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被告舉證責任倒置
的、簡單的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它的特殊性有以下幾點: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具體到本案中,交警隊須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效進行舉證,而不是由原告對其行為不違法承擔舉證義務,這就是行政訴訟中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和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恰好相反。其次,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因主要證據不足,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適當的。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權力的同時,也對行政權力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從法律的公平和正義而言,行政相對人是被管者,處於弱勢,行政機關為管理者,處於強者的地位,國家賦予行政相對人法定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的同時,又對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無疑,能更有效地保護弱者的利益。(周獻輝 王小祥)舉證責任倒置,讓「民」敢與「官」論法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民告官」由「官」負舉證責任,這不僅體現了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精神,也為法律面前「官」「民」平等提供了保證——女大學生將區政府告上法庭22歲的曲阜師範大學女大學生秦萌兩次將區政府告上法庭,在棗莊引起很大轟動。家住山亭區城頭鎮的秦萌向記者講述了她的兩次「告官」經過:2002年9月,山亭區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面向全區招考工作人員,畢業於曲阜師範大學的秦萌參加了考試,筆試成績過關後,進入面試程序,但因區政府擬定的12人面試名單中有不符合招考條件人員,秦萌最終被排除在面試人員之外。多次協商未果,12月13日,秦萌以面試權利無端被剝奪為由,將山亭區政府告上了法庭。為了體現審判公正性,棗莊市中級法院指定薛城區法院今年元月28日開庭審理。秦萌在起訴狀中列舉了山亭區政府擬定的12名面試人員有多名存有超齡、外地戶口、成績虛假及出題人員泄露試題等內容。秦萌告訴記者,在開庭前,區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張某多次到她家中做工作,要求協商,並於開庭前一天以法制辦同意在2月28日為其辦理完山亭區政府編製工作手續(非公務員)為條件,達成撤訴協議。然而協議到期後,山亭區政府卻拒不履行協議內容,無奈之下,秦萌於3月11日以山亭區政府為達到讓原告撤訴目的、簽下協議卻拒不履行、具有行政欺騙為由,再次將山亭區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履行協議內容,並賠償損失。6月6日,薛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秦萌相信,儘管她是個弱女子,但法律是強大的,一定會還她個公道。「門檻」降低凸顯「民官平等」秦萌的行為在棗莊引起很大反響,而她的案件只是棗莊越來越多的「民告官」案件中的一件。記者從棗莊市中級法院行政審判庭了解到,去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行政案件637件,比上年增加84%。今年上半年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1000餘件,比去年同期增長2倍多。這說明,隨著法制觀念的逐步深入,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拿起法律武器,捍衛他們的合法權益。「民告官」中制約行政訴訟的重要因素,就是作為原告的「民」普遍存在著「三不」,即不知告、不會告和不敢告。不知道法律賦予自己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在行政機關作為與不作為之間,一片茫然,不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害怕行政機關事後報復,怕法院審判不公,官官相護。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13年來,全省各級法院積極推進改革,不斷探索行政審判的新模式,通過提級審理、指定管轄權等措施有力地抵禦了各種非法干預,保證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審理。棗莊市法院在選擇典型案件公開開庭審理中,以案釋法,使得行政審判的社會公信度大為提高。去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民告官」由「官」負舉證責任,老百姓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行政機關不出庭證據無效,「偷拍」、「偷錄」無害他人可作證據,使老百姓手中又多了一件法律武器。棗莊市一位資深法官告訴記者,行政訴訟證據不同於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民」與「官」的權利義務有明顯不同,強調由「官」負責舉證責任,體現了行政訴訟證據制度保護弱者、追求實質上平等的法律精神,從而打通了一直制約行政審判的「瓶頸」。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倒置,讓老百姓深切地感受到:門檻低了,渠道暢了,原來發生行政爭議,人們主要靠上訪解決的問題,如今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記者從棗莊市法院行政審判庭了解到,除了農村土地確認、城市拆遷等熱點案件外,行政案件類型日趨多樣化,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幾乎涉及所有領域。新型案件不斷增多,教育行政案件、社會保障行政案件等不斷出現,行政審判調節各類行政社會關係功能日益凸顯,有力地推動了社會文明進程。行政長官消極應訴女大學生秦萌狀告山亭區政府一案開庭審理時,記者看到,自始至終,被告席上都沒有出現該區行政「一把手」的身影。或許事務繁忙無法出庭,讓律師代為出庭,作為個案可以理解。然而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棗莊法院受理的數千起行政案件中,幾乎無一被訴行政長官出庭。棗莊市恆平律師事務所的馬洪軍律師告訴記者,他今年受理的10餘起「民告官」案件,沒有一起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出庭,「這似乎已經成了一種習慣,見怪不怪!」行政機關長官為何害怕出庭應訴?馬洪軍律師解釋說,首先是認識觀念有偏差。一些政府官員認為,代表人民的政府機關不可能做錯事,即使做錯事也不應該用這種方式對待。另一方面與行政機關長期以來積累的官僚意識有關。在我國幾千年官僚文化的積澱中,官是父母,官與民的關係,就是官管民,行政行為是一種完全單向的活動,百姓只有服從和忍讓的份兒。因此,要放下官架子,丟掉官面子,坐到平等地位的法庭上,思想上很難接受。還有一些行政長官知道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但出於政績或「面子」等其他因素,產生一種消極心理,反正出庭也是敗訴,不出庭也是敗訴,何必給告狀者一個「揚眉吐氣」的機會呢?一位人大代表認為,行政長官消極應訴,是對法律不尊重。在法律面前,行政長官和平頭百姓是平等的關係,不屑、不敢出庭,都是缺乏對法律的起碼尊重。行政長官如果積極應訴,有利於增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當他們以被告的身份坐在法庭上,法庭上的莊嚴、法律的權威都可以在無形中促進他們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出庭應訴,本身就是學法、守法的具體體現。棗莊市中級法院行政庭做過一個統計,去年全市637起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敗訴超過30%。敗訴率何以居高不下?關鍵是行政長官「官本位」意識嚴重,不學法、不懂法、不遵法,不嚴格依法行政所致。棗莊市一居民狀告其所在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企業出具虛假國有資產管理證明書,法院依法判決其撤銷所作證明。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最近該局又以同樣的事實理由作出同樣的行政行為。提倡行政長官積極應訴,一方面是,「入世」後,無論政府還是公民,都將面臨更加剛性的行為規則,如果還是一味地靠「缺席」來保面子、護威嚴,對普法和依法治國的進程不利;另一方面,敢於應訴、積極應訴,體現了政府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有錯承認、知錯就改,本身也是一種政績。深圳已經制定出有關規定,無特殊原因,「民告官」,「官」必須出庭。希望越來越多的領導幹部認識到行政訴訟的積極意義,不要再讓被告席空蕩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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