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葯註冊分類及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要求

化葯

一、註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 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原料葯及其製劑;

2) 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製劑;

3) 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製劑;

4) 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製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 新的復方製劑;

6) 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製劑增加國內外均未批准的新適應症。

2、改變給葯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 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製劑及其原料葯,和/或改變該製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製劑;

2) 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製劑,和/或改變該製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製劑;

3) 改變給葯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4) 國內上市銷售的製劑增加已在國外批准的新適應症 。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藥理作用的原料葯及其製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製劑。

6、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葯或者製劑。

五、臨床試驗要求

1、屬註冊分類1和2的新葯,應當進行臨床試驗。

1) 臨床試驗的病例數應當符合統計學要求和最低病例數要求;

2) 臨床試驗的最低病例數(試驗組)要求:I期為20至30例,II期為100例,III期為300例,IV期為2000例;

3) 避孕藥的I期臨床試驗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II期臨床試驗應當完成至少100對6個月經周期的隨機對照試驗;III期臨床試驗完成至少1000例12個月經周期的開放試驗;IV期臨床試驗應當充分考慮該類藥品的可變因素,完成足夠樣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屬註冊分類3和4的新葯,應當進行人體葯代動力學研究和至少100對隨機對照臨床試驗。多個適應症的,每個主要適應症的病例數不少於60對。避孕藥應當進行人體葯代動力學研究和至少500例12個月經周期的開放試驗。

屬於下列二種情況的,可以免予進行人體葯代動力學研究:

1) 局部用藥,且僅發揮局部治療作用的製劑;

2) 不吸收的口服製劑。

3、屬註冊分類5的新葯,臨床試驗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1) 口服固體製劑應當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一般為18至24例;

2) 難以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口服固體製劑及其他非口服固體製劑,應當進行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100對;

3) 緩釋、控釋製劑應當進行單次和多次給葯的人體葯代動力學的對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療學相關的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100對;

4) 同一活性成份製成的小水針、粉針劑、大輸液之間互相改變的藥品註冊申請,給葯途徑和方法、劑量等與原劑型藥物一致的,可以免予進行臨床試驗。

4、對於註冊分類6中的口服固體製劑,應當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一般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藝和標準控制藥品質量的,應當進行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100對。

5、同時申請化學原料葯及其製成的小水針、粉針劑、大輸液的新葯註冊,製劑屬完全相同申請人的,可以僅進行其中一個製劑的臨床試驗,其餘製劑,只要符合該類申請免臨床試驗的技術要求,可以免予進行臨床試驗。製劑屬不同申請人的,則應當分別進行臨床試驗。

6、減免臨床試驗的申請,應當在申請藥品註冊時一併提出,並詳細列出減免臨床試驗的理由及相關資料。對於已批准進行臨床試驗的,除《辦法》規定可以減免臨床試驗的情況外,一般不再批准減免試驗。如完成臨床試驗確有困難的,申請人應當提出申請,詳細說明減免臨床試驗的依據和方案,從臨床統計學、試驗入組病人情況等各個方面論證其合理性。

7、臨床試驗對照藥品應當是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對必須要從國外購進的藥品,需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並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合格方可用於臨床試驗。臨床試驗陽性對照藥品的選擇一般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 原開發企業的品種;

2) 具有明確臨床試驗數據的同品種;

3) 活性成分和給葯途徑相同,但劑型不同的品種;

4) 作用機制相似,適應症相同的其他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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