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田勘 安樂死不行,安寧死可乎?
今天,媒體重提中國醫學遺傳病學奠基人之一、羅會元先生辭世前的預囑:「本人今年年近90,年老體病,如果以後罹患重疾,常規醫療無法治癒,我不希望再進一步用其他機械的措施延長我的生命。」遺憾的是,在羅先生住院治療期間,醫院並沒有執行羅先生的這個預囑,而是對羅先生進行包括氣管插管、連接呼吸機輔助呼吸等在內的一系列治療。羅先生不要求延長其生命治療的預囑被視為是讓其安寧死,而非安樂死。安寧死與安樂死並非是朝三暮四或暮四朝三的文字遊戲,而是通過一字之差,實現在現今社會的法律、倫理、人性和人情允許之下可以實施的有尊嚴的平靜的死亡。在安樂死尚不能實施的今天,安寧死不僅僅具有替換和替代意義,而且更容易通過這樣的實踐讓社會絕大多數人最終支持安樂死,從而對安樂死立法並實施。安寧死是建立在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的緩解醫療(Palliative Care)的原則之上。Palliative Care可以有多種譯法,如緩解醫療、緩和醫療、保守醫療、姑息醫療等。但是,從本義和實際意義上看,是對無法救治的末期病人進行的一種緩解病痛的治療,所以,譯為緩解醫療更為貼切。WHO的緩解醫療原則有幾條:維護生命,把瀕死認作正常過程;不加速也不拖延死亡;提供緩解疼痛的服務;提供支持系統以幫助家屬處理喪事並進行撫慰。所以,緩解醫療的本質是,既不讓無法治療的末期病人等死,也不讓他們在追求「治癒」和「好轉」的虛假希望中苦苦掙扎,還不讓他們假「安樂」之名自殺,而是以最小的傷害和最大的尊重,讓他們在最後的時日盡量舒適、寧靜和有尊嚴。這實際上就是安寧死。安寧死與安樂死的當然有相似之處,都是為了減輕病人的痛苦。但是,儘管安樂死可以解釋為,對於現代醫學無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真誠委託的前提下,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劇烈痛苦,可以採取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但是,安樂死的本質可以理解為,在醫生協助下自殺,也是提前結束生命。安寧死則是在最小傷害和最大尊重的前提下,既不提前也不延緩生命,讓末期病人自然、舒適、寧靜、無痛苦地去世。儘管每個人都有選擇死亡的權利,但由於種種原因,如經濟狀況、不堪病痛、爭奪遺產等,都可以讓安樂死成為有意無意的謀殺,讓後果變得複雜和嚴重。而且,對很多醫生來說,安樂死也有違醫生職業倫理。正因為如此,在世界上只有少數國家安樂死是合法的。在中國安樂死立法從1988年的「兩會」開始由婦產科和兒科專家嚴仁英與胡亞美首次提出議案起,幾乎年年「兩會」都要提及,但卻沒有一次能夠進入正式的議事程序。但是,安寧死不是讓醫生幫助患者自殺,而是保持對患者的治療,主要是減輕病人的痛苦,如注射鎮痛劑,但不對患者進行沒有意義的治療,如停止心肺復甦的治療。如此,醫生既不會陷入倫理爭議之中,也不會有負罪感,同時讓末期病人有了一種更理性和更適宜的選擇,社會的認可度更大,也能獲得更多人的支持。遺憾的是,安寧死在中國大陸並未走進立法程序,也就談不到執行,在沒有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如果撤除病人的呼吸機等會被視為不作為和違法,並可能受到起訴。不過,在中國的另一個地方——台灣已經先行一步。2013年,台灣通過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條例規定,如果有兩名相關專科醫師認定為末期病人、有病人最近親屬共同簽署同意書、有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醫生可放棄搶救,移除呼吸機。健康人可預先簽署安寧緩和醫療同意書,並在自己的健保卡上標記,遇到緊急情況,醫生可根據安寧標記不進行或撤除「維生醫療」。台灣還有一個安寧照顧協會,強調「安寧」的概念絕非西方的「安樂」,安寧維護的是「自然死亡」的合法化,即不使用高科技或特殊的維生方式來延長疾病末期的瀕死階段,讓人在最後階段自然死亡,不延長死亡過程。在大陸,對於安寧死並非沒有支持者和先行者。2013年,全國政協委員、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神經外科主任凌鋒便建議制訂「自然死亡法案」,讓已經病到無法治療的患者平靜、有尊嚴地走向生命終點。在2015年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常委、香港醫管局前主席胡定旭提交了有關生前預囑和緩解醫療的提案,呼籲將緩解醫療納入醫療保險體系。凡此種種都說明,當安樂死尚不為社會所接受之時,安寧死是最適宜的替代方式。讓安寧死立法和合法,將是多數人的心愿,也代表著文明發展的方向。因此,安寧死立法應當納入議事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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