,而田氏用之也。所以謂晉亡者,亦非地與城亡也,姬氏不制,而六卿專之也。今大臣執柄獨斷,而上弗知收,是人主不明也。不知收取其柄而自執之,令臣於上獨斷,此主之不明也。今,謂秦也。與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與亡國同事者不可存也。今襲跡於齊、晉,欲國安存,不可得也。襲,重也。  凡法術之難行也,不獨萬乘,千乘亦然。人主之左右不必智也,人主於人有所智而聽之,因與左右論其言,是與愚人論智也。人主之左右不必賢也,人主於人有所賢而禮之,因與左右論其行,是與不肖論賢也。智者決策於愚人,賢士程行於不肖,則賢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論悖矣。人臣之欲得官者,其修士且以精絜固身,修士,謂修身之士#3但精絜自固其身。其智士且以治辯進業。智者,謂智謀之士也。其修士不能以貨賂事人,既修身,故不以貨事人也。恃其精絜,而更不能以枉法為治,既精絜,故不能枉法為治。智士不重說,似闕文也。則修智之士不事左右,不聽請謁矣。左右謂財貨修智之士不肯聽從也。人主之左右,行非伯夷也,求索不得,貨賂不至,則精辯之功息,而毀誣之言起矣。精,謂修士精絜也。辯,謂智士辭辯也。治亂之功制於近習,治亂,謂智士材辯能治於亂也。精絜之行決於毀譽,則修智之吏廢,則人主之明塞矣。修智之士,能發人主之聰明,今既廢而不用,則主明自塞矣。不以功伐決智行,決智行當以功伐。積功曰伐也。不以參伍審罪過,審罪過當參伍之。參,比驗也。伍,偶會也。而聽左右近習之言,則無能之士在廷,而愚污之吏處官矣。近習之臣既皆小人,同氣相求,同聲相應,故所親者無能之人,所愛者愚污之人,亦既親愛,必用之在廷,舉之處官矣。  萬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大信,此人主之所公患也。公,正也。正當以此當患也。且人臣有罪,人主#4有大失,臣主之利與相異者也。何以明之哉?曰:主利在有能者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傑使能,豪傑之人,有材能然後使之矣。臣利在朋黨用私。是以國地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勢而臣得國,主更稱蕃臣,君臣易位,故主稱蕃臣於其臣。而相室剖符,相室,家臣也。剖符,言得專投人官與之剖符也。此人臣之所以譎主便私也。譎,誑也。設詐謀以誑誤於主也。故當世之重臣,主變勢而得固寵者,十無二三。變,謂行譎誑以移主意,十中但有二三,故曰十無二三也。是其故何也?人臣之罪大也。臣有大罪者,其行欺主也,其罪當死亡也。智士者遠見,而畏於死亡,必不從重人矣。賢士者修廉,而羞與奸臣欺其主,必不從重人矣。是當塗者之徒屬,非愚而不知患者,必污而不避奸者也。重人所為必不軌,故智士恐與同之,廉士羞與之欺主,莫有從之游者。同惡相濟,故與之為徒屬者必污愚之人也。大臣挾愚污之人,上與之欺主,下與之收利侵漁,朋黨言侵奪百姓,若漁者之取魚也。比周,相與阿黨為比,忠信為周也。比周者,言以阿黨之人為忠信與親也。一口,惑主敗法,以亂士民,雷同是非,故曰一口。使國家危削,主上勞辱,此大罪也。臣有大罪而主弗禁,此大失也。使其主有大失於上,臣有大罪於下,索國之不亡者,不可得也。  說難第十二  夫說者有逆順之機,順以招福#5,逆而制禍,失之毫釐,差之千里,以此說之所以難也。  凡說之難,非吾知之,有以說之之難也。不知而說,雖忠見疑,故曰非吾知之說之難也。又非吾辯之,能明吾意之難也。吾雖不自辯數,則能明吾所說之意,如此者萬不一,有所以則為難也。又非吾敢橫失,而能盡之難也。吾之所說,其不可循理,非敢橫失,能盡此意亦復難有。凡說之難,在知所說之心,可以吾說當之。既知所說之心,則能隨心而發唱,故所說能當。所說出於為名高者也,而說之以厚利,則見下節而遇卑賤,必棄遠矣。所說之人意在名高,今以厚利說之,彼則為己志節凡下,而以卑賤相遇。亦既賤之,必棄遺而疏遠矣。所說出於厚利者也,而說之以名高,則見無心而遠事情,必不收矣。所說之人意在厚利,今以名高說之,此則為己無相時之心而闊遠事情矣。如此則必見棄而不收矣。所說陰為厚利而顯為名高者也,而說之以名高,則陽收其身而實疏之,說之以厚利,則陰用其言顯棄其身矣。所說之人,內陰為厚利,外陽為名高,今見其外說以名高,彼雖陽收其身,內實疏遠,若察知其內,說以厚利,則私用其言,外明棄其身以飾其名高也。此不可不察也。  夫事以密成,語以泄敗,未必其身泄之也,而語及所匿之事,如此者身危。所說之人,其所謀事,身雖不泄謀,說者泛語言及所匿,似若說者先知其事,今以發動之,既懷此疑,其身必危矣。彼顯有所出事,而乃以成他故,說者不徒知所出而已矣,又知其所以為,如此者身危。所說之人,顯出其事有所避諱,乃托以他故,而說者深知其事,既所出入知所為,所說既知情,露必有危己之心。規異事而當,知者揣之外而得之,事泄於外,必以為己也,如此者身危。說者為君規謀異事,而智謀之士當知此者,自外揣之,遂得其謀,因泄於外,君則疑己漏之,便以為不密而加誅也。周澤未渥也,而語極知,說行而有功則德忘,說不行而有敗則見疑,如此者身危。君之於己,周給之澤未有渥厚,遂以知之,極妙而以語之,行說有功猶忘其德,若不行有敗,則羞始生焉,此正危身之道也。貴人有過端,而說者明言禮義以挑其惡,如此者#6身危。挑,謂發揚也。貴人或得計而欲自以為功,說者與知焉,如此者身危。強以其所不能為,止以其所不能已,如此者身危。不能而強,不以而止,必以不討而興怒,故危也。故與之論大人則以為間己矣。間,代也。論大人必談以道德弘曠,彼則以為薦大人以代之也。與之論細人則以為賣重,論細人必談以器斗筲,彼則以為短人而賣重也。論其所愛則以為藉資,謂為藉君之所愛以為己資。論其所增則以為嘗己也。嘗,試也。論君所憎則謂為試己也含怒之深淺。徑省其說,則以為不智而拙之。徑,直。米鹽博辯,則以為多而交之。米鹽之為物,積群聚以成□斛,謂博明細雜之物,則謂己多合而猥交之也。略事陳意,則曰怯懦而不盡。略言其事,粗陳其意,則謂己怯懦而有所畏懼,不敢具言。慮事廣肆,則曰草野而倨侮。肆,陳也。所說之事廣有陳說,不為忌諱,則謂草野凡鄙俗直而侮慢也。此說之難,不可不知也。  凡說之務,在知飾所說之所矜而滅其所恥。凡欲說彼,要在知其所矜則隨而光飾之,知其所恥則隨而掩滅之,如此則順指而不忤。彼有私急也,必以公義示而強之。其意有下也,然而不能已,說者因為之飾其美而少其不為也。所說而成者,或有私事,將欲急為,則示以公義而勉強之。彼雖下意從己而不能止其私,此則為之飾其背私之義,而以不能順公為少,有以激彼存公也。其心有高也,而實不能及,說者為之舉其過而見其惡而多其不行也。若所說心以公義高,而其材實不能及,如此者則舉簡私之過,見背公之惡,以不行私急為多,所以成其高。有欲矜以智能,則為之舉異事之同類者,多為之地,使之資說於我,而佯不知也以資其智。所說或矜以廣智,則多與畢彼同類之異事以寬所取之地,令其取說於我,而我佯若不知,如此者所以助其智也。欲內相存之言,則必以美名明之,而微見其合於私利也。欲彼內有存恤之,則為陳顯義之名,明其人能為此,又微言成此美名,於私有則利,其人必得而相存者也。欲陳危害之事,則顯其毀誹而微見其合於私患也。欲為陳危之事,其有毀誹之者,則為之顯言,又微誹,當為私患,其人必以誠而可試之。譽異人與同行者,規異事與同計者。有與同污者,則必以大飾其無傷也。有與同敗者,則必以明飾其無失也。說者或延譽異人與彼同行,或規謀異事與彼同計,其異人之計行若與彼同污,則大文飾之,言此污何所傷,其異事之計,若與彼同敗者,則明為文飾,言此敗何所失,如此必以己為善補適而崇重之也。彼自多其力,則毋以其難概之也。彼或自多矜其由,當就譽之,無得以其所難滯礙之概礙也。自勇其#7斷,則毋以其謫怒之。彼或自以斷為勇,則無得以其先所罪謫而動怒之也。自智其計,則毋以其敗窮之。彼或自以計謀為智,則無得以其先所因敗而窮屈之,凡此皆所以護其短而養其銳者,說可以無傷也。大意無所拂忤,辭言無所擊摩,然後極騁智辯焉,意無拂忤,辭無擊摩,其智辯得以極騁。此道所得親近不疑而得盡辭也。說者因道此術,財得親近於君,終不見疑,其辭又得自盡也。伊尹為宰,百里奚為虜,皆所以干其上也。二人自托於宰虜者,所以干其上。此二人者,皆聖人也,然猶不能無役身以進,如此其污也。今以吾言為宰虜,而可以聽用而振世,此非能仕之所恥也。夫曠日離久,而周澤未渥,離,猶經也。謂所經久遠也。深計而不疑,引爭而不罪,則明割利害以致其功,斷割。直指是非以飾其身,直指,言無所過避也。飾身,謂以寵榮光飾相持其身也。以此相持,此說之成也。君則以不疑不罪以固臣,臣射以致功飾身以輸忠,故曰相持,如此者說之成也。  昔者鄭武公欲伐胡,先以其女妻胡君以娛其意。因問於群臣:吾欲用兵,誰可伐者?大夫關其思對曰:胡可伐。武公怒而戮之,曰:胡,兄弟之國也,子言伐之何也?  胡君聞之,以鄭為親己,遂不備鄭。鄭人襲胡,取之。宋有富人,天雨牆壤,其子曰:不築,必將有盜。其鄰人之父亦云。暮而果大亡其財,此夕盜至,故大亡也。其家甚智其子,而疑鄰人之父。此二人說者皆當矣,厚者為戮,薄者見疑,二人,謂關其思、鄰人之父。鄭武公所以戮其所厚,欲令胡不疑也。富人所以疑其薄者,不當為己同憂也。則非知之難也,處知則難也。其思、鄰父非不知也,但處用其知不得其宜,故或見疑,或見戮,故曰處之難也。故繞朝之言當矣,其為聖人於晉,而為戮於秦也。此不可不察。晉人譎取士會於秦,繞朝贈之以策曰:吾謀適不用,其言非不當也,晉人雖以為聖,後秦竟以言戮之,是亦處知失宜也。  昔者彌子瑕有寵於衛君。衛國之法,竊駕君車者罪刖。彌子母病,人間往夜告彌子,彌子矯駕君車以出,君聞而賢之曰:孝哉,為母之故,忘其刖罪。異曰,與君游於果園,食桃而甘,不盡,以其半□君,君曰:愛我哉,忘其口味,以□寡人。及彌子色衰愛弛,得罪於君,君曰:是固嘗矯駕吾車,又嘗□我以餘桃。故彌子之行未變於初也,而以前之所以見賢而後獲罪者,愛憎#8之變也。故有愛於主則智當而加親,有憎於主則智不當見罪而加疏。故諫說談論之士,不可不察愛憎之主而後說焉。夫龍之為蟲也,柔可狎而騎也,然其喉下有逆鱗徑尺,若人有嬰之者則必殺人。嬰,觸。人主亦有逆鱗,說者能無嬰人主之逆鱗則幾矣。  和氏第十三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獻之厲王。厲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及厲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獻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為誑,而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於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泣盡而繼之以血。王聞之,使人問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寶玉而題之以石,貞士而名之以誑,此吾所以悲也。王#9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寶焉,遂命曰和氏之璧。  夫珠玉人主之所急也,和雖獻璞而未美,未為王之#10害也,然猶兩足斬而寶乃論,論寶若此其難也。今人主之於法術也,未必和璧之急也,而禁群臣士民之私邪。然則有道者之不僇也,特帝王之璞未獻耳。主用術而大臣不得擅斷,近習不敢賣重。官行法則浮萌趨於耕農,而游士危於戰陳。則法術者乃群臣士民之所禍也。人主非能倍大臣之議,越民萌之誹,獨周乎道言也。則法術之士雖至死亡,道必不論矣。  昔者吳起教楚悼王以楚國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眾,若此則上偪主而下虐民,此貧國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絕滅百吏之祿秩,損不急之枝官,以奉選練之士。悼王行之期年而薨矣,吳起枝解於楚。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國以富強,八年而薨,商君車裂於秦。楚不用吳起而削亂,秦行商君法而富強,二子之言也已當矣,然而枝解吳起而車裂商君者何也?大臣苦法而細民惡治也。當今之世,大臣貪重,細民安亂,甚於秦、楚之俗,而人主無悼王、孝公之聽,則法術之士,安能蒙二子之危也而明己之法術哉。此世所以亂無霸王也。  奸劫弒臣第十四  凡奸臣皆欲順人主之心以取辛幸之勢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從而譽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毀之。凡人之大體,取捨同者則相是也,取捨異者則相非也。今人臣之所譽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謂同取。人臣之所毀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謂同舍。夫取捨合而相與逆者,未嘗聞也,此人臣之所以取信幸之道也。夫奸臣得乘信幸之勢以毀譽進退群臣者,人主非有術數以御之也,非參驗以審之也,必將以曩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故主必欺於上,而臣必重於下矣,此之謂擅主之臣。國有擅主之臣,則群下不得盡其智力以陳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今為臣儘力以致功,竭智以陳忠者,其身困而家貧,父子罹其害。為奸利以弊人主,行財貨以事貴重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澤。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處哉?治國若此其過也,而上欲下之無奸,吏之奉法,其不可得亦明矣。故左右知貞信之不可以得安利也,必曰:我以忠信事上積功勞而求安,是猶盲而欲知黑白之情,必不幾矣。若以道化行正理不趨富貴事上而求安,是猶聾而審清濁之聲也,愈不幾矣。二者不可以得安,我安能無相比周、蔽主上、為奸私以適重人哉?此必不顧人主之義矣。其百官之吏,亦知方正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以清廉事上而求安,若無規矩而欲為方圓也,必不幾矣。若以守法不朋黨治官而求安,是猶以足搔頂也,愈不幾也。二者不可以得安,能無廢法行私以適重人哉?此必不顧君上之法矣。故以私為重臣者眾,而以法事君者少矣。是以主孤於上而臣成黨於下,此田成之所以弒簡公者也。  夫有術者之為人臣也,得效度數之言,上明主法,下困奸臣,以尊主安國者也。是以度數之言得效於前,則賞罰必用於後矣。人言成明於聖人之術,而不苟於世俗之言,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是以左右近習之臣,知偽詐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去奸私之行儘力竭智以事主,而乃以相與比周妄毀譽以求安,是猶負千鈞之重,陷於不測之淵而求生也,必不幾矣。百官之吏,亦知為奸利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猶上高陵之顛,墮峻溪之下而求生,必不幾矣。安危之道若此其明也,左右安能以虛言惑主,而百官安敢以貪漁下?是以臣得陳其忠而不蔽,下得守其職而不怨。此管仲之所以治齊,而商君之所以強秦者也。從是觀之,則聖人治國也,固有使人不得不愛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愛為我也。恃人之以為愛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為者安矣。夫君臣非有骨肉之親,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則臣儘力以事主。正直之道不可以得安,則臣行私以幹上。明主知之,故設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夫是以主雖不口教百官,不目索姦邪,而國已治矣。人主者非目若離婁乃為明也,非耳若師曠乃為聰也。目必不任其數,而待目以為明,所見者少矣,非不弊之術也。不因其勢,而待耳以為聰,所聞者寡矣,非不欺之道也。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視,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聽,故身在深宮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內,而天下弗能蔽、弗能欺者何也?暗亂之道廢,而聰明之勢興也。故善任勢者國安,不知因其勢者國危。古秦之俗,君臣廢法而服私,是以國亂兵弱而主卑。商君說秦孝公以變法易俗而明公道,賞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當此之時,秦民習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無功可以得尊顯也,故輕犯新法。於是犯之者其誅重而必,告之者其賞厚而信,故奸莫不得而被刑者眾,民疾怨而眾過日聞。孝公不聽,遂行商君之法,民後知有罪之必誅,而私奸者眾也,故民莫犯,其刑無所加。是以國治而兵強,地廣而主尊。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罰重,而告奸之賞厚也。此亦使天下必為己視聽之道也。至治之法術已明矣,而世學者弗知也。  且夫世之愚學,皆不知治亂之情,讘□多誦先古之書,以亂當世之治。智慮不足以避阱井之陷,又妄非有術之士。聽其言者危,用其計者亂;此亦愚之至大,而患之至甚者也。俱與有術之士,有談說之名,而實相去千萬也,此夫名同而實有異者也。夫世愚學之人比有術之士也,猶塏垤之比大陵也,其相去遠矣。而聖人者,審於是非之實,察於治亂之情也。故其治國也,正明法,陳嚴刑,將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使強不陵弱,眾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長,邊境不侵,君臣相親,父子相保,而無死亡系虜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愚人不知,顧以為暴。愚者固欲治而惡其所以治,皆惡危而喜其所以危者。何以知之?夫嚴刑重罰者,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以治也。哀憐百姓,輕刑罰者,民之所喜而國之所以危也。故聖人為法國者,必逆於世,而順於道德。知之者,同於義而異於俗。弗知之者,異於義而同於俗。天下知之者少,則義非矣。  處非道之位,被眾口之潛,溺於當世之言,而欲當嚴天子而求安,幾不亦難哉。此夫智士所以至死不顯於世者也。楚莊王之弟春申君有愛妾曰余,春申君之正妻子曰甲,余欲君之棄其妻也,因自傷其身以視君而泣,曰:得為君之妾,甚幸。雖然,適夫人非所以事君也,適君非所以事夫人也。身故不肖,力不足以適二主,其勢不俱適,與其死夫人所者,不若賜死君前。妾以賜死,若復幸於左右,願君必察之,無為人笑。君因信妾余之詐,為棄正妻。余又欲殺甲而以其子為後,因自裂其親身衣之裹,以示君而泣,曰:余之得幸君之日久矣,甲非弗知也,今乃欲強戲余,余與爭之,至裂余之衣,而此子之不孝,莫大於此矣。君怒而殺甲也。故妻以妾余之詐棄,而子以之死。從是觀之,夫父之愛子也,猶可以毀#11而害也。君臣之相與也,非有父子之親也,而群臣之毀言非特一妾之口也,何怪夫賢聖之戮死哉。此商君之所以車裂於秦,而吳起之所以枝解於楚者也。凡人臣者有罪固不欲誅,無功者皆欲尊顯。而聖人之治國也,賞不加於無功,而誅必行於有罪者也。然則有術數者之為人臣也,固左右奸臣之所害,非明主弗能聽也。  世學術者說人主,不曰乘威嚴之勢以困奸裹之臣,而皆曰仁義惠愛而已矣。世主美仁義之名而不察其實,是以大者國亡身死,小者地削主卑。何以明之?夫施貧困者,此世之所謂仁義。哀憐百姓,不忍誅罰者,此世之所謂惠愛也。夫有施與貧困,則無功者得賞。不忍誅罰,則暴亂者不止。國有無功得賞者,則民不外務當敵斬首,內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貨財、事富貴、為私善、立名譽以取尊官厚俸。故奸私之臣愈眾,而暴亂之徒愈勝,不亡何待?夫嚴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罰者民之所惡也。故聖人陳其所畏以禁其邪,設其所惡以防其奸,是以國安而暴亂不起。吾以是明仁義愛惠之不足用,而嚴刑重罰之可以治國也。無棰策之威,銜橛之備,雖造父不能以服馬。無規矩之法,繩墨之端,雖王爾不能以成方圓。無威嚴之勢,賞罰之法,雖堯、舜不能以為治。今世主皆輕釋重罰嚴誅,行愛惠,而霸王之功亦不可幾也。故善為主者,明賞設利以勸之,使民以功賞,而不以仁義賜。嚴刑重罰以禁之,使民以罪誅,而不以愛惠免。是以無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托於犀車良馬之上,則可以陸犯阪阻之患。乘舟之安,持檝之利,則可以永絕江河之難。操法術之數,行重罰嚴誅,則可以致霸王之功。治國之有法術賞罰,猶若陸行之有犀車良馬也,水行之有輕舟便檝也,乘之者遂得其成。伊尹得之湯以王,管仲得之齊以霸,商君得之秦以強。此三人者,皆明於霸王之術,察於治強之數,而不以牽於世俗之言。適當世明主之意,則有直任布衣之士,立為卿相之處。處位治國,則有尊主廣地之實。此之謂足貴之臣。湯得伊尹,以百里之地立為天子。桓公得管仲,立為五霸主,九合諸侯,一匡天下。孝公得商君,地以廣,兵以強。故有忠臣#12者,外無敵國之患,內無亂臣之憂,長安於天下,而名垂後世,所謂忠臣也。若夫豫讓為智伯臣也,上不能說主使人之明法術度數之理,以避禍難之患,下不能領御其眾以安其國,及襄子之殺智伯也,豫讓乃自黚劓,敗其形容,以為智伯報襄子之仇。是雖殘形殺身以為人主之名,而實無益於智伯若秋毫之末。此吾之所下也,而世主以為忠而高之。古有伯夷、叔齊者,武王讓以天下而弗受,二人餓死首陽之陵。若此臣不畏重誅,不利重賞,不可以罰禁也,不可以賞使也。此之謂無益之臣也,吾所少而去也,而世主之所多而求也。  諺曰:厲憐王。此不恭之言也。雖然,古無虛諺,不可不察也。此謂劫殺死亡之主言也。人主#13無法術以御其臣,雖長年而材美,大臣猶將得勢擅事主斷,而各為其私急。而恐父兄豪傑之士,借人主之力以禁誅於己也。故弒賢長而立幼弱,廢正適而立不義。故春秋記之曰:楚王子圍將聘於鄭,未出境,聞王病而反,因入問病,以其冠纓絞王而殺之,遂自立也。齊崔杼,其妻美,而庄公通之,數如崔氏之室。及公往,崔子之徒賈舉率崔子之徒而攻公。公入室,請與之分國,崔子不許,公請自刃於廟,崔子又不聽,公乃走踰於北牆。賈舉射公,中其股,公墜,崔子之徒以戈斫公而死之,而立其弟景公。近之所見,李兌之用趙也,餓主父百日而死。淖齒之用齊也,擢愍王之筋,懸之廟梁,宿昔而死。故厲雖癰腫疕瘍,上比於春秋,未至於絞頸射股也。下比於近世,未至飢死擢筋也。故劫殺死亡之君,此其心之憂懼,形之苦痛也,必甚於厲矣。由此觀之,雖厲憐王可也。  韓非子卷之四竟  #1『仇』原作『求』,舊注亦為『仇』,據改。  #2『既』字當衍,據陳奇猷說刪。  #3『十』字顯系『士』字之誤,當改。  #4『人王』顯系『人主』之誤,據陳奇猷說改。  #5『禍』字顯系『福』字之誤,當改。  #6凌瀛初本有『者』字,據補。  #7張榜本『之』作『其』,與上下文合,據改。  #8『增』字顯系『憎』字之誤,當改。  #9『玉』字顯系『王』字之誤,當改。  #10此處脫漏千餘字,分屬和氏篇與奸劫弒臣篇,今據陳奇猷集釋本補齊。  #11『以』字下脫『毀』字,據凌瀛初本、迂評本補。  #12『忠』下脫『臣』字,據凌瀛初本、迂評本補。  #13『人』下脫『主』字,據凌瀛初本、迂評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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