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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案宣判庭審紀實(組圖)

【宣判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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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薄熙來案宣判庭審紀實旁聽人員陸續通過安檢進入法庭。旁聽人員有被告人親屬 3人及陪同人員2人、新聞媒體記者22人及社會各界人士等89人,共計116人。書記員入庭,宣讀法庭紀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傳被告人薄熙來到庭。被告人薄熙來被法警帶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審判長開始宣判。【宣讀判決要點】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 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本院於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 理。經合議庭評議,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本 案一審判決已經作出。現在宣讀判決要點。一、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一)受賄事實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 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省長、商務部 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大連國際發 展有限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大連實德 集團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 款,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 受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 人民幣20 447 376. 1 1元。具體事實如下:1、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 際公司及唐肖林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 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 109 446元的事實被告人薄熙來與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 底,唐肖林為利用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在深圳 市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請求時任大連市委書 記兼市長的薄熙來對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 際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來 在大連國際公司關於此事的請示報告上籤批了 同意辦理的意見。2000年3月2曰,大連市政府 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的人財物成建制 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後薄熙來同意。大連國際 公司利用大連駐深辦的土地與深圳市華明輝置 業有限公司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 後,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個人均從中獲利。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請求時任遼寧省省 長的被告人薄熙來幫助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薄 熙來答應並讓唐肖林直接找時任副省長夏德 仁。之後,夏德仁將唐肖林提交的申請批轉時 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副廳長的吳江辦 理。因申請所用的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吳江 便安排人員以大連市汽車工業貿易集團公司的 名義為唐肖林報批了 24個汽車進口配額。後唐 肖林與大連國際公司原職工姬巍將上述配額倒 賣並從中獲利。為感謝被告人薄熙來的支持與幫助,唐肖 林先後三次給予薄熙來現金共計美元13萬元、 人民幣5萬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來 在瀋陽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5萬元; 2004年6月,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 林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 $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8萬 。2、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 團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薄谷開來、薄瓜瓜收 受徐明財物摺合人民幣19 337 930. 1 1元的事實。1999年底,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 實德集團就轉讓大連萬達實德足球倶樂部有限 公司達成協議後,為推動此事,徐明向薄谷開 來提出,希望時任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被告 人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來向薄熙來轉達了 徐明的上述請託事項。後經薄熙來同意,實德 集團收購了大連萬達實德足球倶樂部有限公 司,2000年1月9日變更登記為大連實德足球倶 樂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徐明。同日,薄 熙來出席了為此事召開的新聞發布會。2000年上半年,為引進定點直升飛球項 目,徐明向薄谷開來提出,希望時任大連市委 書記兼市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 來向薄熙來轉達了徐明的上述請託事項,薄熙 來表示同意。同年6月3曰,薄熙來在實德集團 提交的報告上批示,由副市長劉長德為該項目 選擇地點。後經薄熙來現場考察,決定將該項 目建在大連市星海灣廣場。同月16曰,經薄熙 來批示同意,該項目以租賃方式辦理用地手 續。2002年10月,實德集團籌劃與台灣台塑集 團合作建設大型石化項目,徐明請求時任遼寧 省省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同月25曰, 薄熙來在大連考察時,要求大連市委、市政府 對實德石化項目高度重視。同月30曰晚,薄熙 來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要求相關部門大力支持 實德石化項目,並指定副省長夏德仁、省政府 副秘書長王金笛負責協調、統籌。12月7曰, 薄熙來批示同意成立實德石化項目協調領導小 組,由夏德仁擔任組長。後台灣台塑集團退 出,2003年2月,實德集團轉而與沙特基礎工 業公司洽談合作。同年5月,因項目選址與大 連市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衝突, 薄熙來批示要求王金迪與時任遼寧省環保局局 長的杜秋根做好調整保護區範圍的協調工作。 後大連市政府提出調整保護區範圍的申請並逐 級上報,獲得批准。同年9月27日,薄熙來在 大連考察時,再次要求相關部門對實德石化項 目予以高度重視。此後,薄熙來還以遼寧省省 長、商務部部長的身份多次會見沙特基礎工業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將實德石化項目列入中 沙第三屆經貿混合委員會正式議題。2004年3月,實德集團向商務部申報原油 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徐明為此找 到時任商務部部長的被告人薄熙來,請其予以 支持。薄熙來表示同意。同年8月13曰,商務 部將實德集團列入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 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2000年,薄谷開來提出欲購買位於法國戛 納松樹大遒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徐明表 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為隱瞞薄家在國外購買 房產事實並避稅,薄谷開來委託其法國朋友德 維爾設計了 一套複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該別墅 的方案,並成立了由其實際擁有並控制的英國 羅素地產公司。同年11月7曰,徐明指示實德 集團下屬企業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 司利用虛假的進口合同向交通銀行大連分行申 請開立了金額為美元323萬元的不可撤銷跟單 信用證,受益人為美國東方有限公司。同月29 曰,信用證項下的美元323萬元經里昂信貸銀 行上海分行議付扣除費用後,匯至薄谷開來指 定的羅素地產公司賬戶。2001年7月9曰,薄谷 開來委託德維爾以羅素地產公司實際擁有並控 制的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使用上述 款項中的歐元2 318 604. 70元購買了楓丹• 聖喬治別墅。2002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薄熙 來回家時,遇到薄谷開來、徐明正在觀看該別 墅幻燈片,便共同觀看。薄谷開來告知薄熙來 該別墅系由徐明提供的資金所購買。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之子薄 瓜瓜在國外讀書期間,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 瓜及其親友支付往返國內外的機票費用人民幣 1 864 630. 80元、住宿費用人民幣148 424 元、旅行費用美元102 241元。2008年7月28 曰,應薄瓜瓜要求,徐明安排其公司員工以人 民幣85 71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賽格威」牌 電動平衡車送給薄瓜瓜。2011年11月,薄谷開 來以薄瓜瓜信用卡透支為由,安排薄熙來家勤 務人員張曉軍要求徐明為其還清信用卡所欠外 幣,並明確提出具體數額;同月25曰,徐明委 托其朋友王季倬花費人民幣335 400元兌換美 元、英鎊後,由薄熙來家勤務人員楊四堂將美 元2萬元、17 900英鎊存入薄谷開來中國銀行 存摺,剩佘英鎊交由張曉軍保存。薄谷開來將 徐明為薄瓜瓜在國外學習、生活等方面提供了 資助的情況告知了薄熙來。(二)貪污事實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來擔任大連市委 書記期間,大連市政府承擔了一項上級單位涉 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負責,時任 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 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 剛,決定向大連市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 王正剛遂就如何處理該款項向巳調任遼寧省省 長的薄熙來請示,薄熙來未明確表態。不久之 後,王正剛再次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並提出 大連市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均不知曉該款,可 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即將此事 通過電話告知薄谷開來,讓王正剛與薄谷開來 商議處理。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定,將該款轉 至與薄谷開來關係密切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 所主任趙東平處。後薄谷開來安排趙東平與王 正剛辦理轉款事宜,並讓趙東平為其代管。為 掩人耳目,王正剛要求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 至承攬該改造工程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藝聲 視聽系統有限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 月,上述款項陸續匯至趙東平指定的其朋友李 石生名下公司的賬戶和昂遒律師事務所賬戶。(三)濫用職權事實2011年11月13曰,薄谷開來及張曉軍在 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 伍德。同月15曰,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負 責偵辦該案的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郭維國 及李陽、王鵬飛、王智為包庇薄谷開來,徇私 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2012年1月至2 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 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告知其薄谷開 來涉嫌故意殺人後,以及在時任重慶市副市長 的王立軍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 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2012年1月28曰晚,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 嫌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 來。次曰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及 時任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吳文康談話,斥責王 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並 將杯子摔碎在地上。當晚,薄熙來得 知「11 • 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根 據王立軍授意,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 來涉嫌殺人後,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吳 文康對該二人進行調查。1月29曰起,被告人薄熙來先後向重慶市 委多名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市公安局黨委書 記、局長職務。時任市委組織部部長陳存根、 政法委書記劉光磊均提出,按照組織程序任免 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須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 准,故此事需報經公安部同意。在未報經公安 部批准的情況下,薄熙來於2月1曰下午主持召 開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市公安局 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次曰上午,按照薄熙來 的要求,重慶市委組織部宣布了該決定。2月6曰,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 館。次曰凌晨,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的 翁傑明及吳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來住處向其 報告此事。在研究應對措施過程中,薄熙來縱 容薄谷開來參與。薄谷開來提出可由醫院出具 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 逃,薄熙來對此表示同意。當曰,薄谷開來和 吳文康協調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 「王立軍存 在嚴重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 證明。2月8曰上午,經薄熙來批准,重慶市有 關部門對外發布了 「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 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 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 信息。2月15曰,在薄谷開來向重慶市公安局舉 報王鵬飛誣告陷害其殺人後,重慶市公安局按 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移 送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偵查。次曰,渝中區 公安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為由對王鵬飛立案偵 查,後決定對王鵬飛採取禁閉措施。2月17 曰,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重慶市渝北區第十 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取消了時任渝北 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 名。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 致「11 • 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 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 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二、本院對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 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的評判意見(一)關於被告人薄熙來所提非法證據排除、辯護人所提對相關證據不予採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 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 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 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 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五十四條規定的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被告人供述,依法應當予以排除。薄熙來所 稱受到的壓力,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刑訊逼供 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條件。另 查明,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兩份自書材料,分 別為薄熙來於2012年6月28曰親筆書寫的《關 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7月26曰親筆 書寫的《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係》。在《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係》中,薄 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唐肖林在大連駐深辦與大連 國際公司合併後啟動深圳「大連大廈」建設、 申請汽車進口配額以及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美 元13萬元和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在《關於我 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中,薄熙來交代了其 幫助徐明的實德集團收購萬達足球隊、在星海 灣廣場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實施實德石化 項目、獲得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以及知曉 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實。庭審 中,薄熙來將上述自書材料中交代的具體幫助 事實辯解為公事公辦,同時否認收受唐肖林錢 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 實。綜合全案證據,上述自書材料及其後在偵 查階段的親筆供詞是薄熙來本人親筆書寫,且 相關內容與證人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等人 的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 確認其書寫內容的真實性。其當庭否認有關收 受唐肖林錢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 費用的辯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來在《關於 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中還寫到,「印象 里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開來閑聊,徐談到在 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滿漂亮,建議 我們有機會去看看。我當時沒在意,隨口說, 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據卷宗材料反 映,在薄熙來交代上述情節時,雖然徐明已經 向中央紀委交代了其為薄谷開來購買法國別墅 出資的事實,但並未提及三人談論該別墅一 節,薄谷開來的證言亦未涉及該情節。在最高 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根據中央紀委移交的薄熙來涉嫌通過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給予的資 金用於購買法國別墅的線索進行偵查之後,薄 谷開來在2013年1月20曰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 和徐明在瀋陽家裡觀看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 片及薄熙來下班回來一起觀看的情節;徐明在 2013年1月23曰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在薄熙來 家和薄谷開來聊天、觀看法國別墅幻燈片及薄 熙來回家後一起觀看,其順口說了一句「省長 有時間去看看」的情節。上述情況表明,薄熙 來交代其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談論法國別墅 一節,系在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 下交代的,並非是辦案機關向其施加不正當壓 力和誘導後違心所寫。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 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納。(二)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辯護人針對相關證人作證能力及證言真實性所提的辯解和辯護意見1、薄谷開來故意殺人案中經生效判決確 認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薄谷開來在2011年 11月13曰實施殺人犯罪時辨認能力完整,控制 能力削弱,鑒定診斷為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 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本案審理過程 中,經法庭核實,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於 2012年3月被羈押後,已無接觸精神活性物質 的條件。薄谷開來在證言中對於相關事實表述 清晰,條理分明,當庭播放的薄谷開來作證錄 音錄像亦顯示,薄谷開來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有 明確的認知,語言流暢,表情自然,情緒穩 定,其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 以確認其具有作證能力且證言真實。被告人及 辯護人所提薄谷開來作證能力存疑且其證言可 能是在某種特殊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 而作出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2、證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剛、吳文 康、王立軍等人均系親歷相關案件事實的人, 其證言證明的內容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 等相互印證,其中部分情節亦得到薄熙來的自 書材料、親筆供詞的印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 證人證言真實性所提質疑沒有事實依據。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有關辯解和辯護 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納。(三)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辯護人針對 受賄罪指控所提的辯解和辯護意見1、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薄熙來利用職務 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請託的事項提供了幫 助,並收受了唐肖林、徐明因此而給予的財 物。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 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的,即構成受賄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權錢交 易的行為,無論行為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手 段是否合法,為請託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屬於不 正當利益,是為請託人個人謀取利益還是為與 請託人相關的單位謀取利益,也無論在為他人 謀利時是否巳有收受財物的故意,均不影響受 賄罪的成立。故薄熙來為他人提供幫助的行為 本身是否正當,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是否 知情,或者在謀利當時雙方是否已有收受財物 的約定,均不影響對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他 人謀取利益行為性質的認定。2、唐肖林的多份證言、親筆證詞、作證 錄音錄像均證明,其曾為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 連駐深辦以便開發大連駐深辦在深圳的土地、 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請求並獲得薄熙來的支持和 幫助,為表示感謝其三次送給薄熙來錢款,且 其證言的主要內容始終穩定,並與在案其他證 據相互印證。其中,唐肖林證言中關於薄熙來 曾在上述兩起事項上應其請託提供幫助的內容 得到了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的印證,薄熙來當 庭亦不否認;唐肖林證言中關於其在2002年下 半年、2005年下半年兩次送給薄熙來的美元13 萬元的部分來源得到了證人姬巍、張文勝證言 的印證;唐肖林證言中關於其2004年6月送給 薄熙來的人民幣5萬元系其安排宋振軍在大連 國際公司賬外資金中支取,並曾告知宋振軍准 備送給薄熙來的內容,得到證人宋振軍的證言 及大連國際公司賬外資金記賬頁的印證。雖然 唐肖林的證言在個別細節上與其他證據存在差 異,但對薄熙來收受唐肖林錢款事實的認定沒 有影響。而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亦對 其三次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予以供認,並與 唐肖林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雖然薄熙來在庭 審中翻供否認收受唐肖林賄賂,但其辯解與在 案其他證據矛盾,不足以採信。綜上,認定薄 熙來三次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 實、充分。3、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 音錄像,徐明庭前和當庭的證言均證明2002年 薄熙來在其瀋陽家中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觀 看涉案別墅幻燈片的事實,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中對相關情節亦予供認,且有辦案 機關從薄谷開來電腦中提取的楓丹•聖喬治別 墅幻燈片印證,可以認定薄熙來與薄谷開來、 徐明曾經共同觀看過別墅幻燈片的事實;同 時,薄谷開來、徐明的證言一致證明在觀看幻 燈片過程中,薄谷開來明確告訴了薄熙來其購 買該別墅系由徐明出資的事實,二人的證言在 主要情節上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薄熙來對 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 別墅一事知情。至於薄熙來是否具體知遒所購 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係、面積、價值等細 節,不影響對薄熙來知情這一事實的認定。另 外,徐明的證言還證明薄熙來曾於2004年在商 務部與其談話時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保密,可以 印證薄熙來對徐明出資為薄家購買別墅一事知 情的事實。雖然辦案機關未調取到徐明當時進 出商務部的車證,但經法庭庭後核實,商務部 安全保衛處作出了不能確認現存車證記錄完整 以及部領導的客人按照程序向駐部武警報號後 駕車進出商務部的說明,因此本案證據中雖然 沒有徐明2004年進出商務部的車證,但並不能 據此否定其證言的真實性。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對 於辦案機關收集的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人民 法院經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 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並不要求必 須經過公證、認證程序;書證的複印件,經與 原件核對無誤、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 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涉 及楓丹•聖喬治別墅的相關書證分別系辦案機 關依法從徐明境內住所調取或者由證人德維 爾、姜豐向辦案機關提供,來源清楚,其所證 明的內容與薄谷開來、德維爾、姜豐等人的證 言及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內容真實,可以 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薄谷開來、德維爾、 徐明、姜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可以證明,薄谷開來為隱瞞別墅真實產權關係及避稅,安 排德維爾使用徐明提供的購房資金,通過實施 複雜的購房方案專門設立系列公司並以楓丹• 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 墅;此後,薄谷開來為繼續掩蓋涉案別墅真實 產權關係並進一步加強實際控制,以羅素地產 公司出資成立的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 投資託管公司成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唯 一股東,又相繼改變涉案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 公司股權的代為持有人,充分證明了其以控制 涉案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公司為手段擁有涉案 別墅,並行使所有人權利的事實。別墅產權雖 未登記在薄谷開來名下,不影響薄谷開來系涉 案別墅實際所有人的認定。5、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 音錄像均證明其曾告知薄熙來徐明對其和薄瓜 瓜不錯,為薄瓜瓜上學提供幫助,為其家庭和 薄瓜瓜支付過一些費用的情況;薄熙來的自書 材料和親筆供詞對此亦有供認,可以證明其不 但知曉徐明對薄瓜瓜在國外留學給予資助的事 實,而且對其與徐明間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 的認知;徐明的證言中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 務部與其談話時曾表示薄谷開來一直說其很 好、這些年對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幫助 支持很大的內容也印證了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 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知情的事實。此 外,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薄熙來的親筆供詞還證 明薄熙來對於涉案電動平衡車系徐明購買一事 知情。綜上,根據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薄熙來 對於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給予財物等事實知情,至於其是否知道各種費用、財物的具體數額、支付方式等情況,不影 響對相關事實的認定。6、徐明系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 的信用卡歸還欠款,徐明為此支付的費用均應 認定為薄谷開來收受的數額;張曉軍、楊四堂 因故未將部分款項及時存入薄谷開來銀行賬 戶,不影響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款項數額的 認定。薄谷開來、徐明以及具體經辦此事的張 曉軍的證言均證明該筆款項系薄谷開來安排張 曉軍向徐明索要,辯護人所提徐明為薄瓜瓜信 用卡還款屬於民事墊付行為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1、公訴機關未將薄熙來批請于幼軍支 持『『大連大廈」建設的行為作為其受賄犯罪的 謀利事項予以指控,本院也未在受賄事實中予 以認定。故辯護人就此提出的有關辯護意見與 起訴指控和判決認定的事實無關。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針對受賄罪指控 所提的上述有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 院不予釆納。對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谷 開來關於自己曾三次從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柜 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證言不可信的辯解和辯 護意見。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雖能證明其曾 三次從保險柜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但該證言 不能證明其所取錢款與薄熙來收受唐肖林給予 的錢款之間存在關聯性。對於公訴機關出示的 該份證言,本院不予採信。對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 關出示的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 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部分證據存在瑕 疵、數額計算有誤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現 有證據,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 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主要事實清楚,但 部分機票費用所對應的報銷憑證與在案其他證 據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確有瑕疵,經法庭庭 後核實,相關單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對該部 分費用共計人民幣1 343 21 1元不予認定。辯 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部分採納。(四)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辯護人針對貪 污罪指控所提的辯解和辯護意見1、證人王正剛和薄谷開來的證言相互印 證,證明涉案款項人民幣500萬元系經薄熙來 同意而由王正剛交給薄谷開來佔有。薄熙來亦 曾供認,王正剛兩次向其請示如何處理上級單 位撥付的500萬元,並建議將該款給其補貼家 用,其同意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具體辦理事 宜。雖然薄熙來又辯稱在第一次見面時王正剛 提出要將該500萬元給其補貼家用後,其明確 表示反對,要求王正剛公事公辦,第二次見面時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議,只 是因為該款不好處理,想讓薄谷開來幫忙妥善 解決,但其以上辯解得不到相關證據的印證,且不符合常理。薄熙來在王正剛提議將涉案款 項給其補貼家用的情況下,同意王正剛與薄谷 開來商量處理,並致該款最終由薄谷開來控 制、佔有,其非法佔有涉案款項的主觀意圖明確。2、在上級單位決定向大連市政府撥付涉 案款項時,薄熙來雖巳調任遼寧省省長,但其 職權範圍仍覆蓋遼寧省所轄的大連市,且其作 為涉密工程的原負責人,仍對該工程負有特定 的延續管理職責,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項的 職務便利。3、王正剛的證言所證明的其兩次向薄熙 來請示涉案款項如何處理並提議留給薄熙來補 貼家用,薄熙來同意其與薄谷開來商議具體如 何處理並就此事給薄谷開來打了電話,後其按 薄谷開來的要求與趙東平具體聯繫辦理轉款事 宜等主要情節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和書證均能 夠相互印證。其中,王正剛的多次證言、親筆 證詞均證明其在2002年3、4月份兩次到瀋陽與 薄熙來見面請示涉案款項的處理,薄熙來亦曾 供認與王正剛有過上述兩次見面,雖然薄熙來 當庭又表示對於王正剛是否第二次向其請示記 憶不清,但亦未明確否認此節;同時,王正剛 前述證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來請示的時間, 與證人程岩的證言和相關書證證明的程岩與王 正剛共同赴上級單位、返程時王正剛單獨去沈 陽的時間,薄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反映的薄谷 開來在境內的時間,相關書證證明的上級單位 向藝聲視聽公司轉入涉案款項的時間,均能夠 相互印證;王正剛當庭的證言對其與薄熙來見 面請示涉案款項如何處置的事實再次予以證 明,與其庭前證言、親筆證詞的相關內容一 致,雖與其庭前證言所證的見面時間略有差 異,但不影響主要事實的認定。4、根據在案證據,上述500萬元在案發前 確有150萬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時在轉款過程 中有32萬佘元的稅款支出,但該500萬元系經 薄熙來同意由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具體商議如何 處理,薄谷開來安排王正剛與趙東平協商後, 王正剛通知工程所在單位將500萬元直接匯入 嚴志耕的公司,再由嚴志耕按照趙東平的要 求,將500萬元分別轉入李石生的公司以及趙 東平的昂道律師事務所。因此,該150萬元系 按照趙東平的要求轉入李石生的賬戶,被李石 生使用不影響該筆款項由趙東平代薄谷開來保 管,已被薄谷開來佔有的事實的認定。至於32 萬佘元的稅款支出,屬於薄谷開來、王正剛實 施侵吞公款行為過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針對貪污罪指控所提的有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五)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辯護人針對濫 用職權罪指控所提的辯解和辯護意見1、證人關海祥的證言證明,其系按照薄 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其還將薄熙來 提出此項要求的經過告知了時任重慶市公安局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的王廷彥,王廷彥的證言 能夠印證此節內容。同時,關海祥的證言還證 明其向薄熙來彙報對王鵬飛調查以及王鵬飛將 作為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參加選舉的情 況後,薄熙來表示將與陳存根溝通取消王鵬飛 的候選人資格;陳存根的證言也證明薄熙來告 知其重慶市公安局正在對王鵬飛立案調查,要 求不再將王鵬飛提名為副區長候選人;載有"鑒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巳對其進行立 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 選〃內容的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取消王鵬飛 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亦經過薄 熙來親筆簽批。2、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翁傑明的 證言證明,其曾就重慶市委宣傳部起草的關於 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內容向 薄熙來請示,經薄熙來同意後通知宣傳部對外 發布;證人車輝的證言證明翁傑明向薄熙來匯 報工作後告知其薄熙來要求對外發布關於王立 軍正在住院休息治療的消息,與翁傑明的證言 相印證;證人周波、吳勇軍等人的證言證明, 周波將起草的微博稿報送給翁傑明後,翁傑明 表示待其向薄熙來請示後再做決定,後翁傑明 電話通知可以發布,上述證言也可以印證翁傑 明關於曾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的證言內容。認 定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有關王立軍接受〃休假 式治療〃的虛假信息這一事實的證據充分。3、在案證據顯示,2012年1月29曰之 後,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 定行使職權的行為,包括:在通知吳文康、郭 維國到場的情況下,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 殺人並打王立軍耳光;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 安排不具有調查許可權的吳文康對揭發薄谷開來 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 王鵬飛進行調查;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 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並在明知未按程序報 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執意主持會議通過並 宣布該免職決定;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拒不承 認誣告陷害薄谷開來的王鵬飛進行審查,並因 此取消王鵬飛作為副區長候選人提名。薄熙來 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2012年1月28曰王立軍告 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之後,且均直接指向揭 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45〃案件原辦案 人員,足以表明其嚴禁複查"1145〃案件的 主觀意圖,並導致"1145〃案件未能依法及 時查處。同時,王立軍的證言證明其之所以叛 逃,系因其被違規免去公安局局長職務,身邊 工作人員亦被調查,其認為自身處境危險所 致,與薄熙來的濫用職權行為直接相關。此 外,在王立軍叛逃後,薄熙來允許無權參與處 置、且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相關聯的薄谷開來參 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並同意薄谷開 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 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無論其是否知道 該診斷證明內容虛假,都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況且,薄熙來與王立軍共事多年,王立軍又擔 任重要領導職務,其僅憑薄谷開來的片面之辭 即相信王立軍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診斷 證明內容虛假的說法顯然不合情理。薄熙來在 明知王立軍真實去向的情況下,仍然批准對外 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 錯誤引導輿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 應當對此承擔責任。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針對濫用職權罪指 控所提的各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三、本院判決及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 員,接受唐肖林、徐明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 給予的財物,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 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 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 吞公款,其行為巳構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 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巳構成濫用職權 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 受賄人民幣20 447 376. 1 1元、貪污人民幣 500萬元、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家 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中,計人民幣1 343 21 1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對薄熙來 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 懲處,並數罪併罰。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 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鑒於其用於購買楓 丹?聖喬治別墅的受賄所得贓款系以其依法應 予沒收的財產抵繳,故該別墅作為犯罪所得應 當繼續追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 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 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 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 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 物及用於抵繳受賄所得贓款的被告人薄熙來財 產共計摺合人民幣20 447 376. 1 1元依法上繳 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500萬元依法返還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其餘部分作為薄熙來 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三)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 位於法國戛納松樹大遒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 墅繼續追繳,予以沒收。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曰 起十曰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 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宣判結束後,本院將在吉華大廈召開新聞通報會,由本院新聞發言人向媒體記者通報有關情況。宣判完畢。本案判決書將在庭後依法予以送達,同時在網上全文發布。審判長宣布閉庭,將被告人薄熙來帶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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