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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下的債,妻子還要不要一起還

丈夫欠下的債,妻子還要不要一起還?
江北法院判決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實施後寧波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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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余建華通訊員凌宇磊)1月19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依法審結了兩起涉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判決鍾女士不用承擔丈夫姚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30萬元債務。據悉,這是江北法院審結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第一案,也是適用新司法解釋的寧波首例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

鍾女士與姚先生系夫妻關係,2017年10月16日,姚先生因生產經營需要向許某借款3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姚先生在該借條上簽字捺印。後姚先生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款,許某將鍾女士與姚先生夫妻雙方訴至江北法院,要求二被告還款30萬元。

相似的情況,2017年12月6日,鍾女士與姚先生因生產經營需要向朱某借款10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鍾女士與姚先生共同在該借條上簽字捺印。後鍾女士與姚先生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款,朱某將鍾女士與姚先生訴至江北法院,要求二被告還款100萬元。

雖然兩張借條非常類似,但是其中一張借條是夫妻二人共同簽字捺印,另一張借條僅為姚先生一人簽字捺印。這兩起案件和近段時間網上熱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有關,作為1月16日發布的一條飽受熱議的司法解釋,它透露了婚姻的風險所在。

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第一筆30萬元借款,因借條上只有姚先生單獨簽字,雖然借款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金額明顯超過夫妻雙方日常生活所需。原告許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該借款是二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根據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該30萬元借款應認定為姚先生與許某明確約定的個人債務,而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於第二筆100萬元的借款,由於借條上有鍾女士與姚先生共同簽字確認,且原告朱某將出借款項直接匯入被告鍾女士賬戶,故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鍾女士與姚先生二人需共同償還。

最終,江北法院依法判決鍾女士與姚先生共同償還朱某100萬元,姚先生個人償還許某30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鄒娟表示,「在原來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夫妻一方欠下債務,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曉,哪怕離婚了,可能都要承擔這筆債務。現在新司法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有效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權益,防止出現不合理的被負債,最大化地保護了夫妻雙方未負債一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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