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劍鋒:與道德批評相關的媒體倫理(南方周末 2009-6-25)
作者: 傅劍鋒 2009-06-24 10:56:26 來源:南方周末
媒體之所以可以對柯林頓的隱私道德進行「道德飆車」,即是因為柯林頓是當時美國最重要的公眾政治人物。出於現代媒體對公權力的監督之責,即使是其隱私道德,也只能置於公共空間這隻金魚缸之下。
但是,現代媒體倫理要求媒體從業者遵循「最小傷害原則」,哪怕是對批評對象,也要抱有同情之心。中國媒體尚無此基本的倫理規約常識
在評價李輝「揭批」文懷沙事件時,易中天先生認為,李輝先生突破了人類文明的底線——不能在公共空間追查他人的隱私道德。我認為易先生把公共空間與隱私道德之間的關係絕對化了。事實上,在現代社會,這兩者的關係並沒有那麼簡單。
我就舉個簡單的例子,當年美國眾媒體揭批柯林頓與萊溫斯基的性醜聞,沒有人認為這是「突破了人類文明的底線」。相反,世界輿論幾乎都一致認為,這是美國媒體在維護與家庭倫理有關的道德,在監督總統應有的誠實道德。
媒體之所以可以對柯林頓的隱私道德進行「道德飆車」,即是因為柯林頓是當時美國最重要的公眾政治人物。出於現代媒體對公權力的監督之責,即使是其隱私道德,也只能置於公共空間這隻金魚缸之下。
所以說,在法治昌明的現代國家,公眾政治人物是最沒有隱私的。
在現代社會,比政治人物略多一些隱私保護的是公眾人物。例如某個聲譽良好的演藝明星涉嫌偷情,某個看起來彬彬有禮的商界名人其實對家人極其暴力……那麼,現代媒體倫理一般也認為,這是可以報道的,公眾亦可在公共空間評介、追問其私德。
其正當性依據是,這類公眾人物獲取利益的方式主要來自於公眾對他們品行、能力的信任,他們的隨意一個言行,都可能影響成千上萬的公眾尤其是青少年的行為與價值觀,故而他們也有不違背私德和公眾期待的義務。
但是,公共空間對公眾人物的私德與隱私的追問應該是有限度的,主要應限於當公眾人物的私德與公共利益(如明星不負責地代言廣告)、與主流的道德價值觀(如偷情、偽善等)發生衝突時。但很不幸的是,現代媒體常基於對轟動效應與利潤的追求而越界。如港媒披露劉嘉玲早年遭黑社會綁架的照片,即是違背現代媒體倫理的。儘管劉是公眾人物,但這一隱私無關乎公共利益與個人道德。相反,那時她是一個悲慘的受害者,媒體的惡行理應遭社會輿論的譴責。
那麼,是哪些人如易中天先生所言,享有不能在公共空間被追查隱私道德的權利呢?是普通公眾,是那些既不是公眾人物又不是政治人物的普通公民。現代社會之所以形成這樣的倫理規約,實際上是為了在維護正常的社會系統(監督政治人物與公眾人物即是最有效手段之一)與保護普通公民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在理清現代社會的這一基本倫理規約後,我們就可以比較清晰地評介李輝「揭批」文懷沙的正當性問題。
顯然,文懷沙先生是一個公眾人物,他一度被媒體捧為道品高標的「百歲老人」與「國學大師」,並頻頻在媒體露面,他成為公眾人物後也曾獲取了大量的個人利益(如名譽地位、演講費與出場費)。當李輝獲得文懷沙在年齡、道德、學術水平方面的質疑線索後,他有權利在公共空間對此進行披露與追問,因為這確是有利於文化「打假」及維護社會道德的。因為一個正常社會,是不會縱容那些靠說假話而獲取名利的名人的。如若姑息,這個社會的道德狀況一定已趨於退化。
那麼,我們為什麼仍會從最日常的感情、最常識的判斷里,感覺到李輝先生的行為有隱隱的不妥甚至危險之處呢?
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李輝先生在披露文懷沙先生的歷史情況時,沒有「公正」之心。李輝先生對文懷沙有先入為主的成見,在撰稿之前對文懷沙已下了「是個王八蛋」的結論。但在現代社會,即使是對殺人嫌犯,都強調生死判官要居中聽審、公正作判,何況是根本不算是犯罪之訴的「道德審判」呢?何況,李先生也不一定有資格來做「道德判官」。
李輝先生在證據採集過程中,也沒有遵循現代媒體倫理所要求的「信源公正」。他所採信的都是黃苗子、黃永玉等反感文懷沙諸老人的回憶與評介,而沒有去採訪過文懷沙或支持文懷沙的文化老人。李輝在其關於《歷史敘述的思考》中,為了證明考證的嚴密性,稱他對「同一個觀點必須找三個不同的證據來證明這個觀點」。他對文懷沙的結論,確實也找了三個以上的證據,問題的關鍵是,他找到的都是來自反感文懷沙者的證據。而「公正」的要求是對一個觀點或事實的確認,要有來自於利益雙方和中立方的三方證據。
何況,文懷沙所經歷的那個時代,至今還是歷史迷霧重重的年代,多數時候我們還是「不明真相的群眾」,李輝怎麼能自信根據單方信源,就可以撥雲見日呢?
李輝在「揭露」文懷沙的文章中也沒有「同情之心」。這和中國自古以來敬重老人的儒家倫理是相違背的。從行文之前罵文懷沙為「王八蛋」到行文中處處挖苦諷刺,如稱文懷沙為「年近九旬之翁,美髯飄動,步履輕盈……足可誇耀……虛擬年齡,於天,於父母,似均為不敬」,這些都脫離了公正、嚴密的歷史考據而流於挖苦。
而現代媒體倫理要求媒體從業者(李輝是媒體從業者,其揭批文章亦屬廣義上的新聞報道)遵循「最小傷害原則」,即哪怕是對批評對象,也要抱有同情之心。何妨,正如何三畏先生所言,對文懷沙的評價,不能抽離當時「政治挂帥」、「階級鬥爭」的歷史背景,抱有同情心、悲憫心應是一個歷史學者和媒體從業者的題中之義。
對此,美國《職業新聞工作者協會倫理規約》有明確的解釋,可作參照,「對那些可能受到新聞報道負面影響的人表示同情」,「認識到採集和報道信息可能會造成傷害和不適。追尋新聞不是傲慢無禮的許可證」。
而對這一倫理規約,不少中國媒體尚無基本常識。相反,在利益刺激下,中國媒體經常以粗鄙不堪的報道傷害當事人。
我們可以設想,面對這樣一篇缺乏「報道公正」與「同情心」的文章,如果文懷沙心理承受力不夠強,心臟病發作了或者自殺了,那該怎麼辦?誰來承擔責任?
當然,我作這樣的分析,並非是針對李輝先生,因為李先生批評公眾人物、欲維護良好文化環境的做法,有其正當性,問題是其方法和心態。
文懷沙事件的反省意義,即是,我們的社會不能再淪於粗鄙的道德審判了,我們應對與此相關的現代倫理達成基本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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