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之後,《刑法》是否應作相應調整?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監察法》。之後,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鄭淑娜對監察法出台後全國人大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給出了一個大致範圍,即將要對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國家賠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以及若干涉及行政監察機關名稱、職能等內容的法律等,作出一攬子修改和調整。從中可以發現,《監察法》之後,有關法律的修改主要涉及程序法、組織法和與原行政監察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截止目前,似乎還未發現有涉及《刑法》修正、修改或調整的信息。

《監察法》的通過,使得監察機關調查權是否區別於刑事偵查權的爭論塵埃落定,也就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適用《監察法》而不適用《刑事訴訟法》。儘管如此,當《監察法》將原草案中的「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以「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的形式,將「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區分後,已經使得監察案件中的職務犯罪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中的偵查程序在審前階段具有了實質意義上的相同作用。特別是《監察法》規定的與偵查基本相同的調查措施、調查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使用,以及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等機制的確立,更加表明了調查與偵查在內容上的一致性。亦即職務犯罪調查程序與刑事犯罪偵查程序的預設功能一致。在這樣的前提下,《刑法》中一些涉及「偵查」的條款有必要進行修正,通過織密法網的方式,既保障監察機關的職務犯罪調查活動正常開展,又防止監察調查權的濫用。這其中,在處理《刑法》總則與分則相關條款的關係時,一種方法是在總則中第94條規定的「司法工作人員範圍」基礎上,增加一款將具有職務犯罪調查職責的監察人員視為有偵查職責的工作人員,使分則中涉及偵查人員犯罪與處罰的條款適用於職務犯罪調查人員;另外一種方法是總則中第94條不作調整,但在分則中對涉及偵查人員的條款根據監察調查的特定要求,將職務犯罪調查相關事項和人員納入其中。具體說來,至少以下《刑法》分則條款應考慮作必要的修正或調整:

①在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款中增加「職務犯罪調查人員」,即: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調查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②在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中增加「職務犯罪調查」相關內容,即: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調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調查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③在第305條【偽證罪】中增加「職務犯罪調查」相關內容,即:在刑事訴訟、職務犯罪調查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在第307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三款中增加「職務犯罪調查人員」,即: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調查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⑤在第308條之一【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第一款中增加「職務犯罪調查人員」,即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調查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⑥在第314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中增加「監察機關」,即: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⑦在第399條【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第一款、第四款中增加「職務犯罪調查人員」,即:(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調查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調查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⑧在第400條【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中增加與「留置」相關的內容,即:職務犯罪調查人員私放被留置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職務犯罪調查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被留置人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⑨在第402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增加「監察人員」的內容,即:監察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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