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表格概括出貪污受賄等10個罪名最新定罪量刑標準(附最新《關於貪污賄賂解釋》全文 權威解讀)

一張表格概括出貪污受賄等10個罪名最新定罪量刑標準(附最新《關於貪污賄賂解釋》全文+權威解讀)邢曉研根據2016年4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整理(為行文方便,相關財產刑在量刑部分予以省略)。罪名1-2:貪污罪、受賄罪:貪污罪(受賄罪)一檔(入罪):二擋三擋標準數額較大其他較重情節數額巨大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3萬<20萬≧1萬<3萬,且貪污貪污罪具有救災等特定款物等情節,受賄罪具有多次索賄等情節。≧20萬<300萬≧10萬<20萬,且貪污貪污罪具有救災等特定款物等情節,受賄罪具有多次索賄等情節。≧300萬≧150<300萬萬,且貪污貪污罪具有救災等特定款物等情節,受賄罪具有多次索賄等情節。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罪名3、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一檔(入罪):二擋三擋標準進行非法活動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的數額巨大不退還的進行非法活動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超過三個月未還進行非法活動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超過三個月未還≧3萬<100萬≧5萬<200萬1、≧100萬;2、特定款物≧50萬元<100萬元的;3、不退還≧50萬元<100萬元的;1、≧200萬;2、特定款物≧100萬元<200萬元的;3、不退還≧100萬元<200萬元的;≧300萬≧500萬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罪名4、行賄罪行賄罪一檔(入罪)二擋三擋標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同時具有向3人以上行賄用違法所得行賄等情節的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一般情形同時具有向3人以上行賄用違法所得行賄等情節的一般情形同時具有向3人以上行賄用違法所得行賄等情節的≧100萬<500萬≧50萬<100萬≧500萬≧250萬<500萬≧500萬≧3萬<100萬≧1萬<3萬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罪名5、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此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上述受賄罪的規定執行)一擋(入罪)二擋三擋標準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罪名6、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此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上述行賄罪的規定執行)一擋(入罪)二擋三擋標準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罪名7、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此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上述受賄、受賄罪的規定標準二倍、五倍執行)一擋(入罪)二擋標準數額較大數額巨大≧6萬<100萬≧100萬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8、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此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上述受賄、受賄罪的規定標準二倍、五倍執行)一擋(入罪)二擋標準數額較大數額巨大≧6萬<100萬≧100萬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9、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此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上述挪用公款罪的規定相關標準二倍執行)一擋(入罪)二擋標準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標準進行非法活動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超過三個月未還進行非法活動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超過三個月未還≧6萬<200萬≧10萬<400萬≧200萬;≧400萬;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10、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此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按照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一擋(入罪)二擋標準數額較大數額巨大≧6萬<200萬≧200萬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一:《解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法釋〔2016〕9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為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四條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四)其他嚴重的情節。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第八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第九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執行。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第十二條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三)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第十四條 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較輕」。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已經或者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一)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二)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於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三)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四)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第十五條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前後多次收受請託人財物,受請託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併計入受賄數額。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出於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併罰。第十八條 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第十九條 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附二:權威解讀最高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權威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要)(2016年4月18日)一、人民法院審理職務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司法審判是反腐敗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懲治腐敗的最後一道程序。對腐敗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罰,最終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來一錘定音。中央懲治腐敗的決心,人民群眾懲治腐敗的願望,很大程度上要通過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來實現。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審判了一大批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依法懲治了包括周永康、薄熙來、劉志軍、蔣潔敏等一大批貪污賄賂犯罪分子,有力推動和保障了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據統計,2013年至2015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貪污賄賂案件81805件,審結69017件,生效判決人數73158人。人民法院對這些案件的依法審判,既彰顯了中央懲治腐敗犯罪的堅定決心,也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信心。二、《解釋》的制定背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從嚴懲治腐敗放在突出位置,把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作為重要任務,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反腐敗無禁區,「老虎」「蒼蠅」一起打,贏得了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和交口稱讚。同時,我們注意到,由於貪污賄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訂不久,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辦理當中存在不少法律適用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刑法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的認定標準亟需明確細化。《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調整。一是取消貪污罪、受賄罪定罪及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突出數額之外其他情節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對貪污罪、受賄罪增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三是對貪污罪和賄賂犯罪增設罰金刑;四是增設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五是對行賄罪的從寬處罰設定更為嚴格的條件。《刑法修正案(九)》從2015年11月1日生效實施之後,這些新規定應該如何具體理解、把握和適用,亟需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二是貪污賄賂犯罪出現的新情況亟需明確處理意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貪污賄賂犯罪呈現出一些新情況、新特點,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新的法律適用問題。比如,賄賂犯罪的對象過去主要是財物,現在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財產性和非財產性利益,給予或者收受這些利益的行為能否以行受賄犯罪處理?又如,在受賄犯罪當中,過去主要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直接收受賄賂,現在一些案件當中國家工作人員本人沒有收受賄賂,收受賄賂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著特定關係的人,這種情況下能否以受賄罪追究國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給刑事法網的嚴密性和打擊的針對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三是司法實踐當中長期存在的一些爭議問題亟需統一意見。貪污賄賂犯罪具有其特殊複雜性,理論上和實踐中對於一些法律適用問題長期存在意見分歧。比如,作為受賄犯罪的法定要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究竟應如何理解,正常履職後收受「感謝費」、上下級之間的「感情投資」等能否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又如,司法實踐當中經常遇見被告人辯稱貪污賄賂款物用於公務支出等情形,這些情形對於定罪量刑究竟有沒有影響?這些問題既關係到法律的統一適用,也關係到依法懲治腐敗的實際效果,亟需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鑒於上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深入細緻的調研基礎上,對當前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較為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和篩選研究,並廣泛徵求了國家立法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及各方面人士的意見,制定了本《解釋》。三、《解釋》遵循的原則《解釋》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了以下幾項原則:一是突出依法從嚴。依法從嚴是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一貫原則,《解釋》通篇「嚴」字當頭。集中體現在:一是嚴厲追究貪污、受賄犯罪行為,明確貪污、受賄數額滿一萬元、具有一定較重情節的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賦予終身監禁的制度剛性,明確終身監禁的決定必須在裁判的同時就作出,終身監禁一經作出將無條件執行,不受服刑表現的影響,不得減刑、假釋。三是加大經濟處罰力度,規定遠重於其他犯罪的罰金刑判罰標準。四是嚴密法網,結合當前賄賂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對「財物」和「為他人謀取的利益」等賄賂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明確解釋。五是受賄與行賄打擊並重,對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適用條件進行必要的限定。六是從重打擊濫用職權損害國家、人民利益的受賄犯罪,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瀆職犯罪的實行數罪併罰。二是注重統籌協調。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定不同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籌解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標準掌握,確保不同犯罪的罪刑關係協調一致。主要體現在:一是刑事犯罪與違紀行為的協調。為落實黨紀嚴於國法,「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要求,突出刑事打擊重點,做到刑事處罰與黨紀政紀處分銜接有序,《解釋》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重新確定了各種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處罰標準。二是罪輕與罪重的協調。為解決實踐當中長期存在的刑罰失衡問題,根據「數額+情節」的立法思路,《解釋》結合犯罪情節進一步拉開了不同量刑檔的數額級差,以此滿足不同情節犯罪的量刑需要,儘可能實現罪刑均衡。三是不同主體身份職務犯罪的協調。刑法區分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與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規定了兩類職務犯罪並配置了不同的刑罰。為確保兩類職務犯罪處罰上的平衡協調,《解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併作出了規定。三是強調積極穩妥。堅持問題導向,對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刑法規定框架內積極予以回應,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認真研究形成共識。主要體現在:一是規定作為賄賂犯罪對象的「財物」包括財產性利益,並進一步明確,除物質利益之外,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也應當認定為財產性利益。二是對受賄犯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作出界定,明確事後受賄符合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要求,收受下屬或者行政被管理人超出人情往來範圍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三是對特定關係人受賄作出規定,明確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特殊關係的人收受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回或者上交的,應當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四是針對實踐中常見的被告人辯解貪污賄賂款物用於公務支出的問題,明確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存在貪污、受賄主觀故意的,將不影響定罪。四是體現便於操作。《解釋》規定務求明確具體,可操作、可執行。主要體現在:一是對各種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一作出規定,常見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均能做到有據可依。二是採取「數額+情節」的模式規定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在情節的設置上輔以不同的犯罪數額限制,以此增進司法的確定性,避免因情節難以量化而出現操作性問題。三是對直接決定定罪量刑的犯罪數額和量刑情節的具體認定作出規定,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前後連續收受的財物均應計入受賄數額。四是採取絕對數和倍比數相結合的辦法規定罰金刑的判罰標準,在兼顧被判刑人受罰能力的同時,確保判罰充分有效。四、《解釋》的主要內容《解釋》共二十條,主要規定了十一個方面的內容。(一)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對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主要考慮有:一是《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確定具體定罪量刑標準;二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1997年刑法所確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已不適應這種發展變化;三是在近年來的實踐中,由於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響,各地對貪污受賄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和定罪量刑的標準不盡統一,需要統一規範,一體遵循;四是懲治腐敗在刑罰之前還有黨紀、行政處分,兩者之間必須做到相互銜接、相互協調,為黨紀、政紀發揮作用留有空間,體現「把黨紀挺在前面」的精神。據此,《解釋》對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包括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同時對其他檔次的量刑標準也作出相應調整。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將貪污罪、受賄罪起點數額提高到三萬元,並不意味著低於三萬元的貪污、受賄行為就一概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數額與情節並重的立法精神,《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即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規定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二)明確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刑法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於無期徒刑與死刑是兩個不同刑種,為了更準確的適用死刑,《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這就是說,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時,對於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解釋》同時依法規定,對於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解釋》對於終身監禁具體適用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予以了明確:一是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主要針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二是明確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三)調整挪用公款、行賄等其他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調整後,為確保不同職務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內在協調性,避免其他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出現「輕重倒掛」現象,《解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對挪用公款罪、行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相應調整,同時對尚未明確定罪量刑標準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以及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併作出規定。為依法從嚴懲治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的賄賂犯罪,《解釋》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受賄罪、行賄罪適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四)界定賄賂犯罪對象「財物」的範圍根據反腐敗鬥爭形勢的需要和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為了更有效地嚴懲腐敗犯罪,《解釋》對刑法規定的財物作出適度擴張解釋,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財產性利益,並進一步明確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和需要支付貨幣才能獲得的其他利益兩種。前者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其本質上是一種物質利益。後者如會員服務、旅遊,由於取得這種利益需要支付相應的貨幣對價,故在法律上也應當視同為財產性利益。實踐中提供或者接受後者利益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行賄人支付貨幣購買後轉送給受賄人消費;二是行賄人在社會上作為商品銷售的自有利益,免費提供給行為人消費。兩種情況實質相同,均應納入賄賂犯罪處理。(五)細化受賄犯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情形為適應懲治受賄犯罪的實踐需要,消除對「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理解分歧,《解釋》對受賄犯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解釋》明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以及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等情形,都屬於「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表現形式。據此,不論是否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不論事前收受還是事後收受,均不影響受賄犯罪的認定。同時,為了凈化政治生態,促進腐敗犯罪的深層治理,《解釋》對一些所謂的「感情投資」提出了明確的處理意見,即: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犯罪定罪處罰。其中,規定「價值三萬元以上」的限定,主要是出於區分違紀行為等方面的考慮。(六)明確行賄罪從寬處罰的適用條件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重打擊受賄輕打擊行賄」這一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大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從源頭上懲治和預防腐敗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調整,對行賄罪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設定了更為嚴格的適用條件,明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只有在「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為便於司法機關正確掌握、嚴格適用,《解釋》對「犯罪較輕」、「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以及「重大案件」等規定的具體理解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只有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才屬於較輕犯罪,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才屬於重大案件。(七)明確多次受賄數額累計計算《解釋》從兩方面對受賄犯罪數額的計算作出了規定。一是針對小額賄款的問題,明確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據此,受賄人多次收受小額賄款,雖每次均未達到《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但多次累計後達到定罪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針對收受財物與謀利事項不對應的問題,明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前後多次收受請託人財物,受請託之前收受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併計入受賄數額。據此,對那些小額不斷、多次收受的財物,符合條件的也應當一併追究刑事責任。(八)明確貪污、受賄犯罪故意的認定《解釋》對實踐中較為普遍的兩種貪污、受賄情形的犯罪故意的認定問題作出了規定。一是贓款贓物去向與貪污、受賄故意的認定關係問題。《解釋》明確,只要是非法獲取財物的貪污、受賄行為,不管事後贓款贓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於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也不影響貪污、受賄罪的認定,以此堵住貪污、受賄犯罪分子試圖逃避刑事追究的後門。二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身邊人」收錢行為的刑事定罪問題。本著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該行為能否認定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犯罪,關鍵看其對收錢一事是否知情及知情後的態度。為此,《解釋》明確,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對於這裡的「特定關係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指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九)明確受賄犯罪同時構成瀆職犯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受賄犯罪當中,受賄人往往在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時存在瀆職行為。在受賄行為和瀆職行為均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擇一重罪處罰還是實行數罪併罰,認識上長期存在分歧,實踐中做法不一。為依法從嚴懲治此類犯罪行為,《解釋》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併罰。(十)強化贓款贓物的追繳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為有效剝奪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儘可能挽回經濟損失,《解釋》強調,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贓款贓物不設時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隨時發現將隨時追繳。(十一)明確罰金刑的判罰標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貪污罪和相關賄賂犯罪的罰金刑規定,對於加大對腐敗犯罪的經濟處罰力度,提高腐敗犯罪的經濟成本,剝奪腐敗分子再犯罪的物質基礎,充分發揮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預防犯罪功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確保罰金刑適用的有效性和嚴肅性,《解釋》依託主刑的不同,分層次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了遠重於其他犯罪的罰金刑判罰標準:一是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二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是對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五、下一步工作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反腐敗鬥爭永遠在路上」。我們清醒地認識到,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推進,可以預見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在未來一段時期仍會保持高位態勢。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規範有序、優質高效地審理好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各級人民法院將著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認真學習,確保案件依法審理。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組織學習培訓,確保《刑法修正案(九)》及《解釋》全面貫徹、正確適用。要依法穩妥處理好新舊法律銜接工作。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要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和程序關,依法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嚴格緩免刑的適用,確保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效果良好。二要深入調研,積極解決實際難題。《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深入調研,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成果,為今後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提供了明確、具體的執法依據。同時,司法實踐中仍有一些疑難複雜問題尚未完全解決,新情況、新問題也會繼續出現。對此,各級人民法院要繼續加強調研工作,總結實踐經驗,為今後將形成共識的經驗上升為司法解釋打下基礎。三要司法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各級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做好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審判公開工作,通過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上網等增強人民群眾對賄賂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了解。同時,人民法院還將通過公開審判,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公眾、媒體等社會各界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萬春作《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犯罪工作情況介紹》(摘要)(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 萬春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堅決貫徹黨中央關於反腐敗鬥爭的決策部署,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形成有腐必反、有貪必肅的工作理念,依法嚴厲打擊貪腐犯罪,取得了一定成績。一是檢察機關辦理了大量的職務犯罪案件。以近三年為例,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2014年,查辦職務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2015年,查辦職務犯罪案件40834件54249人(案件數量和人數均比2014年度略有下降)。二是加大懲治貪腐犯罪力度,突出查辦大案要案。2013年,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查處原縣處級以上幹部2871人,其中原廳局級253人、原省部級8人。2014年,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查辦原縣處級以上幹部4040人,其中原廳局級589人。以對人民、對法律高度負責的精神,依法辦理周永康、徐才厚、蔣潔敏、李東生、李崇禧、金道銘、姚木根等28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涉嫌犯罪案件。2015年,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4490件,查辦原縣處級以上幹部4568人,其中原廳局級769人。依法對令計劃、蘇榮、白恩培、朱明國、周本順、楊棟樑、何家成等41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立案偵查,對周永康、蔣潔敏、李崇禧、李東生、申維辰等22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提起公訴。三是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2013年,對5515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4年,針對不法分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腐蝕幹部的問題,部署打擊行賄犯罪專項行動,查辦行賄犯罪7827人;2015年,查辦行賄犯罪8217人。(註:以上數據來源近三年高檢院向全國人大的工作報告)從近年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數據情況分析,貪污賄賂犯罪仍呈高發態勢,案件總量高居不下,大要案逐年增加。如查處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以上大要案的案件數和人數,以及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數量均是逐年增長。這表明,一方面,這些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取得明顯成效;另一方面,反腐敗鬥爭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反腐敗工作,加大懲處腐敗犯罪力度。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貪污賄賂犯罪有關規定。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貪污賄賂犯罪呈現出了一些新的特點,司法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法律適用問題,亟需制定司法解釋統一定罪量刑標準。因此,「兩高」在進行大量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解釋》,為打擊貪污賄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明確的辦案指引。《解釋》頒布實施後,各級司法機關要認真學習《解釋》,注意新舊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各級檢察機關要嚴格按照中央關於加大反腐敗工作力度的要求,保持對貪腐犯罪的高壓態勢,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嚴肅查處貪污賄賂職務犯罪案件,為我國反腐敗工作和廉政建設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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