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識點總結
第一節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定義: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自願締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兩性結合。
應把握四個層次:婚姻必須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必須是社會規範所認可的結合;必須是男女兩性合法結合;必須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
2、家庭的定義: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所產生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由一定範圍的親屬所組成的共同體,家庭關係則是由法律所規範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3、家庭的特徵:a由一定範圍的親屬組成,至少有兩人。以一定的親屬關係為前提條件,有固定身份稱謂,家庭成員只能限制在親屬的一定範圍內,家庭成員一定是親屬,親屬不一定是家庭成員。
b 組成家庭的親屬一般有三個來源:婚姻,血緣,法律擬制。
c 被法律確認和調整的家庭,以權利義務為實體內容,即作為家庭成員的親屬之間在法律上存在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完備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調整家庭關係,還要注意調整家庭外的親屬關係)
d 家庭作為社會關係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組成的社會共同體,又是以一定的物為基礎的財產集合體。婚姻家庭法一方面應規範親屬身份關係,另一方面還應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財產制度。
4、婚姻與家庭的關係:在本質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種社會關係。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結果,也是婚姻的結構載體;在微觀和現實表現上,婚姻當事人雙方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後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關係。一般來說,家庭關係包括婚姻關係,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則包括夫妻的權利義務。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上,個體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動力之一。因此,婚姻是否穩定,影響到家庭是否穩定,婚姻質量的好壞決定著家庭的命運。
婚姻家庭的結構與職能
5、婚姻的結構:歷史上經歷了群婚結構、偶婚結構和個體婚結構。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個體婚的變種。一夫一妻是協調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最佳婚姻結構。
6、婚姻的職能:性愛職能、生育職能、扶助職能。
7、家庭的結構:
(一)核心家庭,由一對夫婦及其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
1)配偶家庭:只有一對夫婦而沒有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
未育配偶家庭:尚未生育子女或根本不準備生育子女的一對夫婦所組成的家庭
空巢家庭:子女均已成年並單獨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婦兩人的老年型家庭。
2)單親家庭:由於死亡或離婚而只剩下夫婦中一方與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包括父單親家庭和母單親家庭,屬於缺損家庭之一。
(二)擴大家庭,與核心家庭相對應,擴大家庭指由兩對或兩對以上夫婦及其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兩類:
1)主幹家庭,又叫直系家庭,或異代擴大家庭:由兩對或兩對以上均異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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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與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是核心家庭異代、縱向擴大的結果。
一對夫婦與男方或女方父母以及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占多數)
一對夫婦與男方或女方父母、未婚子女、未婚弟妹或兄姐所組成的家庭。
特殊或不完整形式:只有兩對或兩對以上均異代的夫婦而沒有未婚青少年的配偶主幹家庭;夫婦或父母缺損一方的單親主幹家庭。
2)聯合家庭,又叫複合家庭:由至少兩對或兩對以上同代夫婦及其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
是核心家庭同代、橫向擴大的結果。
異代聯合家庭:兩對或兩對以上的同代夫婦及其未婚子女與父母所組成的家庭。 同代聯合家庭:兩對或兩對以上同代夫婦及其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
(三)斷代家庭:只有一袋未婚青少年或者一代未婚青少年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組成的家庭,是缺損家庭的一種。
8、核心家庭、空巢家庭不斷增長的原因:1)實行計劃生育之前多子女家庭較多,這些子女婚後一般只有一個已婚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或全部分開。2)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推行,經濟上父母對子女的依賴性減弱。3)現代勞動就業的流動性、跨地域性和自由行日益增強。4)現代人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差異較大,為預防和緩解代際矛盾,父母與已婚子女分開生活。
9、家庭的職能:性愛職能、人口再生產職能、經濟職能、教育職能、保障職能、精神情感職能。
婚姻家庭的性質
婚姻家庭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體。帶有雙重特徵,但是社會屬性是其本質屬性。
第二節 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的社會地位
10、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會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態,即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通過各種社會規範所確認的特定的婚姻家庭模式。其本質特徵集中於四個方面:
1)是社會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社會制度的共性。是由特定社會所缺里的有關婚姻家庭社會關係規範和婚姻家庭行為規範的一種綜合系統,在一定社會中帶有普遍性、統一性、穩定性。基本功能有三:給個人和社會明確的導向;協調婚姻家庭中個人與社會利益的衝突,保證雙重利益的調適和實現;確立和維護一定的婚姻家庭秩序。
2)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是各該社會的婚姻家庭形態在上層建築領域的集中表現,具有上層建築的共性,受到人類社會發展中固有規律的作用。
3)作為上層建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態的集中體現。
4)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有機結合。
11、婚姻家庭制度與經濟基礎:
1)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內的全部上層建築的性質。
2)婚姻家庭制度產生、發展變化的決定性力量是經濟基礎。婚姻家庭制度既因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處於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中,表現出歷史性、可變性;又因經濟基礎的歷史延續特點和婚姻家庭自身固有的規律而具有穩定性和社會性。只
2/45頁有生產力發展導致經濟基礎變革,才能引起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變革。
3)婚姻家庭制度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落後、衰敗的婚姻家庭制度是維護舊的經濟基礎,束縛生產力發展,阻礙社會進步的消極力量;進步、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推動和鞏固新的經濟基礎,推進生產力發展,促使社會進步的積極因素。
12、婚姻家庭制度與上層建築:
經濟基礎並不直接作用於婚姻家庭制度,而是通過上層建築各個部門的媒介作用反映出來的。一方面,調整婚姻家庭的各種社會規範,寓於上層建築的各個部門之中,它們直接確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各項內容,使婚姻家庭制度有一個明確的表現形式。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作為上層建築,必須藉助上層建築各個部門的功能、手段才能運作。只有正確認識上層建築包括意識形態對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才能合理解釋為什麼經濟基礎相同的的民族和國家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竟會表現出明顯差異。
13、婚姻家庭制度與政治
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在上層建築領域中處於首要地位。在階級社會中,政治制度最直接的反映經濟基礎的性質和要求,對婚姻家庭制度影響十分明顯。
統治階級總是極力採用政治手段對婚姻家庭制度提出要求,把符合其解及利
益的婚姻家庭形態上升到主導地位,使之有利於當時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
而婚姻家庭制度又總是為一定的政治制度服務。
(新中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以及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是確立、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依據和重要保證。)
14、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和國家產生之後調整婚姻家庭的重要手段。 婚姻家庭法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直接表現。
一切統治階級無不利用法律形式把有利於本階級的婚姻家庭形態固定下來,使其規範化、制度化,並以強制力保證實施,藉以維護階級統治利益和社會秩序。
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之後,則更加系統化、穩定化、強制化,對社會的作用力度增強了。
所以,在階級社會,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表現為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典型形式,有關婚姻家庭的立法,在古今中外各國的法律體系中都有重要地位。
15、婚姻家庭制度與道德
道德是以善惡、榮辱觀念來評價人們的社會行為,調整人們相互關係的一種社會規範體系,通過自我評價和公共評價起到約束人們行為的作用。
統治階級無不通過輿論宣傳等各種形式,把有利於本階級的道德規範灌輸到人們的價值取向中,使之成為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道德,並直接或間接的轉化到社會制度之中。
於法律相比,道德對婚姻家庭行為的要求更高,約束範圍更廣,影響時間更久遠,它能使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行為更加自覺的符合統治階級的要求。所以,統治階級總是不斷的將符合本階級意志和利益的婚姻家庭到的上升為法律,成為法律的淵源。
因此,在特定的社會裡,統治階級的婚姻家庭道德與婚姻家庭立法相輔相成、
3/45頁互為補充,共同構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內容;婚姻家庭制度不僅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而且具有一定得到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行為,必然符合道德的要求,但違背道德的行為不一定違反法律。
16、婚姻家庭制度與宗教
宗教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以神的崇拜和神的意旨為核心的信仰與行為準則的總合,淵源於人們對於超乎個人的自然力量與社會力量的崇拜。比較完備的宗教一般包括禮儀、戒條和教義,其中包含大量有關婚姻家庭的內容。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用宗教力量非法干涉婚姻家庭是被禁止的,但少數民族在這方面的宗教觀念和宗教信仰傳統則應根據有關法律和有關宗教政策受到應有的尊重。
17、婚姻家庭制度與風俗習慣
風俗習慣簡稱習俗,是人類社會最早出現的社會規範,也是人們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在長期生活實踐中形成的世代沿襲與繼承的一種習慣性行為模式,帶有民族性、地域性、穩定性、文化傳統性等特點。
法律和道德所認可的某些習慣本身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組成部分
有些風俗習慣為上升到法律和道德層面,但在社會底層仍對人們的婚姻家庭生活起著調節和制約的作用。
廣大人民群眾婚姻家庭生活總結的,科學文明的風俗習慣應予保持和發揚;舊社會遺留下
來的、愚昧落後的、阻礙婚姻家庭制度變革和發展的風俗習慣應予以否定和根除。 原始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
18、群婚制,又叫集團婚制,是原始社會中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形式。分為血緣群婚制和亞血緣群婚制兩個階段:
1)血緣群婚制,又稱血婚制或血緣家庭。
是指在原始社會蒙昧時期的中級階段,在同一原始群體內,同一行輩或同一年齡階段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互為夫妻的集團婚姻形式。
它是群婚制的低級形式,也是人類兩性關係史上產生的一個禁忌規則。
這一規則派出了縱向的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直系血親的兩性行為;兩性行為只能在同一行輩的男女之間進行。
特徵概括為:在同一原始群體內部,根據人們出生先後的輩分或者年齡劃分允許通婚的集團,縱向的不同輩分的集團之間不允許存在兩性關係,橫向的相同輩分的統一集團內部既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2)亞血緣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亞血緣家庭或普納路亞家庭。
是群婚制發展的第二階段,是群婚制的高級形式,從兩性關係中進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後來又逐步排除了血緣較遠的兄弟姐妹間的通婚。
實質特點:一群姐妹有著她們的共同之夫,但她們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著他們的共同之妻,但他們的姐妹除外。
氏族外婚制,部落內婚制。
19、對偶婚制,或稱對偶家庭。
是指一男一女在長或短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個體婚制轉變的過渡形態,產生後與原始社會蒙昧時期和野蠻時期的交替階段,盛行於野蠻時代,即原始社會晚期。
4/45頁走婚、望門居、不落夫家等習俗,反映了對偶婚制的歷史遺風。
20、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產生
隨著原始社會末期生產力發展而出現私有財產,一夫一妻制的產生是私有制確立的必然結果。
隨著私有制發展而形成的以男權為中心,以一定的私有制財產為經濟根源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從一開始就表現出鮮明的社會功利色彩,有兩個基本特徵:
婚姻穩固,不允許隨意離異,婚姻關係的解除由統治階級根據其利益需要來嚴加限制。 性別差異,具有男女不平等的片面性:一方面男子在家庭中掌握私有財產權,集夫權、父權、家長權於一身,婦女毫無權利,成為家庭的奴隸;另一方面婚姻穩固只是針對婦女,對男子並不嚴格限制。
階級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
以私有製為基礎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確立之後,又經歷了長期的演變過程。可分為奴隸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資本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
21、奴隸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其生產關係基礎是奴隸主佔有生產資料並直接佔有生產者(奴隸)。在此基礎上建立的婚姻家庭制度有五個特點:
習慣、道德佔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婚禮、家禮實際上起著法的作用。
婚姻家庭制度服務於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帶有野蠻殘暴的性質。對奴隸來說,不可能也無條件通過婚姻建立起自己的家庭。
婚姻締結帶有原始習俗的遺迹,包辦強迫婚,掠奪婚盛行於早期,後由公開的包辦買賣婚逐步取代——聘娶婚,確立了嚴格的「六禮」操作程序。
家庭關係中,風行嚴格的父系家長制。婦女、子女、家屬在家庭中沒有財產權利和人身自由;男尊女卑,長幼有序,恪守孝道和主從關係。上至天子,下至平民,組成等級森嚴的宗法家族的社會統治結構;夫權、父權、家長權三位一體,共同維護宗法統治利益。
公開的、等級化的一夫多妻是奴隸主乃至自由民(不包括奴隸)的普片婚姻形式,並堅持妻妾有序、嫡庶有別的多妻制規則。
奴隸主的妻子來源主要有四:將控制的女奴直接轉化;購買女奴或貧民之女;搶奪民女;媵嫁制:女子出嫁時,其妹妹及侄女要隨同出嫁,一男娶妻,實得一妻二妾。上層奴隸主要娶一國之女,則同姓兩國要以三女從媵,故有「諸侯一娶九女」之說。
22、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
封建社會生產關係的基礎是封建地主階級佔有生產資料和不完全佔有生產者(農奴和農民),在此基礎上,殘暴程度有所緩和,但基本上一脈相承;奴隸社會中父權家長制的內容和特點原則上被保留了下來,並通過封建的法律、宗教、道德、習慣等形式更加系統化、合法化、習慣化。
特點集中表現為:
婚姻不自由、奉行強迫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的主要形式,門當戶對、聘財買賣時婚姻的實際內容
一夫多妻、專權離婚、妻子沒有離婚權是婚姻的基本要求
家長制家庭是封建社會中的基本經濟單位和細胞組織
家長專制、男尊女卑、漠視子女禮儀,維護以男性統治者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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