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性 西蒙·波娃
第一部 事實與神話 | |||
第01章 | 動物的性生活:生物學的依據 | 第02章 | 性一元論:精神分析學的婦女觀 |
第03章 | 經濟一元論:歷史唯物主義的婦女觀 | ||
第二部 歷史 | |||
第04章 | 游牧族中的女人 | 第05章 | 早期農耕時代的女人 |
第06章 | 父權時代與古代社會 | 第07章 | 從中世紀到十八世紀的法國女人 |
第08章 | 法國大革命以後:就業與從政 | ||
第三部 神話 | |||
第09章 | 夢想、恐怖與偶像崇拜 | 第10章 | 五位作家筆下的女人神話 |
第11章 | 神話與現實 | ||
第四部 女性形成 | |||
第12章 | 女孩 | 第13章 | 少女 |
第14章 | 性發動 | 第15章 | 女性同性戀 |
第五部 處境 | |||
第16章 | 結了婚的人 | 第17章 | 母親 |
第18章 | 社交中的女人 | 第19章 | 妓女 |
第20章 | 中老年女人 | 第21章 | 女人的處境與特性 |
第六部 生存之辯 | |||
第22章 | 自戀 | 第23章 | 情婦 |
第24章 | 修女 | ||
第七部 走向解放 | |||
第25章 | 結論 |
第五章 早期農耕時代的女人前面我們已經看到,在原始部落,女人的命運十分無情,而且毫無疑問,沒有人作出多少努力去補償禁煙女人的殘酷環境。但是,女人也不像後來在父權保護下那樣被欺騙和欺負。任何制度都沒有對男女不平等表示過認可;的確,那時也不存在什麼制度——沒有所有制,沒有繼承製,也沒有法律制度。宗教屬於中性,崇拜的對象是某種無性的圖騰。制度和法律,是在游牧者定居並成為農民以後出現的。男人不再限於和敵對力量進行苛刻的較量,他開始通過塑造世界表現他自己,對世界和他本人進行思考。此時男女差別反映在人的群體結構當中,並且具有一種特殊的形式。女人在農業公社常有極高的尊嚴。這種尊嚴應當主要由孩子在以耕作土地為基礎的文明中,具有新的重要性來解釋。在某決領地上定居下來以後,男人確立了對領地的所有權,財產呈集體所有的形式。這種財產要求所有者提供後代,所以母性成為一種神聖的功能。許多部族都生活在公有制下,但這並不意味著女人為全體男人所公有——今天幾乎沒有人認為雜婚是一種普遍的做法,而是意味著男女作為一個群體來體驗宗教的、社會的和經濟的生活:他們的個體性仍是一個純粹的生物學事實。婚姻,不論它採取什麼樣的形式——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還是一妻多夫制,只是世俗的事情,並不產生神秘的聯繫。它不涉及對妻子的奴役,因為她與她的氏族仍是一個整體。整個氏族統一在一個圖騰下面,在某種神秘意義上擁有一種超自然力,這具體表現在對一塊領地的公有。氏族按照前面所討論過的異化過程,通過這塊領地,獲得了具有客觀具體形式的自我意識。所以,藉助於土地的永久性,氏族成為名副其實的統一體,它的同一性經過時間的流逝依然存在。唯有採取這種存在主義的立場,我們才能理解至今還存在的,在氏族、部族或家庭同財產之間的認同作用(identification)。農業公社用一種源於過去並和未來相聯繫的生命觀念,取代了游牧部族的僅短暫存在過的世界觀。農業公社所崇拜的對象是圖騰祖先,他把自己的名字送給氏族成員。氏族對自己的後代十分關心,因為通過傳給後代的土地,氏族本身將會存在下去。公社意識到它的統一性,渴望得到一種超越現在的連續生存。它認識到自身是通過孩子存在的,認識到孩子是屬於它自己的。它通過他們才得以實現。當時,許多原始人並不知道父親對生育同樣起了作用(甚至在今天這種情況也時有發生)。他們認為孩子再現了祖先的精靈,這些精靈飄蕩在樹林和岩石周圍,飄蕩在聖地之中,後來落入女人的體內。有人認為,為了讓這種穿透成為可能,女人不應當再做處女。但也有人認為,這種穿透也可能是通過鼻孔或嘴發生的。不管怎樣,反正奪走處女貞操在這裡是次要的,而且由於某種神秘性質,這極少是丈夫的特權。但是對於生育,母親顯然是不可缺少的。是她在保護和養育著生長在她體內的那個微生物,所以氏族的生命只有通過她,才能在有形世界得以繁衍,因而她開始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孩子往] 往屬於母親的氏族,使用這個氏族的名字,擁有這個氏族的權利和特權,尤其是在使用該氏族所掌管的土地時更是如此。公社財產由女人代代相傳:由她們來保障氏族成員對土地和收成的所有權。反過來,這些成員去這塊領地還是去那塊領地,也要由母親來指定。於是,我們可以假定,在某種神秘意義上,大地屬於女人:她們有權支配土地及其果實,而這種權力既是宗教的也是法律的。女人和土地之間的關係,比女人同所有權的關係更為密切,因為母系制度的特徵在於,女人的的確確被大地所同化。生命的永久性——主要是指生育力,在女人和大地那裡,都是通過生殖出它的個體體現、它的化身得以實現的。在游牧者當中,生育幾乎只是一件偶然的事情,土地財富還不為他們所知。但是,莊稼漢對農田和母體中萌發的神秘生育力卻感到驚異。他認識到,和他的家畜和莊稼一樣,他也是被生出來的;他希望他的氏族也能生出別的人,以便在土地的生育力永遠存在下去的同時,使本氏族不朽。在他看來,整個自然彷彿是一個母親:土地即女人,而且和大地一樣,女人身上也有那種神秘的魔力。在某種意義上,把農業交給女人,其原因正在於此。她既然可以把祖先的精靈召喚到體內,也就有能力讓果實和穀物從耕地上迅速生長出來。兩種情況都不可能有創造性行為,而只可能有魔力。在這個階段,男人不再只限於採集地上的產品,但他還不了解自己的力量。他在技術與魔力之間徘徊不已,認為自己是被動的,依附於大自然的,而大自然可以任意決定他的生與死。當然,他也模糊地認識到性行為以及把土地變為耕地的技術的作用。不過孩子和收成仍彷彿是眾神送來的禮物,他仍認為是女性身體施展出來的那種魔力,把潛伏於生命的神秘根源里的財富帶到這個世界上來的。這些信念是根深蒂固的,今天在印第安、澳大利亞和波利西尼亞的許多部族中依然存在。有的地方認為,不育的女人對庭園種植有威脅。也有的地方認為,如果讓孕婦去收割莊稼,收成會更好。以前在印度,夜裡一絲不掛的女人要到地里去扶犁,等等。這些信念和習俗,由於同公社的實際利益是協調一致的,愈發顯得重要。母性使女人註定要成為一個不活動的生存者,所以很自然,男人去狩獵、捕魚、征戰,女人則呆在家裡。但在原始人當中,庭園種植的規模很小,而且都在村子裡進行,所以庭園耕作是一種家務勞動。使用石器時代的工具不需要花費多大力氣。經濟狀況和宗教都一致地把農業勞動留給了女人。隨著家庭手工業的發展,它也成了女人分內的事情:她們編織草席和籃子,她們製造陶器。女人常負責物物交換活動,商業掌握在她們手中。所以通過她們,氏族的生命得以維持和發展。孩子、衣服、莊稼、器皿,以及群體的全部繁榮,都有賴於她們的勞動和魔力——她們是公社的靈魂。這種魔力在男人那裡引起一種夾雜恐懼的尊重,這種尊重反映在他們的崇拜中。整個異己的大自然,集中表現在了女人身上。正如我已說過的,如果男人不考慮他者,便不能考慮他自己。他認為世界具有二元性的特性,並非首先具有性的特徵。但由於同男人是有差別的,而男人也是這樣樹立他自己的,所以把女人列入他者這個類別就是很自然的了;他者包括女人。最初,要不要由她單獨去體現他者,這並不十分重要,所以這種劃分在他者心目中只是表面現象:在古代創世說中,一個要素常有一個又男又女的化身;於是對古巴比倫人來說,大洋(男性)和大海(女性)是宇宙渾沌的雙重體現。當女人的作用擴大時,她幾乎代表了他者的整個範圍。當時出現了一些女神,生育力觀念通過她們受到崇拜。 在蘇沙,發現了最古老的大女神雕像,大母神(the Grea MOther)身著長袍,頭戴高飾。在別的雕像中,我們發現她用塔作為頭冠。在克里特島,也發掘出了這樣一些雕像。她有時是臀部肥突的,蹲著的;有時是身材苗條的,直立著的;有時是穿衣服的,但常常是裸體的,兩隻胳膊放在高聳乳房的下面。她是天后,鴿子是她的象徵;她也是地獄女王,向前蠕動,毒蛇是她的象徵。她出現在群山和森林之中,顯露于海洋與泉水之上。她到處創造著生命;她即使把誰殺死,也能讓他起死回生。她和大自然一樣任性、放縱、殘酷無情;然而她又大慈大悲、羞羞答答。她君臨愛琴海的所有島嶼,又統治著弗里吉亞。敘利亞、小亞細亞,統治著整個西亞。在巴比倫,她叫伊西塔;在閃米特人當中,她又叫阿斯塔爾忒希臘人叫她蓋亞、莉亞或賽比利。在埃及,我們又會在伊希斯的名下碰到她。諸位男神都臣屬於她。由於女人在遙遠的天國和地獄是至高的偶像,她在人間也便和各種聖物一樣為禁忌所包圍,她本身就是禁忌。因為有魔力,她被視為女術士和女巫,她在禱告者當中施展魔法。有時她是一個女祭司,就像古克爾特人中的巫師那樣。有時她參與部落管理,甚至可能成為唯一的統治者。這些遙遠的年代沒有給我們留下任何文學作品。但漫長的父權時代,卻把對女人擁有極高地位時代的記憶,保存在它們的神話、紀念碑和傳統當中。從女性觀點來看,婆羅門時代是梨俱吠陀時代的回歸,而梨俱吠陀時代則是前面提到過的原始時代的回歸。在前伊斯蘭時期,貝督因婦女的地位遠比古蘭經所指定的要高得多。尼俄相、美狄亞的偉大形象,喚起了一個母親為孩子感到驕傲,把孩子看做是特屬於自己的財產的時代。在荷馬的史詩里,安德洛瑪刻和赫卡伯有一種古希臘不再給予閨房女人的重要地位。從這些事實似乎可以推測,原始時代曾有過名副其實的女人統治:母權制。這一假設由巴霍芬提出,被恩格斯採納。恩格斯認為,從母權制到父權制的轉變,是「女性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但是,女人的那個黃金時代其實只不過是一個神話。說女人是他著,就是說男女之間並不存在相互關係:大地、母親、女神——在男人心目中她根本不是他的同類。她的力量被認定是超出人類範圍的,所以她在人類的範圍之外。社會始終是男性的,政權始終掌握在男人的手中。列維.斯特勞斯在研究原始社會結束時宣稱:「公眾的或純粹的社會權力始終屬於男人。」對於男性來說,他的同類永遠是另一個男性,一個與他相同的他人,所謂的相互關係是同他們建立起來的。以這種那種形式表現於社會的二元性,使男人群體之間相互對立。女人是財產的一部分,為每一個男人群體所擁有,是這些群體進行交換的媒體。由於混淆了相異性或他性的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實際上是相互排斥的),導致產生了錯誤。確切地說,由於把女人看做絕對他者——就是說,不論她有什麼魔力,都被看做次要者——要把她看做另一種主體是不可能的。所以,女人從未形成過一個根據自身利益形成的、和男性群體相反的獨立群體。她們同男人從未有過直接的自主關係。列維一斯特勞斯說:「那種對於婚姻十分重要的相互關係,在男女之間並未形成,但它藉助於女人,卻在男人之間形成了;女人只不過是為此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機會。」女人的實際處境,並沒有受過她的社會所流行的血緣關係類型(追溯血統的方式)的影響。不論該制度是父系的、母系的、雙系的,還是沒有區別的(沒有區別這種情況未被嚴格堅持下來),她始終處在男性的監護下。現在唯一的問題是,女人婚後是繼續服從她父親或兄弟的權威——這種權威也會擴大到她的孩子,還是轉而服從她丈夫的權威。列維一斯特勞斯還指出:「女人就自身而言,只不過是她的血統的象徵……母系血緣關係只不過是女人的父親或兄弟的權威,它反過來會擴大到兄弟的村落。」她僅僅是權威的媒介,而不是一個擁有權威的人。實際情況是,兩個男人群體之間的關係,是由血緣制度確定的,而不是由兩性關係來確定的。實際上,女人的現實處境同這種那種權威並沒有密切聯繫。她在母系制度中可能有很高的地位;不過我們還是必須謹慎地看到,在部族裡雖然有一位居最高地位的女首領或女王,但這決不意味著那裡的女人擁有主權:葉卡捷琳娜大帝登上帝位後,根本沒有改變俄國農婦的命運,女人仍常常處在可憐的境地。而且,妻子仍和本氏族住在一起,並且只允許丈夫進行倉促乃至私下的來訪,這種情況也十分罕見。女人往往是離開她的氏族,住在丈夫的家裡,實際情況足以表明男性的重要地位。列維一斯特勞斯寫道:「堅持和丈夫的族人住在一起,這為兩性極不對稱的關係提供了證據,這種關係是人類社會的明顯特徵。」既然女人讓孩子和她住在一起,其結果便是部族的領地組織同它的圖騰組織並不相一致——前者取決於環境,是偶然的,後者是被嚴格建立起來的。但實際上前者更重要,因為人們生活與勞動的地方,要比他們的神秘聯繫更有考慮的必要。在分布較廣的過渡性制度中,有兩種權威;一種是宗教的,另一種則以佔有與耕種土地為基礎,兩者相互制約。雖然婚姻只是世俗制度,它仍有著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婚姻家庭儘管不再有宗教意義,可是在人的意義上,仍有強大的生命力。即便在有很大性自由的群體中,對於要生孩子的女人來說,結婚也還是適宜的。她無法形成一個自主的群體,也無法和她的孩子單獨住在一起。她的兄弟所提供的宗教保護是不夠的,於是需要有一個配偶。這個配偶對孩子往往負有許多義務。孩子不屬於他的氏族,但仍要由他維持孩子的生計,把他們撫養大。在夫妻、父子之間,形成了一種同住同勞動的、在感情上息息相通的聯繫。世俗家庭同圖騰氏族的關係十分複雜,名目繁多的婚禮證實了這一點。最初,丈夫從一個陌生的氏族領來了一個妻子;或者,至少兩個氏族交換了貴重物品:一個氏族交出了一個成員,另一個氏族則提供了牲畜、果實或勞動作為回報。但是既然丈夫要對妻子和她的孩子承擔義務,他也就能夠從新娘的兄弟那裡得到補償。神秘同經濟這兩種現實之間的平衡,是一種不穩定的平衡。男人同兒子的聯繫,往往比同外甥的聯繫有力得多。當他處於這種地位並可以這樣做時,他更願意維護他做父親的權利。這就是在男人的發展使他進入具有自我意識並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的關鍵時刻時,所有的社會都傾向於採取父權制形態的原因格斯。但強調這個見解也是重要的:即使他對生命、自然和女人的神秘感到困惑,他也沒有失去自己的權力。當他為女人的危險魔力所懾服因而把她樹為主要者時,是他把她放在那個位置上的,因而實際上也是他在這種自願的異化中充當了主要者的角色。儘管女人的身上充滿了生育的魔力,男人仍然是她的主人,這和他是肥沃大地的主人一樣。正如女人體現了其生育魔力的大自然,她註定也是服從的、歸屬的、被用的。在男人看來,她所享有的威望是他們賜予的。他們跪在他者面前,崇拜著大母神。但不論她可能多麼有權,只有通過男性頭腦中的觀念,她才可能被理解成這樣。男人所創造的種種偶像,不論可能多麼有懾服力,實際上均從屬於他,這就是男人始終有力量摧毀這些偶像的原因。在原始社會,這種從屬未被承認因而未被公開堅持過,但它當然是直接存在的。一旦男人取得了較為明確的自我意識,一旦他敢于堅持自己的權利並進行反抗,他就會毫不猶豫地利用這種從屬關係。實際上,即便是男人認為自己是被給予的、被動的、受制於太陽和雨水造成的意外事件的,他也會通過超越,通過設計去取得實現;精神與意志已經表明,它們自身同混亂及生命的偶然性是對立的。圖騰祖先(女人是它的複雜化身)是在動物或樹木的名下出現的男性本原。女人使它永遠存在於肉體之中,但她的作用只是養育而不是創造。她無論在哪個方面都沒有創造。她賴以維持部族生命的方式,只不過是給它提供孩子和食物。她仍註定是內在的,僅僅體現自我封閉社會的靜止一面。而男人卻在繼續壟斷著社會向自然、向其餘人類開放的功能。唯一值得他做的事情就是征戰、狩獵和捕魚。他從外部獲得戰利品,把它送給部族。征戰、狩獵和捕魚代表著一種擴大的生存,也是生存對世界的投射。男性仍獨自體現了超越。他還不具備徹底支配女人一大地的實際手段,還不敢問她對抗——但他已在渴望從她那裡掙脫出來。我認為,我們必須根據這種慾望去探討異族通婚這個人人皆知的習俗的根深蒂固的原因;這一習俗在母系社會廣為流傳。即使男人不知道他在生育中的作用,婚姻對於他也還是一件極為重要的事情:通過婚姻,他將獲得男人身份的尊嚴和一塊屬於他的土地。他通過母親受著氏族的束縛,通過母親受著祖先以及所有能補充給他財產的東西的束縛。但是他在發揮各種世俗功能時,在勞動時,在結婚時,都在渴望擺脫這種束縛,都在堅持用超越性戰勝內在性,都在開創與他的過去所不同的未來。亂倫禁忌,隨著各個社會所承認的親戚關係的類型不同,具有不同的形式。但是從原始時代到當代,它始終具有同一種含義;男人所渴望佔有的是他所不是的那個人,他想和有別於他的地者結合。所以,妻子不應當分享丈夫的超自然力,她對於丈夫應當是一個陌生人,因而對於他的氏族也應當是一個陌生人。原始婚姻有時建立在搶婚的基礎上,搶婚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象徵性的。無疑,對另一個人施加暴力是對那個人的相異性的最明確肯定。勇士在用暴力搶奪妻子時證明,他能夠獲得陌生人的財產,能夠突破他那與生俱來的命運所確定的界限。以各種形式——繳納貢物,提供服務——出現的購買妻子的情形,即使不那麼有戲劇性,也有同等的重要含義。正如在實際生活中那樣,男人一點一點地按照他的體驗去行動,而在他的象徵性表演中,是男性本原取得了輝煌勝利。精神戰勝了生命,超越性戰勝了內在性,技術戰勝了魔力,理智戰勝了迷信。女人的貶值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必然階段,因為她的威望不是建立在她本身的積極價值上面,而是建立在男人的弱點上面。女人體現了自然的那令人不安的神秘,所以男人在擺脫自然的束縛的同時,也擺脫了女人的控制。從石器到青銅器的進步,使男人可以通過他的勞動馴服土地,成為他自己的主人。莊稼漢受制於土地發生的偶然事件、種子的萌發以及季節。他是被動的,於是他祈禱,他等待。這就是圖騰精靈曾君臨於男人世界的原因。農民受制於他周圍的這些變化莫測的力量。相反,工人卻根據他的構思設計出工具,又根據設計用雙手製成了工具。他勇敢地面對被動的自然,克服它的阻力,堅持他的主權意志。如果他加速擊打鐵砧,製成工具的時間就會短一些。然而他無論怎樣努力,也不可能讓莊稼早成熟一些。男人逐漸認識到他對所制的物品負有責任:技術熟練就會把它給製成,動作笨拙就會把它給毀壞。他細緻,聰明,把技能發展到了他引以自豪的盡善盡美的地步:他的成功不取決於眾神的恩惠,而取決於他自己。他向同伴挑戰,他對成功感到歡欣鼓舞。即便是他給宗教儀式留下一席之地,他也一定會認為精確的技術要重要得多;神秘價值屈居第二位,實際利益則居首位。他並沒有徹底擺脫眾神的影響,但他在同眾神分手時,就認為自己和眾神是有區別的。他把眾神趕回奧林匹斯無國,把世俗地盤留給了自己。當第一下錘聲響起來因而男人的統治開始的時候,偉大的潘神(Pan)便開始黯然失色了。男人知道他有力量。在他的創造力同製作物的關係中,他體驗到了因果關係:種下的穀物可能會發芽,也可能不會發芽;但金屬對燃燒、淬火及機械處理始終有反應。這個工具世界可以用清晰的概念加以把握,於是理性思想、邏輯、數學便應運而生。整個宇宙觀念全被推翻了。女人的宗教受農業的支配,受不可以縮減的持續時間、偶然性、機遇、等待以及神秘的支配加他的支配,就是如可以控制空間那樣對時間的支配,就是對必然結果的支配,就是對設計、行動和理性的支配。即使不得不同土地打交道,從今以後他也必然會像工人那樣去管理土地。他發現土地可以變得肥沃,休耕是有益處的,不同的種子必須區別對待。是他增加了收成;他挖渠、灌溉或排澇;他設計道路,建造神殿;他創造了一個嶄新的世界。那些仍受大母神支配的人們,那些仍在維持母系制度的人們,也正是那些被抑制在原始文明階段的人們。女人只是在這種意義上才被崇拜:即男人因恐懼而把他自己變成了奴隸,他自己造成了自己的無能。他崇拜她是出於恐懼,而不是出於愛。只是在開始廢黜她的時候,他才在實現他的命運。從那以後,他必然認為具有創造力、光明、智慧和秩序的男性本原才是主權的。於是在大母神身邊出現了一個男神——兒子或情人。他仍從屬於她,但和她十分相似,和她結合在一起。他也是生育力本原的化身,表現為一頭公牛,半人半牛的怪物,是令埃及低地土地肥沃的尼羅河神。他的妻子就是他的母親,她神通廣大卻又鬱鬱寡歡。她施展魔法找回他的屍體,讓他起死回生。他後來秋天死去,春天復生。我們是在克里特島第一次見到了這對夫婦,後來又在地中海沿岸發現了他們:在埃及,是伊希斯和何魯斯;在脖尼基,是阿斯塔爾忒和阿多尼斯;在亞細亞的米諾,是賽比利和阿提斯;在古希臘,是莉亞和宙斯。這樣大母神便被廢黜了。可是在埃及,女人的處境仍格外順利;作為蒼天化身的努特(Nut) ,作為使土地肥沃及尼羅河神配偶的伊希斯,以及俄賽里斯,仍然是些極其重要的女神。但依舊是拉神,太陽、光明和男性生殖力之神,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在巴比倫,伊西塔只不過是貝勒一馬爾杜克的妻子。是他創造了一切,保障著萬物的和諧。閃米特人的神是位男性。宙斯剛在天國獲得權力,蓋亞、莉亞就必須讓位。得墨忒耳只具有次一級的神力,但她的神力仍然是重要的。吠陀的眾神都有配偶,但這些配偶無權要求受到如眾神那樣的崇拜。羅馬的朱比特則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平等。所以,父權制的勝利既不是一個機遇問題,也不是暴力革命的結果。從人類最初時起,男性在生物學上的優勢,就使得他們能夠肯定自己作為唯一的主權主體的地位。他們從未放棄過這種地位。他們曾把自己的獨立生存,部分地交給大自然,交給女人,但後來又奪了回來。女人在被決定扮演他省角色的同時,也被判決僅僅擁有靠不住的力量:做奴隸或當偶像賽不是由她選擇的命運。正如弗雷澤沖所說:「男人創造了眾神,而女人只崇拜眾神。」的確是男人在決定,他們至高的神是女性還是男性。女人的社會位置始終由男人來指定;她從未實施過自己的法律。不過,若是女人的體力能夠勝任生產勞動,她也許會和男人一起去完成對自然的征服,人類也許會通過男女兩性去反抗眾神。但女人未能利用工具可能帶來的好處。恩格斯對她的貶值只是做了不完整的解釋:僅說青銅器和鐵器的發明權大地干擾了生產力平衡,因而導致了女人處於劣等地位,這還是不夠的。這種劣等性本身不足以解釋女人所受的壓迫。女人的不幸在於,她沒有和那個勞動者一起變成同類的工人,於是也就被排斥在人的夥伴關係之外。女人是軟弱的、生產能力低下的,這一事實並不能解釋這種排斥。男性之所以沒有把她當成和他一樣的人,是因為她沒有去分享他的工作和思維方式,是因為她仍被禁錮在生命的神秘過程中。既然男人不接受她,既然男人認為她有他老的一面,那男人只能成為她的壓迫者。男性的權力與擴張的意志,用女人的無能釀成了一場災難。男人希望能徹底實現新技術所揭示的新潛能:他訴諸於奴隸勞動力,把和他同類的男人變成了奴隸。奴隸勞動遠比女人可以從事的勞動有成效,於是女人便失去了在部族扮演的經濟角色。對於主權,主人在他同奴隸的關係中得到的證實,要比他在對女人行使有限權威時得到的證實徹底得多。女人因她的生育力而受到崇拜,因有別於男人而具有他者那令人不安的特性,她在某種程度上支配著依附於她的男人,同時又依附於他。她實際上很欣賞主奴關係的那種相互性,並因此逃避了奴隸身份。但奴隸不受任何禁忌的保護,他除了是一個做奴隸的男人什麼也不是,除了劣等沒有差別:他和主人關係的辯證表現,肯定用了幾個世紀才形成。在有組織的父權社會,奴隸只不過是一個人面役畜;主人行使專制權威,這種權威增強了他的自豪感——他還和女人相對抗。他贏得的每一樣東西,都是在反對她時贏得的;他越是強大,她就越是衰弱。尤其是在他成為土地所有者時,他還要求對女人的所有權。以前他被超自然力、土地所佔有;現在他有了靈魂,有了某些土地。他擺脫了女人的束縛,現在他要有自己的女人和後代。他希望家庭勞動——他用以改良耕地——能徹底屬於他,而這意味著這些勞動者也必須歸他所有,所以他把自己的妻子和孩子變成了奴隸。他需要有繼承人;他的現世生命,將因為他把財產移交給繼承人,而在繼承人那裡得以延續;他死後,繼承人將為他舉行必要的宗教儀式和禮儀,以使他的靈魂得到安寧。對家庭諸神的迷信被加在私有制組織之上,繼承人要履行的職責既是經濟的又是神秘的。所以,從農業不再主要靠魔力來操縱並首次變成創造性的勞動那一天起,男人就意識到了他是一種生殖力,他認為他的孩子、他的收成都是屬於他自己的。在原始時代,沒有一次觀念革命能比以父系血統取代母系血統的觀念革命更為重要的了。此後,母親降到保姆和僕人的地位,權威與權利均屬於父親,他把它們傳給他的後代。男人在生育中的必要作用被意識到了。不僅如此,有人還斷言,只有父親才是生命的發生者,母親只不過是她體內的那個微生物的接收者、養育者,埃斯庫羅斯在《復仇三女神》中就這樣說過。認為,女人僅僅是物質,而運動,男性本原卻比它「更好、更神聖」。在完全佔有後代的過程中,男人完成了對世界的支配和對女人的征服。儘管古代神話和希臘戲劇把向父權的轉變說成是暴力鬥爭的結果,但如我們所見,其實它是一個逐漸變化的問題。男人所再度征服的只不過是他已佔有的,他讓法律制度與現實保持和諧。這裡沒有鬥爭,也沒有勝利與失敗。但是,這個古老的傳說是意味深長的。就在男人表明自己是主體和自由者的同時,出現了他者這個概念。從那時起,同他者的關係就是戲劇性的:他者的存在是一種威脅,一種危險。古希臘哲學表明,相異性、他性與否定無異,因而是惡。要提出他者,就要確立善惡對立說(Maniclllerlism)。這就是宗教和法典以它們所炮製的敵意去對待女人的原因。當人類發展到用文字記載神話和法律這個階段時,父權制被明確建立起來:法典必然是男性起草的。他們自然要賦予女人以從屬地位;不過有人可能認為,他們會像對待孩子和牲畜那樣仁慈地對待女人——但事實完全不是這樣。儘管建立起壓迫女人的機器,立法者仍然對她感到不放心。她以前所具有的那種令人感到矛盾的魔力,現在仍然保留著惡的外貌:她以前是聖潔的,現在則是污濁的。送給亞當做夥伴的夏娃,導致了人類的毀滅;異教的眾神想找人類報仇,於是發明了女人;第一個造出來的女性潘多拉,釋放出折磨人類的各種災難。他者——這是對抗主動性的被動性,是破壞統一性的多樣性,是對立於形式的物質,是反對秩序的混亂。女人就是這樣被獻給了惡。畢達哥拉斯就這樣說過:「有一個善的本原,它創造了秩序、光明和男人;還有一個惡的本原,它所創造的是混亂、黑暗和女人。」摩奴法典把女人規定為一個應當處在奴隸地位的惡人詠利未記把她比做家長所擁有的役畜。梭倫法沒有給她任何權利。羅馬法將地置於男人的監護之下,斷言她是「低能的」。教會法把她看做「魔鬼的大門」。古蘭經對女人極為蔑視。不過,惡對善是必要的,物質對觀念是必要的,黑暗對光明也是必要的。男人知道,要滿足自己的慾望,要讓他的種類永存,女人是不可或缺的。他必須在社會上給她一個完整的位置,以便她在某種程度上接受男人所確立的秩序,消除地固有的污點。這種觀念在摩奴法典里被闡述得十分清楚:「婦女以合法婚姻與之結合的男子,〔無論男子的品位如何,〕婦女本人也取得這些品位,有如河流與海洋結合。不修於丈夫,思想、語言、身體都純潔的婦女,〕死後抵達和丈夫一樣的住所,被善人稱為賢德的婦女。同樣,聖經也以讚賞的筆調,描繪了一幅『項女」的肖像。基督教尊重修女,也尊重貞節的妻子,儘管它鄙視肉體。女人甚至可以扮演重要的宗教角色:印度婆羅門教的女僧,羅馬的女祭司,每一個都和她的丈夫一樣神聖。男人在夫妻關係中處於支配地位,但男性本原與女性本原的結合,對於生殖機制和維持生命以及對於社會秩序,都仍是必要的。他者的、女人的這種矛盾,被反映在她後來的歷史中;她服從男人的意志,直到我們的時代。但是,這種意志是模稜兩可的:徹底的佔有和控制,會把女人降到物的等級;但不論男人征服和佔有了什麼,他都渴望能表現出他自己的尊嚴;在他看來,他者仍然保留著一些原始魔力。怎樣能讓妻子既做僕人又做伴侶?這是男人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多少世紀以來,他的態度一直在演變,從而也引起了女人命運的演變。第六章 父權時代與古代社會女人在私有財產出現以後便被廢黜了。多少世紀以來,她的命運始終與私有財產息息相關:她的大部分歷史都同世襲財產的歷史有著密切的聯繫。如果人們注意到所有者把自身的生存轉化、異化為他的財產這一事實,就是很容易認識到這一制度的極端重要性。他關心財產勝過關心他的生命。財產超出了現世人生的有限範圍,在肉體消失以後依然存在——它是不朽靈魂與現世物質的結合。但這種存在,只有在財產仍掌握在所有者手中的時候,才能夠實現:只有在財產屬於他認為他自身所投射於的、為他所有的個體時,他才能夠超越死亡,擁有這種存在。耕種父親的領地,崇拜父親的亡靈——這些構成了繼承人的完全相同的義務:他要保障祖先在現世與陰間的存在。所以,無論是對他的眾神還是對他的孩子,男人都不同意與女人共享。他不可能徹底地、永遠地實現他的權利要求,但在父權時代,男人卻完全奪走了女人對財產占有權和遺贈權。就此而言,這種做法似乎是合乎邏輯的。當不再認為女人的孩子屬於她時,孩子同女人所屬的那個群體便失去了任何聯繫。女人現在不再是以婚姻形式從一個氏族租給另一個氏族;她和她的群體徹底斷絕了關係,被丈夫的群體所兼并。丈夫像一個人購買家畜或奴隸似的把她買走,把他家庭的眾神強加於她,她生的孩子屬於丈夫的家庭。假如女人是繼承人,在很大程度上她要把她父親家庭的財產轉給她丈夫的家庭。於是她被謹慎地排斥在繼承序列之外。但反過來,由於女人一無所有,她也就沒有了做人的尊嚴。她本身就是某個男人的世襲財產的一部分:最初是她父親的,後來是她丈夫的。在嚴密的父權制度下,從男孩子或女孩子出生那天起,父親就可以把他們處死。但若是男孩子,社會通常會對父親的權力加以限制:每一個正常的男嬰都有可能活下來,而遺棄女嬰的習俗卻廣泛存在。殺嬰現象在阿拉伯屢見不鮮:女孩子剛出生就被扔到陰溝里。就父親而言,接受女孩子是一種慷慨大度的行為。女人進入社會只是由於得到赦免,並不像男性那麼合法。無論如何,當嬰兒是女孩子時,分娩時留下的污物對母親似乎更為糟糕:在希伯萊人當中,若是生了女孩子,利本記就會要求母親滌罪的時間比生男孩子長兩個月。在實行「血的代價」習俗的社會,犧牲者如果是女性,只要求有很小的數量:她的價值較之於男性的價值,有如奴隸的價值較之於自由人的價值。如果她是一個少女,父親就會有支配她的各種權力。如果她結婚,他會把權力加(全部)轉交給她的丈夫。既然妻子和役畜或一份動產一樣也是男人的財產,丈夫當然可以隨心所欲地娶許多個妻子。一夫多妻制只受經濟的限制。丈夫可以隨意拋棄他的妻子,社會幾乎不向她們提供保護。另一方面,女人受著十分嚴格的貞潔觀念的支配。在母系社會,儘管也有禁忌存在,但仍允許有很大的行動自由。幾乎不要求少女保持婚前的貞潔,也不認為通好是件多麼嚴重的事情。相反,在女人變成男人的財產以後,男人卻要求她是一個處女,要求她絕對忠誠,否則就會受到極刑的懲罰。膽敢把繼承權交給和某個陌生人所生的後代,這是一種最嚴重的罪行。所以男性家長有權處死有罪的配偶。只要存在著私有財產,妻子方面對婚姻的不忠,就會被看做是最大的叛逆罪。所有的法典至今在通姦問題仍在堅持著不平等原則,它們的論點都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即把私生子帶到家裡的妻子,其過失是十分嚴重的。如果說從奧古斯都時代就廢除了丈夫自行審判妻子的權利,那麼拿破崙法典又允許陪審團對自行審判的丈夫實行赦免。當妻子既屬於父系氏族又屬於婚姻家庭時,她便設法在兩組關係之間保持一種不容忽視的自由。這兩組關係是混亂的,甚至是對立的,每一組都足以支持她反對另一組。例如,她常可以在選擇丈夫時自作主張,因為婚姻只不過是一件世俗的事情,並不會影響社會的根本結構。但是,在父權制度下,她是父親的財產,父親根據自己的意願把她嫁出去。後來在附屬於丈夫的家庭時,她不過是丈夫的一份動產,是她新加入的那個氏族的一份動產。只要家庭和私有世襲財產仍無可爭辯地是社會的基礎,女人就會處於社會的最底層。阿拉伯世界便是如此。它的結構是封建的,沒有一個阿拉伯國家強大到足以統一和統治其他部落的程度:沒有任何權力可以牽制族長的權力。產生於阿拉伯人頻繁征戰而又奪取勝利之時的伊斯蘭教,對女人表示出極端的蔑視。古蘭經聲稱:「男人比婦女更優越,因為真主賦予他們傑出的品質,並且他們向婦女饋贈聘禮」。無論是真實的權力還是神秘的威望,阿拉伯女人都未曾擁有過。貝督因女人的勞動很艱苦,她要犁地,運送貨物,於是她和她的配偶形成了一種相互依賴的關係。她可以不戴面紗在路上自由走動。而頭戴面紗、與世隔絕的穆斯林女人,在大多數社會階層當中仍然是奴隸。這使我想起我在突尼西亞的一個原始村落,看到地下洞穴里蹲著四個女人時的情景:年齡最大的妻子是個獨眼兒,牙齒全部脫落了,面目十分醜陋,她在刺鼻的煙霧中正在小火盆上做飯。另外兩個妻子年齡稍小一些,但長得幾乎一樣丑,她們正在哄著懷裡的孩子——其中一個在餵奶。最年輕的妻子顯然十分受寵,她用絲、金、銀製成飾物把自己打扮得極其楚楚動人,她正在織機前敲打著羊毛線。正當我順著過道向上朝著亮處走去、準備離開這個黑暗的洞穴——內在性的王國,子宮,墳墓——的時候,我遇見了一位男性。他身著白色服裝,修飾得十分整潔;他待人親切,性格開朗。他剛從市場上回來,在那裡他和別的男人曾討論世界大事:在這個他所歸屬的、與他不可分的、浩瀚的宇宙的中心,他要花上幾個小時去做這種消遣。對那些已經珠老花黃的老太婆來說,對那個其花容月貌也註定要很快消失的年輕妻子來說,根本不存在有別於這煙霧騰騰洞穴的宇宙,她們只能在晚上戴著面紗悄悄從這裡走出來。在聖經時代,猶太人的習俗和阿拉伯人的習俗如出一轍。族長實行一夫多妻制,他們幾乎可以隨意拋棄自己的妻子。年輕的妻子在交給丈夫時必須是處女,否則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妻子若通姦便會被亂石砸死;她始終受著家庭義務的束縛,正如聖經對賢淑女子的描述所證實的那樣:「她朝羊毛和亞麻走去…就是在夜裡也要起來……她的蠟燭通宵不熄……她從不遊手好閒。」雖然她是貞節的、勤勞的,可是在禮儀上她仍是不潔的,為禁忌所包圍。法庭認為她的證言是不可接受的。傳道書就這樣極其厭惡地談到她:「我比死還難受地發現,女人的心是陷阱和羅網,她的手與鐐銬無異……我發現,男人中的傑出人物是千分之一,可在所有女人當中卻沒有一個傑出人物。」習俗,雖然不是法律,卻要求寡婦在丈夫死後必須和死者的兄弟結婚。這種叫娶寡嫂制(harate)的習俗,可以在許多東方民族中發現。在所有讓女人處於受監護地位的制度中,必然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何處置寡婦。最極端的解決辦法是,把她們作為殉葬品理在丈夫的墳墓里。但就是在印度,其實法律也不總是要求進行這種屠殺。摩奴法典容許妻子活得比丈夫還久。壯烈的自殺只不過是貴族的時髦。更為常見的是,把寡婦移交給丈夫的繼承人。娶寡嫂制有時採取一夫多妻制的形式。為了防止寡婦的身份發生變故,家庭中所有的兄弟都送給一個女人做丈夫,這種習俗也足以使部族避免丈夫可能不育帶來的危害。根據凱撒的一段話,在布列塔尼,似乎家庭中所有的男人,都以這種形式擁有一定數量的女人。父權制並非到處都是以這種極端形式建立起來的。在巴比倫,漢漠拉比(Wedi)法承認女人有一席之地。她可以得到父親的部分財產,若結婚,父親要給她提供嫁妝。在波斯,一夫多妻制是一種慣例。妻子必須絕對服從丈夫,而丈夫是父親在她已到婚齡時為她選擇的。但是她比大多數東方民族的女人更受到尊重。在巴比倫亂倫是允許的,婚姻往往在兄妹之間完成。妻子有教育子女的義務——男孩子要教育到7歲, 女孩子則要教育到結婚時。如果兒子表明他是一個不肖之子,她可以得到丈夫的部分財產。如果她是一個「特權配偶」,就會受託監護未成年子女,並在丈夫死去又無成年兒子的情況下,受託管理商業事務。巴比倫的婚姻法規清楚表明了後代的存在對家長所具有的重要性。 似乎有五種婚姻形式:(l)女人在徵得父母同意結婚時, 被稱為「特權配偶」;她的孩子屬於丈夫。(2)女人是獨生女時,她生的第一個孩子送給她的父母,成為她的替身;此後妻子便成為「特機配偶」。(3) 若男人未婚先亡,他的家庭就會把嫁妝送給某個已婚女人,並以婚姻形式把她收養下來,這個女人被稱作收養妻子和她的孩子,一半屬於死者,一半屬於她活著的丈夫。 (4)無子女的寡婦再婚時僕人妻子,她必須把再婚後生的孩子的一半分給死去的丈夫。 (5)未經父母同意結婚的女人,在她的長子長大成人、把她作為「特權配偶」送給他自己的父親以前,不得從她父母那裡繼承財產;如果丈夫在此之前死去,她被看做未成年者受到監護。收養妻子和僕人妻子這種制度,使每個男人都可以有後代去延續他的生命,而他同後代不一定要有血緣關係。這進一步證實了我上面說的話,因為在某種程度上,血緣關係是男人根據他想在死後獲得現世與陰間的不朽的願望發明出來的。在埃及,女人的處境十分有利。女神般的母親保持著做妻子時的威望。夫妻是一個宗教的、社會的單位,女人彷彿與男人結了盟,和他相輔相成。她的魔力幾乎不是敵對的,以至對亂倫的恐懼被克服,姐妹和妻子被毫不猶豫地當成一回事兒。女人擁有和男人同等的權力,在法庭上擁有同樣的許可權;她有繼承權,有屬於自己的財產。這種非常幸運的處境決不應當歸於偶然:它來自於古埃及的土地屬於國王、高級祭司和士兵這一事實。普通人只有地產的使用權及地產產品的占有權——用益權(the土地本身不能轉讓。 人們所繼承的財產幾乎沒有什麼價值,所以對它的分配不會引起任何困難。由於不存在私有世襲財產,女人保持了人的尊嚴。她結婚不受強迫,若成為寡婦可以隨意再嫁。男性實行一夫多妻制,但儘管所有的孩子都是合法的,卻只有一位真正的妻子。只有她才能參與宗教活動併合法地受他的約束,其他妻子只不過是奴隸,沒有任何權利。正妻(the tnam wife)結婚時地位未變,她仍是她自己財產的主人,仍可以自由經商。到博喬里斯法老(M BochoS)確立私有制時,埃及女人的地位已十分牢固,以至不可能把她趕下來。博喬里斯開創了一個契約時代,婚姻本身變成了一種契約。婚姻契約有三種類型:一種類型是涉及到奴隸式婚姻;女人雖然變成了男人的財產,但有時也有不許他多納妾的條文規定。同時,合法妻子被認為是和男人平等的,所有的財物歸兩個人所共有。離婚時,丈夫往往同意付給她一筆錢。這種習俗後來導致了一種特別有利於妻子的契約:丈夫給她以人為的信任。對通姦的懲罰是嚴厲的,但雙方几乎都有離婚的自由。實行這些契約非常容易削弱一夫多妻制。女人壟斷了巨富,並把它們傳給自己的孩子,於是出現了富豪階級。後來托勒密·菲羅帕特頒布法令決定,未經丈夫授權,女人不得再處置她們的財產,這使她們成了永久的未成年者。但即便是她們擁有特權地位(這在古代世界是獨一無二的),女人在社會上也不是與男人平等的人。她們參與宗教與政府事務,可以充當攝政者、的角色,但法老是男性,祭司和士兵也是男人。女人在公眾生活中只能起次要作用,在私生活中則被要求有單方面的忠誠。希臘的習俗和東方民族十分相似,但不包括一夫多妻制。這究竟是什麼原因,尚不清楚。 的確, 贍養妻妾總是要耗費大量的錢財; 只有全盛時期的所羅門(fofolnO) 、《一千零一夜》中的蘇丹、國王、酋長和富豪,才可能在如雲的嬪妃中縱情享樂。普通男人有三四個妻子也就滿足了,農民極少有二個以上妻子。此外——除了埃及,那裡不存在特定的私有財產——對完整保存世襲財產的重視,還導致了將父親的等級特權傳給長子。這樣便在妻子們當中形成了等級制度,主要繼承人的母親具有遠比其他繼承人的母親高得多的尊嚴。如果妻子有她自己的財產,如果她有嫁妝,她對於丈夫就是一個人:把他和她聯繫起來的紐帶,既是宗教的,也是唯一的。無疑,正是基於這種處境,才形成了只承認一個妻子的習俗。但事實上,希臘公民也同樣在實行一夫多妻制,因為男人可以用城市妓女和閨房女僕來滿足自己的慾望。德摩斯梯尼說:「我們有提供精神享樂的高級妓女,有提供肉體享樂的爬山附〔妾〕,還有妻子為我們生兒子。」如果妻子生病。不適、懷孕或正處在產後恢復期,妾就會取而代之,躺在主人的床上。所以古希臘的閨房和伊斯蘭的閨房沒有多大差別。在古希臘,妻子被關在她住的地方,法律將她置於嚴格的管制之下,她還受到特別地方官的監視。她終身是一個永久的未成年者,處在監護人的支配之下。這個監護人可以是她的父親,她的丈夫,她丈夫的繼承人,或者,如果這些人都不在,則是政府官員所代表的國家。這些人是她的主人,她像商品似的任其處置。監護人的支配權不僅涉及到她的人身,還延伸到她的財產。監護人可以把自己的權力隨意轉讓:父親把女兒嫁出去或讓人收養;丈夫可以拋棄妻子,把她送給一個新的丈夫。不過希臘法律仍保障妻子擁有嫁妝,如果婚姻被解除,嫁妝必須全部退回,以維持她的生計。在某些罕見的情況下,法律還賦予妻子提出離婚的權利。但這些是社會所提供的唯一保障。全部的財產當然是傳給男孩子,嫁妝所代表的不是通過這種關係得到的財產,而是要求監護人做出的一種饋贈。不過,幸虧有嫁妝這種習俗,寡婦才不再像世襲財產那樣轉到丈夫繼承人的手中:她重新受到父母的監護。出現在以男系繼承為基礎的社會的一個問題是,如果沒有男性後代,財產該怎樣處理?希臘形成了一種父系族內通婚習俗:女性繼承人必須和父親家庭(氏族)年齡最大的親屬結婚,這樣父親留給她的財產就會傳給屬於同一個群體的孩子,領地就會仍是這個家庭(氏族)的財產。甲何止(實行父系族內通婚的妻子)並不是一個繼承人——她僅僅是產生男性繼承人的工具。這一習俗使她完全受男人的支配,因為她被自動地轉給她家裡第一個出生的男性,而這個男性實際上往往是一個老頭子。既然壓迫女人的動機在於使家庭永遠存在以及完整地保存世襲財產,那麼女人要徹底擺脫依附地位,就必須逃離家庭。老一個不許私有制出現的社會,也能夠對家庭予以抵制,人們就會發現這個社會的女人命運將得到極大的改善。斯巴達實行的是公有制,它是給予女人幾乎與男人平等的待遇的唯一希臘城邦。在斯巴達,教育女孩子的方式和教育男孩子相似,沒有把妻子關在丈夫的家裡:的確,丈夫只能在晚上偷偷摸摸地和她幽會;妻子幾乎不是他的財產,以至基於優生理由,另一個男人可以要求和她結合。世襲財產消失時,通姦這個觀念也就消失了。所有的孩子完全歸城邦所有,女人不再小心謹慎地受一個主人的奴役。或者反過來也可以說,公民沒有私有財產,也沒有特定的祖先,所以他不再有權佔有女人。正如男人在受戰爭的奴役,女人也在受母性的奴役。但除了履行這種公民義務,他們的自由不受任何約束。在希臘,和剛才談到過的自由女人以及生活在氏族裡的奴隸一起出現的,還有妓女。在原始民族中常實行一種款待的娼妓制度——讓女人妻身於一個過客,這無疑有其神秘的正當理由——還常實行一種神聖的娼妓制度,其目的在於為了公益釋放出具有神秘魔力的生育力。這些習俗存在於遠古時代。希羅多德談到,在公元前5世紀, 每一個巴比倫女人一生中都有義務到米利塔神殿妻身於一個陌生人一次,以換取獻給神殿的錢財;此後便回家去過貞潔的生活。在埃及的以及印度寺院的舞女當中,宗教的娼妓制度一直延續到當代,她們構成了受人尊重的音樂家和舞蹈家等級。但是,在埃及、印度以及西亞,神聖的娼妓制度通常變成了合法贏利的娼妓制度,僧侶階級發現這種交易有利可圖。甚至在希伯萊人當中,也有贏利的娼妓制度。在希臘,尤其是在沿海、島上和遊客雲聚的城市當中,常有這樣一些神殿,人們發現那裡有「款待陌生人的少女」 ,品達(Rndar)就這樣稱呼她們。她們的錢只能用於宗教機構——即用於祭司們,以及間接用於維持他們的生計。實際上,在科林斯(COrinth) 和其他城邦,還存在著對水手和遊客的性要求的虛偽剝削,而且這實質上已經是一種以金錢作交易的或贏利的娼妓制度。仍舊是梭倫創建了這種交易機構。他把買來的亞洲奴隸關在「國營妓院」(dicterions)里,這些妓院位於雅典維納斯神殿附近,離港口不遠。妓院由妓院老闆經營,他負責這個機構的財政管理。每一個女孩子都有固定收入,純利潤繳給國家。後來,一些叫做你pa的私營妓院開張,它們以鮮紅色的男性生殖器作為營業標誌。不久,除了奴隸,希臘的下層婦女也被拉來行娼。「國營妓院」被認為是如此重要,以至公認它們是神聖的避難所。不過妓女仍然是名聲狼藉的人。她們沒有任何社會權利,子女也不願意贍養她們。她們只能穿花花綠綠的、佩戴花飾的特殊服裝,並把自己的頭髮染成藏紅色。除了 「國營的」 妓女, 還有自由的妓女, 她們可分為三種: 普通妓女(dicteriads) ,這和今天領執照的妓女十分相似;藝妓(auletrids),這是些舞蹈演員和長笛演奏者; 以及高級妓女(he.airas),這是些暗娼,大多數來自科林斯,和希臘最知名的男人保持著公開的私通關係,扮演著摩登「世界女郎」的社會角色。第一種妓女從自由女奴和希臘下層的少女中招募,受到娼妓介紹人的盤剝,過著悲慘的生活。第二種妓女由於有音樂天賦,往往可以變得富有。最負有盛名的是拉米妞,她是埃及王托勒密的情婦,後來又成了托勒密的征服者、馬其頓王德米特里烏斯·波里奧西特的情婦。至於高級妓女,眾所周知,有些人分享了情人的榮華富貴。她們可以自由支配自身以及她們的財富;她們有智慧、有教養、有藝術天賦,被迷戀於她們的男人當做人去對待。由於她們逃離了家庭,生活在社會邊緣,她們擺脫了男人的支配。因而男人可以認為她們是同類,和自己幾乎是平等的。在阿斯帕西妞、菲里妮和拉依絲身上,可以明顯看到自由女人的地位優越於受全家尊重的母親。如果把這些輝煌的例外放到一邊,希臘女人則處於半奴隸狀態,連抱怨的自由都沒有。在偉大的古典時代,女人被牢牢地關在閨房裡。伯里克利斯(PeriCleS)說:「最賢慧的女人是人們談論得最少的女人。」柏拉圖建議對女孩子實行自由教育,讓有威望的女人去管理共和國,他受到了阿里斯托芬的嘲笑。但是據克謝諾芬認為,妻子和丈夫是陌生人,一般要求妻子做一個有警覺的家庭主婦,她應當精明、節儉,如蜜蜂一般勤勞,是一個模範的女僕。雖然女人十分端莊,希臘人仍對她非常厭惡。從古代的警句作家到經典作家,女人受到他們的不斷攻擊。這倒不是由於她的行為放蕩——在這方面她受到極其嚴厲的管制——也不是由於她代表肉體。主要是婚姻的負擔和不便,使男人覺得不堪忍受。我們必須假定,女人雖然地位低下,在家裡卻有著舉足輕重的位置。她有時可以表現得不順從,用大發脾氣、大哭大鬧會壓服丈夫。所以,本來打算用來奴役女人的婚姻,現在卻變成了射向男人的子彈和套在他身上的枷鎖。 冉蒂皮(Xanhppe產的形象概括了希臘公民對潑婦妻子以及不幸婚姻生活的全部怨恨。在羅馬,是家庭同國家的衝突在決定著女人的歷史。伊特拉斯坎人的社會是母系的,可能到羅馬君主專制時代仍在實行母系制下的異族通婚制:拉丁諸王沒有按世襲方式使權力代代相傳。毫無疑問,父權是在塔昆死後才確立起來的:農業財產,私有財產——因而家庭——成為社會的一元基礎。女人很可能在受世襲財產因而在受家庭群體的嚴密束縛。法律甚至剝奪了她受保護的權利,而這一權利曾被擴大到希臘婦女身上。她過著沒有法律行為能力的、奴隸般的生活。她當然被排斥在公眾事務之外,所有「男性的」職位都嚴禁她去擔任;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個永久的未成年者。她沒有被直接剝奪擁有父親給她的一份世襲財產的權利,但被間接阻止行使對這些財產的支配權——她被置於監護人的權威之下。 蓋阿斯 (Gains) 說,「監護人制度是根據監護人本身的利益建立起來的,所以他們是女人的假定繼承人,她不能剝奪他們的繼承權,隨意把世襲財產轉交給他人,也不能通過消費和債務減少世襲財產。」羅馬女人的第一個監護人是她的父親。他若不在,由她的男性親屬去履行這一職責。女人結婚後轉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種類型:(同盟婚),結婚時新婚夫婦要當著〔祭司〕的面向朱比特神殿獻上一塊烤餅;叭叭切〔買賣婚],這是一種假定的出售,平民父親將女兒「作為產權」轉讓給她的丈夫;以及(時效婚),這是同居一年的結果。所有這些婚姻形式都和「mana」(夫權婚制)有關,這意味著由丈夫來代替父親或其他監護人。妻子如同丈夫的女兒,他完全有權支配她的人身及她的財產。但是從形成十二銅表法時起,由於羅馬女人既屬於父親氏族又屬於婚姻氏族,於是產生了衝突。這些衝突是她在法律上擺脫父親支配的根本原因。實際上,與(夫權婚制〕相關的婚姻剝奪了父系監護人的權利。為了保護這些父系親屬,出現了一種〔無夫權婚制)婚姻形式。在這種形式中,女人的財產仍由父系監護人支配,丈夫只有權支配她的人身。即使這一權力也要和她的父系家長共享,父系家長保留了對女兒的絕對權威。 家庭裁判所(山上m肪hCtribunal)受權解決可能引起父親與丈夫之間衝突的爭端。這種法庭允許妻子向丈夫控告父親,或向父親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個人的動產。而且,雖然家庭的勢力很強大(這種獨立於社會裁判所的裁判所證明了這一點),但父親和家長首先是一個公民。他的權威是無限的,他是妻子和子女的絕對統治者,但這些人不是他的財產。確切地說,他是為了公益才去支配他們的生存:妻子——她生兒育女,她的家務勞動包括農業勞動——她對國家很有用,因而深受尊重。我們在這裡注意到在整個歷史過程中都會碰到的一個很重要的事實:抽象的權利不足以限定女人的現實具體處境;這種處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她的經濟作用;而且,抽象的自由和具體的權力往往呈反比例變化。從法律角度來看,羅馬女人比希臘女人更受奴役,但實際上,她和社會結合的程度要深得多。她在家裡呆在正廳——住處的中心,而不是藏在閨房裡。她指揮奴隸勞動,指導子女教育,而子女往往在年齡很大時還在受她的影響。她參加勞動,照顧丈夫,被看做他財產的共同擁有者。主婦被稱做心而m,她是家裡的女主人,是男人的宗教夥伴——她不是奴隸,而是他的伴侶。 把她同他聯繫起來的紐帶非常神聖,以至5個世紀當中沒有發生過一起離婚事件。羅馬女人沒有被關在住所,她們可以出席宴會,參加慶典,出入劇場。在路上男人得給她們讓路,連執政官和待從官也得閑在一旁先讓她們通行。從有關薩賓女人、 盧克麗霞(Incretia)和弗吉尼亞(Viopnia)的傳說當中,可以看出羅馬女人在歷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克里奧蘭烏斯(COriolan)屈服於母親和妻子的懇求; 盧西尼烏斯法(the ho Of hainius)確認了羅馬民主制的勝利,而他的靈感卻是來自他的妻子; 科尼麗亞 (COmalla) 鍛造了革拉古兄弟 (theGlaCchi)的靈魂。卡圖(Cato)說:「到處都是男人統治婦女,而統治所有的人的我們,卻在受著我們妻子的統治。」羅馬女人的法律地位與她的實際地位逐漸一致。在貴族寡頭統治時期,每一位家長在共和國都是獨立的君主。但當國家政權穩固建立起來時,它便開始反對財產的集中以及勢力強大的家庭的越位。家庭裁判所在社會裁判所面前消失了,女人獲得了越來越重要的權利。最初有四種權威限制了她的自由:父親和丈夫有權支配她的人身,監護權和(夫權)有權支配她的財產。為了限制父親和丈夫的權利,國家利用了他們的對立:通姦、離婚等案件必須由國家法庭(thestatecourts)來審判。——(夫權)和監護制度也被—一破壞了。為了監護人的利益,還把marm(夫權]從婚姻中分離了出來。後來,。(夫權)成了羅馬女人用來擺脫監護人的方便手段,無論是採取締結假婚約的形式,還是採取保護獻媚的監護人,使其免受父親和國家的損害的形式。在帝國立法的指導下,監護制度必然會被徹底廢除掉。羅馬女人還得到了對獨立的明確保障:父親必須向她提供嫁妝。嫁妝在解除婚約後,不得退給她的男性親屬,也不屬於她的丈夫。妻子可以隨時通過馬上離婚要求退還嫁妝i這使丈夫不得不受她的擺布。按照普勞圖斯(Plaut u旬的說法,「由於接受嫁妝,男人出賣了自己的權力」。共和國滅亡以後,母親在於女那裡有權受到和父親同等的尊重。如果存在監護制度或丈夫那一方品行不端,她則受託照顧她的後代。在哈德里安(an)統治時,元老院有一項法令授予她——如果她有三個孩子,任何一個孩子死後無嗣——從每一個未留遺囑的死者那裡繼承遺產的權利。羅馬家庭的演變完成於馬爾庫斯·奧萊里烏斯(M。ifs Aare-liuS)統治時期:178年以後, 子女是母親的繼承人, 這是對男性親屬的巨大勝利。家庭此後便建立在COmp切saopind血的聯繫〕 的基礎上,母親獲得與父親同等的地位,女孩子和她的兄弟一樣擁有繼承權。然而,我們在羅馬法的歷史中,卻可以看到一種與我剛才所講的相矛盾的趨向。國家權力讓女人獨立於家庭,卻又把她置於它自己的監護之下。它千方百計地使她不具備法律資格。的確,若她可以既有財產又有獨立性,就會具有一種令人不安的重要地位。所以,必須一方面送給她權利,另一方面再把這種權利收回。俄比安法(the Oppianlaw) 禁止羅馬女人奢侈。這項法律在漢尼拔(hainibal聲威脅羅馬時被通過。危險剛剛過去,婦女就要求廢除這項法律。在一次集會演說中,卡圖要求保留這項法律,但聚集在廣場的主婦戰勝了他。後來提出的各項法律,隨著社會習俗的放蕩而變得越來越嚴厲, 但都不很成功, 只不過是座兵一槍。只有元老院的維里安法令(the Vellrian at Ofthesenate) 取得了勝利。它禁止女人為他人「說情」——即不許她與他人訂立契約——這幾乎剝奪了她的法律資格。於是,正是在女人十分徹底地獲得行動自主權的時候,女性的劣等性得到了維護,提供了男人為自己的生存正當性進行辯解的驚人範例:雖然女人作為女兒、妻子或姐妹的權利不再受到限制,但她們作為一個性別絕無和男人平等的權利;男人傲慢地宣稱,「這個性別是愚蠢的,軟弱的」。主婦未能很好地利用她們的新自由固然是個事實,但不允許她們積極運用這種自由也是確有其事。這兩種相反的傾向——女人擺脫家庭束縛的個人主義傾向以及侵犯她個人自主權的國家主義傾向——所導致的結果是,她的處境失去了平衡。她可以繼承;對於孩子來說,她有和父親平等的權利;她可以出庭作證。幸虧有了嫁妝制度,她才擺脫了婚姻壓迫,可以隨意離婚和再婚。但是她只是以消極方式獲得了行動的自主權,因為她沒有得到具體運用這種權力的手段。經濟自由是抽象的,因為它未產生政治權力。於是,由於缺乏平等的行為能力,羅馬女人只能去示感:她們成群結隊,情緒激昂地穿過城市;她們包圍法庭;她們搞陰謀;她們提出抗議,挑起公民衝突;他們列隊找到神母雕像,抬著它沿著第伯爾河行進,於是把東方諸神引入了羅馬;114年爆發了灶神守護祭司的醜聞,她們的組織受到了鎮壓。當家庭的瓦解使古代私生活的美德變得無用和過時時,女人也不再有任何既定的道德原則,因為公眾生活及其美德是她所不能涉及的。女人可以在這兩種解決辦法之間進行選擇: 要麼仍頑固地尊重祖母的價值,要麼不再承認任何價值。在1世紀末2世紀初, 我們看到許多婦女,仍如在共和國時期是她們丈夫的伴侶和朋友:普洛蒂娜分享了特拉伊安的光榮與責任;薩比娜由於善行而十分出名,甚至在活著時就被雕成塑像奉若神明。在台伯里烏斯叫統治時期,賽克夏拒絕在伊密里烏斯·斯卡魯斯死後繼續活著,帕西妞不願意比龐波尼瑪斯·拉比烏斯活得時間更長;的麗娜和賽尼卡一起自殺;小普麗尼成為有名的阿里級式的「肌不知道傷痛的詩人戶,瑪提亞(Mob)讚揚克羅第亞·路菲娜、弗吉尼亞和蘇勒比西亞是無可指責的妻子。具有獻身精神的母親。但也有許多女人拒絕接受母性,這促成了離婚率的上升。法律仍禁止通姦,所以有些主婦為了為放蕩行為提供便利,竟把自己登記為妓女。直到那時,拉丁文學還對女人始終採取尊重的態度,但諷刺作家對她們的態度則是放肆的。這些作家並不是一般地去攻擊女人,而是專門攻擊那個特定時代的女人。朱維納里指責她們放蕩、貪食;他吹毛求疵地說,她們想得到男人的職業——她們干預政治,埋頭於法律文書,同語法學家、修辭學家爭論不休;她們熱衷於打獵和戰車比賽,熱衷於擊劍和角斗。她們是男人的競爭者,尤其在愛好娛樂和墮落方面;她們缺乏足夠的教育,想不出較高的目標;況且,也沒有什麼目標是為她們樹立的;行動對於她們仍是禁區。老共和國時代的羅馬文人畢竟有某種地位,但由於不具備抽象權利和經濟獨立,她被束縛在這個地位上。衰落時期的羅馬女人則是虛假解放的典型產物,她在男人實際上是唯一主人的世界上,只有空洞的自由:她誠然是自由的——卻沒有結果。第七章 從中世紀到十八世紀的法國女人女人處境的演變不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在大入侵發生時,整個文明再度受到懷疑。羅馬法本身也受到基督教這一新的觀念形態的影響,而在以後的幾個世紀,蠻族成功地推行了自己的法律。於是經濟的、社會的和政治的形勢發生了逆轉:女人的處境也受到了衝擊。基督教的觀念形態對壓迫女人起了不小的作用。無疑,在福音中有一縷上帝之愛的清香,它就像飄到麻瘋病人的身上一樣,也飄到了女人的身上。的確,是賤民、奴隸和女人在非常熱情地堅持著新法律。在基督教早期,女人服從教會的管束,那時她們比較受到尊重。她們和男人都被證明是殉道者。但在做禮拜的時候,她們卻只能坐在不顯眼的地方,「女執事」有權過問的只是關心病人和幫助窮人之類的世俗事務。即使認為婚姻是一種要求相互忠誠的制度,似乎也很明顯,妻子要完全服從她的丈夫,這通過聖·保羅(St.Paul),通過猶太傳統即野蠻的反女權觀念被肯定了下來。聖·保羅告誡女人不要拋頭露面,要處處小心謹慎。他把女人從屬於男人,建立在舊約和新約全書的根據之上。「因為,男人不屬於女人,但女人卻屬於男人;沒有一個男人是為女人創造的,但創造女人卻是為了男人。」另一處說:「丈夫是妻子的統領,這甚至和基督是基督徒的統領一樣……所以,就像基督徒要服從基督那樣,讓妻子也完全服從她們自己的丈夫吧。」在譴責肉體的宗教里,女人也成了有極大誘惑力的魔鬼。德爾圖良(Tertullian)寫道:「女人啊,你是魔鬼的大門,你把連魔鬼也不敢直接攻擊的人引入歧途。上帝之子不得不死是你的罪過;你要永遠舉哀,永遠衣衫襤褸。」聖·安布羅斯說:「是夏娃把亞當,而不是亞當把夏娃引向罪孽的,女人把她所引向罪孽的男人認做丈夫是公平合理的。」聖·約翰·克里索斯托說: 「在一切野獸中,沒有一種像女人那樣害人。」4世紀在制定教會法時,婚姻被看做是對人的脆弱性的讓步,是和基督教的完美不相容的。聖帕羅姆寫道:「讓我們手握利斧徹底砍掉婚姻這棵無果之樹吧。」從強行推行教士獨身制的格利高里六世時代起,女人的危險特性就受到更加嚴厲的強調:神父們全都宣布她的本性是下賤的、邪惡的。聖·托馬斯忠於這種傳統,稱女人僅僅是一個「偶然的」、不完整的人,一種有缺陷的人。他寫道:「男人在女人之上,就和基督在男人之上一樣。女人要在男人支配下生活,這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變的,她無權離開她的丈夫。」而且,教會法還除了嫁妝模式不承認其他任何婚姻制度,這使得女人在法律上處於無行為能力和無權的地位。不僅男性職業對她仍是封閉的,還不許她出庭作證,不承認她的證言具有法律效力。帝王們在某種程度上受著神父的影響。直上丁尼的立法雖然尊重做妻子和做母親的女人,但認為她從屬於這些功能。她完全是由於在家中的處境,而不是由於她的性別,才在法律上處於無行為能力的地位。離婚受到禁止,結婚要舉行公開儀式。對於子女,母親有和父親相等的權威,她和子女一樣也有繼承權。若丈夫死了,她就成為他們的合法監護人。由於元老院對維里安法的修改,女人今後可以基於第三者的利益訂立契約,但不能為丈夫訂立契約。她的嫁妝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子女的世襲財產,不許她進行處置。在蠻族佔領的疆域,這些法律和日耳曼的傳統交融在一起。日耳曼人平時沒有首領,家庭是獨立的社會,女人在家完全受男性的支配,不過她受到尊重,有某些權利。婚姻是一夫一妻制,通姦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如塔西倫所說,戰時妻子隨丈夫一起出征,與他同生共死。女人的劣等性是身體柔弱而不是心理弱點造成的。從可以當家司那時起,女人就可能受到優於男人的教育。這些傳統一直延續到中世紀,女人處於絕對依附於父親和丈夫的地位。法蘭克人沒有保持日耳曼人的貞治觀:他們所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女人結婚無須經她本人同意,丈夫可以隨意將她拋棄,他把她當做一個僕人對待。法律給她以有力的保護,使她免受傷害和凌辱,但只是把她看成男人的財產和子女的母親。隨著國家的強盛,也發生了羅馬那樣的變化:監護制度變成了社會託管制度,這種制度對女人進行保護,但仍使他處於受奴役的地位。當封建主義從中世紀早期動蕩中出現時,女人的地位是變幻莫測的。封建主義在主權與財產之間,在公權、私權與強權之間引起了權威上的混亂。這是該制度下女人的地位上升和下降交替出現的原因。最初,她由於沒有政治權力而不具有私權,而這又是因為,直到11世紀社會秩序還只是以強權為基礎,采邑是軍隊所控制的財產,是一種女人無法行使的權力。後來,女人在無男性繼承人時也可以有繼承權,但她的丈夫是監護人,由他行使對來邑及其收入的支配權。她是采邑的一部分,根本沒有行動的自主權。和羅馬氏族時期一樣,領地不再是家庭財產:它屬於領主,女人也屬於領主。領主為她選擇丈夫,她的子女與其說留於丈夫,不如說屬於領主,而丈夫註定要變成負責保護領主財產的家僕。於是通過丈夫強加於她的「保護」,地變成領地的奴隸以及這塊領地主人的奴隸:她的命運比任何時期都艱難。一個女性繼承人——其含義等於土地和一個城堡。她在12歲或更小時,就可能嫁給某個男爵。但結婚次數多意味著得到的財產多,所以婚姻屢屢被教會虛偽地解除。其借口很容易從不許親戚之間通婚的慣例中找到。即便親等很遠,不一定有血緣關係,情況也是如此。在11世紀,許多女人就是這樣被遺棄了四五次。女人若成為寡婦,就應當馬上找一個新主人。我們在《賦功歌》里看到,復勒馬涅和他的男爵的一群寡婦全都結了婚,這位男爵在西班牙被殺死。許多史詩都談到國王或男爵把女孩子或寡婦殘忍地賣掉。妻子們常常挨打受罰,被拽著頭髮拖來搶去。騎士對女人摸不關心,他覺得他的馬要有價值得多。《賦功歌》里的年輕女人總是在求愛,但她們一結婚就要恪守單方面的忠誠。培養女孩子的方式很粗陋,她們干粗活兒,既不端莊也沒有受到多少教育。她們長大時要出去打獵,要到很遠的地方去朝聖,主人外出時她們還要守護他的采邑。這些城堡里的女人,有些和男人一樣貪婪、背信棄義、野蠻專橫。有關她們的可怖故事一直流傳到今天。但這一切都是例外。通常城堡里的女人用組織、祈禱、服侍丈夫以及在極度無聊中打發時光。12世紀在法國南部出現的「騎士愛」,可能對女人命運有所改善,不論它是來自貴婦與年輕男僕的私通,還是來自對聖母瑪麗亞的迷信或對上帝的一般之愛。情婦求愛是否確實存在令人懷疑,但教會把對救世主母親的迷信,提到極高的程度,以至我們可以說上帝在七世紀變成了女人,這些卻是毫無疑義的。貴婦的閑暇生活,使她們有可能進行社交,變得溫文爾雅,為炫耀而寫作詩歌。有學識的女人,如阿奎丹的愛麗娜(Elen Of Aopindne) 和那瓦爾的布蘭契(Bbohe of Navare),她們都贊助詩人,而文化的普遍繁榮使女人贏得了新的威望。騎士愛常被看做是柏拉圖式的,但實際上封建的丈夫是些監護人和暴君,妻子則在追求婚外的情人。騎士愛是對野蠻的、正式的社會習俗的補償。如恩格斯所說:「現代意義上的愛情關係,在古代只是在社會以外才有,中世紀是從具有性愛萌芽的古代世界停止的時候開始的,即是從通姦開始的。」只要婚姻制度還存在,這的確是愛情會採取的形式。但是,既不是由於騎士愛,也不是由於宗教或詩歌,而完全是由於其他原因女人才在封建制度走向滅亡時能夠擁有某種優勢。隨著王權的加強,封建領主失去了許多權威,包括對僕人婚姻的決定權以及對他所監護的財產的使用權。采邑奉獻給君主的不是兵役而是金錢,於是它變成了純粹的世襲財產,不再存在應當不平等地對待兩性的任何理由。在法國,未婚女人或寡婦擁有男人的一切權利。作為采邑的擁有者,她行使審判權,她簽訂條約,頒布法令。她甚至扮演軍事角色,去指揮軍隊, 參加戰鬥:在冉·達克(L肌offor)以前就有過女兵,所以這位聖女5!起的驚嘆不會使人BI產生反感。可是,聯合起來反對女人獨立的因素也很多,這些因素不會立刻就被徹底消除掉。身體柔弱不再有考慮的必要,但就已婚女人而言,從屬關係仍對社會有益。所以夫權在封建制度滅亡後依然存在。今天我們還會看到有這種矛盾存在:最徹底地結合於社會的女人,所擁有的特權反而最少。文官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和軍事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如出一轍:丈夫仍然是妻子的監護人。資產階級在興起時也在遵循這些法律,女孩子和寡婦擁有男人的權利。但已婚女人卻是一個受監護的未成年老,地挨打受罵,她的品行受到嚴密監視,她的財產被任意挪用。在貴族和資產階級當中,財產利益需要有一個單身者來負責管理。這可能是一個單身女人,於是她的能力得到了承認。但從封建時代至今,已婚女人卻被蓄意當成私有財產的犧牲品。丈夫越富有,妻子就越依附;他在社會和經濟上越有權勢,就越能權威地扮演家長角色。相反,共同的貧困卻讓婚姻關係變成一種互惠的關係。不論是封建制度還是教會,都沒有使女人贏得自由。從父權家庭到真正的婚姻家庭的轉變,寧可說是出現在擺脫農奴制的過程中。農奴和他的妻子一無所有。他們擁有房屋和傢具的使用權,但由於沒有財產,男人沒有任何想主宰妻子的理由。相反,共同的利益使他們融為一體,妻子上升到伴侶的地位。農奴制被廢除時,貧困依然存在。在小規模的農村公社,在工人當中,夫妻的生活基礎是平等的。女人在自由的勞動中取得了真正的自主權,因為她所扮演的角色對經濟和社會的確是重要的。中世紀的喜劇和寓言反映了一個由工人、商販和農民所組成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丈夫除有力氣毆打妻子以外,沒有任何優越於她的地方。但妻子用計謀去抗衡暴力,因而夫妻的生活是平等的。與此同時,富有的女人卻以屈從為她的懶惰付出了代價。女人在中世紀仍保留了一些特權,但延續於整箇舊制度中的法律,到16世紀已被編纂成法典。於是封建的社會習俗產生了,女人失去了一切保護,無法抵禦男人想把她束縛在家裡的願望。法典拒絕給予她接近「男性」地位的權利,完全剝奪了她的公民資格,使她未婚時受父親的監護。若後來沒有結婚,父親就會把她送進修女院;若結婚,她、她的財產和子女就會完全被置於丈夫的權威之下。丈夫被認為應當對她的債務和品行負責,她和政府當局及外人幾乎沒有直接關係。她在勞動和做母親時,更像是一個僕人而不是一個夥伴:她所做的東西、所創造的價值和人,都不是她自己的財富,而是屬於家庭,因而屬於做家長的男人。在其他國家,女人的處境也好不到哪裡:她全無政治權利,社會習俗是嚴厲的。所有的歐洲法典,都是以教會法、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對女人都是不利的。各國都存在著私有制和家庭,都根據這些制度來進行調節。在所有這些國家,「正派女人」受家庭奴役的結果之一是娼妓的存在。妓女被虛偽地保持在社會邊緣,在社會上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基督教對妓女極其蔑視,卻承認她們是一種不可或缺的邪惡。聖·奧古斯丁和聖·托馬斯都斷言,壓制娼妓將意味著社會因墮落而崩潰:「妓女之於城市的作用,有如陰溝之於宮殿的作用。」在中世紀早期,社會習俗十分放蕩,幾乎不需要妓女存在,但是當資產者的家庭確立起來、嚴格的一夫一妻成為通則時,男人不得不到家外去尋歡作樂。查理吳大帝反對娼妓的努力,以及後來法國的查理四世和18世紀奧地利的瑪麗亞·特萊西為禁娼所作出的努力,都同樣是失敗的。社會組織使娼妓變得不可缺少。正如叔本華(勤b怵油則以閃爍其辭地指出的: 「妓女是人類放在一夫一妻制聖壇上的祭品。 」歐洲道德史學家菜基(b均產也提出了同樣的想法,只是方式有所不同:「妓女作為墮落的最高類型,是貞操的最偉大的監護者。」猶太人的高利貸活動和妓女的婚外性行為,同樣受到社會和國家的譴責,但社會不得不和金融投機及婚外愛共處。所以,社會把這些職能指派給被隔離在猶太區的或其他隔離區的殘民等級去履行。和猶太人一樣,妓女也必須在衣服上標有鮮明標誌,因而無法防備警察;對於她們大多數人來說,生活是艱難的。但也有不少妓女是自由的,有的人甚至生活得很優裕。和希臘高級妓女時期一樣,同「正派女人」的生活相比,風流奢侈的生活給女性的個人主義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在法國,單身女人有著特殊的地位,她的獨立性和妻子所受的束縛形成了十分鮮明的對比,她是一個引人注目的人物。但社會習俗卻剝奪了法律賦予她的一切權利。她具有所有的公民權——但這些權利卻是抽象的、空洞的;她沒有經濟自主性,也沒有社會尊嚴。老處女往往在父親家庭的庇護下度過一生,或者在修女院和其他老處女相依為命。她除了不服從和罪孽,幾乎不知道還有其他形式的自由——這和衰落時期的羅馬女人只能通過墮落贏得自由一樣。消極性仍然是女人的命運,她們獲得的行動自主權依舊是消極的。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女人可以有所作為,或者可以完全感覺到自己的存在,顯然十分少見。在工人階級當中,經濟壓迫固然取消了兩性不平等,卻也剝奪了個人的一切機會。在貴族和資產階級當中,女性照樣受欺侮:她們只不過是在過一種寄生的生活。她受的教育很少,只是在例外的情況下,她才可以設想並實施具體的設計。女王和女攝政王們有這種難得的快活:她們的君權使她們上升到她們的性別之上。在法國,撒利法(the Saliclaw)不准許女人繼承王位,但她們在夫君身邊或在夫君死後,有時卻起著重要作用,如聖·克洛蒂爾達、聖·拉德貢德和卡斯蒂利的布蘭契(Blanche of Castille) 便是如此。修女院的生活可以讓女人獨立於男人:有些女修道院長握有很大的權力。埃洛伊絲在做女修道院長時贏得的名聲,同她的愛情所贏得的名聲一樣大。女性靈魂從受制於上帝的神秘關係中,得到了男性靈魂所具有的一切靈感和力量。社會所給予的尊重,使得她們可以完成艱難的事業。冉·達克的冒險具有神秘的天分,但不過是短暫的越軌行為。然而錫耶那的聖·卡特琳(St.Catherine of Siena)的經歷卻有著深刻的含義。她在十分平凡的生活中,靠積極的慈善活動,靠證明她過著緊張精神生活的想像,在錫耶那獲得了巨大的聲望。於是她得到了成功所需要的權威,而女人通常不會具備這種權威。在規勸死刑犯時,在把迷途者帶回來時,在減輕家庭同城市之間的怨恨時,人們都求助於她的影響。她有社會的支持,而社會又是靠她才認識到自身存在的,所以她能夠完成進行調解的使命。她一個城市一個城市地鼓吹服從教皇,她同主教和統治者們保持著廣泛聯繫,最後被佛羅倫薩選為使節,到阿維尼翁去尋找教皇。女王們靠神權,聖女們靠令人眼花繚亂的美德,的確贏得了社會的支持,從而她們可以和男人平等地行動。相比之下,社會卻僅僅要求其他女人保持端莊與沉默。總之,在中世紀男人對女人持有相當不利的見解。艷詩作品無疑在讚美愛情,《快樂的羅馬人》慫恿年輕人終身服侍貴婦人。但和這種(由抒情詩產生的)文學相反,表現資產階級靈感的作品,卻在惡毒地攻擊女人:寓言、喜劇和敘事短詩指責她們懶惰、嬌氣、淫蕩。女人的最兇惡的敵人是教士,他們把責任推給婚姻。教會將婚姻奉為神聖,卻又不允許基督教的精英們結婚:這種矛盾源於「有關女人的爭論」。教士撰文對女人的缺點和男人在婚姻中受的折磨表示「悲痛」,並且熱嘲冷諷,而他們的反對者則想證明女人的優越性。這場爭論在整個15世紀都在持續,直到克里斯蒂娜·德·皮桑(Christine de Ihaan)在《愛上帝之書簡》對教士進行了猛烈抨擊,我們才第一次看到女人為捍衛女性拿起筆來。後來她堅持認為,假如小女孩受到良好的教育,她們就會和男孩子一樣很好地「領悟藝術和科學的一切奧妙」。實際上,這場爭論只是間接涉及到女人。沒有人想到要讓女人扮演有別於目前的社會角色。倒不如說這是一個把教士生活和婚姻狀態進行對比的問題,就是說,這是一個由教會對婚姻的曖昧態度所引起的男性問題。這場衝突由於路德不同意教士獨身制而獲得解決。女人的處境沒有受這場論戰的影響;這場「爭論」是一個反映社會態度而不是改變社會態度的次要現象。從15世紀初到19世紀,女人的法律地位幾乎沒有什麼變化,但她在特權階級的實際處境的確在改善。義大利的文藝復興時代是一個個人主義的時代,它有利於強者的顯露,對性別則漠不關心。女人成為權傾一時的君主,戰士和將領,藝術家,作家和音樂家。這些著名女人,大多數都是高級妓女;她們在精神、生活方式和財源上都是自由的,她們的罪過和放蕩都具有傳奇色彩。這种放盪在以後的幾個世紀一直是這些有地位的或幸運的女人的特徵,她們都能逃脫當時普通道德的嚴厲約束。除了表明女人在環境有利時可以取得成就的女王和王后——卡特琳·德·美第奇(Chatherine de Mwhci)個伊麗莎白和伊薩貝拉(bolla),以及泰麗莎(Thrm)、卡特琳這些聖女,女人幾乎沒有取得積極的成就,因為她們在16世紀基本得不到教育以及其他的有利條件。17世紀,有閑的女人致力於藝術和文學,在上層社會的文化沙龍扮演著重要角色。在法國,德·藍布埃夫人、德·塞維涅夫人及其他女人名聲顯赫。在別的地方,克里斯蒂娜王后、德·舒爾曼小姐(Mile de Schurman)及其他女人也受到類似的推崇。通過這種能力和威望,有地位或有名聲的女人開始滲入男人的世界,終於通過德·曼特依夫人(Mille de MaintenO) 證明,一個機敏的女人,在幕後可以對國事發揮何等重要的作用。有些人擺脫資產階級的束縛是為了揚名於世,於是出現了當時還不為人知的另一種女人——女演員。1545年在舞台上第一次出現了女人。就是在17世紀初,大多數女演員也都還是男演員的妻子;但後來,和在私生活上一樣,她們在職業上也是獨立的。高級妓女在尼依·德·朗克洛身上得到了最完美的體現。她擁有當時一個女人可能擁有的最大限度的獨立與自由。到了18世紀,女人的自由在繼續擴大。當時的社會習俗仍很嚴厲:少女只能受到很低的教育;把她嫁出或送進修女院用不著和她本人商量。正在興起的中產階級把嚴格的道德規範強加於妻子。但這個階層的女人卻過著極為放蕩的生活,中產階級上層「為這種典型所污染;無論是修女院還是家庭都不能把女人給約束住。對於大多數女人來說,這種自由仍然是抽象的、消極的:幾乎僅僅是用來尋歡作樂。但有知識、有抱負的女人卻在創造機遇。按龍放射出新的光芒;女人保護和激勵作家,成為他的第一個讀者;她們研究哲學和科學,建立物理、化學實驗室。德·龐帕多爾夫人(Mine de Ihanwtr)和迫·巴里夫人(Mine de Buy)的政治聲望,暗示了女人的權力,她們的確在控制國家。於是在舊制度下,文化自始至終成為想有所作為的女人最容易接近的一個領域。可是還沒有哪個女人能達到但丁和莎士比亞那樣的高度,這一事實要用她們普遍平庸的處境來解釋。除了女性精英,文化決非是任何女人的屬性,決非是女性群體的屬性,而男性天才卻往往出自於男性群體。甚至有特權的女人也在面臨著重重障礙,雖然任何東西都無法阻止聖·泰麗莎或卡特琳式的人物煥發才智,可是大作家及眾多條件卻湊在一起去反對女作家。弗吉尼亞·沃爾芙(Viopnia Woolf) 在《自己的一塊活動空間》中,虛構了一個莎士比亞的妹妹,並把她的貧乏而有限的生活同莎士比亞的博學而冒險的生活進行了對比。只是到了18世紀, 才出現了一個叫阿弗拉·貝恩夫人(M rs.Apha Behn)的中產階級女人,她是一個寡婦,像男人那樣靠寫作為生。繼她之後還出現了一些女人,但甚至在19世紀她們也往往被迫隱姓埋名。她們連「自己的一塊活動空間」也沒有,就是說,她們沒有物質上的獨立地位,而這一地位是贏得精神自由的必要條件之一。弗吉尼亞·沃爾芙說,在英國,女作家始終引起人們的敵意。法國的情況要好一些,因為社會生活和智力生活聯繫在一起。但一般來說,輿論也對「女學者」懷有敵意。文藝復興運動以後,有地位、有才智的女人和伊拉斯莫 (E_旬等人一起, 為捍衛女人而寫作。 那瓦爾的瑪格麗特 (M mperite ofNavare)寫了許多文章,在反對放蕩的社會習俗的同時,提出了一種感情神秘主義的、不過分拘謹的貞潔理想,這一理想把婚姻與愛情協調起來,以維護女人的名譽和幸福。女人的敵人當然不會沉默。他們又挑起了中世紀的老爭論,發表了處處挑剔女人的《入門》。色情文學——《色鬼的小屋》——起而攻擊女性的蠢行,宗教文學則引證聖保羅、教父和傳道書的話對女人進行污衊。女人的成功引起了對她們的新攻擊:舉止做作的女人,被稱為挑撥公眾輿論的pdeicuse(女雅士〕。pdeicuse ridicde(可笑的女雅士〕和女學問家之類的說法受到喝彩, 可是莫里哀(MOlt6re)不是女人的敵人:他猛烈抨擊強迫婚姻,要求給少女表達意見的自由,給妻子以尊重和獨立。博絮埃(Bossuet)鼓吹反對女人,而布瓦洛(Boileau) 所寫的諷刺詩,則激起一些人起來熱情地捍衛女性。普蘭·德·拉·巴雷,當時最重要的女權主義者,在1673年發表了《優兩性平等》。他認為,男人利用優越的體力去支持他們自己的性別,而女人則因習慣而默認她們的依附地位。她們從未有過公正的機遇——既沒有自由,也沒有受過教育。他認為,所以,根據過去的行為不可能對她們作出判斷,沒有什麼能夠證實她們劣於男人。18世紀,在這個問題上也是有兩種見解的。有些作家想證明女人沒有不朽的靈魂。盧梭把女人奉獻給丈夫和母性,於是他成了中產階級的代言人。他說:「女人所受的全部教育應當和男人有關……女人是為了妻身於男人,忍受他的不公正而造出來的。」然而在18世紀,民主的和個人主義的理想,對女人卻是有利的。大多數哲學家都認為她們是和強健的男人平等的人。伏爾泰(Voltaire)指責女人命運的不公正。狄德羅認為,她的劣等性主要是社會造成的。孟德斯鳩則自相矛盾地認為,「讓女人受制於家庭是違反理性和自然的……她們根本沒有統治過家庭帝國。」愛爾維修指出, 對女人教育的謬見是造成女人劣等的原因。 但是幾乎只有梅西埃(Mercier) 一個人——在他的《巴黎景象》中——對女工的悲慘境遇表示憤慨,因而提出了女性勞動這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孔多塞希望女人進入政治生活,認為如果教育平等,她們就會和男人平等。他說:「女人越是受法律的奴役,她們的家庭帝國就是危險…如果維持這個家庭帝國同女人的利益不那麼有關,如果這個家庭帝國不再是她們保護自己、擺脫壓迫的唯一手段,它就會衰亡。」第八章 法國大革命以後:就業與從政人們也許以為法國大革命會改變女人的命運,實際上根本沒有這麼回事。這場中產階級大革命所尊重的是中產階級的制度和價值,幾乎是由男人獨自完成的。強調下面這一事實是重要的,即在舊制度中,作為一個性別,工人階級婦女始終擁有最大的獨立性。女人擁有經營權,擁有她獨立就業所必需的所有法定權力。她可以做縫紉工、洗衣工、打磨工、店主等,可以參加生產活動。她或在家裡工作,或在小店裡工作;她在物質上的獨立性,使她有可能在行動上有很大的自由:工人階級的女人可以出去工作,往往是在小旅館裡,可以隨意處置她的身體,和男人幾乎沒有什麼兩樣。她是丈夫的夥伴,和他是平等的。她受壓迫是表現在經濟方面,而不是表現在性別方面。在農村,農婦在農業勞動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她被當做僕人對待;她往往不和丈夫、兒子同桌吃飯,她比他們更艱辛地過著牛馬般的生活,而且她的勞累還要加上母性負擔。但和古代農業社會一樣,男人有必要讓她受到他的尊重。他們的財物,他們的利益,他們的牽掛完全是共同的;她在家有很大的權威。由於生活艱苦,這些女人也許可以表現自己,要求得到她們的權利;但怯懦和順從的傳統卻沉重地壓在她們身上。 法國大革命前的國會cahicrs(陳情書〕幾乎沒有包括女性的權利要求,這些陳情書只限於讓男人不要從事文人的職業。在示威和暴動時,肯定會看到女人站在她們丈夫的旁邊。不過,這些女人到凡爾賽的目的卻是為了到麵包房去找「麵包師,他的妻子,他的學徒」。但是,領導這場大革命並享受其果實的,並不是這些普通百姓。至於中產階級婦女,有些人則熱情投身於自由事業,如羅蘭夫人(Mllle Robo)和呂西勒·德穆蘭、夏洛特·科黛(cctte cotany)是她們當中深刻影響大革命進程的人物之一,她暗殺了馬拉。當時也有一些人鼓吹女權主義。奧林拍·德·古傑(OlylnpedeGoUgde盧1789年提出了《女權宣言》 ,和《人權宣言》相抗衡。她在宣言中要求廢除一切男性特權,但不久她就被送上斷頭台。當時還出現了一些短命的刊物,少數婦女徒勞地從事政治活動。17op年,法國廢除了長子繼承權和男性的繼承特權,在這方面女孩子和男孩子成為平等的人。1792年,通過了一項法律,確認了離婚權,因而婚姻束縛有所鬆懈。但這僅僅是些不重要的勝利。中產階級女人和家庭結合得太緊密了,以至作為一個性別沒有任何明確的共同責任感。她們沒有構成一個可以推行自己主張的獨立等級:在經濟上她們過著奇生生活。於是,那些本來可以不顧自己的性別去參加事件的女人,由於本階級的緣故卻無法去參加,而那些屬於行動階級的女人,卻被迫不採取行動,只去做女人。經濟權力一旦落入工人手中,工作婦女便可能贏得寄生女人——貴族婦女或中產階級婦女一一從未有過的權利與特權。在大革命的清洗年代,女人有一種無政府主義的自由。但一旦社會重新組織起來,她又被牢牢地束縛在奴隸地位上。從女權主義的觀點來看,法國走在其他國家的前面。但對現代法國婦女不幸的是,她的地位早在軍事專政時期就決定了。拿破崙法典把她的命運固定了整整一個世紀,大大延遲了她的解放進程。和所有的軍人一樣,拿破崙寧願讓女人只做母親。而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繼承者,他也並沒有破壞社會結構,給予母親明顯超出妻子的地位。他禁止調查父親身份,為確認非奸母親和婚生子女規定了嚴格條件。已婚女人本人並未因為有做母親的尊嚴而受到庇護,封建的矛盾在這裡依然存在八女孩子和妻子被剝奪了公民資格,她們無法行使法律上的權利,擔當監護人。但是在婚姻維護舊有的依附地位的同時,獨身女人和老處女卻擁有一切公民權。妻子必須服從丈夫,丈夫可以因通姦將她單獨監禁,提出和她離婚。如果丈夫當場捉姦並把她殺死,法律認為他是可赦免的。而丈夫只有在把姘婦帶到家裡才應受到懲罰,也只有在這時妻子才可以提出離婚。居住地由男人決定,他對子女的權威比妻子大得多。除非妻子經商,她承擔的義務必須由他認可。她的人身和財產都受著婚姻的嚴格控制。18世紀的法律制度只是加劇了拿破崙法典的苛刻性。離婚在1826年被廢止,直到1884年還沒有恢復,當時離婚仍很困難。中產階級決非很強大,它的權威還很不穩定,它要認真對付產業革命帶來的潛在威脅。據宣稱,造出女人是為了家庭而不是為了政治,是為了做家務而不是為了履行社會職能。奧古斯特·孔德稱,在雄性和雌性之間有著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根本差異,這使它們徹底分離,尤其在人類當中。女性氣質是一種「延長的未成年狀態」,這種狀態使女人不具備「人類理想」,使她的精神衰竭。他預言,以後家外女性勞動將完全被廢除。在道德和愛情上,女人也許會處於優越地位,但只要她在家裡沒有經濟或政治的權利,男人就仍然是優越者。巴爾扎克用更加譏諷的口吻表達了同樣的思想。他在《婚姻生理學》中寫道:「女人的命運和她唯一的榮耀是贏得男人的心…她是一份動產,確切地說,只是男人的附屬品。」他這是在反對18世紀的放蕩,在反對當時危險的進步思想,也是在為反女權的中產階級辯護。巴爾扎克指出,排斥愛情的資產階級婚姻自然導致通姦。他告誡丈夫們要嚴加管束,不要讓妻子有任何機會接受教育和文化,要儘可能地不讓她們引人注目。中產階級按照這種程序把女人關在廚房和家中,嚴密監視她們的一舉一動,使她們完全處於依附地位。作為補償,女人也受到敬重,受到極其溫文爾雅的對待。巴爾扎克說:「已婚女人是一個必須把她扶到王位上的奴隸。」在小事上必須徵求她的意見,把她擺在第一位。人們不應當像原始人那樣,讓她負重,而應當迅速讓她擺脫一切艱巨任務和憂慮——同時擺脫一切責任。大多數資產階級女人都接受了這種冠冕堂皇的約束,幾乎聽不到有人抱怨。肖伯納說,讓人們受到束縛比讓他們擺脫這種束縛更容易,只要這種束縛會帶來利益。中產階級女人之所以依戀她受到的束縛,是因為她在依戀本階級的特權。若是擺脫男人的束縛,她就必須為謀生面工作。她同工人階級女人沒有任何共同利益可言,她認為,資產階級婦女的解放將意味著本階級的滅亡。然而,歷史的發展並沒有由於這種頑抗而停下來。機器的出現摧毀了土地所有制,推動了和婦女解放運動一起出現的工人解放運動。一切形式的社會主義都力促女人走出家庭,贊同她獲得解放:柏拉圖設想出了一種公有制,認為在這種制度下婦女將享有斯巴達女人那種自主權。 隨著聖西門 (Saintsimon) 、 傅立葉(Fourier) 和卡貝的烏托邦社會主義的出現,也產生了「自由女人」的烏托邦。這種理論認為,對工人和女人的奴役應當廢除,因為女人和男人一樣是人。不幸,這種合乎理性的思想在聖西門主義這一學派並不流行,如傅立葉就把婦女解放和恢復肉慾混為一談,要求每個人都有屈從情慾召喚的權利,希望用愛情替代婚姻。他認為女人不是一個人,而只是在發揮她的色情功能。卡貝認為有可能實現男女完全平等,但他又對女人參與政治加以限制。其他人則要求讓女人受到良好教育,而不是讓她們獲得解放。在19世紀,由於改革的影響,始終存在著對女人的高尚見解,這種見解也出現在維克多·雨果(Victor Hugn) 那裡。但是,婦女事業卻被支持女人的無能之輩搞得有點聲名狼藉。俱樂部。雜誌以及「布魯默主義」之類的情願運動,全都淪為笑柄。當時最有知識的女人,如德·史達爾夫人(Minedestae)和喬治·桑(Geong sana),始終在迴避這些運動,為自由而進行她們自己的鬥爭。但總的說來,女權運動得到19世紀改革運動的支持,因為這一運動在追求平等公正。蒲魯東(Proudhon)是個明顯例外,他破壞了女權主義與社會主義的聯盟關係。他把正派女人貶到家裡,貶到依附於男性的地位,他試圖證明她的劣等性。「要麼當主婦,要麼做妓女」,這就是他為女人所提供的選擇。但是,和所有反對女權的人一樣,他也為「真正的女人」,即處於奴隸地位的女人以及男性的影子,進行熱情的祈禱。蒲魯東雖有這種熱情,卻不能讓自己的妻子得到幸福:蒲魯東夫人的書信只不過是反映了她的一腔哀怨。這些理論論爭都沒有影響事件的進程,它們只不過是正在發生的事件的模糊反映。女人之所以在經濟上重新取得了重要地位——這一地位從史前時代就已失去——是因為她走出了家庭,在工業生產中扮演了新的角色。是機器使這種劇變成為可能,因為在機器生產中男女工人的體力差異基本上不起作用。工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這是男人所無法單獨提供的。隨著工業的迅速發展,女人的合作成為必然。這是19世紀發生的最重要革命,它改變了女人的命運,為她開闢了一個嶄新的時代。馬克思和恩格斯全面評估了這次革命所波及的範圍,認為婦女解放有可能成為無產階級解放的一部分。倍倍爾說,實際上,「婦女和工人在這一點上是共同的:他們都在受壓迫。」由於女人和工人的勞動通過技術發展將呈現出重要意義,他們會共同擺脫壓迫。恩格斯指出,女人的命運同私有制的歷史聯繫密切;父權製取代母系制是一場災難,它使女人受著世襲財產的奴役。但是,產業革命卻是對那種權利喪失的補償,它將導致女性的解放。這一結論在前面已經引用過(見第三章 )。在19世紀初,女人受到的剝削比男工更可恥。在家從事的勞動構成了恩格斯所謂的「血汗勞動制」。女工雖然忙得團團轉,掙的錢扔不能滿足她的需要。于勒·西蒙(Jues Simon)寫的《女工》,以及保守的勒魯瓦精利厄(Inap-Beaulieu)1873年出版的《世紀的女性勞動》,都對這些可惡的弊端進行了譴責。勒魯瓦一博利厄說,法國有20多萬女工,每天掙的錢還不到50生丁。她們要匆匆忙忙地從家跑到工廠去上班,而且,直到不久以前,她們在工廠以外也只幹些縫紉、洗衣和做家務之類的活苦錢少的工作。就連飾帶。女工之類的生產也被工廠壟斷。作為補償,在棉、毛和絲織品行業有大量的就業機會;紡織廠尤其僱用女人。廠主往往寧願僱用她們也不願意僱用男人。「她們活兒子得好,要的工資少。」這種帶有譏諷意味的說法,揭示了女性勞動的戲劇性,因為正是通過勞動,女人才贏得了做人的尊嚴,但這一勝利來之不易,且姍姍來遲。紡織勞動是在極其有害於健康的條件下進行的。布朗基道:「飾帶廠的一些女工在工作時,為了手腳並用,幾乎不得不把自己懸在皮帶上。」1831年,絲織工人在夏天要從早上3點子到天黑,冬天要從早上5點干到夜裡11點,每天要勞動問個小時。 如諾貝爾·特律坎(Norbert Truopin)所說:『「工廠里的勞動環境往往是有害健康的,那裡一年四季見不到陽光。年輕的女工有一半還沒滿學徒期就得了肺結核。她們若是抱怨,就會受到指責,說她們是在裝腔作勢。」而且,男僱員還佔年輕女工的便宜。《里昂事件之真相》一書的匿名作者說:「為了達到目的,他們動用了駭人聽聞的手段:貧困和飢餓。」有時女人除了工業勞動,還要從事農業勞動。她們受到玩世不恭的剝削。馬克思在《資本論》里做了這樣一個注釋:「工廠主伊先生對我說,他只使用婦女來操縱他的機械織機;他喜歡使用已婚婦女,特別是必須養家活口的婦女;這種婦女比未婚的婦女更專心更聽話,她們不得不盡最大努力去取得必要的生活資料。這樣一來,美德,女性特有的美德,反而害了她們自己,她們溫柔恭順的無性,竟成為使她們受奴役和苦難的手段。」在總結馬克思和評論倍倍爾時,G·德爾維勒(G.DerVille)寫道:「要麼當寵物,要麼做役畜,今天女人只能如此。她們不工作時要靠男人養活,拚命工作時仍要靠他養活。』女工的處境十分悲慘,以至西斯蒙和布朗基要求不給女人接近工場間的機會。造成這種處境的原因,部分在於她們最初不懂得怎樣保護自己,不懂得怎樣通過工會把自己組織起來。婦女的「協會」要追溯到1848年,這些協會開始時是產業工人協會。如下面的數字所表明的,這一運動進展緩慢:1905年, 有781392名工人加入工會,其中婦女有69405人;1908年,有957120名工會會員, 其中婦女有88906人;1912年,有工會會員1064413名,婦女佔92336人。1920年,有工人1580967人,其中女工和女僱員有2390l人加入工會;在總數為1083957名女性農業勞動者當中, 加入工會的只有36193人。總計有3076585名工會會員, 其中女會員有29M人。她們之所以在新機遇面前如此束手無策,是因為聽天由命和順認的傳統,是因為她們缺乏共同的責任感和集體意識。這種態度所導致的結果是,對女性勞動的調整進行得緩慢而拖沓。法律只是在1874年才加以干預。然而,儘管帝國開展了競選運動,涉及女人的規定卻只有兩條:禁止未成年女性做夜工,她們在星期天和節目有休息的權利;她們的工作日被限於12小時。至於對30歲以上的女人,所做的只不過是不准許她們從事礦井和採石場的地下勞動。 1892年11月2日,出現了有關女性勞動的第一個憲章,這個憲章禁止做夜工,限制工廠的勞動時間;但它給各種騙局留下了可乘之機。1906年,工作日限制在10小時21905年, 每周休息一天成為法定權利;1907年,女工獲准可以自由支配她的收入;1901年,女人帶工資體產假有了保障;在1917年,1892年的規定得到了有力的重申。1913年,對產權做了詳細的規定,禁止女人從事危險繁重的勞動。社會的立法逐步確立起來,女性勞動的保健問題也受到了全面注意,如女售貨員要有椅子坐,不得長時間暴露在室外等。國際勞工署在婦女勞動的環境衛生條件、體產假權等問題上,還促使一些國家達成了國際協議。女工聽天由命這種情性所導致的第二個結果,是表現在她們不得不滿足於的工資方面。對婦女的低工資現象有種種解釋,這應歸之於各種因素的複合。只說女人需求比男人低還是不夠的:這只不過是馬後炮式的辯解。實際情況寧可說是,如我們所見,女人無法使自己不受僱主的侵害。她們必然面臨有可能讓她們失去自由的競爭,這種競爭使拋到市場上的產品,在製造時不計勞動消耗;她們還要相互進行競爭。此外還必須注意到,女人是在一個仍存在著家庭的社會中通過勞動追求解放的:她受父親或丈夫的家庭的束縛,往往滿足於給家裡帶來額外的錢。她雖然在家庭外面工作,但卻是為了家庭。既然女工不必完全考慮自己的生計問題,她便容易接受大大低於男人的報酬。既然很多女人都滿足於低工資,付給女人的報酬當然會維持在十分有利於僱主的水平上。據1889-1893年做的一份調查,法國女工在日工作量和男人相等的情況下,其收入只是男人的一半。另據1908年的一份調查,在家裡工作的工人,每小時工資最高不超過20生丁, 一般只有5生丁之低。一個受到如此剝削的女人,要在元救濟或無保護人的情況下生活下去是不可能的。1918年,在美國,女人的工資只有男人的一半。在德國,一個女礦工在採煤量相等的情況下,其工資還不到男人的石見。在1941-1943年間,法國婦女的工資增長率略高於男人,但她們的工資仍明顯很低。如果說僱主因女人可以接受低工資而熱情歡迎她們,那麼這一事實卻引起男工的反對。在無產階級事業和婦女事業之間,並不存在倍倍爾和恩格斯所謂的那種利益一致。這個問題有點類似於美國黑人勞工問題,並可以用此種方式去加以描述。在社會上,受壓迫最深的少數民族,情願充當壓迫者的武器,去反對他們所歸屬於的整個階級。所以這些少數民族在他的階級心目中首先是敵人。為了讓黑人和白人的利益。女工和男工的利益能夠統一起來,而不是彼此對立,必須對這一狀況深刻加以認識。可想而知,在這種競相降價的競爭中,男工首先看到的是一種可怕的危險,他們對這種競爭表示仇視。只有參加工會活動,婦女才能夠既捍衛自身的利益,又不損害整個工人階級的利益。儘管有這樣一些困難,女性勞動仍在發展。法國在1800年仍有90萬個家庭工人在製作服裝、皮貨、花圈、提包、念珠及其他小巧新奇的產品,但後來這個數字卻在大幅度下降。1801年,有42%的工齡(18-60歲)婦女,受雇於農業、工業、商業、銀行業、保險業以及辦公室工作,還有需要學問的職業。據二次世界大戰前不久的一次普查,在18-60歲的所有婦女當中,我們發現,在法國約有42%是工人,在芬蘭是20%,德國是34%,印度是20.7%,英國是26.9%,荷蘭是19.2%,而美國是177%。 但在法國和印度有這麼高的百分比,是因為統計時包括了大量的農業勞動。除去農民,法國l806年還有50萬左右的女店主,l00萬女僱員,200萬女工以及150萬半就業或失業的婦女。在女工當中,有65萬人當傭人,120萬人在加工業工作(揭萬在紡織業, 31.5萬在服裝製作業,胡萬在家從事女裝製作)。至於從事商業、需要學問的職業以及社會服務性行業的婦女,法國、英國和美國的情況大體相同。如我們所見,女人的最基本問題之一是,如何把她的生育角色和她的生產角色協調起來。女人受著生育功能的奴役是個根本事實,這個事實從歷史一開始就註定她要做家務勞動, 妨礙她參與塑造世界。在雌性動物身L,存在著一種可以保證節約使用體力的。生理性的和季節性的節律。而在女人身上,從青春期到停經期,自然功能對懷孕頻率卻沒有給予任何限制。據說在某些印第安人部落,保證女人在兩次分娩之間有至少兩年的間歇期。但一般說來,許多世紀以來沒有控制過女人的生育力。避孕術自古就有,通常用於女人,如藥劑、栓劑和陰道塞。但這些方法是妓女和醫生的秘密。也許這種秘密已為衰落時代的羅馬女人所知,她們的不育曾受到諷刺作家的攻擊。但實際上中世紀的歐洲並不知道任何避孕的方法,直到18世紀還未發現這方面的蛛絲馬跡。在那些時代,生活對於許多女人來說就是不斷地懷孕。甚至比較放蕩的女人也多次分娩,為她們的放肆做愛付出了代價。在某些時代,人類強烈感到需要消減人口的規模,但同時民族也害怕因此變得弱小。在危機和貧困時期,出生率或許因晚婚而降低,但早婚和女人儘可能地多育仍是普遍規律,只是由於幼兒的大量死亡才減少了兒童的存活數量。早在問世紀,阿貝·德·皮爾,就反對以「愛的浮腫」來懲罰婦女;德·塞維涅夫人勸告女兒不要過多懷孕。但馬爾薩斯主義在法國的發展是在18世紀,首先是富有階級,然後是全體居民,發現根據父母的收入去限制子女的數量是合理的,採取避孕措施開始成為一種慣例。人口統計學家莫羅閉1778年寫道:「並不是只有富有的女人,才把繁衍後代看做是對她們的過時苛求;這些只有人類才知道的秘密,甚至傳到了農村。而以前人們都以為農民是不知道這些秘密的。」性交的方法先是在中產階級當中,後來又在農民和工人當中廣泛流行。有的預防性病的措施,也變成了一種避孕術,184o年前不久發現了橡膠以後, 避孕套尤被廣泛採用民在盎格魯一微克遜國家,『子育」被正式認可,為了把以前不可分離的兩種功能——性功能和生殖功能——分開,研製出了許多種方法。維也納和其他地方的醫學研究,精確地闡述了懷孕機制沒有利於懷孕的條件,同時也指明了,避孕的途徑。在法國,宣傳避孕和出售子宮帽及其他避孕用品是不允許的,但「節育」仍在廣泛實行。至於墮胎,各國法律均未表示過正式認可。羅馬法沒有給胎兒生命提供任何特殊的保護,它將有待出生的__〔嬰兒〕看做母體的一部分,而不是看做一個人。在衰落時期,墮胎似乎是一種正常做法,連想鼓勵生育的立法者也不敢貿然禁止。著妻子違背丈夫的意願把嬰兒拋棄,丈夫可能讓她受到懲罰,但罪名是她不服從自己的丈夫。在整個東方的以及希臘羅馬的文明中。墮胎始終受到法律的默許。在這方面,是基督教對道德觀念進行了革命,它賦予胎兒以靈魂。於是,墮胎成為對胎兒本身所犯下的一種罪行。聖·奧古斯了認為:「任何女人在有能力生出許多個孩子卻沒有生出這麼多孩子時,都在屢犯謀殺罪,懷孕後想自殘的女人正是如此。」隨著對靈魂何時進入股體這類問題的漫無止境的討論,教會法逐漸得以發展。聖·托馬子斯及其他人把男治獲得靈魂的時間定為懷孕後第礎天左右,把女股定為第80天左右。在中世紀,根據墮胎的時間和原因附加了不同的罪等:懺悔書說,「在因無力贍養而摧毀嬰兒的貧困女人同除隱瞞私通罪別無目的的女人之間,有著重大的差別。」亨利二世1556年頒布的一項法令,為將墮胎視為謀殺罪並可以將墮胎者處死提供了依據c179 1年的法典對墮胎的女人表示寬恕,但卻懲罰她的同謀者。19世紀,視墮胎是一種謀殺罪的觀念消失了,卻把它看做反國家罪。1810年的法國法律絕對禁止墮胎,違者處以重罰;但每當涉及到挽救母親的性命時,醫生總是進行墮胎。這項法律太嚴厲了,以至那個世紀末,被捕的人數很少,被定罪的人更少。新法律在1923年和1939年被通過,在刑罰上做了一些改動。1941年將墮胎定為危害國家罪。其他國家對該罪及對其刑罰的態度各不相同,但一般來說,法律和法庭對墮胎女人的處罰,要比對她的同謀者的懲罰寬大得多。然而教會從未軟化過自己的嚴厲性。1919年,教會法要求將所有涉及墮胎的人革除教門。教皇最近再度宣稱,若要在母親生命和嬰兒生命之間進行選擇,則母親必須作出犧牲:受過洗禮的母親當然可以升入天堂(真夠怪的,這些深思熟慮的想法意從未想到過地獄),兩胎兒命定永遠處於地獄的外緣。只有一個很短時期墮胎被正式認可,這是在納粹前的德國和1936年前的俄國。但是儘管有宗教和法律的反對,墮胎在各國的位置仍然舉足輕重。 在法國,每年的墮胎數達80萬至100萬——幾乎等於出生數。墮胎者2/3是已婚女人,許多人已有一二個孩子。因而,雖然有偏見。反對和殘餘陳腐道德觀念的存在,我們仍然目睹了從自由的生育力到由國家或個人所控制的生育力的轉變。產科科學的進步大大減少了分娩的危險, 分娩的痛苦也逐漸得到減輕。1949年3月,英國立法批准了使用某些麻醉方法的要求,這些方法在美國已經普遍採用,在法國正開始推廣。人工授精完善了進化的發展,使人類能夠控制自身的生殖功能。這些變化對於女人的意義尤其重大,使她可以減少懷孕次數,把懷孕變成她生命的一個合理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不是受它們奴役。到19世紀,輪到了女人從本性中解放出來,她控制了她自己的身體。既然她已基本上免受生殖的奴役,便能夠擔任所給予她並保障她徹底獨立的經濟角色。女人地位的這一演變,應當由這兩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來解釋:參加生產勞動和擺脫生殖奴役。如恩格斯所預見的,女人的社會政治地位必然會發生變化。女權運動,在法國,由孔多塞所勾勒,在英國,瑪麗·沃爾斯通克拉夫特在其《為女權辯護》中也曾加以勾勒,而在19世紀為聖西門主義再度提出,但都未能取得明顯效果,因為它缺乏具體的基礎。但現在,隨著女人步入工業領域和走出家門,她的要求開始具有十分深刻的重要意義,可能波及到資產階級的核心。由於工業文明的迅速發展,地產對於個人財產不再重要,家庭群體的統一原則不再有效。資本的流動性,使資本的擁有者有可能不為資本所佔有而是去佔有它,他不必顧及所有權,可以隨意加以處置。由於世襲財產的存在,女人對其配偶的依附性極強;隨著世襲財產成為過去,女人和男人完全處於並列地位,甚至他們的孩子,也不可能以一種可與財產利益的穩固性相比的穩固性,把他們聯在一起。所以個人可能會得到對於群體的獨立性。這一過程在現代資本主義取得輝煌勝利的美國,尤其令人矚目:離婚風靡全國,夫妻好像只是臨時搭伴。在法國,農業人口是一個重要成分,拿破崙法典將已婚女人置於監護之下, 因而這一演變過程必然是緩慢的。離婚在18 84年被恢復,若丈夫通姦,妻子可以提出離婚。不過,在刑罰上仍保留了性別差別:通姦只有妻子所為時才是違法犯罪。 在lop年,託管被有保留地承認,1917年才完全得到。1912年准予對非婚父親給予確認。要看到已婚女人改變地位,必須等到1938年和1943年:這時廢除了服『從的義務,不過父親仍是家長。他有權決定住處,不過妻子老有適當理由,也可以反對他的選擇。她的法律許可權擴大了,但解釋混亂:「已婚女人擁有充分的法律許可權;這些許可權只受婚約和法律的限制」,這一條款前後矛盾。夫妻平等還不是既成事實。至於政治權利,我們可以說,在法國、英國和美國都是來之不易的。約翰·斯圖爾特·密爾1867年在英國議會上作的演說,在歷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給婦女以選舉權。他在他的著作中迫切要求在家庭與社會全面實現男女平等。「我認為,法律所做出的讓一個性別從屬於另一個性別的社會安排,本身是壞的,它們是阻止人類進步的主要障礙之一。我認為,它們應當讓位於完全平等。」繼他之後,在福賽特夫人(Mrs.Fawett) 領導下英國婦女成立了政治組織,瑪麗亞·德萊斯梅則在領導著法國婦女,她在1868-1871年的一系列公眾討論中對女人命運加以審查,和小仲馬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因為小仲馬勸告被不忠的妻子所愚弄的丈夫「把她殺死」。萊昂·里希埃是女權運動的真正發起者,她1869年提出「女權」這個概念,組織了1878年召開的、討論這一題目的國際會議。當時還未提出選舉權問題,與會婦女僅限於要求有公民權利。30年來,這一運動始終縮手縮腳,在法國和英國都一樣。雖然成立了許多團體,但都不成形,因為,正如我們所注意到的,女人缺乏作為一個性別的共同責任感。1879年的社會主義者代表大會,宣布了男女平等,但由於普遍認為婦女解放運動應當從屬於工人運動,女權運動未被重視。相比之下,資產階級婦女卻要求在現存社會制度框架內有新的權利,她們根本不想成為革命者。她們支持諸如抵制酗酒、色情文學和賣淫等使道德凈化的改革。女權主義者代表大會於1892年召開,這次會議除為運動命名, 幾乎沒有取得其他成就。 女權運動的進展不大,不過維維亞尼1900年在國民議會第一次提出了給予婦女選舉權的問題。女權運動的重要性在增長,隨著布倫斯維格夫人(Mine Brunschwig) 組織的集會和遊行,法國婦女爭取參政同盟也於lop年成立。婦女參政議案1919年在國民議會被通過,1922年被上院否決。當時的形勢是複雜的: 當教皇本尼狄克十五世(Benedict XV)1919年宣布支持婦女有選舉權時,除了革命的女權主義和布倫斯維格夫人「獨立的」女權主義,還有基督教的女權主義。天主教認為,女人在法國是一種保守的宗教因素,但激進派恰恰為此擔心。晚至1933年,上下兩院還在進行無休止的辯論,半個世紀來的各種反女權觀點全都給提了出來:對女人獻殷勤的人認為,女人非常受尊重,她應當繼續受到這種尊重;並認為,「真正的女人」呆在家裡不會失去她對選舉的影響力,因為她不需要用投票權去支配男人。他們鄭重強調,政治會瓦解家庭,女人畢竟是不一樣的——她們不可以服兵役。他們問道:難道妓女應當有選舉權嗎?男人受過良好的教育;女人將會遵丈夫所矚去投票,如果她們想有自由的話,還是讓她們先從裁衣匠那裡獲得自由吧;不管怎麼說,法國的女人比男人多!雖然這些論點貧乏無力,法國婦女還是要等到1945年才有參政權。紐西蘭1893年給予了婦女一切權利,澳大利亞緊隨其後,它是在1908年。但這個勝利在英美兩國卻是來之不易。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把女人關在家中;簡·奧斯汀把自己關在家裡是為了寫作。科學家們聲稱,女人是「一個只能用來生殖的亞種」。直到1903年女權運動還很縮手縮腳。這一年斑克赫斯特派在倫敦成立了婦女社會政治同盟,女權主義的鼓動表現出一種異乎尋常的好鬥特性。在歷史上人們可能首次看到女人作為女人而行動,這一行動對「參政」的冒險予以特別關注。15年來,她們一直在施加壓力,最初未使用暴力,只是揮舞著旗幟遊行,騷擾集會。她們被捕,絕食,和戴著毛巾的工人婦女及道地的貴婦一起列隊向議會進軍。她們舉行集會,又導致了更大規模的逮捕,當參政權問題即將交付議會表決時,她們排成幾里長龍遊行。1912年採取的策略更為過激:她們焚燒房屋,搗毀畫像,踐踏花圃;她們向警察投擲石頭,派代表反覆圍攻勞埃德·喬治和愛德華·格雷爵士,打斷公眾演說。在這期間爆發了戰爭。在1918年,英國婦女得到有限制的選舉權,1928年得到了無限制的選舉權。她們的成功基本上要歸功於她們在戰爭中的服務。美國婦女從一開始就比她的歐洲姐妹更為解放。19世紀初,女人不得不和男人一起參加艱苦的拓荒勞動,他們並肩奮鬥。她們的人數比男人少得多,這使得她們受到重視。但逐漸地,她們的地位和舊世界的女人相差無幾。她們在家中大權在握,但社會控制權仍完全掌握在男性手中。到1830年,一些女人開始要求有政治權利,從事支持黑人的運動。貴格派教徒盧克麗霞·莫特成立了美國女權協會,她在1840年的一次會議上發表了貴格派靈感宣言, 從而為整個美國女權運動定下了基調。「男女生而平等,上帝賦予他們不可剝奪的權利…位立政府是為了保障這些權利……男人把已婚女人變成了一具政治殭屍……他在篡奪耶和華的特權,而只有耶和華才可以確定人們的活動範圍。」三年後,哈里特·比徹·斯陀寫了《湯姆叔叔的小屋》,喚起了支持黑人的公眾輿論。埃默森和林肯都在支持女權運動。內戰後,女權主義者徒勞地要求, 給黑人以選舉權的修正案也應當給婦女以選舉權。蘇珊·B·安東尼(Susan B.Anthony)和她的14個同志利用某種含糊在羅徹斯特參加選舉,結果她被罰款100美元。 1869年她成立了全國婦女爭取參政協會,同年懷俄明賦予婦女選舉權。此後科羅拉多州在1893年,愛達荷州和猶他州在1896年,也把選舉權給予了婦女。以後的進展非常緩慢,但在經濟上女人取得了比歐洲更大的成就。1900年,美國有600萬婦女參加工作, 其中許多人從事商業和需要學問的職業。她們當中有女律師、 醫生和教授,還有多達3373人當了女牧師。瑪麗·貝克·埃迪(Mmp BekerEddy)成立了基督教科學教會。婦女俱樂部風靡一時,在1900年約有Zop萬名成員。但只有9個州給了婦女選舉權。 1913年,參政運動以好鬥的英國模式組織起來。領導這個運動的是兩個女人:多麗絲·史蒂文斯和一個名叫埃麗絲·保羅(AlicePan)的費格派教徒。她們組織集會、遊行以及其他這類政治示威。在芝加哥,女黨首次成立。1917年,這個黨的參政運動者站在白宮門前,拿著小旗,有時為了不被趕走,竟把自己栓在鐵柵欄上。 6個月後她們遭到了逮捕,但由於在獄中進行絕食,很快就被釋放。在新的騷亂之後,眾議院的一個妻員會接見了女黨的一個成員,1918年1月8B憲法修正案被眾議院通過。 當時參議院經兩次表決,都未通過這一修正案,但一年後又通過了它。1920年婦女參政成為美國法律。1933年召開的泛美會議,導致了19個與會的美洲共和國正式同意徹底給予婦女平等的權利。在瑞典,也有一個很了不起的女權運動。女權主義者援引瑞典的古老傳統,要求有「教育、工作和自由」的權利。女作家在這場鬥爭中尤其起了主導作用,她們最關心這一問題的道德方面。她們組成強有力的團體,贏得了自由黨人的支持,但受到保守黨人的敵視。挪威婦女在1907年贏得了參政權,芬蘭婦女是在1910年,但瑞典婦女卻等了好幾年。和東方國家一樣,拉丁國家的婦女處於受支配地位也不是根據嚴格的法律,而是根據嚴厲的習俗。在義大利,法西斯主義有組織地阻止了女權運動的發展進程。法西斯義大利在設法與教會結盟,不使家庭受到觸動,維持奴役女性的傳統時,使女人面臨著雙重奴役: 國家當局的奴役和她丈夫的奴役。 1790年,一個叫希佩爾(Hippel)的大學生拋出了德國女權運動的第一個宣言。19世紀初,一種感傷的女權主義十分盛行,它和喬治·桑的女權主義相似。1848年,德國的第一位女權主義者路易斯·奧托(Inuise OttO),要求給予婦女參與民族主義性質的改革的權利,她在1865年成立了婦女團體。 德國的社會主義者支持女權運動, 克拉拉·蔡特金1892年是德國社會民主黨的領導人之一。女工與社會主義者結成同盟。1914年,婦女積极參与了戰爭。德國戰敗後,婦女有了選舉權,在政治生活中很活躍。除了李V克內西、 羅莎·盧森堡也在斯巴達克斯小組進行戰鬥。她在1919年被暗殺。多數德國婦女站出來支持秩序黨。有的人出席了國會會議。於是希特勒又把拿破崙的觀念強加給被解放的婦女:「廚房,教堂,孩子」。他宣稱,「女人的出席使帝國國會蒙受恥辱」。納粹主義既反對天主教,也反對資產階級,所以它給予母親特權地位,使女人在很大程度上擺脫了婚姻的束縛。和在斯巴達一樣,女人對國家的依附,大大超過了對任何男人的依附。因而和生活在資本主義制度中的中產階級婦女相比,納粹德國婦女所擁有的獨立性既是更大的也是更小的。女權運動的極其迅猛發展發生在蘇俄。這個運動始於19世紀末的文學生和知識分子之中,甚至在當時就和暴力與革命有關。俄日戰爭哪間,女人取代了男人的許多種工作,並且有組織地要求享有平等權利。她們在1905年後參加政治罷工,設置路障。1917年革命爆發前夕,她們在聖彼得堡舉行了群眾示威,要求麵包與和平,要求她們的丈夫重返家園。她們在十月起義和反對外國干涉的戰鬥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忠於馬克思主義傳統,列寧讓婦女解放運動附屬於工人解放運動。他給予了她們政治和經濟上的平等地位。1936年憲法第122條說: 「在蘇俄,婦女在經濟、職務、文化、社會和政治生活等一切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共產國際對此說得更加準確,它提出下列要求:「要實行男女在法律面前和實際生活中的社會平等;要在婚姻權利和家庭準則方面則收進行變革;承認母性是社會職能;要由社會承擔撫養教育兒教和青少年的責任;要組織一場文明化的鬥爭,反對將女人變成以求的意識形態與傳統。」蘇俄婦女在經濟領域取得了輝煌的成優。她們有平等的工資並大規模地參加生產,因此有舉足輕重的社會』 政治的地位。1939年,各級蘇維埃都有很多女代表,300多名婦女出席了蘇聯最高蘇維埃會議。近1000萬婦女是工會會(約大佔蘇聯職工的40%,許多女工成為斯達漢諾夫工作機眾所周知,俄國婦女在二次世界大戰發揮了重要作用,甚至進入了以前唯有男性才能進入的生產領域,如冶金、採煤、伐木和鐵路行業。婦女還成為傑出的飛行員。傘兵;她們組織了游擊隊。婦女在社會生活中的這種主動性提出一個令人費解的問題:女人在家庭生活中究竟應當扮演什麼樣的角色?蘇俄整個一個時期所採取的措施,都是為了讓女人擺脫家庭的束縛。1924年11月16日,共產國際全體會議宣布:「只要家庭和親屬關係的觀念繼續存在,革命就是重要的。」自由結合因此受到尊重,離婚手續的簡化和墮胎的合法化,保障了女人涉及男性的自由。有關產假、日托及全托幼兒園等的法律,減輕了母性負擔。要透過熱情而又矛盾的聲明的迷霧發現女人的實際具體處境究竟怎樣,這是很困難的。但可以肯定,如今國家對增加人口的需求導致了另一種家庭政策:家庭現在是社會的基本細胞, 女人既是工人又是主婦。 性道德是最嚴格的道德;1936年和1941年的法律禁止墮胎,幾乎對離婚進行壓制;通姦受到習俗的譴責。俄國女人和所有工人一樣,嚴格從屬於國家——她還嚴格受制於家庭。但她有機會參與政治生活和獲得生產勞動所賦予的尊嚴,所以她的地位是獨特的。本來應當對這種地位進行詳細研究,可惜環境不允許我這樣做。在最近召開的會議上,聯合國婦女地位妻員會要求各國承認男女的平等權利,通過了有助於具體實現這一法規的一些動議。看來這場比賽是贏了。未來只能導致女人越來越深地融於我們的這個一度曾屬於男性的社會。縱觀這一段歷史,我們可以得出一些明顯的結論。首先得出的結論是,整個女性的歷史都是男人創造的。正如美國不存在黑人問題而只存在白人問題,正如「反猶主義不是猶太人的問題,而是我們的問題」,女人問題也始終是男人的問題。我們已經發現男人一開始就有和體力一起出現的道德威望的原因。他們創造了價值、習俗和宗教;女人從未就這個帝國同他們爭論過。有些孤獨者——薩芙、克里斯蒂娜·德·皮桑、瑪麗·沃爾斯通克拉夫特和奧林伯·德·古傑——曾堅決反對她們的刻薄命運,偶爾也舉行過群眾示威。但羅馬主婦沒有聯合起來反對歐比安法;盎格魯一撒克遜的參政主義者也未能順利地施加她們的壓力。男人始終在主宰著女人的命運。他們不是根據她的利益,而是根據他們自己的設計,出於他們的恐懼和需要,來決定女人應當有怎樣的命運。他們尊崇大母神是由於害怕大自然。當青銅工具使他們有可能勇敢地面對大自然,他們便建立了父權制。於是家庭與國家的衝突決定了女人的地位。基督徒對上帝、世界以及他自己肉體的態度,在派給她的處境中反映了出來;所謂的中世紀「有關女人的爭論」,是一場教士與俗人在婚姻與獨身問題上的爭論;正是基於私有制的社會制度,帶來了對已婚女人的監護制度;是男人所完成的技術發展解放了今天的婦女;是男性的倫理轉變,通過節育引起了家庭規模的縮小,使她部分地擺脫了母性的束縛。女權運動本身不是一場自主的運動:它部分是政治家手中的工具,部分是反映深層社會戲劇的附屬現象。女人從未構成過一個獨立的等級,作為一個性別,實際上她也從未想過扮演一個歷史角色。那些反對把女人的存在作為肉體、生命、內在性和他者加以考察的理論,是男性的理論,根本沒有表達出女性的願望。多數女人是聽天由命的,她們不想採取任何行動。那些試圖改變命運的女人,不想受她們特質的局限,不想被它戰勝,而是想戰勝它。即使她們干預了世界事務的發展進程,也還是和男人一致的,也還是在根據男人的觀點。這種干預一般是不重要的,偶發的。讓女人有某種經濟獨立地位並參與生產的階級,是被壓迫階級;而作為女工,她們受奴役的程度甚至超過男工。統治階級中的女人是寄生者,她照樣要服從男性的法律。在這兩種情況下,女人實際上都不可能採取行動。法律與社會習俗並非總是相符,平衡兩者的方式是,女人決不可以有具體的自由。在古羅馬共和國,經濟條件賦予主婦具體的權力,但她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女人在農業文明中的地位,往往同在低層商業中產階級中的地位相似:在家是主婦一僕人,但在社會卻是未成年者。另一方面,社會瓦解時代的女人卻是解放的,但她若不想再做男人的附庸,便會失去她的采邑。她僅有消極的自由,表現為放縱與揮霍。 女人在羅馬衰落時期、 文藝復興時期、18世紀、督政府時期(179-1799) 的情形便是如此。有時她成功地讓自己忙個不停,卻發現自己在受奴役;或者她是自由的,卻不再知道自己該做些什麼。除了別的,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事實是,已婚女人在社會上有她的位置,但沒有任何權利;未婚女人、正派女人或妓女完全擁有法律行為能力,但直到本世紀仍被程度不同地排斥在社會生活之外。在法權與社會習俗的這種對立中,還產生了這樣一種奇怪的矛盾:自由戀愛不為法律所禁,通姦卻是一種罪過;但是,「誤入歧途」的少女往往是不光彩的,妻子的不現卻受到寬容。因而,從18世紀至今的許多年輕女人,她們結婚是為了可以無拘無束地有個情人。通過這一有獨創性的制度,大多數女人像個孩子似的處處受到管束:如果女性人格在這兩組管束——抽象的和具體的——中要成功地表現自身,就需要有一種特別的環境。其業績可與男人相比的文人,是些社會制度的力量將其提升到各種性別差別之上的女人。伊薩貝拉女王、伊麗莎白女王和葉卡捷琳娜大帝,既不是男性也不是女性——她們是君主。值得注意的是,她們的女性氣質一旦在社會上被廢除,就不應當再含有劣等性的意味:大權在握的女王所佔的比例,要遠遠高於偉大帝王所佔的比例。宗教也引起了同樣的變化:錫耶那的卡特琳和聖·泰麗莎完全出乎生理學意料之外地做了聖徒。她們的世俗的或神秘的生活,她們的行為,她們的著作,都達到了極少有人達到過的高度。完全可以認為,若是說其他女人未能給世界留下深刻印象,那是因為她們在受自己處境的牽制。除了消極和拐彎抹角,她們幾乎不能用別的方式干預事務。朱迪絲(如山山)葉夏洛特·科黛、維拉·查蘇里奇是些暗殺者;女投石黨人則是些陰謀家。在大革命時期,公社時期,女人和男人一起反對既定秩序。人們允許女人不接受和反抗無權利和權力的自由,卻不允許她去分享積極的建設性成果。她至多可以順利地以間接方式介入男人的事業。阿斯帕西娜、曼特依夫人和烏爾森公爵夫人(the Princess des Ursins) 都是顧問,她們的意見被洗耳恭聽——有些要人也不得不去聽聽她們的意見。當男人願意讓女人相信她選擇了一個好的角色時,他們喜歡誇大這種影響。但實際上,採取具體行動時是聽不到女性的聲音的。她們可以挑起戰爭,卻提不出戰鬥謀略;她們對政治的支配,幾乎只處在把政治變為陰謀這個檔次上。女人從未對世界實施過真主的支配權,對技術或經濟也沒有施加過影響。她們沒有締造過出沒有毀滅過國家,更沒有發現過新世界。雖然某些事件是由女人而爆發的,但她們是借口而不是行為者。盧克麗霞的自殺只有象徵性的價值。殉道總是向被壓迫著開放;在基督教迫害時明,在社會或民族剛剛失敗以後,女人扮演了這種目擊者角色;但殉道者從未改變過世界的面貌。即使女人挑起了動亂,進行了示威,這些活動也只有在男性的決定使其有效擴展時才有影響力。聚集在哈里特·比徹·斯陽周圍的美國女人,激發了社會輿論強烈反對奴隸制,但南北戰爭的真正原因卻是感情所不能解釋的。1917年的「三八婦女節」,也許促使了俄國十月革命的爆發——但它只是導火線。大多數女英雄都是些怪人:她們之所以成為著名的冒險家和有獨創精神的人,不是因為她們的行為重要,而是因為她們的命運非同尋常。所以,如果把冉·達克、羅蘭夫人和弗洛拉·特里斯坦, 同黎塞留、丹東(Daton)和列寧加以比較,就會發現她們的偉大主要是主觀的:她們是楷模而不是歷史的行動者。偉人產生於大眾並為環境所驅使;而婦女大眾卻處在歷史的邊緣,環境對於每個女人都是障礙而不是跳板。要改變世界面貌,首先必須牢牢地固定於世界之上;但牢牢固定於社會的女人卻是受社會支配的人;除非其行動為神聖權威所指示(這時她們會證明自己和男人一樣有能力),否則有抱負的女人和女英雄就會變成怪物。只有到女人在地球上開始感覺自如時,羅莎·盧森堡和居里夫人式的人物才會出現。她們雄辯地證明,並非是女人的劣等性造成了她們在歷史上的無足輕重地位,倒是她們在歷史上的無足輕重地位造成了她們註定是劣等的人這一事實在女人自我表現得十分順利的領域——即文化領域,表現得非常明顯。她們的命運同藝術。書信文學的命運緊密相聯。在古日耳曼人當中,預言家和祭司的職責已經適合於女人。由於女人處在世界的邊緣這一位置,當男人努力通過文化超出他們的宇宙範圍、接近尚不為他們所知的事物時,他們便會轉向她。宮廷的神秘主義、人性論者的好奇、盛行於義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的審美情趣、廠世紀的矯揉造作、18世紀的進步理想主義——這一切都以不同形式引起了對女性的褒獎。女人因此成為詩的啟明星,藝術創作的主題。她是閑暇的,所以她有可能獻身於精神樂趣:作為作家的靈感、評論者和讀者,她是他的對手。正是她便感傷的模式、滋潤男性心田的倫理流行了起來,所以她干預了自己的命運一…一婦女受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女性的勝利。可是,不論知識婦女的這種集體作用可能有多麼重要,她們的個人貢獻一般價值不大。正因為女人未採取行動,她在思想藝術領域才有特權地位。但思想和藝術有自己的活力,對於追求再創造的人來說,處在世界邊線不是一個有利的位置:問題仍然是,要超出既定範圍,必須首先深植於其內。在集體處於劣等處境的人類類別當中,個人成就幾乎不可能出現。瑪麗·巴什基爾切夫則如想知道:「當一個人仍處在邊緣時,你能夠讓他到哪裡去呢?」司湯達說:「生而為女人的所有天才為公益所湮沒。」實際上,一個人不會生來就是天才:天才是變成的。而女性處境至今使這種演變實際上成為不可能。反女權者從歷史研究中得到兩個相互矛盾的論據: (1)女人從未創造過偉大的事業;(2)女人的處境從未阻礙過偉大女人的成長。這兩個命題中存在著虛假:極少數特權者的成功無法平衡或用來辯解集體水平的普遍低下,而且這些成功是罕見的、有限的,恰恰證明環境對其是不利的。正如克里斯蒂娜·德·皮桑、普蘭·德·拉·巴雷、孔多塞、約翰·斯圖爾特·密爾和司湯達所堅持認為的,在任何一個領域,女人實際上從未有過機會。這就是今天相當多的女人要求有新的地位的原因;她們所要求的仍不是褒獎自己的女性氣質:和一般人一樣,她們本身的超越性也可以勝過內在性;她們希望最終能夠有抽象的權利和具體的可能性,並且隨之而來的自由不是一種愚弄。這個願望正在實現。但我們所處的時期是一個過渡期。這個世界,過去始終屬於男人,現在仍歸他們掌握。父權文明的制度與價值大部分依然存在。抽象權利遠非在各地都徹底給予了女人:在瑞士,她們尚未參加選舉;在法國,1942年的法律仍在某種程度上維護著丈夫的特權。抽象的權利,如我剛才說的,不可能保證女人對世界的明確控制:即使在今天,男女的真正平等也不存在。首先,女人的婚姻負擔肯定比男人重。我們已注意到,由於採用節育——公開的或秘密的——母性奴役已在減弱。但這一做法既未推廣到各地,也未經常採用。墮胎仍被正式禁止,許多女人或冒有損於健康的危險,極力在墮胎時不受監督,或發現自己已被多次懷孕所摧垮。和持家一樣,照料孩子也仍由女人專門承擔。特別是在法國,反女權的傳統非常頑固,男人會認為幫女人幹活兒有失體面。因而女人要把家庭和她的工作角色協調起來,比男人這樣做時還難。每當社會要求作出這種努力,她的生活就會比丈夫更為艱難。讓我們來考察一下例如農婦的命運吧!在法國,她們占參加生產勞動的女人的大多數, 一般都已經結婚。各地有不同的習俗:諾曼底(Noman)農婦主管膳食;科西嘉女人不能和男人同桌吃飯。但她們在各地都在家庭經濟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分擔著男人的職責,分享著他的利益與財產。她受到尊重,常進行有效的控制——她的處境令人想起古代農業公社中的女人處境。與丈夫相比,她常更有道德尊嚴,但她過的生活實際上更為艱辛。她單獨料理庭園、豬羊圈等,還參與清掃牲口圈、種地、犁地、除草及晒乾草等艱苦勞動;她要去鏟地、收莊稼、摘葡萄,有時也幫助卸下車上的乾草、木柴等。她要做飯、持家,要做洗洗唰唰、縫縫補補之類的活兒,還承擔著料理孩子的沉重母性負擔。她破曉而起,餵雞餵鴨,喂其他小家畜,給男人準備早飯,到地里、林子或庭園去幹活。她打水,做第二頓飯,洗碟子,到地里幹活,直到做晚飯時。此後,她縫縫補補、打掃房間、脫谷等,度過傍晚的時光。她無暇顧及自己的健康,即使在懷孕時;她很快就畸形了,她未老先衰,筋疲力竭,備受疾病的折磨。她絕無男人時常進行的社交生活所享有的那種補償:他在星期天或集市日進城和別的男人會面,在咖啡館喝酒、打撲克,出去打獵、釣魚。她則呆在農村家裡,不懂得何謂閑暇。只有富家的農婦——她們有僕人,或者可以木下地幹活——才可以過上正常的生活:她們在社會上受到尊重,在家裡行使許多權力,未被勞動所摧垮。但總的來看,農村勞動把女人置於牲口的地位。女商人和小企業的女僱主,一直是特權者中的一員。中世紀以後,她們是唯一被法典承認有公民權利和權力的女人。女雜貨商、奶品商、地產主及煙草商的地位和男人相等。若是老處女或寡婦,則可以自己開個合法商行;若結婚,則和丈夫一樣有獨立地位。幸運的是,她們可以在自己住的地方工作,而且工作通常不太需要聚精會神。對於女工或女僱員、秘書、推銷員來說,情況則完全不是如此。她們全都在家外面工作。要她們把職業同家庭負擔結合起來,則困難得多:每天做家務的時間至少要有3個半小時,星期天則需要6個小時——這大大追加了在工廠或辦公室工作的時間。至於需要學問的職業,即便是女律師、醫生和教授在家務上可以得到某些幫助,家庭和孩子對她也還是一個很不利的負擔。在美國,家務勞動被精巧的小裝置搞得簡單化了,但要求職業婦女有漂亮的外貌,這把另一種負擔強加給了她,而她仍要為家庭和孩子盡責。而且,以工作來追求獨立的女人,和男人相比,其前景並不那麼有利。在多數崗位她的工資比男人低。她從事的工作不那麼專業化,所以不像熟練勞動者的工作那樣有優厚的報酬。而且她同工不同酬。由於在男性世界是個新手,她成功的機會比他們少。男人和女人都討厭聽命於女人,對男人總是更表示信任。做一個女人,即便不是一種缺憾,也至少是一件怪事。一個女人要「成功」,就必須得到男性的支持,這是有道理的。男人無疑有著最有利的位置,擔任著最重要的職務。有必要強調這一事實:從經濟角度上講,男人和女人構成了兩個等級。制約女人實際地位的一個事實是,頑固存在的悠久傳統進入了剛源俄出現的新文明。這一點為輕率的觀察者所誤解,他們認為女人對呈現在她面前的前景不勝任,或者,仍然認為這種前景中只有危險的誘惑。實際情況是,她的處境失去了平衡,因而她很難讓自己適應它。雖然我們向女人開放了工廠、辦公室和大學院系,但我們仍認為婚姻對於她是一種非常體面的職業,她可以因此不需要參加任何其他的集體生活。和在原始文明中一樣,愛情行為在她那一方是一種服務,她有權多少有點直接地為此索取報酬。除了蘇聯,各國都允許現代女人將她的身體當做剝削的資本。賣淫被默許,淫蕩受到鼓勵。已婚女人有權設法讓丈夫贍養自己,此外還有權要求賦予她比老處女高得多的社會尊嚴。社會習俗完全不承認老處女有與獨身男人對等的性潛能,尤其實際上不准許她懷孕,未婚母親仍是醜聞的對象。的確,灰姑娘童話怎麼能不完整地保持其效力呢?一切都仍在鼓勵著少女期望從某個迷人王子那裡得到幸運與幸福,而不是鼓勵她努力靠自己去贏得,儘管這種贏得是艱巨的、莫測的。多虧有了他,她才特別有希望能夠升到高於她自己等級的等級,進入以她用平生的勞動也不可能換取的奇蹟般境地。但這種希望也是一種邪惡,因為它把她的力量和她的利益分開了。這種分裂也許是女人的最大障礙。父母培養女兒的目的依舊是為了結婚,而不是為了促進她的人格發展。女人認為結婚有許多好處,以至地本人也希望能夠結婚。結果,她受的專門訓練往往較少,基礎不如她的兄弟牢固,她對於自己職業的專註也不是那麼強烈。於是她註定要留在低級的職業上,註定是劣等的。而且還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這種職業上的劣等性又增強了她想找一個丈夫的慾望。各種利益都有其不利一面的某種負擔,但如果這種負擔太重,利益就似乎與奴役無異。對於大多數勞動者而言,勞動在今日是一種無益的苦役。而對於女人,這並沒有由於她明確贏得了社會尊嚴、行動自由或經濟獨立而抵消。許多女工和女僱員在工作權利中只看到負擔,認為婚姻將使她們擺脫這種負擔,這是很自然的。可是,由於女人已具備自我意識,由於她通過工作也可以擺脫婚姻的束縛,她不再馴服地接受在家中的受支配地位。她會希望,把家庭生活與工作協調起來,不至於讓她感到筋疲力盡。即便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存在著經濟不平等,只要女人把自己賣給某個人,而這個人又有大家所公認的特權,那麼,一旦出現方便的誘惑,她選擇獨立道路就要付出較男人更大的精神努力。她未充分認識到,誘惑也是一種障礙。欺騙與誘惑相伴,在婚姻抽彩獎中,幾千個人當中實際上只有一個人中獎。現時代是在吸引甚至強迫女人去工作,但它又在她們眼前閃現出懶惰與快樂的天堂:它拔高了中獎者的形象,使其遠遠高於仍在人間受束縛的女人。男人在經濟生活中的特權位置,他們的社會效益,婚姻的威望,以及男性後盾的價值,這一切都讓女人熱衷取悅於男人。對於絕大部分女人來說,她們仍處在受支配地位。由此可見,女人在看待自己和作出選擇時,不是根據她的真實本性,而是根據男人對她的規定。所以,我們必須首先去繼續描述男人所夢想的女人,因為她在男人心目中彷彿是怎樣的,對於她的現實處境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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