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婚外性關係,以及法律後果
06-09
在中國人的普遍認知中,唯一完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性,就是夫妻之間的性。然而結婚證是死的,人是活的,一紙婚書,擋不住萬丈紅塵中的滾滾慾望。有多少的婚外性,在或明或暗地發生(未婚情侶之間的性行為,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作為一名家事律師,對於婚外性的法律責任,有必要研究一下。我把婚外性分成嫖、一夜情、私通、包養、同居、重婚六種。這種分法,會有一定的交叉,不是特別科學,但比較全面,基本上能概括婚外性的各種形態。根據中國的婚姻法,要追究婚外性的責任,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即不能不提出離婚而單獨追責,也不能在離婚之後才提出。中國婚姻法上的損害賠償有四種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與婚外性有關的,是「重婚」、「與婚外異性同居」。只要有婚外性,都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但六種不同的婚外性,有不同的法律責任和後果,下面分別具體談談。嫖娼它是赤裸裸的性交易。嫖在正統價值觀中,骯髒齷齪。在對複雜的人性有了較為深入的了解後,我試圖抱著最大的理性和慈悲去看待這種古今中外都存在的現象。我並非為賣淫嫖娼辯護,而是發自內心憐憫這些男女。那些只能用金錢換取生理髮泄的男人,何嘗不是無愛無明。身心飽受蹂躪的風塵女子,更是萬劫不復。嫖娼(普通的嫖娼,不涉及聚眾淫亂或組織、容留、強迫賣淫等其他形態)承擔法律責任如下,第一是治安處罰責任,根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是根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可能會被收容教育六個月到兩年。離婚訴訟中,能證明一方有嫖的行為,可作為感情狀況不好的考量。請注意,不一定是感情破裂。因為雖然嫖違背了忠誠義務,對配偶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但畢竟第一、可能是偶然性的,第二、可能只是單純的性,不涉及精神層面。如果被告(過錯方或者受害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可能會認定夫妻感情有挽回的餘地,判決不準離婚。當然,我說的是可能,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一夜情一夜情其實是一夜性,和不特定對象偶發的性,所謂的「天亮說再見」,一般沒有(或沒有太深的)感情糾葛。一夜情這種現象在中國已經出現了十幾年,現在演變為帶著網路語言烙印的「約炮」。一夜情是人放縱生理慾望的極端了,不付出感情,也不付出金錢,只追求瞬間的快感。一夜情與嫖的最大區別是沒有金錢交易。一夜情你情我願,不涉金錢,沒有治安責任和刑事責任。在離婚訴訟中,一夜情和嫖的後果是一樣的。私通私通是指已婚男女之間或者已婚男女和未婚者發生不正當的關係,人們常用貶義的「通姦」一詞,很多文件中也是用「通姦」來形容落馬官員混亂的私生活。我以前對此也是嗤之以鼻的,但這些年見過太多名存實亡的婚姻,當事人苦苦掙扎無法呼吸,而愛情的發生,有時真的難以解釋和控制的。何況馬克思說:沒有愛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故在觀察和解讀社會現象時,應保持寬容,不要輕易地貼標籤,揮起道德的大棒去打人。當然,無論如何,私通這種長期保持的婚外情(性)對配偶的傷害,對婚姻關係的破壞,對婚姻制度的衝擊都是非常大的。若在離婚訴訟中能證明配偶存在長期私通現象,則法院可認定感情破裂,但受害方未必能要求損害賠償,必須證明存在同居或構成重婚。包養如何定義,一、有金錢交易的性質,男人對情婦、女人對情夫固定地提供經濟支持或者某種利益輸送。二、有同居情形。至於兩人之間,有沒真愛,只有兩人知道,法律無從得知,也在所不問。若在離婚訴訟中能證明存在包養現象,則可認定感情破裂,可要求損害賠償。同居同居指一方和第三者在某一住處較為連續固定地共同生活,「與婚外異性同居」是婚姻法上的損害賠償情形,在私通和重婚的情形下,一方和第三者可能同居,也可能沒有同居;在包二奶情形下,則有同居現象。共同居住多久,才構成「同居」?婚姻法沒有規定,廣東省高院2001年出台的《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三個月」。重婚重婚是對婚姻制度最嚴重的衝擊,,公然挑戰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是一種犯罪行為。(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請注意,法律對軍婚的保護更加嚴格1、破壞軍婚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而普通的重婚罪是兩年;2、「同居」或「結婚」都構成破壞軍婚,情形更加廣泛,更容易證明,而普通的重婚罪要求是「結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而言,能證明一方和婚外異性存在以下幾種情形之一,則可認定為「重婚」:1、重複結婚登記;2、擺喜酒;3、拍攝婚紗照並將照片以某種形式公開;4、生育子女,且在出生證或其他資料上以孩子的父親、母親的名義進行登記(僅僅是生育子女並不構成重婚);5、以夫妻名義共同購房或者租房;6、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鄰居或親友以為兩人是夫妻關係。離婚訴訟中重婚和包二奶、同居的後果是一樣的,且損害賠償的金額會更高,因為重婚的性質更加惡劣。 重婚與同居的區別:重婚不一定同居,若涉及同居情形,則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即強調了兩者的區別。重婚與私通的區別:私通不以夫妻名義公開進行,否則就轉化為重婚了。
圖為六種婚外性關係的情形及法律後果在中國,違反配偶忠誠義務的違法成本其實很低。第一、婚外性的情形有六種,法律支持損害賠償的只有三種;第二、在離婚訴訟中,對同居和重婚的認定非常嚴苛,受害方配偶舉證難度大;第三、法律沒有明確賠償的標準,司法實踐中支持的金額並不高,在廣州這兩年的判例中也不過區區三五萬元,遠遠落後於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指數,不能起到有效的阻止和預防作用;
第四、配偶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的,對財產分割的影響不大,法律沒有規定受害方可以多分財產,只能依賴法官根據個案的自由裁量,適當傾斜一點,但不可能太多,共有財產還是以平均分割為原則(除非能證明一方有隱瞞、轉移財產的情況)。
第五、對於黨員和公務員而言,婚外性還要付出接受黨紀政紀處分的額外代價。
綜上立法和司法中的現狀,過錯方要付出的經濟成本並不高,受害者得不到真正的救濟,婚姻法無法發揮維護家庭穩定的作用。這也是為什麼近二十幾年婚外情(性)泛濫、離婚率高漲的原因之一,且這原因相對隱性,不易為大眾覺察。法律後果對人的行為有引導作用,希望婚姻法的立法和司法能加大對婚外性的打擊力度,即加大對婚姻的保護力度。作者李穎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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